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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方红9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5-08-11 07:00:25

关于东方红9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业绩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红9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25年8月11日(含)起变更东方红9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基金合同》及《东方红9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0%+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20%”变更为“中债新综合全价(1-3年)指数收益率×80%+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20%”。

二、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及其余修改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了适当程序。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1《东方红9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和附件2《东方红9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披露。

2、本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于2025年8月11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s://www.dfh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更新《东方红9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920-0808)咨询。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于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1日

附件1:东方红9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部分释义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0%+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20%。

其中,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新综合全价(1-3年)指数收益率×80%+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20%。

其中,中债新综合全价(1-3年)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短期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

……

基金合同摘要根据正文调整。

附件2:东方红9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