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信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经与建信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修改《建信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第七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第四款“申赎净额结算”相关内容。
一、《托管协议》的具体修改内容
《托管协议》原表述为:
“T+1日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赎基金的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有效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对于基金托管账户当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应收款(T-1日直销申购申请净额与T-2日代销申购申请净额与T-2日基金转换入申请净额之和),基金管理人将在交收日15:00前进行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应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应付款(T-2日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与T-2日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对应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之和),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9:3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7:00前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托管协议》修改后表述为:
“基金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务管理。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对于基金应收款,基金管理人将及时进行划付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应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订内容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存在冲突,不涉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cbfund.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了解详情。
上述修改内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二、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