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重要提示
1、新华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6月13日证监许可[ 2025]1252号文准
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人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4、本基金2025年9月1日-2025年9月12日(含周六、周日)通过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
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
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
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等除
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
7、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50亿元(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
不含募集期利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
8、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包括: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和公司网
站(www.ncfund.com.cn);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中“八(三)2、其他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办
理网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如在募集期间增设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9、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
者不须另行开立。
10、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
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
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
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上的《新华中证
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新华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
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销售机构咨询。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
服务电话(400-819-8866)咨询购买事宜。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预期风险和预期的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
金、偏股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相似的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同业存单,可能面临相关的利率风险、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和投资集中度风险等。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摘牌或
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如果标的指数成份
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
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
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本基
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
购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后的6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
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后的第6天起(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本基金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
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新华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024719
(三)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
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份额类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
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
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
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十)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十一)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2025年9月1日-2025年9月12日进行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
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
合同》不生效。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
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认购方式及原则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设其认
购资金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设其认购
资金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10,003.00份基金份额。
(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
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
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
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等除
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七)募集规模上限及控制方案
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50亿元(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
含募集期利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具体
处理方式如下:
1、若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则投资者在募集期
内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若募集期内任一基金份额发售日(含募集首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
本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人民币50亿元,则该日为本基金最后认购日(即募集期
末日),本基金自募集期末日的次日起不再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本基金管理人
将对募集期末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募集期末日的有效认购申
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不含募
集期间利息)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
3、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公式中金额均不含募集期间利息):
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50亿元-募集期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
请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
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投资者募集期内需交纳的认购费按照单笔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对应的费
率计算,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
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
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
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申请资金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认购所得份额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与认购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6:30。
2、办理开户
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开户业务,可采取临柜及远程办理两种方式,
远程办理包括传真及邮件,临柜办理时,应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的要求进行双录,并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需清晰显示证件号码及证件有效
期);
(2)指定的客户本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柜台办理)或复
印件(传真办理)(投资者开户时预留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
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填妥、本人签章的《个人投资者账户业务申请表》;
(4)填妥、本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个人版)》;
(5)填妥、本人签章的《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6)填妥、本人签章的《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个人版)》。
注:上述(2)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的客户需
指定一银行活期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
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
资者姓名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借记卡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3、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
公司在以下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解放碑支行
账号:3100021119200059628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50001333600050200834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支行营业部
账号:31010101040005484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
账号:023900250010202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
账号:346010100106814413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
致;
(2)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
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认购
(1)个人投资者到直销中心办理认购手续的需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双录,并提供下列资料:
1)用于认购业务划出资金的银行凭证;
2)填妥并由客户本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3)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下午4: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
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顺延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
(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发售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在发售期截止日下午4:3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
的;
v.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户与认购程序
1、开户及认购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6:30(24小时服务,含周六、周日)。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可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根据提示使用本公
司已开通支持网上交易的银行卡进行开户;
(2)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立即进行网上自助认购;
(3)请同时参照本公司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上网上
交易指南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业务。
(4)本公司网上交易咨询电话:400-819-8866。
3、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银行规定收取的转
账费用,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及认购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6:30。
2、办理开户
机构投资者到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具体以直销柜
台规定为准):
(1)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
件);
(2)银行的开户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公章、预留印鉴章、经办人签章);
(6)填妥的《机构投资者账户业务申请表》;
(7)填妥的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机构版)》;
(8)加盖公章的《机构客户股东、董事、高管成员登记信息表》;
(9)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字的《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
(10)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字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
确认函》;
(11)加盖公章的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益所有人类型归属关系相关证
明;
(12)加盖公章的公司章程及修正案;
(13)加盖公章的公司股权结构图及董监高信息表。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
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3、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
公司在以下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解放碑支行
账号:3100021119200059628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50001333600050200834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支行营业部
账号:31010101040005484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
账号:023900250010202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
账号:346010100106814413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
致;
(2)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
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认购
(1)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及交易经办人签
章;
2)若15:00前资金未到我司账户需提供用于认购业务划出资金的划款指令
或凭证。
(2)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下午4: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
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顺延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
(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发售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在发售期截止日下午4:3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
的;
v.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投资者无效认购款项将于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入投
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二)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存入基金认购专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冻结期间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转换成基金
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三)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
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达不到上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
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
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费用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不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9层、11层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法定代表人:银国宏
设立日期:2004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9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627,756,410元
联系人:齐岩
电话:(010)68779666
传真:(010)6877952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郑国雨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91.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9层、11层
法定代表人:银国宏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郑维丹
公司网址: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2)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人代表:郑国雨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
室(部位: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合利天德广场T1楼1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
客服电话:95587
网站:www.csc108.com
(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天风大厦2号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95391
公司网址:www.tfzq.com
(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热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姜栋林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1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12)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站:www.boserawealth.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法定代表人:银国宏
电话:023-63711923
传真: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法定代表人:李惠琦
电话:010-8566 5588
传真:010-8566 51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伟、邓冰清
联系人:邓冰清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