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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资源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5-07-28 07:00:54

泰康资源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七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8

九、基金收益分配......................................................36

十、基金信息披露......................................................38

十一、基金费用........................................................4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4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6

十五、禁止行为........................................................4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1

十七、违约责任........................................................5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56

二十、其他事项........................................................5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58

鉴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泰康资源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泰康资源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泰康资源精选股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泰康资源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3层1-10内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成立时间:2021年10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21]2839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存续期间:2021年10月12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A座6楼

法定代表人:徐力

成立日期:2005年8月23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许可[2023]233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96.4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泰康资源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资金清算、净值计算、收益分配、费用支付、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

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

有相同含义。

(五)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

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

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资产(包括

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资源主题相关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资源主题相关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

用衍生品;

17)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

券面值的100%;

1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等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7)、18)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2)、9)、12)、13)、17)、18)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电子邮件、电话等通知方式说明基金可能变

动规模和基金管理人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将更新

后的该名单发送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的关联

交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基金托管人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有)。

3、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

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

为准。

5、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在基金存续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一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书

面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如有)。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6、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

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

由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基金托管人已经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投资指令或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书面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但不对已划出托管账户或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财产

承担保管责任,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

配合与协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及承诺持有

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

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提供

基金管理人、本基金,及其对应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及材料,并在该资料信息变

更后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托管

账户,原则上至少加盖一枚托管人指定人员名章,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为方便查

询托管账户资金情况,基金管理人可申请网银查询密钥。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第三方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代本基金的名义在有第三方存管资质的银行开立的第三方存

管账户,第三方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一一对应,资金在基金托管账户、

第三方存管账户、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封闭式流转。

2、第三方存管账户的开户、信息变更、销户由基金托管人在具有第三方存

管资质的银行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具有第三方存管资质银行的相

关要求,提供所需的资料及其他必要协助。

3、基金管理人使用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所证券交易的,须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银证转账指令。其中,对于银转证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托管账户、第三方

存管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路径进行款项划转;对于证转银指令,基金托管人按

照证券资金账户、第三方存管账户、基金托管账户的路径进行款项划转。

4、基金管理人使用基金资产进行其他投资,涉及银转期、银转衍等情形的,

基金托管人使用同一第三方存管账户比照银证转账的划款方式处理。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

证券资金账户,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该证券资金账户与第三方存管账户之间

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6、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存款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

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

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基金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并约定存款提前支取时,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通知。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基

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邮件扫描件、电子指令或双方认同的其他书面方

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对于非电子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章

样本,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应加盖公章。基

金管理人应通过电话或邮件等形式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划款指

令授权书,授权书以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之日与授权书载明的生效日孰晚生效。

基金管理人若需对划款指令授权书的内容进行更改,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新的划款指令授权书,并通过电话或邮件等形式确认基金托管人已收到基金管

理人发出的划款指令授权书,授权书以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之日与授权书载明的

生效日孰晚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或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付款账号、付款户名、开户行、收

款账号、收款户名、开户行、款项事由、支付日期、金额等,非直连指令还应加

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通过电子邮件等事先约

定好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对于邮件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

用邮箱接收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若更换指令接收邮箱,应提前通过邮件或电话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

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

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

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

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

任。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因基金管理

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2、指令的执行

(1)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有效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

令时所必需的时间。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银行间指令、定期存款指令、新股、新

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15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

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点至11点30

分,13点至17点)提交基金托管人。有效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账号、付

款户名、开户行、收款户名、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

日期)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

令。

(2)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1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

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11:00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

基金托管人。

(3)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2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

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承担因时

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

(4)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

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

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

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附注相应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

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6)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

成损失的责任。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

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

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7)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

行,如有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签章错误、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

重要信息不完整等。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给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相应的直接损失。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及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

作日,使用邮件或扫描件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

知,注明启用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

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效,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经电话

确认的时点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生效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收到的邮件或扫描件与事后收到的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

收到的邮件或扫描件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经基

金托管人确认后,则对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八)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承担下达违法、违规或违反《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所

导致的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

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划款指令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没有过错不承担该责

任。因基金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而使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

失。

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

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本基金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根据过错情况承担相应

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

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但基金托管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尽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

证券经纪合同,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

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

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

货经纪合同,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

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1)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

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

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

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

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

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3)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

印鉴后及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如需),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

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

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15:00之后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会尽力配合,

但不能保证当天划款成功。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

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若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指令、

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

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

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兑付的,基金托管账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

算机构开立的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DVP资

金账户资金退回至基金托管账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基金

托管账户的头寸不足或者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同时与证券经纪商进行

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

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由于证券经纪商提供的数据错误或者不

完整致使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证券经纪商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致使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并与证券经纪商提供的对账

单数据进行核对,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并与证券经纪

商提供的对账单数据进行核对,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4)实物证券账目

实物证券账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保管方按要求进行账实核

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

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5: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

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6、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协助。

7、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8、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9、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暂停赎回

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发生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巨额

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管理人“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

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基金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基金

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基金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3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当存在基金托管账户净应

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基金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

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账户资金足额,以便基金托管人按照划款指令按时完成

资金划付,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

账务管理。

(五)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本基金托管账户指定为唯一回

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对存款进行更名、转让、

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

申请。

(3)双方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

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

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

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

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后得到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信用衍生

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

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

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

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

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

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

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基金以估值品种的估值全价作为估值的依据,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与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信用衍生品估值方法

信用衍生品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责任而免除。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

准则的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估值涉及到港币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机构及存

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以电子对账、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完

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

用章的复核意见书或以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回复,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

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

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

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信息披

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

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

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

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和

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

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港股通标

的股票、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

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

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管理人出具的自动划付授权

书中约定的方式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管理人出具的自动划付授权

书中约定的方式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管理人出具的自动划付授权

书中约定的方式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销售服务

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四)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

的各项合理费用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

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并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七)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

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

绝支付。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定期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

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扫描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

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

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

的规定为准。

(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虚假宣传等不当宣传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由其

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由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管理人、托管人、基金,及其受益人,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规定被

认定为洗钱高风险或其他违法情形;

5、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本协议任何一方非因本协议相关事宜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

用对方的商标、标识、商业信息等知识产权,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违

约方追究责任。

(四)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

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

失等;

3、不可抗力。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

定履行必要的审查、披露及报告义务,导致基金托管人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行为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八)因基金管理人错误指令导致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本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

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

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

管协议上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泰康资源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

页。)

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中国北京

签订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中国上海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