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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5-08-14 07:09:25

关于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反映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提高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的

可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8月14日起,调整旗下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相关法律文件

的有关内容。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由“5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债总全价指数

收益率”调整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中债总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92%”。

新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原因及其合理性:结合本基金投资策略及预期的资产

配置计划,本基金选取“沪深300指数收益率”、“中债总全价(总值)指数收益

率”分别作为股票及债券部分的基准,并分别赋予8%、92%的权重,能够较好地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可提高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可比性。

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及《中加心悦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

了修订,并根据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法律法规更新及完

善表述等修订了《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相关内容。本次《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属于《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第一部分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法定代表人:夏远洋(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二、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简况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法定代表人:杨琳(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二、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简况法定代表人:陈海强(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注册资本:人民币27,464,635,963元(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0%x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x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债总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依据。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因此,“50%x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x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是适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中债总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2%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债总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和维护,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下的综合系列,该指数成份券由记账式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银行债组成,综合反映境内利率类债券整体价格走势情况。结合本基金投资策略及预期的资产配置计划,本基金设置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中债总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在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权重。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依据及原则1、估值依据估值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公告[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基协发[2014]24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 三、估值依据及原则1、估值依据估值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公告[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基协字〔2022〕566号《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基

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此外,《基金合同》中的部分内容做了加粗的格式调整,不涉及内容调整,

具体请见合同正文。

(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规定媒介 指定媒介

文首部分 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售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售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夏远洋(二)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陆建强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一)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杨琳(二)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陈海强(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注册资本:人民币27,464,635,963元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 (一)档案保存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基金托管

人信息更新、法律法规更新及完善表述、《基金合同》格式调整等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情形。

2、就上述调整事项,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5年8月14

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一并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投资者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者可以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bbns.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00-95526)咨询有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

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