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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产业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5-07-28 07:00:54

东兴产业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重要提示

东兴产业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5】

年【5】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1067号文注

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

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

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

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

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如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

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详

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杠杆性风

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各类操作风险等。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

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

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部分。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融资业务投

资风险是指在进行融资业务的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失败或基金

资产损失的风险,主要有流动性风险及信用风险等。在融资交易过程中,可能

会面临融资对象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基金资产面临一定损失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

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

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3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募集..............................................................................................................................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九、基金的投资..............................................................................................................................46

十、基金的财产..............................................................................................................................5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7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7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71

十六、侧袋机制..............................................................................................................................80

十七、风险揭示..............................................................................................................................8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4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48

二十四、备查文件........................................................................................................................14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兴产业升级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东兴产业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或“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兴产业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东兴产业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兴产业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东兴产业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东兴产业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东兴产业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发起式基金: 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信用衍生品: 指符合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信用保护买方: 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是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信用保护卖方: 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是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名义本金: 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院1号楼1-190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牛南洁

设立日期:2020年3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5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3770200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 100%

合计 20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牛南洁先生,1971年5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中国国籍,无

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东兴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起始日期:2022年12月29日)。曾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总行行长办公室主任科员;上海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国东

方总裁办公室信息调研处副经理,发展规划部信息调研处副经理,市场开发部助

理总经理,资产经营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副总经理,杭州办事

处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黄言先生,1973年6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起始日期:2024年5月22日)、

总经理(任职起始日期:2024年8月1日)、财务负责人(任职起始日期:2025

年1月7日)。曾就职于吉林省顺维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

行资金计划部债券发行处主任科员(主持工作)、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资金

部债券发行处处长、资金部副总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副董事长、副总

裁。

刘亮先生,1974年10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现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天翼电子

商务有限公司监事、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起始日期:2023年2月

17日)。曾就职于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证券办、中国证监会福建特派员办事处。

曾任福建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科员,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科员、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党办副主任、稽查处副处长、纪委委员、党办副主任(主持)、党办

主任;东兴证券助理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场外

市场业务总部总经理、新疆分公司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福建分公司总经

理、东兴证券董事会秘书,首席信息官;东兴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

张锋先生,1973年1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中国国籍,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助理总经理,东兴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起始日期:2024年4月26日)。曾任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出口处职员;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评审部经理;中国东

方股权部、实业部、评估部助理经理、副经理;东兴证券北京北四环中路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企业融资部总经理、财富管理部总经理、机构客户部总经理。东兴

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东兴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帆先生,1971年4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起始日期:2024年5月14日),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

究所博士后,世界经济编辑部主任,副研究员,研究员,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

重阳金融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教授。

岳克胜先生,1961年4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起始日期:2024年4月26

日),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部副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安保和先生,1956年8月出生,硕士学位,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起始日期:2024年4月26日),杨

凌秦岭山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源神氢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道固(海

南三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陕西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

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监事。曾任中共陕西省委经济工作部一般干部;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任副处

级干部;陕西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陕西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陕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西部利

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监事人员情况

商文女士,1981年12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现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监事(任职起始日期:2022年11月3日)。曾就职于新华社上海证券报社、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一部、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总部。历任中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总部执行董事、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二部

总经理。

王广辉先生,1980年6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任职起始日期:2024年4月17日)、

运营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业务部。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黄言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人员情况的介绍。

李宛霖女士,1981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任职起始日期:2022年12月29

日。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托管部,历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产品部总监、ETF与指数投资

部副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裁、首席产品官、中银国际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产品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查新征先生,1979年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任职起始日期:2024年9月

11日。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部、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业务部。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甘宗卫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年7

月至2015年5月,任职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投资研究分析师;2015年

5月至2019年4月,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行业高级研究员、基

金经理;2019年4月至2021年7月,历任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投资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2021年7月至2025年1月,任职海南欣兴私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2025年2月至2025年3月,任职东兴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席总经理;2025年3月至今,任职东兴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权益投资部联席总经理。

5、基金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言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会成员的介绍。

张旭先生,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

基金经理。

孙继青先生,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司马义买买提先生,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

甘宗卫先生,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联席总经理。

聂建康,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经理。

王超先生,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联席总经理(主持)。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在

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

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

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或机构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或机构、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1)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

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评价公司整体内控风险管理并提出建议。

(2)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督察长: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4)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

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

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

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5)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

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岗位员工: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

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的内容和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的内部控制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基金销售与注册登记业务控

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投资管理、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人力资源管理、资

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危机处置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

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成立时间:1996年0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4298.427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盖君

官方客服电话:95526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

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其它业务。

2、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抢抓时代机遇,相继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等

发展突破,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

石家庄、乌鲁木齐、青岛、宁波、苏州等十余个中心城市设立630余家分支机构。

近年来,全力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

大文章”,着力建设儿童友好型银行、伴您一生的银行、专精特新第一行、成就

人才梦想的银行、人工智能驱动的商业银行“五大特色银行”,致力于打造一家

不一样、有特色、想得起、记得住、用得上、受尊敬的银行。

截至2024年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4.22万亿元,2024年实现归母净利润

258.31亿元,成本收入比29.13%,不良贷款率1.31%,拨备覆盖率208.75%,资

本充足率13.06%,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品牌价值达1036.62

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51位,连续11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

北京银行凭借优秀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

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

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中国上市公司

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中国最

受尊敬企业”“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中国优秀企业

公民”“最佳供应链金融银行”“年度最佳科创金融服务银行”等称号。

3、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贺凌女士,2003年加入北京银行,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历。历任北京银

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北京银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2023年加入总行资

产托管部,现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

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估值核算岗、资金清算岗、投资监督岗、系统

管理岗、内控稽核岗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

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

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

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

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

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截至2024年12月末,北京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9只,规模共计1541.09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北京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总行设立内控与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总行重要内部控

制制度、流程,开展总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总行法律合规与

内控部作为内部控制管理职能部门,牵头北京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

织落实和检查评估,总行审计部履行对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负责对北京银行内

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资产托管部设有专职内控稽核岗。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覆盖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

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

可查。

(2)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尤其是

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4)相匹配原则。内部控制应与北京银行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

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

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

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实行独立封闭管理,配备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业务人员负责复核、信息披露,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

自动化操作,有效预防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

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情况。

1、直销机构

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5层

联系人:于婧

直销柜台电话:010-83770200

传真:010-83770111

公司网站:www.dxamc.cn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情况。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院1号楼1-190室

法定代表人:牛南洁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5层

联系人:王广辉

电话:010-83770139

传真:010-83770122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8610 8508 5000

传真:8610 851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龚凯白龙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25】年【5】

月【16】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067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25年8月4日至2025年8月15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

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

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

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

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

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

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变更其他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25年8月4日至2025年8月15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以金额申请。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

C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

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

投资者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6、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

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

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十一)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和持有期限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其中发起资金来源于基

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人员的资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在

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承诺不受影响。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减少、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认购、申购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售。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3、认购费率

(1)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费率

M<50万元 1.00%

50万元≤M<200万元 0.8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0%。

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00%)=9,900.99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900.99+3.00)

/1.00=9,903.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0%,

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9,903.99份。

例2:某投资者认购1万元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假定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3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00+3.00)

/1.00=10,003.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假定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3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10,003.00份。

(十四)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五)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份额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

期限,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持续运

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基金是否开放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

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数量的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C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首次

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

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

申购费)。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万元 1.20%

50万元≤M<200万元 1.00%

200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

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

请单独计算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7天 1.50% 100%

7天≤N<30天 0.75% 100%

30天≤N<90天 0.50% 75%

90天≤N<180天 0.50% 50%

N≥180天 0 -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7天 1.50% 100%

7天≤N<30天 0.50% 100%

N≥30天 0 -

注: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申请确认日(含)起至赎回申请确认日

(不含)止。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费率为1.20%,假设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20%)=49,407.11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49,407.11/1.0160=

48,62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629.05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假设

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10,000,000/1.0160=

9,842,519.6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9,842,519.69份C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7日,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160=10,160.00元

赎回费=10,160.00×1.50%=152.4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152.40=10,007.60元

即:投资者赎回1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007.60元。

例4:某投资者赎回1,000万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7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0160=10,160,000.00元

赎回费=10,160,000.00×1.50%=152,4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0.00-152,400.00=10,007,6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万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007,6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

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等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在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

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按基金合

同约定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基金投资人在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

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

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全部港

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

常交易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

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

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者单日/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或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的。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

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

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

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

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

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精选在产业升级过程中具备核心竞争力的

优质企业,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票期

权、股指期货、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以

及行业趋势变化,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

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在基金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所允许的

范围内,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

整范围,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

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

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A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结合定量分析及定性分析,长期集中投资具有较好长期成长潜

力的优质股票。

1)定量分析: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价值和成长潜力的主要财务和估值

指标进行定量分析,在对上市公司盈利增长前景进行分析时,本基金将充分利用

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通过上市公司的成长及创新能力指标进行量化筛选,主要

通过以下指标选择股票组合:①成长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

增长率。②估值指标:市盈增长比率(PEG)、市盈率(P/E)、市净率(P/B)、

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

自由现金流贴现(DCF)。③财务指标: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④研

究投入规模指标:研发投入与营业收入比率、科研人员及高学历人员数量及占比、

人力投入占比。

2)定性分析:本基金结合定量分析,通过进一步定性分析,从成长性以及

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的精选。①成长性:本基金对企业成

长性的分析从内生增长和外延并购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内生增长即通过分析企业

的商业模式、竞争优势、行业前景等方面来选择业绩增速更快、持续性更强的公

司。外延并购即通过整体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经营规模扩张的公司,以及

被并购价值、资产或品牌价值明显、被并购后能够出现经营改善、利润水平大幅

提高的公司。②公司治理结构:本基金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主要是对上市公

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织和制度上的灵活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包括对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对股东利益的保护、经营管理的自主性、政府及母公司

对公司内部的干预程度,管理决策的执行和传达的有效性,股东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企业改制彻底性、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本

基金将聚焦于有核心竞争优势的行业和企业,通过对优质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并

在此基础上建立核心价值股票库。基金经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深入调

研发掘空间巨大的高景气度领域,发现该领域中的潜在龙头公司,再结合自下而

上深入研究,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审慎精选,在合适的估值水平买入,构建投

资组合并动态调整,挖掘投资机会。

(2)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1)

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

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

盈利回报等方面;2)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兑比率变化情况。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策

略和信用策略等,对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等特殊品种,将根据其特点采取

相应的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

因素,对未来利率走势做出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一个重要依据,本基金将据此

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并进行动态调整。

(3)个券选择策略

通过分析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

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

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4)信用策略

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

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

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5)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

御下行风险、获取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

券条款和标的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

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力争获取

稳健的投资回报。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

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实现管理市

场风险和改善投资组合风险收益特性的目的。

(2)国债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

作效率。在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

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谨慎参与交易,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股票期权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股票期权的投资原则为控制下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

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通过考察宏观经济形势,合理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

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

提下,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6、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

础上,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7、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当投资信用衍生品及其挂钩债券,以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提

高组合投资收益。在进行信用衍生品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

冲为目的,转移信用衍生品所挂钩债券的信用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收益率方面,将通过分析信用衍生品和挂钩债券的合成收益率,选择具备一定信

用利差的信用衍生品及其挂钩债券进行投资,并确定信用衍生品及其挂钩债券的

投资金额与期限。本基金仅投资于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的

信用衍生品。

8、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

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及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

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不持有具

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

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20)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

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19)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经与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

告。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A500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率

*1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中证A500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从中国A股市场各行业中精选市值较大、流

动性较好的500只证券作为样本制作的指数,指数不仅关注市值和流动性,更强

调行业间的均衡,确保各行业在指数中的权重与市场整体结构相匹配,从而提供

一个全面、均衡的市场表现指标。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

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

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

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

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时,需承

担因港股市场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协助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开立资

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开

户所需相关材料。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信用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股

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涉税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

4、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按估值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

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非

活跃市场下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性。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3、估值涉及到港币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4、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

的估值调整。

1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

致的责任和损失。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将复核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或结果提出疑义,出现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将和复核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登记结

算公司、期货经纪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缴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

将按红利发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

额免收申购费。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信用衍生品交易和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

式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

式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3、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双方协商一致

的方式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管理人每月与基金托管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

限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

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

政策和交易目标。

13、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14、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

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5、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

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

标及策略。

16、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17、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8、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

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

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

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基金定期报告

中披露特定资产的运作情况。

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

亏损。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以及债券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

临潜在的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波动。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

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信用风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

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或者债券回购交易到期时交易对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义务等,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

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

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风险: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

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

准。

(4)利差风险: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

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5)市场供需风险: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

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

可供投资的债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影响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

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变化。

(6)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

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产实际购买力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

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

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

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

者是指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而带来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

(六)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

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60%-95%,因此股票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

因此可能受到影响。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

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港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

风险;在香港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

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

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

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

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另外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香港出现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情形时,香港联交所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

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

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

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

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

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

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

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

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投资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

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港股市

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

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

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

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

(4)交收制度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

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

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

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

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

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

资产组合中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5)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

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

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

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6)香港联交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

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

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

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

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

示板,香港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

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

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

来损失的风险。

(7)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

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

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8)本基金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投资策略的需要进行调整,选择将

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因此本基金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

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

同期限,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本基金存在基金合

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4、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而衍

生金融工具属于高风险投资工具,相应市场的波动也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较高风

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

立或者维持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

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

产可能因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可能引发如下风险: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波动带来

的市场风险;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基差风险;无法

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保证

金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

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

池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资产支

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6、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

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如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除与其

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

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

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

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

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

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

险。

7、投资信用衍生品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

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1)流动性风险

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

以将信用衍生品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

(2)偿付风险

在信用衍生品存续期间,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

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

结算的风险。

(3)价格波动风险

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的债券主体经营状况或利率环境发生变化,引起信

用衍生品价格出现波动的风险。

8、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融资业务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融资业务的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失败或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主要有流动性风险及信用风险等。在融资交易过程中,可能

会面临融资对象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基金资产面临一定损失的风险。

9、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在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

具备良好的可投资性和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的设定合理、明确,操作性较

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含存托凭证)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实际投

资过程中,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资产

配置,追求资产的长期增值,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根据《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

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

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将使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控制流动性风险,具体使用情形及程序详见基金合同第六

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1)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能够避免在

巨额赎回时,因变现需求过大,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低成本地转变为

现金,进而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情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存在

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或延迟取得赎回款项的风险。

2)收取短期赎回费能够控制资金短期频繁的申购赎回,避免净值大幅的波

动,维护净值稳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采取暂停基金估值,

通过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等措施可避免基金份额净

值虚高或虚低给申购、赎回客户或存量客户造成损失,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

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或延迟取得赎回款项的风险。

4)通过摆动定价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

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5)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实施侧袋

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10、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本基金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院1号楼1-190室

法定代表人:牛南洁

设立日期:2020年3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5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3770200

(二)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成立时间:1996年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114298.427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12月28日《关于北京城

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在通知托管人后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安全保管基金账户内的资金;

(2)依《基金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协助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资金托管账户、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场外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协助基金管理人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以及应监管机构、司法机构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披露

及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另有规定的情况,或因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

披露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自身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时,应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有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

(3)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销

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增加、减少、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

将按红利发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

额免收申购费。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信用衍生品交易和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

式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

式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3、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双方协商一致

的方式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精选在产业升级过程中具备核心竞争力的

优质企业,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票期

权、股指期货、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及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

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不持有具

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

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20)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

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19)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经与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

告。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信用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股

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涉税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

4、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按估值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

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非

活跃市场下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性。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3、估值涉及到港币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4、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

的估值调整。

1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

致的责任和损失。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将复核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或结果提出疑义,出现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将复核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登记结

算公司、期货经纪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缴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法律及台湾地区相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院1号楼1-190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牛南洁

设立日期:2020年3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5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3770200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成立时间:1996年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114298.427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12月28日《关于北京城

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票期

权、股指期货、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及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

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不持有具

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

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20)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

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19)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仅限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

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托管人不因提供监督而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投资等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经与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

告。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关联方名

单,并在基金存续期内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关联

方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

理人未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关联方名单,基金托管

人有权不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年报披露的

关联方名单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和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

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书面

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进行监督。在基金存续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

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

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

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

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当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

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有权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按照《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

求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违法行为。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托的销售机构应当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在基金存续期间及时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

监管规定,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证明文

件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基金托管人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

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并有权向反洗钱监管部门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有权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不因

提供监督而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投资等承担责任。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协助基金管理人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违反本协议约定所

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及承诺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

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开立和管理本基金银行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提供账户业务所需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基金管理人未提供相关资料而

引发的风险。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银行账户(资产

托管专户)(以实际开立户名为准),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预

留印鉴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除证券

交易所场内交易以外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资金账户进行。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托管人集中清算模式下资金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协助基金

管理人查询资产托管专户余额,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协议导致账

户信息变更不及时而引发的合规风险,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交易所场内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现金

资产的记录。本基金参与交易所证券交易的交易结算资金应由第三方存管银行存

管,本基金在证券经纪商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

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以及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本基金建立的交易

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应当一一对应。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与证券经纪商和第三方

存管银行签署第三方存管协议及相关协议。本协议生效期间,银证转账密码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如需开立期货账户,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

定开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交易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外签订中国银行间市

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六)定期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但至少预留一枚基金托管人印鉴。在取得存款证

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

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

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

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有价凭证应由基金托管人保管的,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保险柜。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职责。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以外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量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

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对于由此引致的任何

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对此引致的任何后果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对此引致的任何后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

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

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

权机关、监管机构、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除外。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更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及《基金合同》约定履行适当程

序。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

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

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

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或本年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

送。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70-1800,或

客服信箱:kefu@dxamc.cn投诉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xamc.cn)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东兴产业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

件;

2、《东兴产业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东兴产业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