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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5-08-12 07:38:14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富国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对富国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根据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法律法规的更新、基金实际运作等对基金合同及《富国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因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法律法规的更新、基金实际运作等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将自2025年8月14日起正式生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安排

  1、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代码为025191。本基金将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了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2、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3、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与原有的基金份额相同。

  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吕铭泽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详见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请以本公司或销售机构公示信息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符合要求的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包括因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法律法规更新、基金实际运作等对相关的条款进行修订,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将据此相应修改,并将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相应更新。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2日

  附件:富国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

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释义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

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合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

监督管理总局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

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的合称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且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

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

务规则为准。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

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

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

5、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基金份额

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在未来

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廖林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同

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

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

收费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

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

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

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

分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10项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

分基金的

收益与分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

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

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者电子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