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裕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博时裕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博时裕
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博时裕安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
案”),并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25
年5月27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
准)。
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5年5月27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917,528,790.53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16,557,636.3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9.89%。其中同意票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16,557,636.36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参与
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
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为916,557,636.36份
(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同意的份额占参与表
决份额的10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5年6月30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
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5,000元,合计25,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6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博
时裕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本次
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对基金合同的主要修订
1、将“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中的如下内容由: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确认日之
日起(以较晚者为准)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
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确认日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三
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确认日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三
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确认日之
日起(以较晚者为准)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
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确认日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三
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确认日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三
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在开放期结束日次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后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根据以上《博时裕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按规定更新,同时更新基
金托管人信息等内容。
(三)修改后的执行
自2025年7月1日起,修改后的《博时裕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将按修改后的《博时裕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博时裕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执行。
四、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裕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裕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裕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日
公证书
(202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240号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0922202N,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
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委托代理人:翟青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于2025年5月20日委托翟青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博时裕安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计票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公证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博时裕安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博时裕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博时裕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申请人与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关于博时裕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
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的事项于2025年5月27日通过有关媒体及申请人网站
(www.bosera.com)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
并确定2025年5月27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
体分别于2025年5月28日、2025年5月29日发布了提示
性公告。
3、申请人于2025年5月27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
17时通过上述公告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
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
了核实,其结果未见异常。
2025年6月30日上午10点,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刘
乃寅出席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
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翟青、刘丽对截止至2025年6月27
日17时的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王佳弘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
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
917,528,790.53份,参与本次通讯方式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916,557,636.36份,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99.89%,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
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上述表决票中,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916,557,636.36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
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的0.0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集的持有人
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此页无公证证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
公证处公证员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