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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国证大盘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5-06-25 07:01:21

博时国证大盘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5年6月30日

公告日期:2025年6月25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1

二、基金概览...............................................................................................................1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2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5

六、基金合同摘要.....................................................................................................15

七、基金财务状况.....................................................................................................15

八、基金投资组合.....................................................................................................16

九、重大事件揭示.....................................................................................................18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18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19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19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21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博时国证大盘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

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

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博

时国证大盘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

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

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书

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osera.com)上的《博时国证大盘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博时国证大盘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指数基金

3、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简称:博时国证大盘成长ETF

6、场内简称:大盘成长ETF

7、基金代码:159203

8、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25年6月23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08,791,913.00份。

9、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25年6月23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

10、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25年6月23日,本次上市交易

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08,791,913.00份。

11、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6月30日

13、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16、申购赎回代办券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

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

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25]28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5年6月3日起至2025年6月13日。

5、发售价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的直销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609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568(免长途费)

公司网址:www.bosera.com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具体名单如下:

1)已经具有发行认购权限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

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

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

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民生证券、国融证券、国

盛证券、国泰海通证券、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恒泰证券、

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

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券、

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

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

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

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

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

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

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

名不分先后)。

2)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同时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

3)尚未取得基金销售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

交易。

8、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基金自2025年6月3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2025年6月13日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资,此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308,765,000.00元,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27,553.67元,其中人民币26,913.00元折

成26,913.00份基金份额,剩余人民币640.67元归入基金财产。上述净认购金

额人民币308,765,000.00元于2025年6月18日止已全部划至本基金托管账户,

全部为网上现金方式认购。上述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将于下一银行结息日次

一工作日(2025年6月23日)划入本基金托管户。

9、基金备案情况:本基金于2025年6月18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

和《博时国证大盘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基金合同于2025年6月18日正

式生效。

10、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年6月18日。

11、基金合同生效日份额总额:308,791,913.00份。

(二)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5]638

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6月30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大盘成长ETF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203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

易。

6、本次交易上市份额:308,791,913.00份(截至2025年6月23日)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6月23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12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73,751.70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6月23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4,125,609.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11.05%;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74,666,304.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88.95%。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6月23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

况如下表。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 杭州天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盈谦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200,783.00 2.01

2 刘强 5,000,437.00 1.62

3 上海崇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崇正投资鹦鹉螺量化股票多头1号私募基金 5,000,097.00 1.62

4 广州海浦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浦专享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000,349.00 1.30

5 山东盛瑞进出口有限公司 3,474,067.00 1.13

6 陆锦涛 3,000,379.00 0.97

7 胡江 3,000,379.00 0.97

8 黄培元 3,000,233.00 0.97

9 郭亚力 2,880,251.00 0.93

10 王庆荣 2,040,158.00 0.6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济帆

联系电话:(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

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6%;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

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

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2、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

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

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年8月至2014年

12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副专员;中国证监会

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至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年7月至2020年10月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4月15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

董事长职务。自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5月24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自2020年4月1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自2020年4月15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德林先生,现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汉大学金融学专业

在职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中国区金融机构主管,招商银

行总行办公室主任、战略客户部总经理兼机构客户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

张东先生,硕士,总经理。1989年至2024年先后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从

事零售金融、财富业务和财务会计等工作。2024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总经理。自2024年7月5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立女士,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美国注册管

理会计师,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从业资格,高级经济师。现任招商局集团财

务部(产权部)部长,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外运长航集团

财务部资金主管、中外运长航财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结算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招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总经理助

理、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智君先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7月至2000年2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内

蒙古分行会计、信贷员、人事教育处科员、副主任科员。2000年2月至2008年

5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副处长、处长。2008年5月至

2013年1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22年2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

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党委书记。2022年2月

至今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总经理级干部、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

任交行上海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

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业务。2011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

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年,加入上海信利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任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

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执行董事

(法人代表)、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负责公司整体运营。2018

年,出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2021年卸任。自2022年8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邹月娴女士,香港大学博士,新加坡归国学者。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党委副书记,鹏城实验室兼职教授,中国计算机学

会语音对话与听觉专委会委员,中国自动化学会模式识别与机器智能专业委员会

委员,深圳市人工智能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荣获深圳市地方级高层次专

业人才、深圳市三八红旗手等称号;曾获中国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三等奖,深圳

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开发一等奖;在国际顶级期刊和旗舰会议发表高水平论文300

多篇,入选全球前2%顶尖科学家榜单。

陆海天先生,法学博士。现任香港理工大学内地发展处总监、可持续技术基

金会会计及金融学教授。历任香港理工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及金融学院副院

长、纽约大学斯特恩商学院客座研究教授。香港理工大学终身教授。

张博辉先生,2008年8月参加工作,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金融学专业毕业,

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8年至2018年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工作,

历任金融系讲师、副教授、国际金融中心副主任、教授。2017年至今在香港中

文大学(深圳)工作,历任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经管学院执行副院长,

现任经管学院执行院长、校长讲座教授、深圳数据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深圳高等

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与社会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胡艳君女士,经济师。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系,取得学士学位;

后取得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硕士学位。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产权部)

副部长。历任招商局集团财务部总监,曾就职国家财政部。

蒋伟先生,硕士。2011年3月至2017年5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分别任办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年5月至2020

年7月就职于香港长城罗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年7

月至2024年7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三部、资产经营

六部副高级经理、一级业务主管。2024年7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高级经理。

冯春宝先生,硕士。2006年至2009年于天津港生活服务中心国际物流分总

司任综合管理员;2009年至2017年就职于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历任办公

室公文文书、招商部综合科综合管理员、副科长;招商一部综合科副科长、科长;

2017年至2023年就职于天津港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历任股权管理部部长、

投资管理部部长、投资运营部经理、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2023年至今就职

于天津津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曾任党委副书记,现任天津津港产业发展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多元经营管理中心主任(兼)。

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年至1989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

学士学位。1989年至1992年在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硕士学位。1992

年至1995年深圳市天元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年至2000年

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年至2003年在太

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年至2014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年至2015年任中财国信(深圳)有限公司总

经理,2015年1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2

年3月16日起任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3年8月15日起任董事

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2024年4月2日起任首席

数字官(总经理助理级)兼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

严斌先生,硕士。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质增效办主任。自2015年5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何京京先生,硕士研究生,2004年8月至2006年3月在北京城建七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工作,任会计、审计。2006年3月20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基金运作部基金清算会计。2013年7月1日起任基金运作部高级清算会计。

2014年10月20日起任基金运作部TA资金清算组主管。2015年11月30日起

任基金运作部副总经理兼TA资金清算组主管。2018年9月14日起任登记清算

部总经理。2024年3月7日起任审计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张东先生,简历同上。

吴慧峰先生,硕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996年至2023

年先后在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

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公司管理等工作。2023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

发部经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主管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等工作,

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曼女士,硕士,督察长。2003年至2024年先后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等职务,北京市君合(深圳)

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其中2021

年1月至2022年6月兼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2024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玉强先生,硕士。2015年从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博时专精特新主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23年2月1日—至今)、博时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2025年2月26日—至今)、博时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5年4月8日—至今)、博时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4月29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专职委员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于善辉先生。

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境外投资部总经

理曾鹏先生。

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兼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行业研究部总经理魏立先生。

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行业研究部研究总监金晟哲先生。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赵云阳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海通证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7,629,708,696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联系人:丛艳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19楼

联系电话:021-38677336

(1)拟任基金托管人简介

本集团是中国证券行业长期、持续、全面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商。本集团

跨越了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全部历程和多个周期,历经风雨,锐意进取,始终屹

立在资本市场的最前列,资本规模、盈利水平、业务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一直位

居行业领先水平。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直接拥有6家境内子公司和1

家境外子公司,并在境内设有37家证券分公司和346家证券营业部。

(2)主要人员情况

国泰海通证券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市场管理组、产品管理组、投资绩效分

析组、托管中心、非公募运营服务中心、公募运营服务中心、国际运营组、客户

服务组、数据运行组、系统运行组、合规风控组、规划管理组、人力资源组13

个职能组及大湾区业务部,在北京、上海、深圳设有办公场所,共有员工200

余人。部门团队人员平均从业年限5年以上,估值、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

10年以上大型托管行、基金公司相关工作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泰海通证券已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基金、非

公开募集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国泰海通证券坚守“诚信专业、质量为本”的服务

宗旨,通过组建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值得信赖的托管服务。国泰海通证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

广泛开展了公募基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与

易方达、华泰柏瑞、嘉实、华夏、建信、天弘、富国、华安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

子公司建立了托管合作关系。截至2024年12月31日,托管与基金服务业务规

模逾30,000亿元,其中,托管公募基金规模逾2,000亿元,继续排名证券行业第

1位,托管公募基金逾70只,产品类型涉及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得了

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2、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保障业务合法合规、资产托管部规章制

度健全与有效执行。通过对托管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与管理,确保托管业务

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1)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负

有最终责任。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议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

基本政策,评估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2)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公司经营层设立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管理,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

行审议与决策。

3)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集团稽核审

计中心等专职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营运中

心等其他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4)资产托管部设置合规风控组,负责牵头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

分析报告部门整体风险管理状况,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抓住关键风险,协助业务运营岗位进行专项化解,监督风险薄弱环节的整改情况。

同时部门设置风险评估及处置小组,由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及各小组负责人组成,

负责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确定风险事件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

事项。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

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

范、安全、高效,包括《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国泰海通证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办法》、《国泰海通证券资产托

管部稽核监控管理办法》、《国泰海通证券资产托管部突发事件与危机处理规程》、

《国泰海通证券资产托管部保密管理办法》、《国泰海通证券资产托管部资产保

管规程》、《国泰海通证券资产托管部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监管要求和基

金托管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提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

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

与独立;实行办公场所多重门禁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配备独立的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岗位设置权责分明,通过岗位设置和适当

授权等措施有效实施相互制衡;关键业务环节设置经办复核机制,建立严格有效

的操作制约体系;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风险管理是首要核心竞争力的理

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配备专门的稽核监控岗对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进行检查、评价,以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并按要求

向证监会报告。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

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

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要求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朱燕

联系人:朱燕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6月23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

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 本报告期末

2025年6月23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8,805,867.99

结算备付金 300,004,166.67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其中:股票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308,810,034.6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21,150.32

应付托管费 4,230.07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3,883.26

负债合计 29,263.65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308,791,913.00

未分配利润 -11,141.99

所有者权益合计 308,780,771.0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08,810,034.66

注:截至2025年6月23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基金份额总额308,791,913.00

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6月23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08,810,034.66 100.00

6 其他资产 - -

7 合计 308,810,034.66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25年6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至2025年6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25年6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2025年6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6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6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6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25年6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25年6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其他资产 -

5 合计 -

4、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25年6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本报告期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25年6月23日,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2025年6月19日发布《博时国证大盘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

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

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

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国证大盘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文件

(二)《博时国证大盘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国证大盘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博时国证大盘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5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

结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ETF,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

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

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

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

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

的调整等);

(6)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进行基金份额的拆分与合并;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

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0.0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

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及金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

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

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

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根据前述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公证费、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

算与发布费用、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除外);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该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支付方式和费用承担方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

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企

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2)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

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8)、(11)、(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1、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

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6、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

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

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9、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确定公允

价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0、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1、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

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

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

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