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银华上证科创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
于2025年4月27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941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管理人”或“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8月22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发售代理机构公开发
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其中,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日
期均为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8月22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
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包括一种或多种发售方式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本
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网下股票认购业务。
6、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
以现金进行认购,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
7、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或简称“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或简称“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
设上海A股账户和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
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如在后续募集期限内开通)、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
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已购买过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8、本基金认购费率或认购佣金比率不高于0.80%。
9、募集规模上限
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若本基金在募
集期限内开通网下股票认购业务,则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
例配售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
当发生末日比例配售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10、投资人办理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并须遵循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超过
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并须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
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11、网上现金认购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
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2、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进行认购。
13、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
的瑕疵或其它障碍。
1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过错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15、在本基金认购期内,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16、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
告。
17、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若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应
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本公司于2025
年8月5日在《证券日报》上刊登《银华上证科创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及《银华上证科创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
明书提示性公告》。《银华上证科创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银华上证科创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银华上证科创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银华上证
科创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
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投
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并可通过本公
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
18、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如变更、增减销
售机构,本公司将在公司网站上公示,请留意近期本公司网站的公示,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
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9、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或010-85186558或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
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20、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并及时公告。
21、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本基金上市后,未登记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基金份额只能进行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人需进行
上述份额的赎回交易,须转托管到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进行办理。
22、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
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
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指数增强投资策略跟踪标
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
运作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
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特定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
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
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退市
风险、终止基金合同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
差错风险、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增强策略失效风险、被抢先交易降低基金投
资收益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投资股票期权风险、参与融资交易的
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申购赎回方式下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
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或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
份股停牌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及量化增强投资方法相关的风险等,
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者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具体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采用指数增强投资策略,面临着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增强策略失效的风险,即基
金采用主动管理策略选股,可能存在策略失效、无法超越标的指数收益的风险。二是被抢先交易降低
基金投资收益风险,即因采用主动增强策略调整、标的指数定期调样等原因发生大幅调仓时,由于难
以在一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可能出现股票调仓方向暴露,其他投资者可依据每日公布的基金持仓信
息判断相关证券买卖情况,抢先于基金组合交易相关证券,抬高股价,进而可能造成基金建仓成本升
高,投资收益下降。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投资
集中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
十二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三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
招募说明书(更新)、本公告以及相关披露。
23、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上证科创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场内简称:科综指增
扩位简称:科创ETF增强
基金认购代码:588693
证券代码:588690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六)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对标的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通过量化策略精选个股增强并优化指数组合管理
和风险控制,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丛艳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ht.com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3层
010-58162950
展璐
传真 010-58162951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直销机构的网下股票认购业务。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4、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暂无。若未来拟指定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的,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发售代理机构的网下股票认购业务。若未来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在募集期
限内拟开通发售代理机构的网下股票认购业务,具体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调整发售代理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九)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
超过3个月。
2、本基金自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8月22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发售代理机构公开发
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其中,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日
期均为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8月22日。若未来基金管理人拟指定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
网下现金认购或者开通本基金的网下股票认购业务的,具体机构及规则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
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
间(包括一种或多种发售方式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发售期
内,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3、基金募集期满,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规定在办理基
金验资和备案手续后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
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
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遵循登
记机构相关规则处理,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4、基金募集期满后,本基金仍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税后)。
二、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
费率或认购佣金比率不超过0.80%,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S)
S<50万份
50万份≤S<100万份
S≥100万份
认购费率
0.80%
0.50%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若本基金在募集期限内开通网下股票认购业务)
时可以按照不高于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在发售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
金份额的方式支付相关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
(若本基金在募集期限内开通网下股票认购业务)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认购费用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投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网下现金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认购费用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
(1)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
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遵循登
记机构相关规则处理,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
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80%=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80%)=1,008.00元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8.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
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进
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网下现金
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80%,假
设认购资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
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元
利息折算份额=2.00/1.00=2份
净认购份额=100,000+2=100,002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8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
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02份基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
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
户前产生的利息遵循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处理,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三、投资人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
设上海A股账户和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认购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
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如在后续募集期限内开通)、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
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2)已购买过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四、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
2025 年 8 月 11 日至 2025 年 8 月 22 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
00—3:00。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2、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并须遵循销售
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业务规则以
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人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
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五、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
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8月22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16:30,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
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并须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
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
的除外。
3、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
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人在网下现金认购申请通过发
售代理机构提交的,具体认购手续以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1)投资人须先开立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然后向本公司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
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A、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B、机构投资者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提供给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
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C、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原件和复印件);
D、个人投资者签署《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机构投资者签署《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
能力测试问卷》;
E、投资人填写认购委托单,机构投资者还须加盖预留印鉴;
F、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2)在认购当日16:3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直销专户三:兴业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21010100100258802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并且建议在“汇款用途”
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3)注意事项:
A、投资人在认购时不能使用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而需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卡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B、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6:30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
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实际到账日为准;
C、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
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若未来拟指定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的,具体认购手续以各发售代理机构
的规定为准。
六、网下股票认购的程序
本基金暂不开通网下股票认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募集期限内开通本基金的网下股
票认购业务。若未来拟开通本基金的网下股票认购业务,则具体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及网下股票
认购规则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通过
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
所有,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
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处理。网上现
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处理。投资人以股
票认购的(若本基金在募集期限内开通网下股票认购业务),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
理股票的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前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属依据相关
规则办理。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八、基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认购款项及股票(若本基金在募集期限内开通网下股票认购业务)的
验资。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若本
基金在募集期限内开通网下股票认购业务,则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予以冻结
(如涉及),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住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批准设立机关
组织形式
存续期间
电话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王珠林
中国证监会
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经营
010-58163000
设立日期
批准设立文号
注册资本
联系人
传真
2001年5月28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2.222亿元人民币
兰健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
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629,708,696 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联系人:丛艳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19楼
联系电话:021-38677336
(三)销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丛艳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ht.com
2、网下现金发售机构
本基金网下现金发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八)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详见本发售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八)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四)登记机构
名称
住所及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于文强
010-50938782
联系人
传真
赵亦清
010-50938991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住所及办公地址
负责人
电话
经办律师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韩炯
021-31358666
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
传真
陈颖华
021-31358600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住所及办公地址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电话
经办注册会计师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刘维、肖厚发
010-66001391
陈熹、陈玉珊
联系人
传真
陈玉珊
010-66001392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