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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安弘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5-08-02 11:02:39

国泰君安安弘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国泰君安安弘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5年07月28日

送出日期:2025年08月02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国泰君安安弘六个月

基金简称基金代码016722

定开债券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产管理有限公司司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年11月23日-

基金类型债券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式开放频率每6个月开放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2年11月23日

基金经理朱莹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2020年09月21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30个工作日、连续40个工作日及连续45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其他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情况发布提

示性公告;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依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国泰君安安弘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本基金以固定收益品种为投资对象,力争获取

投资目标

风险控制下的稳健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

投资范围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

支持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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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

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及开放

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将根据对经济周期和市场

环境的把握,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

政策变化、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

等要素的定性与定量的考察,构建债券资产组

合,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息差变化

主要投资策略的预测,动态地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尽

量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

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

动性的投资品种,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100%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风险收益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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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注:1、基金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期限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2、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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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持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有期限(N)

M

申购费(前收费) 100万元≤M

M≥500万元1000.00元/笔

N

赎回费

N≥7天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0.30%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0.06%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45,000.00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120,000.00规定披露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

其他费用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开相关服务机构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审计费用、

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

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38%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

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基金运作综合费用包含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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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若有)、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指数许可使用费(若有)、银行间账户

维护费、银行汇划费等费用,不包括基金交易产生的证券交易费用、税金及附加、信用减值损失(若

有)等。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包括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本基金

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特定风

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

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需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

回。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

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

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3、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

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

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

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

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

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4、《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国泰君安安弘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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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

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管理人网站,网址:www.gtjazg.com,客服电话:95521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关于争议的处理: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