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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5-08-20 07:01:02

新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新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 年 6 月 13 日证监许可[ 2025]1252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1)指数简介

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选取银行间市场上市的主体评级为 AAA、发行期限 1

年及以下的同业存单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 AAA 级同业存单的整体表现。

(2)样本选取方法

1)种类: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同业存单,币种为人民币;

2)发行期限:1 年及以下;

3)主体评级:AAA;

4)付息方式:贴现式、或固定利率付息、或一次还本付息。

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指数相关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s://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不可抗力

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预期风险和预期的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偏股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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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同业存单,可能面临相关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和投资集中度风险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风险揭示”部分。

如果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

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履行内部决

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时,

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开始办

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

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后的6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

申请;该日后的第6天起(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

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新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前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7

九、基金的投资..................................................................................... 38

十、基金的财产..................................................................................... 4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4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十六、侧袋机制..................................................................................... 64

十七、风险揭示..................................................................................... 6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1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8

二十四、备查文件................................................................................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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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中证同业存

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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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新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新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新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证券法》: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经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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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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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

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

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投及提供基金

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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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8、最短持有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7 天的

最短持有期限。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

出申请。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后的 6 天内(不含当日),投资

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后的第 6 天起(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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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同业存单利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

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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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

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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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新时代大厦 9 层、11 层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银国宏

设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627,756,410 元

联系人:齐岩

电话:(010)68779666

传真:(010)6877952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2.99%

北京华融综合投资有限公司 43.18%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10%

重庆市江北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1.73%

合计 10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银国宏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恒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曾任中国教育科技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证券营业部财务出纳、咨询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华夏证券)研

究所所长助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机构业务部总经理、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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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兴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筹备组副组

长、资产管理中心管理委员会委员。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三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精算部精算分

析师,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

资部投资经理,中英益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恒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总监、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场外交易部总经理、深圳

分公司总经理、恒泰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晔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资

产管理部总经理,北京华融综合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华融基础设

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北京金融街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融综合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城

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经理、人力资

源部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联席董事长。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

匡双礼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北京同和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成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银行业协会外部评审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

现任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兼任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坤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内蒙古临河金川保健啤酒总厂党委办公室主

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新华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总经理,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员部总监、秘书长助理、

协会资深高级专家(一级)。

陈佳俊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曾任保定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助教、首都经济贸

易大学会计学副教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会计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麦趣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鸿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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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

胡三明先生:总经理,博士。曾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精算部精算分析师,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投

资经理,中英益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场外交易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

总经理、恒泰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

察长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监、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之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曾在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安基金、南方基金、富国基金等公

司任职。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学士。曾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

司并购部经理、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

3、基金经理

李洁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债信用业务经理、高级经理。2015 年 9 月加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固定收益

投资部基金经理,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新华安享惠泽 39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新华中债

1-5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胡三明先生;副主席:总经理助理兼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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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投资部总监王滨先生、基金经理赵强先生;成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

作)蔡春红女士、研究部总监赖庆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监陈星屹女士。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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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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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进行证券投资,但未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

益冲突;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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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

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

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

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

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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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

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

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审计

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产经

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

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事会

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审计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计委员会

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风险管理委员

会、监察稽核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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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风险管理

人员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独立监控,

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

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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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郑国雨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91.6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

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

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

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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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

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管

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运营一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101 人,全部员工拥

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管银行。

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

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

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

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409 只。至

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

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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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

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

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

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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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新时代大厦 9 层、11 层

法定代表人:银国宏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郑维丹

网址: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2)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新时代大厦 9 层、11 层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银国宏

电话:023-63711923

传真: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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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 5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惠琦

电话:010-8566 5588

传真:010-8566 51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伟、邓冰清

联系人:邓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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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25 年 6 月 13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25】1252 号文准予注册。

(二)基金类别、基金的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时,

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后的 6 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

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后的第 6 天起(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

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

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等除外)。基

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四)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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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原则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

易系统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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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但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详见基金合同及本招

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八)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设其认购

资金的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设其认购资

金的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 10,003.00 份基金份额。

(九)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基金募集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满,经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手续出具相关验资报告后,

募集资金划入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2、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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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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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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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7 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

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后的 6 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

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后的第 6 天起(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可在该

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届满当日提出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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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

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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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因素影响消除的下一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 1 元;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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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 份之情况,不受此

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6、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

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7、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

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等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7 天的最短持有期,不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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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 9,523.8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 7 日,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680=10,68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 7 日,假设赎回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8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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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 T+1 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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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

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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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7、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

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7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修改该项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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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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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

理人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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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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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追求跟踪偏离度以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

以投资于非属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其他同业存单,以及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

级债、中期票据、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

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方法,投资于标的

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

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

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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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方法,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

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

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进行投资,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

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调整,降低交易成本,以期在

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

性风险,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

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计量

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

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

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中

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5%。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该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因此适合

将该标的指数的收益率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构成成份。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

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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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预期风险和预期的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偏股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

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或

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4)本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的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5)本基金主动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单、信用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银行存款、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的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 AAA;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

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级

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本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

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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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债券、相关

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13)、(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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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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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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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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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

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四)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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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

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

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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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

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净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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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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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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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进行协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第三方估值机构等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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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

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

再投资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计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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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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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公证费、诉

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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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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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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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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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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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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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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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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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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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在《基金合同》终止后保存不少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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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相关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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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公告中规定。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

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

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

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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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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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

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价格受到政策因素、经济因素、利率变化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波动的风险。根据引起证券价格波动的主要因素,

市场风险主要分为:

1、政策风险:由于国家宏观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地区发展政策、行

业政策等)以及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动导致证券波动,所引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波

动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宏微观经济和各个行业运

行情况及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价格走势。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证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

资于证券,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会受因利率变化而波动。

4、再投资风险:票据、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

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与利率风险呈反向关系。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

款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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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

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

以投资于非属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其他同业存单,以及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

级债、中期票据、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

场透明度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

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方法,以实现对标

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

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

进行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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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定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规定。

(5)启用实施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

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三)管理风险

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水平、经营管理能力等,会

影响其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和具体投资操作,如果发生失误,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

失。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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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同业存单,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信用风险及利率风险。

当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出现违约时,本基金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

金的风险;当本基金投资的同业存单发行主体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可能导致变现损失;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同业存单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本基金投

资收益水平。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投资品种的价格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

动。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可能承担净值波动或本金亏损的风险。

2、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限,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本基金

主要运作方式设置为允许投资者每个开放日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

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即投资

者要考虑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前资金不能赎回的风险。

3、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对投资者存在

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不能赎回的

风险。

4、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同业存单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

表整个同业存单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同业存单市场的平均回

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

险。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

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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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

与成本。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化跟踪误

差不超过 2%,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

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以下因素可

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

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标的指数是每天将利息进行再投资的,而组合同业存单利息收入只在

卖券时和付息时才收到利息部分的现金,然后才可能进行这部分资金的再投资,因

此在利息再投资方面可能会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

离度;

(4)由于成份券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

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同业存单及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

费等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

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成份券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

中该成份券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

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

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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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

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如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

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券暂停上市、摘牌或违约的风险

标的指数的当前成份券可能会出现暂停上市、摘牌或违约而被踢除指数,此后

也可能会有其它成份券加入成为该指数的成份券。本基金投资组合与相关指数成份

券之间并非完全相关,在标的指数的成份券调整时,存在由于成份券违约或流动性

差等原因无法及时买卖成份券,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当标的指

数的成份券违约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而导致基金净值下降、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

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但并不保证能因此避免该成份券对

本基金基金财产的影响,当基金管理人对该成份券予以调整时也可能产生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虽然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支持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但本基金仍

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各种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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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

(1)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提前终止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召集持有人大会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

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五)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

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

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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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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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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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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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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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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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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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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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

责任,担任托管人期间的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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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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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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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

率,或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规则进行调

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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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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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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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

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如网络、电话、短信等)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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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如网络、电话、短信

等)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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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

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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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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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

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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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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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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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

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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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新时代大厦 9 层、11 层

邮政编码:100034

法定代表人:银国宏

成立时间: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627,756,410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国雨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91.6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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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

以投资于非属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其他同业存单,以及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

级债、中期票据、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

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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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或

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4)本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的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5)本基金主动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单、信用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银行存款、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的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 AAA;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

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级

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本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

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债券、相关

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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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

上述第(2)、(5)、(13)、(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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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

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的时间为

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

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

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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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

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

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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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另行签订

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权利义

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上

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

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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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管理

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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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不

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依法配合基金托管人开

展客户及受益人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及受益人资

料。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有权按照反洗钱

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和内部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投资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

金管理人完成投资人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

监管规定的工作。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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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

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

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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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

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

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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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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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

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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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

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

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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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

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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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第 2 条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第三方估值机构

等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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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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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

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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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

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

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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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初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

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法

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

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

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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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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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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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

期寄送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定期

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四)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免长途)

传真:010-68731199

互联网站:http://www.ncfund.com.cn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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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其它应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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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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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新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新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新华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