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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025-08-11 07:00:42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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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 2025 年 5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1076 号文

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

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

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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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

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基金的

相关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

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混合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中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

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

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个月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申购每份

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起三个月内不得赎回。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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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理人 ...................................................................................................... 11

四、 基金托管人 ...................................................................................................... 22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9

六、 基金的募集 ...................................................................................................... 31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九、 基金的投资 ...................................................................................................... 53

十、 基金的财产 ...................................................................................................... 62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1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3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十六、 侧袋机制 .......................................................................................................... 84

十七、 风险揭示 .......................................................................................................... 87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6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5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7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8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39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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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

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F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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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聚益优

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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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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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的持有期。在持有期到期

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持有期期满后(含持有期到期

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

41、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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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42、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

起始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起(含

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

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43、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

对应日期,则取该月份的最后一日 ,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

44、《业务规则》: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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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2、基金中基金、FOF:指将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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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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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

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法定代表人:谢乐斌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股权结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 BE 控股公

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谢乐斌先生,董事长,博士。2021 年 6 月 28 日起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曾先后担任君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董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沪)

副总经理、稽核审计总部副总经理、稽核审计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稽核

审计总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副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兼营运总监、首席

风险官,投行事业部总裁、执行委员会主任。在此之前,曾在万国证券有限公司

任职。2025 年 4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2017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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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总经理。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联席总经理、数字化转型办公室联席主任。兼任海通恒信

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海通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启源国资创新策源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虞旭平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上海名品商厦有限公司职员,自 2007

年 6 月至 2012 年 5 月担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助理、审计师、高级

审计师,自 2012 年 5 月至 2014 年 6 月担任国泰君安证券零售客户部绩效管理、

经委会综合管理组财务预算管理岗位,自 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5 月担任国泰君

安证券资金管理部(二级部)职员、流动性管理总监、资产负债管理总监,自

2015 年 5 月至 2020 年 6 月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资金同业部(二级部)资产负债管

理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20 年 6 月至 2025 年 4 月担任国泰君安证券

资产负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自 2025 年 4 月

起任国泰海通证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Vincent Trouillard-Perrot 先生,董事,法国籍,硕士学位。1991 年加入法

国巴黎银行。1999 年 8 月至 2011 年 7 月在法巴集团亚太区担任过多项管理职务,

包括法巴私人银行香港及北亚区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法巴资管日本有限公司首

席执行官及法巴资管亚洲有限公司(香港)的亚洲首席执行官兼 APAC 区总监。

2011 年 4 月至 2017 年 7 月担任 Alfred Berg 资产管理公司(斯德哥尔摩)集团首

席执行官职务。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8 月担任法巴资产管理公司(巴黎)关联

公司管理部副总监职务,2019 年 9 月至今担任该部门总监职务,负责欧洲、拉

美、中东、非洲地区业务及部分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2020 年 6 月至今担任法

巴资产管理(巴黎)董事总经理职务,负责战略性参股及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

兼任法巴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何雅盈(HO, KELLY NGAR YING)女士,董事,中国香港,学士。自 1997

年参加工作以来,分别在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香港)、法国巴黎财富管理等多家金融机构负责零售基金投资、私人银行

基金投资等相关业务。自 2012 年 5 月至 2016 年 6 月在安联投资担任副总裁职务,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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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产品开发、基金投资业务。2016 年 6 月加入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

司,历任亚太区产品战略负责人职务,自 2023 年 10 月起任亚洲战略及合资企业

董事职务。兼任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鸿祥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自 1983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在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执教,任至副教授。自 1998 年 12

月加入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会计师直至 2016 年。现任上海城投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无不良诚信记录。

王雷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事

业部执行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腾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CMO。

严杰先生,独立董事,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上海轮胎橡胶机械模具有限

公司总会计师,上海三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监察审计部主任,上海

佳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现任上海市会计学会证券与期货市场工作委员会常

务理事、副主任兼秘书长。兼任上海市商业会计学会副秘书长、证券市场工委主

任,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

江蓝能氢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东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上海大学

悉尼工商管理学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上海师范大学金融学院会

计专业硕士指导老师。

2、监事会成员

曹志刚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

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稽核部副总经理、稽核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巡察专员。

Bruno Weill(魏海诺)先生,监事,法国籍,硕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

负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

金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

银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兼任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董事,中荷人

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南银法巴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监事,法巴农银理财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江苏法巴农科设备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

胡正万先生,监事,硕士。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四川省证券股份有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4

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2015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周倩女士,监事,硕士。历任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高级经理。2018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稽核部总监。2019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岳冲先生,督察长,硕士。2001 年 7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职于中国海关;

2011 年 1 月至 2018 年 10 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历

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2020 年 8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峻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1996 年 7 月至 2001 年 8 月就职于交通

银行深圳分行,2001 年 8 月至 2019 年 11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银行部非银

行金融机构室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助理、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2019 年

11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胡光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法规及监管部风险控制处处长、投资部委托投资处处长、投资部(后

更名为证券投资部)副主任、法规及监管部副巡视员。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自 2020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2020 年 11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小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化工

行业首席分析师、投资品研究部总监,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投资经

理、助理总经理(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2024 年 11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陶网雄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

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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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

人,2006 年 4 月至 2013 年 3 月任财务总监。2013 年 4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2020 年 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的拟任基金经理

朱赟女士,硕士。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4 月

任上海金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研究中心金融工程分析师,2004年6月至2013

年 4 月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基金研究首席分析师,2013 年 4 月

至2015年4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5

年 9 月任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2015 年 9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平

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部门长、高级投资经理。2019 年 8 月起加

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FOF 投资部总监。2019 年 9 月起任海富通聚优

精选混合 FOF、海富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 FOF 基金经理。2020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FOF)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

起兼任海富通养老目标 2035 三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基金经理。2025 年 3

月起兼任海富通配置优选三个月持有混合(FOF)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周小波,副总经理;周雪军,总经理助理兼公募

权益投资部总监;杜晓海,总经理助理;王金祥,研究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

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6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7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资产;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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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0)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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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督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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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督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

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

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

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

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

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

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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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管理制度由督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

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

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管理制

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督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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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

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2年9月30日,集团总资产97,071.11亿元人民币,高

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17%,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36%。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

品团队、养老金团队、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

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9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15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

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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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

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

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

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

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

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

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

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

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

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

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

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

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

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

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

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

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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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

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

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 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 年度

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

银行”;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

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

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

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

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兼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招商银行北

京分行,自2001年10月起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

年6月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不再兼任招商银行北

京分行行长,2015年1月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兼任招商银

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财务负责人,2021年8月起任招商银行

常务副行长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

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招商银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招商银行党委书记,

2022年6月15日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保监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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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数据治理高层指导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

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汪建中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1991 年加入招商银行;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任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

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招商银

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招商银行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北

京分行行长;2017 年 4 月起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 年 4 月

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

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

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

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223 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26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

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

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

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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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

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

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

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28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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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

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法定代表人:谢乐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段卓君

电话:021-38650797/799

传真:021-38650906/908

(2)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hftfund.com/etrading/

移动端站点:“海富通基金”手机 APP、“海富通基金”官方微信公众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40099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

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谢乐斌

电话:021-38650975

传真:021-38650777-975

联系人:李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虞京京

电话:(021) 2212 2276

传真:(021) 6288 1889

联系人:虞京京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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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25 年 5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25〕1076 号文件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名称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二)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

1、基金的类别: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三个月持有期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

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三个月后的月

度对应日。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

此对应日期,则取该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

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

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32

三个月持有期,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

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

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

网站的相关公示。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33

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有关基金份额类

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在调整

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逐级递减,登记机构根据单笔认购的实际确认

金额确定每笔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募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34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养老目标基金;

(8)职业年金计划;

(9)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0)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优惠

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

(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00 万元≤M<500 万元 0.02%

100 万元≤M<200 万元 0.04%

M<100 万元 0.06%

其他投资者(包括非养老金客户及未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

客户)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

(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40%

M<100 万元 0.60%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交纳认购费。基金认购采用金额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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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的方式。

登记机构根据单笔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

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时,认购费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 元。则

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60%/(1+0.60%)=59.64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59.64=9,940.36 元

认购份额=(9,940.36+5.00)/1.00=9,945.36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非

养老金客户)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9,945.36 份。

例如: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04%。假定该笔认购金额在

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0.04%/(1+0.04%)=399.84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399.84=999,600.16 元

认购份额=(999,600.16+5.00)/1.00=999,605.16 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0 元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 元,在

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养老金客户)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999,605.16 份。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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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及不利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采用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认购限制

本基金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之上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直销中心单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的最低金额。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

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

分拒绝该等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

认为准。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首

次募集规模的限制。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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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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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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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三个月持有期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

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三个月后的月

度对应日。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

此对应日期,则取该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

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

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三个月持有期,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

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40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三个月后的月度

对应日)起(含当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认购份额的持有

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赎回业务的,认购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每笔申购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

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

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对于尚未开始办理赎回业务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提出的

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不成立。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41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42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任何损失或不利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

基础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直销中心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

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受限制,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4、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

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全部赎回处理。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43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登记机构根据

单笔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笔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募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养老目标基金;

(8)职业年金计划;

(9)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0)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优惠申购费率见下表: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44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00 万元≤M<500 万元

0.04%

100 万元≤M<200 万元

0.06%

M<100 万元

0.08%

其他投资者(包括非养老金客户及未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

客户)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60%

M<100 万元

0.80%

3、在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收取赎回费。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

额最短持有期锁定,即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与原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相同。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45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

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时,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客户)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0.80%/(1+0.80%)=39.68 元

净申购金额=5,000-39.68=4,960.32 元

申购份额=4,960.32/1.1280=4,397.45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投资者(非养老金客

户)可获得 4,397.45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如: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0 元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06%,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0.06%/(1+0.06%)=599.64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599.64=999,400.36 元

申购份额=999,400.36/1.1280=885,993.23 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0 元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46

元,则投资者(养老金客户)可获得 885,993.2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相应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100 日后决定

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480=11,480.0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 日后决定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11,480.00 元。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80 日后决定

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480=11,480.0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80 日后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8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计算,并在 T+3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

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

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如有)等销售费

用。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47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3、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8、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或暂停公告

万份(百份)收益。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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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

缓支付赎回对价。

8、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或暂停公告

万份(百份)收益。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49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以下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0

份额 1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以下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

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

予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按比例确认,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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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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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

提前公告。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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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通过资产配置和基金优选策略,力求基金资产稳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

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

募 REITs”)、QDII 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香港互认基

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下同)、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

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

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比

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合计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5%,

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

准,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4

本基金将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策略与战术资产配置策略的结合,确定并优化投

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战略资产配置是基于长期投资目标制定的资产配置。本基金的战略资产配置

采用大类资产配置模型,在基金既定的投资范围内,基于长期投资目标,通过分

析确定各类资产的预期长期收益、长期风险水平及相关性,运用最优化技术构建

投资组合,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中枢。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围绕战略资产配置目标比例,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战术资产配置调整。

通过研究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结合资产价格的驱动因素,综合分析各类资产的

预期收益和风险,动态调整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而管理本基金中短期的投资

收益和风险。

2、基金投资策略

(1)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基金的投资范围、期限结构、信用等级等信

息,对基金进行系统分类。结合基金的运作时间、资产规模、风险收益指标、历

史信用风险事件、费率水平、申购赎回限制等因素,精选具有良好风险控制能力

和投研管理水平的固定收益投研团队所管理的基金产品进行配置。

(2)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和

混合型基金进行选择,精选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定量分析关注基金的风险收益指

标、业绩稳定性、择时和择股能力、行业配置情况、投资集中度、换手率、波动

率、最大回撤等。定性分析通过对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调研,综合分析影响基

金投资管理的各个因素,重点关注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投资流程、投资风格等。

(3)指数基金、指数增强基金或商品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资产配置的结果,综合基金规模、流动性、跟踪误差、费率水

平等因素,优选特征明确、交易成本低、流动性良好的指数基金、指数增强基金

或商品基金进行配置。

(4)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主要以流动性管理以及降低投资组合整体波动率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5

水平为目标,综合考虑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流动性、费率等因素进行配置。

(5)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本

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底层资产

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精选基金进行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主要采取类属配置策略、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等策略。

(1)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

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债券组合。

(2)久期调整策略

久期调整策略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债券组合

的整体久期。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进行

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比例。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和风险情况,根据投

资策略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5、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

权价值,本基金根据基金投资策略,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债性和

股性,利用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和程序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6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

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或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

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部门负责人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

查批准;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

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证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部门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的基

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基金进行资

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基金经理在投资部门负责人授权下,根据部门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

配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置意见、股票分析师行

业配置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

行业配置;之后,在证券分析师设定的证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7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

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

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

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

模为准;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除外;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一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7)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8)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

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8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

制;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23)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10%;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前款第(2)、(3)项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证券或基金可

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9

除第(2)、(3)、(8)、(15)、(20)、(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证券或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

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或基金托管人关联方管理基金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60

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普通债券型基金指数收益率×89%+中证偏股

型基金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中证商品期货成份指数

收益率×1%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在投资比例上,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选取“中证普通债

券型基金指数收益率×89%+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中证商品期货成份指数收益率×1%”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普通债券型基金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所有纯债型基金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可适当投资可转债、但不可投资股票二级市场的债券型基金,采

用净值规模加权,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匹配,适合作为本基金投资债券型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选取内地市场所有股票型基金以及混合型基金中以股

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作为样本,采用净值规模加权,以较好的反映所有偏股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整体走势。

中证商品期货成份指数由在中国内地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最具代表性的

商品期货组成,以综合反映内地商品期货市场的整体表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未来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七)风险收益特征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61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

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混合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中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62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基金份额、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63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债券、股票、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64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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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①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境内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

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

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交易所上市基金估值

①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③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

估值;

④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

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

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

基金收益;

⑤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未公布的,按其

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3)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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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

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未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对基金中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方法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对基金中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进

行估值,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估值。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67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

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

公布。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68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69

(2)任一类基金份额的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或暂停公告

万份(百份)收益时;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

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

公司、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70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71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基

金份额,其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投资者不同基金交易账户设置的基金

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

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

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72

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

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73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等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投资其他基金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30%的

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

金管理费。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

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74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的

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中所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

基金托管费。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

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服务费由

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各项费用。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75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

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

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如有)等销售费

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76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77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78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79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80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81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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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投

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具体内容包括: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

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或暂停公告

万份(百份)收益;

5、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84

十六、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

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持有期安排仅适用主袋份额。

5、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与会计核算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

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86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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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

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他基金,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

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

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

避免。特别地,如果上市公司涉嫌财务操纵、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情形,或被

监管部门处罚,将严重损害持有人利益。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

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

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88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

合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

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

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

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持有期。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持有

期到期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起(含当日)开始办理赎

回,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因此,

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险。此外,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

形时,基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期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赎回的风

险。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其中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

本基金资产的 80%。一般情况下拟投资资产(包括基金)具有较好的流动性,本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基金的筛选及投资时也会充分考虑被投资基金的流动性,但

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基金投资人结构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及变

现情况,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本基金管理

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流动性预期合理进行资产

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89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摆动定价;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具体可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采取

摆动定价机制、实施侧袋机制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

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

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

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或增加赎回成本。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可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

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可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

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90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

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

迟。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

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被

暂停,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

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侧袋机制

具体请参见下文“(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91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3、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4、FOF 产品特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构建 FOF 投资组合的时候,对基金的选择在很大的程度上依

靠了基金的过往业绩。但是基金的过往业绩往往不能代表基金未来的表现,所以

可能引起一定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严密监控标的基金动态和这些基金与其业绩比较基准指数

相比的净值变化态势,力求将风险降到最低。

本基金除了承担投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申购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相关法规、

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等)

外,还须承担本基金本身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不收取基金财产中

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的管理费、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部分的托管费),因此,本基金最终获取的回报与直接投资于其他基金获取的回

报存在差异。

5、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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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期锁定的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三个月持有期到期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本基金投资策略特有风险

在资产配置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一是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与债券

市场,但资产配置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会

受到影响。二是由于经济周期、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

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6、投资公募 REITs 可能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本基金投资公募 REITs 时可能

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公募 REITs 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

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

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 REITs 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

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公募 REITs 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

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

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

的稳定。此外,公募 REITs 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

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公募 REITs 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申请在交易所上市,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将根

据相关交易规则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可能受诸多因素影响;此外,公募

REITs 还将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估值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等

信息。由于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形成机制以及影响因素不同,存在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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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相对于基金份额净值折溢价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公募 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

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此外,公募 REITs 持有所投资的基础设

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如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处置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可

能会由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较弱而带来损失(如证券不能卖出或贬

值出售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通过项目公司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可能会存

在无法处置及变现的风险。

(5)政策调整风险。公募 REITs 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监管机构政策

变更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

险,例如:公募 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

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

运作与基金收益;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

基金净值波动;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

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等。

(6)利益冲突风险。公募 REITs 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时管理多只同类型的公

募 REITs;公募 REITs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运营管理机构可能持有或为其他同类型

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公募 REITs 原始权益人也可能持有或管理

其他同类型的基础设施项目等。由于上述情况,公募 REITs 的关联方可能与公募

REITs 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

(7)估值风险。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以收益法为主,收益法进行估价时需

要测算收益期、测算未来收益、确定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并将未来收益折现为

现值。由于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值是基于相关假设条件测算得到的,估值技术和

信息的局限性导致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值并不代表对基础设施资产真实的公允

价值,也不构成未来可交易价格的保证。在基础设施项目出售的过程中,可能出

现成交价格低于估值的情形,对基金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8)市场风险。公募 REITs 除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外,其余基金资

产应当依法投资于利率债、AAA 级信用债或货币市场工具,因此也面临证券市

场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主要为债券投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收

益率曲线风险、利差风险、市场供需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9)终止上市风险。公募 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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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公募 REITs

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

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

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押资

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的风险。

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8、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

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9、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0、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11、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

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95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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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97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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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的权利;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的方式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在遵循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

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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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00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01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02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及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03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04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

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

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05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

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收益分

配、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06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07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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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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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10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为准。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11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12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10、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13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

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可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

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11、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14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

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15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

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16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

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谢乐斌

成立时间: 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17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

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

募 REITs”)、QDII 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香港互认基

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下同)、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

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

本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5%,投资于商品基金(含

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

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做相应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18

于本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

的 8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

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

为准;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除外;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一年、最近定

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7)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8)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19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得

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

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

制;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2)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23)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10%;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前款第 2)、3)项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证券或基金可交

易或可赎回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第 2)、3)、8)、15)、20)、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证券或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20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前公告。

(2)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

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或基金托管人关联方管理基金

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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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6)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

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

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

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

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22

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4)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3、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

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

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

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

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

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

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

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

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23

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

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

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

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

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

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

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基金托管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查

询查复的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复。因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24

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向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25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

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26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

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

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

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

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27

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

损失。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监督职责及

本项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前提下,予以免责。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28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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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

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

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放在募集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

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FOF)”,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30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

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选择通过机构投资者场外投资业务平台(简称“FISP”)参与开放

式基金投资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在 FISP 系统登记产品信息,由基金托管人对银

行账户信息进行验证。产品登记成功后,由基金管理人在线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交

开户申请,账户开立信息通过 FISP 反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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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3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6、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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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7、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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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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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

1、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

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定期电

子对账单,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中心向选择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纸质对账单,亦可

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不定期的法律法规宣传、市场评论,产品推荐等。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及 APP 的在线客服、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

现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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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公司动态、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

自的使用习惯自行查询或定制。

基金管理人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发送

方式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

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

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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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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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上述备查的文件其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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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对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募集申请准予注册的文件;

2、《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海富通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