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合景气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25年6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196号文准予募
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导致
的执业道德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存在的
合规性风险、投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等,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须承受政府政策变化、宏观经济周期等影响因
素所带来的市场风险。另外,如果基金管理人判断失误,本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
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触及前述事件导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
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
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参见本招募
说明书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或投资策略的需要进行调整,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面临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招募说
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可能面临的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等。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3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3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7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8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7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3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82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5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7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6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9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41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42
第一部分绪言
《兴合景气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兴合景气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合景气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合景气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合景气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兴合景气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合景气智选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合景气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合景气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
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4、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
下简称“深港通”)
5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
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
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具有基金经理
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
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2、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本基金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
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5、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6、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7、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8、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
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名称: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17号科技产业园A3栋
办公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17号科技产业园A3栋
法定代表人:程丹倩
成立时间:2021年08月06日
注册资本:1.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唐胜杰
联系电话:(0553)5666050
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合基金”或“公司”)于2021年2月
25日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核准设立,于2021年8月获得营业执照,并于
2022年2月11日获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公司注册地为安徽省芜湖市弋
江区,注册资本为1.25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兴合基金是一家由资深专业人士持股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是安徽省首家全
国性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研究创造价值”的投资理念,建立和
持续打造有社会责任感的团队,树立专业品牌形象,致力于成为业内领先的资产
管理机构,不断为投资者创造价值。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锋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云
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总经理、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程丹倩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高级
经理,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云红先生,独立董事,理学博士。自2000年9月起,在北京大学光华管
理学院任教,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威海市
商业银行独立董事。
曾晓东先生,独立董事,公共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世界银行总部、北京市金
融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兼任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才国伟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副院长、中山
大学数字经济与政策研究院院长。现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职工监事
孙祺先生,工学硕士,曾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究员、研究主管,华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
理。现任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基金经理。
3、经营层成员
程丹倩女生,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徐乾山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弘
厚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蔡靖先生,首席信息官。曾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信惠宝科技有限公司。现任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
息官。
4、基金经理
梁辰星先生,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中新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及交易员,北京天时开元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21年9月加入
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现任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主
持工作)、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总经理程丹倩,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主持工作)梁辰星,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陈诚,基金经理魏婧,
基金经理祁晓菲,拟任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侯吉冉。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8)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9)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0)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1)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评价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
险管理,对公司风险控制负最终责任,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力,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产品在投资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
行决策;
(4)内部控制委员会:制定公司风险管理的策略、方针和具体制度,并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建立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
措施并督促风险管理程序、措施、方法的具体落实;审阅各业务部门提交的风险
报告、公司监察稽核部出具的风险评估、监察稽核报告;对公司基金投资业务中
出现的新问题、新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采取对应防范措施;对公司经营运
作中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员工职业道德风险等进行风险管理;对公司经营
管理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研究和决策。
(5)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
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
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
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
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通过运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6)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相关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各部
门负责人是其部门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
制定本部门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应对措施、控制流程、监控指标等,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公司
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受托资产(包括基金资产、
特定客户资产及其他受托资产)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
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和社会形象。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投
资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职业道德、声誉风险等,分别
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防火墙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管
理制度、内部信息控制和保密制度、各项业务细则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
制度。
(3)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合
规管理工作,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和检查。监察稽核部
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
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
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4)监察稽核制度
为规范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制定监察稽核制度。稽核人员通过运用系统化和
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
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5)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制
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内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部控制
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电话:400-8888-760
传真:010-58513355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基金处、
信托保险处、理财私募处、需求支持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处、运行管理处,
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5年3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775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5048.94亿元,基金份
额合计23554.81亿份。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
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
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
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名称: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17号科技产业园A3栋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金融商务区远洋锐中心9层
法定代表人:程丹倩
客户服务电话:400-997-0188
联系电话:010-56970988
传真:010-56970970
联系人:唐胜杰
2、除基金管理人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拨打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
二、其他相关机构
1、登记机构
名称: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17号科技产业园A3栋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金融商务区远洋锐中心9层
法定代表人:程丹倩
电话:010-56970956
传真:010-56970970
联系人:王国栋
2、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联系人:刘佳
3、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施翊洲、徐晓岚
联系人:施翊洲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于2025年6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5〕119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发售档期详见
基金发售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
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官方网站披露。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
八、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
用),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不
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认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者认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根据基金销
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1.20%,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300 万元 1.0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普通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
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3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就不
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
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
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
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
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
购最低限额为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5、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股东以外的发起资金提供
方除外)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投资者(基金管理人股东以外的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变相规避前述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
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二、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
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
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的自动终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
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
规定执行。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柜台;
2、其他销售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
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
日的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
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
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
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
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300 万元 1.0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
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A 类份额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180日≤N 0.00%
C 类份额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30日≤N 0.0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间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
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基金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普通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160=48,485.31份
即:普通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485.31份A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普通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份
即:普通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9,212.60份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赎回
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0%=606.5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假设
赎回当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693.5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20天,对应赎回费
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0%=606.5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20天,假设赎
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693.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披露。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
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
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基金参与港股
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股东以外的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及累
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情形时。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
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
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基金参与港股
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的,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
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
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
开放日的价格;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
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
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
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精选优质上市
公司股票,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
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3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
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走势、市场政策、利
率走势、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对股票、债券、现
金等大类资产进行深入分析,合理预测各类资产的价格变动趋势,确定不同资产
类别的投资比例,实现在各大类资产类别间均衡配置。
(二)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
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具有长期持续成长能力、估值水
平相对合理的成长性公司,同时结合行业分析和风格配置,构建行业适度集中和
风格配置均衡的投资组合,并根据行业发展阶段以及上市公司自身盈利能力波动
周期,结合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和流动性周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在行业
配置上,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行业周期性及景气度、行业成长空间、
行业相对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研究,均衡配置具有长期持续成长能力的行业,并
根据市场变化和行业周期性及景气度等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在风格配置上,本基
金在保持均衡配置风格的基础上,侧重于把握成长型上市公司带来的投资机会,
选择具有长期持续成长能力的公司,以实现较好的中长期投资回报。
1、A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通过定量分析和定
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上市公司,筛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
组合。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股权治理结构、企业战略眼光与管理水平、企
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及资源禀赋以及上市公司核心业务的竞争力、稳定性、发展前
景等重要特征。
(2)定量分析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
合定量分析,选取估值合理、成长性好、财务状况优良的上市公司,主要采用的指
标包括:①估值指标:主要考察指标为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盈率
(P/E)、市净率(P/B)、市销率(P/S)、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等;②盈利能力:
主要考察指标为销售毛利润率、净利润率、总资产收益率(ROTA)、净资产收益率
(ROE)、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③财务状况:主要考察指标为资产负债率、资产
周转率、流动比率等。本基金将结合经济发展阶段特征,综合分析比较各行业政
策、成长空间、竞争格局、景气程度及整体估值水平等,优选具备长期投资价值、
成长空间大的核心产业进行相对均衡配置。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国内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境外机构投资者
行为、境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行为、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发展前景和货币政策、
主流资本市场对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等影响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主要因素,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本基金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利
率水平、物价水平以及风险偏好的变化趋势,从而确定债券的配置数量与结构。
具体而言,通过比较不同券种之间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信用风险等因素评估
债券的内在投资价值,灵活运用多种策略进行债券组合的配置。
1、利率债投资策略
久期是反映组合利率敏感性的最重要指标。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影响市场资金
供给与需求的关键变量,分析并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
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配置策略,在利率水平上升趋势中缩短久期、在利率水平
下降趋势中拉长久期,从而力求在债券因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的价格波动中获
利。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和周期阶段,基于行业运行的特征与一般性规律分
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市场景气度、竞争格局,
以及结合发行人自身财务状况、竞争优势和管理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
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合理的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于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
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尤其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
司或者其实际控制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跟踪和投资。具体来讲,本基金
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成
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研判发行公司的投资价值;基
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
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
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4、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视对可交换债券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
趋势回升、成长性好、安全边际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综合分析可交换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结合各种定价模型和规范化
估值工具,对于债券进行科学的价值分析和价值投资。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下,合理利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
票期权等衍生工具做套保投资。投资的原则是控制投资风险、稳健增值。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对冲投资组合的系
统性风险为目的,优先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市
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股票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
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
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基金还将利用股指期货作为组合
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
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对冲风险
为主。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
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
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原则,在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期权定价模
型,结合市场和经济环境,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利差
定价管理等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产
品的投资。本基金将特别注重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管理,本着
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类别资产的合理配置比例,保
证本金相对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六)融资业务策略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
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
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
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在
进行信用衍生品投资时,同时投资其挂钩的信用债券,通过信用衍生品将其挂钩
的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转移。收益率方面,将通过分析信用衍生品和挂钩债
券的合成收益率,选择具备一定信用利差的信用衍生品及其挂钩债券进行投资,
并确定信用衍生品及其挂钩债券的投资金额与期限。本基金仅投资于符合证券交
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的信用衍生工具。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及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
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可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75%+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20%+中证港股通综合
指数(人民币)收益率*5%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中证8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指数成份股
组成,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大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符合港股通
资格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样本,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
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
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
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
业绩比较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实际
情况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
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资产若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
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等。
六、基金的融资业务
本基金可以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参与融资等相关业务,参与范围和比例、
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及估值核算等应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七、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3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④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
③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②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
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④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
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7)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
生品;
②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面
值的100%;
③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8)、(19)项规定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
的条件和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项变更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
约、股票期权合约、信用衍生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
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
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
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建
议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
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
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银行存款、回购等固定收益工具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
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9、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全
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信用衍生品按估值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
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临时暂停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可以决定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期货经
纪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错误发生或更正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在变更实施日前在
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款的,可对主袋
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基金管理人
不得就侧袋账户资产收取管理费。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
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
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
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于规定媒介和规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载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
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股票期权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
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
略。
(十六)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七)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十八)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年报、中期报告、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认购本基金的份额、期限
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九)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二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二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临时暂停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为加强对本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
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引入侧袋机制作为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之一。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基金份
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基金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
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基金
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
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十、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
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
风险。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
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
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
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
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
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
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境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等,主要投资标的均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同时,
在组合构建过程中,本基金将持续对组合资产的构成进行权衡和优化,保持组合
的分散性,降低投资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开放式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
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部分延期赎回、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等措施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
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
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
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
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
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
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
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
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
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
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
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2)选股方法、选股标准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须承受政府政策变化、宏观经济周期等
影响因素所带来的市场风险。另外,如果基金管理人判断失误,本基金投资回报
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2)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
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分红派息、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
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比如: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如
果未来港股通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以新的业务规则为准。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
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
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
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
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
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
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投资范围的港股,
只能卖出不能买入,因此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不能及时买
入投资标的的风险。
4)境外市场的风险
①香港出现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
停市,本基金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
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
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②香港市场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
对较大。
③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
④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关于股票分红、代理投票、交收安
排等方面对本基金投资安排产生影响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投资策略的需要进行调整,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
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
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①价格变动的方
向相反;②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
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
的标的指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
险。
4)衍生品模型风险。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
货合约的选择。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
整股指期货合约或者持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4)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
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
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
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
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股票期权价格波
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因保证金不足、备兑证券数量不足或持仓超限而导致的强行
平仓风险;股票期权具有高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可能会使投
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包括对手方风险和连带风险在内的第三方风险;以及各
类操作风险,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损失。
(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及评级风险等。由
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因此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还面临基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
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7)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基金投资有明确锁定期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故本基金的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
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另外,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
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8)信用衍生品投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1)流动性风险
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
以将信用衍生品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
2)偿付风险
在信用衍生品存续期间,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
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
结算的风险。
3)价格波动风险
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的债券主体经营状况或利率环境发生变化,引起信
用衍生品价格出现波动的风险。
(9)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触及前述事件导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8、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除价格波
动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
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
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
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
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9、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终止;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如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将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范围内采取上述方法进行清算。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
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
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业务规则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赎回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销售服务费率、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
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2)项、或者第2
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内的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
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未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终止;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如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将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范围内采取上述方法进行清算。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17号科技产业园A3栋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金融商务区远洋锐中心9层
法定代表人:程丹倩
成立日期:2021年8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
571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募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业务,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
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3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
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限制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投资限制:
(1)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3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④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
③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②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
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④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
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7)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
生品;
②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面
值的100%;
③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8)、(19)项规定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项下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方名单应加盖公章并
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托管
人方名单以公开市场披露信息为准,不再单独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
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基金管理
人方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
人方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公开披露,新的关联交易名单于公开披露时开始生效。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
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
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
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
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
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
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
人认可所有银行。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4、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相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
行监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双
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电话提醒或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财产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或“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
易交收、基金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的金额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
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
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
2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
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将
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单独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资金账
户的名称应当包含本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认购/参与款,
均需通过该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2.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专用资金账户(专用资金台账账户)
专用资金账户是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的下属营业机
构开立,并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的账户。基金管理人应与托管资
金账户开户机构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专用资金账户开立
后,基金管理人将专用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基金
托管人留存。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注销该专用资金
账户,也不得自行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从专用资金账户向银行结算账户(即
托管资金账户)划款。
(五)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证
券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六)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
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资产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互相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七)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
留印鉴应包含基金托管人指定印章。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
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
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条款或意思表示:“存
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提前支取利
息不受影响;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
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
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原则上由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
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
生息差(即基金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
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八)期货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期货交易
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基金投资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十)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净值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
约、股票期权合约、信用衍生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
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
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
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
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④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银行间市场交易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者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建议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
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②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
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银行存款、回购等固定收益工具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
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9)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
全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信用衍生品按估值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
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期货
经纪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错误发生或更正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任一类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任一类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净值错误导致本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
还不当得利。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
偿责任。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临时暂停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可以决定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4、如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将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范围内采取上述方法进行清算。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
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登记
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
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选择红利再投资服务,凡选择红利再投资服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基金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
过固定的销售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
间和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
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基金净值、
电子对账单等各种服务,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多渠道发送所定制
的资讯。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
理人开通客服热线(400-997-0188),自动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交易情
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开设人工座席,在每个交易日(工作时间9:00-17:00)提供人
工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建议与投诉、
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索取对账单等专项服务。
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进行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六、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xhfund.com),投资者可享有基金交
易、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也可以获取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直销业务表单和基金管
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可以与客户服务人员进
行网上一对一答疑解惑。
七、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
过语音留言、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
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
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997-0188
网址:http://www.xh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xhfund.com
传真号码:010-56970970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xhfund.com)查阅
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兴合景气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件
2、兴合景气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兴合景气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