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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5-06-26 11:10:48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C)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5年6月17日

送出日期:2025年6月2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6

基金简称基金代码00684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6

下属基金简称下属基金代码00684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C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06-25

基金类型债券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式开放频率每6个月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19-06-25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易芳菲

证券从业日期2009-07-01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福建国有企业债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

投资目标

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

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投资范围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

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

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福建国有企业债券品种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自上

而下决定类属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挖掘

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本基金债券投资以福建国有企业债券品种为

主,福建国有企业债券品种相对于其它债券,受到区域的行业景气度,

主要投资策略

基础设施建设等影响更大,本基金拟在相关行业景气度上行时,利率

水平趋于下降时加大其投资比例。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

券类属配置策略、久期管理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信用债券投资

策略等。在谨慎投资的基础上,力争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

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5-03-31

0.01%其他资产

0.36%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99.63%固定收益投资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数据截止日期:2024-12-31

8.00%7.00%6.00%5.00%4.00%3.00%2.00%1.00%0.00%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净值增长率 1.90% 4.74% 4.59% 1.63% 4.29% 6.21%

业绩基准收益率 2.83% 2.98% 5.09% 3.31% 4.78% 7.61%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持有期限(N)

N

赎回费7天≤N

N≥30天0.00%

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0.30%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0.08%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0.35%销售机构

审计费用38,000.00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120,000.00规定披露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

其他费用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相

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费用类别详见

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

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77%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

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的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

等。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1)本基金每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

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2)开放

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类的固定收益类品

种,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

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等。(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7)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

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8)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

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

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

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具体缴纳方式,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

门要求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确定,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管理人

账户并自基金管理人账户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

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

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

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3.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

际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

律(不包括港澳台)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或

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