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2025 年 6 月 16 日公告以通讯方式组织召
开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方式有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本基金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
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方式有关事
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票收取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至 2025 年 7 月 23 日 17:00 止,计票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4 日,本次计票由
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次大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含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相关约定计算所得的本基金联接基金,即华夏中证
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共计为 126,572,690.00 份,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63.04%,达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夏中证红
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参加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2
对应的基金份额共计 126,572,690.00 份,表决结果为 125,466,948.00 份基金份额
同意,232,614.00 份基金份额反对,873,128.00 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
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对应的基金份额的 99.1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基金托管人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3 万元,律师费 2
万元,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25
年7月24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内容如下:
同意基金管理人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同意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并可以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在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对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
自 2025 年 7 月 25 日起,本基金实施调整后的收益分配方式,本基金基金合
同 相 关 修 订 内 容 自 同 日 起 生 效 。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ChinaAMC.com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hinaAMC.com)咨询相关信息。
四、备查文件
(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华夏
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方式有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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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附件二:《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关于华夏中证红
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说明》。
(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