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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08月25日更新)

2025-08-25 11:02:05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年08月25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3年5月

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3]620号)和2013年6月24日《关于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3]509号)的核准公开发售,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30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又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还包括一些特有风险。首先,由于本

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

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持有的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

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另外,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

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不能公开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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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

流动性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

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7月2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08月25日更新)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5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5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6

九、基金的投资..............................................................................................................................70

十、基金的业绩..............................................................................................................................82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84

十二、基金的财产..........................................................................................................................85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8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95

十八、侧袋机制............................................................................................................................101

十九、风险揭示............................................................................................................................103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3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9

二十六、备查文件........................................................................................................................140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08月25日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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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2004年7月1日起实

施并于2014年7月7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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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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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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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模式。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

期为每两个相邻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55、封闭期: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或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一个

封闭期为13个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后满13个月的第一个对日(如

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自然日。除第一个封闭期外的其他封闭期

为一年,自每个开放期最后一日的下一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年度对日的前一自然日

56、开放期:每个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最短为5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期满前公告说明

57、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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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DWSInvestmentsSingaporeLimited3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罗朝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

成立。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

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安国勇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

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

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王会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河北定州师范学院、国投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2011年5月加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信托业务总部业务团队负责人(MD)、

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中诚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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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fanHoops先生,董事,德国籍,毕业于德国拜罗伊特大学(UniversityofBayreuth),

获得工商管理学位及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年加入Deutsche Bank AG(德意志银行)并担

任过债券销售负责人、融资与解决方案负责人、全球市场部负责人、全球交易银行部负责人、

企业银行业务全球负责人等多个职务。现任DWS Group GmbH & Co.KGaA首席执行官、总裁

部负责人以及投资部负责人。

王静雯女士,董事,毕业于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 of Minnesota),获得数学与

精算硕士学位。曾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担任精算咨询集团高级顾问;于

美世集团(MERCER)担任首席咨询顾问,退休、风险和金融业务的合伙人兼亚洲主管;于花

旗集团(CITIGROUP)担任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养老金、全球市场与证券服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香港公司(Amundi Hong Kong Limited)担任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机构业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美国(AmundiUS)担任资深董事总经理兼美国机构业务主管。于2021年9月加入德意

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担任DWS Group董事总经理

兼亚太区客户主管,现任DWS Group GmbH & Co KGaA亚太区负责人及亚太区客户部负责人,

德意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董事会主席兼董事。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年2

月至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年至今任陕西秦明电子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Fordham University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

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年主持创

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

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

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与

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现兼任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首创生态环

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一、二届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五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

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学

术顾问委员会委员、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现任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

书长(分管金融工作);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兼任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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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监事、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专业毕业,经济

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债研究所所长,兼任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中方副主编、《投资研究》

编委会委员等职。2020年受聘为财政部财政风险研究专家工作室专家。现兼任余姚农商行

独立董事、中华联合人寿保险监事。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1998年6月至2008年5月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

美国纽约总部从事研究投资工作;2008年5月至2013年9月,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

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资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年10月入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任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年3月至

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10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部

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场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现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年7月至2004年8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年9月至2006年1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年2月至2007年10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年10

月至2010年12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财务管理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年9月至2010年7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

年1月至2013年11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年11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总监,现任人力资源总监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程剑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6年7月至2022年4月,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员、研究策略部经理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2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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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机构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方

案战队负责人。

姚志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11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

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股票

投研首席投资官。

鲁令飞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0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机构业务部机构销售、保险业务部总监、机构销售业务板块负责人,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

席市场官。

张敏女士,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2010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风

险管理部副总监、总监、首席风险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养老首席投资官兼公募REITs

业务部负责人。

刘伟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2010年4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信息技术部高级软件工程师、C-Lab科技总监、数字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2、投资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4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晖

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

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

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人、

基金经理。2020年8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轩璇女士,硕士研究生,13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曾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9年9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收投研体系基金经理。2019年11月5日至2022年11月12日任嘉

实丰益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1月5日至2023年6月2日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08月25日更新)

任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5日至2022年4月

19日任嘉实民企精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9日至2022

年2月22日任嘉实稳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7月21

日任嘉实致信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7日至

2022年11月12日任嘉实丰年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

月2日至2024年10月10日任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6月2日至2024年10月10日任嘉实致信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3年6月21日至2025年8月6日任嘉实方舟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9年11月5日至今任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11月5日至今任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1月5

日至今任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18日至今任嘉实致融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0月11日至今任嘉实方舟6个月滚

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0月18日至今任嘉实年年红一年持

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16日至今任嘉实致泰一年定期开

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2日至今任嘉实丰年一年定期开

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2日至今任嘉实致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7月25日至今任嘉实同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3月16日至今任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0月23日

至今任嘉实稳健兴享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刘宁女士,管理时间为2013年7月30日至2014年9月19日;万晓西先生,管理时间

为2013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19日;胡永青先生,管理时间为2014年3月28日至2019

年9月24日;曲扬女士,管理时间为2019年1月8日至2020年3月13日。

4、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固收业务首席投资官唐俊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机构

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方案战队负责人程剑先生,嘉实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执行官兼首席投资官韩同利先生,投资总监(固收+)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纯债)赵国

英女士,策略投资总监李曈先生、王亚洲先生、李卓锴先生、张文玥女士。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08月25日更新)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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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

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

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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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风控与内审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投资总监及资深基

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部门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

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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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

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制,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风险点

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

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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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6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

名第154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5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5.29万亿元。2025年一季度,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53.72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下文简称“托管部/托管发展中

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

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

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

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

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

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2016

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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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

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

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

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

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2024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徽省分行行长,

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于1998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于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本行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

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54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

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QF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

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部/托管发展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

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

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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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

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

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

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

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

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

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

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

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

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

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

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

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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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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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4号楼汇亚大厦12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葛海蛟联系人:梅非奇电话:(010)66596688传真:(010)66594946客服电话:95566网址:http://www.boc.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联系人:高天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83客服电话:95559网址:www.bankcomm.com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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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联系人:季平伟电话:(0755)83198888传真:(0755)83195050客服电话:95555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法定代表人:方合英联系人:丰靖电话:95558客服电话:95558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306号B栋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为忠联系人:江逸舟、赵守良电话:(021)61618888传真:(021)63604199客服电话:95528网址:http://www.spdb.com.cn

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住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吕家进联系人:卞晸煜电话:(021)52629999传真:(021)62569070客服电话:95561网址:http://www.cib.com.cn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高迎欣联系人:王志刚电话:(010)58560666客服电话:9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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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cmbc.com.cn

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郑国雨联系人:李雪萍电话:95580客服电话:95580网址:www.psbc.com

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法定代表人:王凯联系人:詹全鑫、张扬眉电话:(020)38322256传真:(020)87310955客服电话:400-830-8003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联系人:张青电话:0755-22166118传真:0755-82080406客服电话:95511-3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1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联系人:胡技勋电话:(0574)89068340传真:(0574)87050024客服电话:95574网址:http://www.nbcb.com.cn

12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法定代表人:徐力联系人:施传荣电话:021-38523692传真:021-50105124客服电话:(021)96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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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法定代表人:关文杰联系人:王薇娜电话:(010)85605006传真:(010)85605345客服电话:96198网址:http://www.bjrcb.com

14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1699号徽银大厦住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1699号徽银大厦法定代表人:严琛联系人:顾伟平电话:0551-65898103传真:0551-62667684客服电话:4008896588网址:http://www.hsbank.com.cn

15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法定代表人:卢国锋联系人:朱杰霞电话:0769-22111802传真:0769-23156406客服电话:956033网址:http://www.dongguanbank.cn/

1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68号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宋剑斌联系人:严峻电话:(0571)85108309传真:(0571)85108309客服电话:95398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17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法定代表人:夏平联系人:张洪玮电话:(025)58587036传真:(025)58587820客服电话:9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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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A座4层至31层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A座4层至31层法定代表人:任思宇联系人:何佳电话:(0991)8824667传真:(0991)8824667客服电话:(0991)96518网址:http://www.uccb.com.cn

19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住所: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法定代表人:曾勇联系人:王淑华电话:0535-6699660传真:0535-6699884客服电话:4008-311-777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20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888号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888号法定代表人:邓新权联系人:徐静电话:0451-87792591客服电话:95537网址:http://www.hrbb.com.cn

2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卢国锋联系人:洪晓琳电话:0769-22866143传真:0769-22866282客服电话:(0769)961122网址:http://www.drcbank.com/

22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法定代表人:于建忠联系人:杨森电话:(022)28405330传真:(022)28405631客服电话:956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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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梅爱斌联系人:王娟电话:0311-88627587传真:0311-88627027客服电话:4006129999网址:http://www.hebbank.com

24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庄广强联系人:李仙电话:0519-89995161客服电话:96005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25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住所:湖南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法定代表人:赵小中联系人:龙秀芳电话:0731-84305389传真:0731-84305417客服电话:0731-96511网址:http://www.bankofchangsha.com

26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法定代表人:谢铁军联系人:黄怡电话:0512-57379810传真:0512-57370750客服电话:0512-96079网址:http://www.ksrcb.cn/

27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法定代表人:崔庆军联系人:熊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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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12-69868390传真:0512-69868370客服电话:0512-96067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28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号26栋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号26栋法定代表人:黄毅联系人:樊海波电话:028-67676033传真:028-67676033客服电话:4001696869网址:http://www.tf.cn

29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海峡银行大厦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海峡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俞敏联系人:吴白玫电话:0591-87838759传真:0591-87388016客服电话:4008939999网址:http://www.fjhxbank.com

30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266号住所: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266号法定代表人:林阳发联系人:董培姗、王燕玲电话:0595-22551071传真:0595-22578871客服电话:4008896312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31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住所: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法定代表人:卓建宁联系人:金晓娇电话:0577-61566028传真:0577-61566063客服电话:4008896596网址:http://www.yqbank.com/

32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东区1-6栋住所: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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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区东区1-6栋法定代表人:张正海联系人:弋利佳电话:0851-86858673客服电话:4001196033网址:http://www.bankgy.cn

33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8号住所: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先德联系人:周佩玲传真:0773-3851691客服电话:4008696299网址:http://www.guilinbank.com.cn

34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住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法定代表人:来煜标联系人:蔡亮电话:0571-86209980传真:0571-86137150客服电话:96596/4008896596网址:http://www.yhrcb.com/

35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王德英联系人:崔丹电话:0755-83169999客服电话:4006105568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36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A栋3楼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法定代表人:吴卫国联系人:张裕电话:021-38509735传真:021-38509777客服电话:400-821-5399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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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法定代表人:薛峰联系人:童彩平电话:0755-33227950传真:0755-33227951客服电话:4006-788-887网址:http://www.zlfund.cn

3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500号10楼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法定代表人:陶怡联系人:张茹电话:021-20613999传真:021-68596916客服电话:4007009665网址:https://www.howbuy.com/

3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1111弄1号中企国际金融中心A座6F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法定代表人:张跃伟联系人:单丙烨电话:021-20691869传真:021-20691861客服电话:400-089-1289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4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6层601内0615A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6层601内0615A法定代表人:闫振杰联系人:李静如电话:010-59601366-7024客服电话:4008886661网址:http://www.myfund.com

4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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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法定代表人:李兴春联系人:曹怡晨电话:021-50583533传真:021-50583633客服电话:400-032-5885网址:www.leadfund.com.cn

4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100020)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198号的三亚太平金融产业港项目2号楼13层1315号房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198号的三亚太平金融产业港项目2号楼13层1315号房法定代表人:经雷联系人:闫欢电话:400-021-8850传真:--客服电话:400-021-8850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43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1号楼-4至43层101内3层09A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1号楼-4至43层101内3层09A法定代表人:梁蓉联系人:魏素清电话:010-66154828传真:010-63583991客服电话:400-6262-818网址:http://www.5irich.com

44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03C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03C法定代表人:汤蕾联系人:魏晨电话:010-52413385传真:010-85894285客服电话:400-6099-200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45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A座2404B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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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A座2404B法定代表人:张帆联系人:鄢萌莎电话:0755-33376922传真:0755-33065516客服电话:4006877899网址:http://www.tenyuanfund.com

46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周欣联系人:褚志朋电话:021-60818730传真:021-60818187客服电话:400-101-9301网址:www.tonghuafund.com

4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法定代表人:王伟刚联系人:宋子琪电话:010-62680527传真:010-62680527客服电话:400-619-9059网址:www.hcfunds.com

48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祥路6号院,【北京东航中心】1号楼3层304B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法定代表人:齐剑辉联系人:王英俊电话:010-57298634传真:010-82055860客服电话:4006236060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49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518室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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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室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518室法定代表人:李由联系人:徐娜电话:010-68292940传真:010-68292941客服电话:010-68292745网址:www.bzfunds.com

50 北京济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冠捷大厦1105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法定代表人:杨健联系人:李海燕电话:010-65309516传真:010-65330699客服电话:400-673-7010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51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735号2幢3层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法定代表人:尹彬彬联系人:兰敏电话:021-52822063传真:021-52975270客服电话:400-118-1188网址:www.66liantai.com

52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C5栋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法定代表人:金佶联系人:陈云卉电话:021-33323998传真:021-33323837客服电话:400-820-2819网址:www.hotjijin.com

53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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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彭浩联系人:孔安琪电话:010-53579668客服电话:400-004-8821网址:http://www.taixincf.com

5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法定代表人:王翔联系人:蓝杰电话:021-65370077传真:021-55085991客服电话:4008-205-369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55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住所: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法定代表人:黄欣联系人:戴珉微电话:021-33768132传真:021-33768132*802客服电话:400-6767-523网址:http://www.zhongzhengmoney.com/web

56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2号楼8层901内906单元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2号楼8层901内906单元法定代表人:邓伟联系人:禹翠杰电话:010-65868795传真:-客服电话:400-618-0707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57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703室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6、128号7楼层(名义楼层,实际楼层6层)03室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6、128号7楼层(名义楼层,实际楼层6层)03室法定代表人:郑新林联系人:邓琦电话:021-6888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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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21-68889082网址:www.weonefunds.com

58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联系人:叶健电话:0755-89460500传真:0755-21674453客服电话:400-684-0500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59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2号楼铭丰大厦4层401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53室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53室法定代表人:吴志坚联系人:仲甜甜电话:010-59336492传真:010-59336510客服电话:010-59336512网址:http://www.jnlc.com

60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F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法定代表人:樊怀东联系人:于舒电话:0411-39027828传真:0411-39027835客服电话:4000-899-100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61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法定代表人: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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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屠帅颖电话:021-68609600客服电话:400-700-9700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6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法定代表人:毛淮平联系人:仲秋玥电话:010-88066632传真:010-88066214客服电话:400-817-5666网址:www.amcfortune.com

6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蔡希良联系人:赵文栋电话:010-63632878客服电话:95519网址:www.e-chinalife.com

6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法定代表人:朱健联系人:黄博铭电话:(021)38676666传真:(021)38670666客服电话:95521网址:www.gtht.com

6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成联系人:谢欣然电话:010-86451810客服电话:(8610)65608107网址:http://www.csc108.com

6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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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住所:广东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张纳沙联系人:李颖电话:0755-81682519客服电话:95536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6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张佑君联系人:王一通电话:010-60838888客服电话:95548网址:http://www.citics.com

6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法定代表人:王晟联系人:辛国政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6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法定代表人:朱健联系人:张家瑞电话:021-23185429传真:021-63809892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网址:http://www.htsec.com

7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法定代表人: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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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昊洋电话:021-33389888传真:021-33388224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网址:http://www.swhysc.com

7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辉联系人:乔琳雪电话:021-38565547客服电话:95562网址:http://www.xyzq.com.cn

7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刘正斌联系人:奚博宇电话:027-65799999传真:027-85481900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网址:http://www.95579.com

73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王苏望联系人:彭洁联电话:0755-81682531客服电话:95517网址:www.sdicsc.com.cn

7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法定代表人:肖海峰联系人:赵如意电话:0532-85725062客服电话:95548网址:http://sd.citics.com

7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法定代表人:刘秋明联系人:郁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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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25网址:http://www.ebscn.com

76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1001室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1001室法定代表人:陈可可联系人:郭杏燕电话:020-88834787客服电话:95548网址:http://www.gzs.com.cn

7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2-25层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法定代表人:何之江联系人:王阳传真:021-58991896客服电话:95511-8网址:http://www.stock.pingan.com

7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法定代表人:章宏韬联系人:范超电话:0551-65161821传真:0551-65161672客服电话:95318网址:http://www.hazq.com

7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法定代表人:王献军联系人:王昊洋电话:021-33389888传真:021-33388224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网址:www.swhysc.com

8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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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27层及28层法定代表人:陈亮联系人:中金公司股票业务部传真:010-65058065客服电话:4008209068网址:http://www.cicc.com.cn

8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301A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301A法定代表人:俞洋联系人:刘熠电话:021-64339000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网址:http://www.cfsc.com.cn

82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法定代表人:高涛联系人:陈梓基客服电话:95532网址: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83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法定代表人:戴彦联系人:陈亚男电话:021-23586583传真:021-23586789客服电话:95357网址:http://www.18.cn

8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7楼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法定代表人:冉云联系人:郭元媛电话:15690849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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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10网址:http://www.gjzq.com.cn

85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法定代表人:刘加海联系人:夏元电话:(021)68777222传真:(021)68777822客服电话:4008209898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8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天风大厦2号楼25层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法定代表人:庞介民联系人:诸培宁电话:027-87618867传真:027-87618863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网址:http://www.tfzq.com

87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邓晖联系人:张晔电话:95305-8客服电话:95305-8网址:www.huayuanstock.com

88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法定代表人:王达联系人:丁思电话:020-83988334客服电话:9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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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法定代表人:安志勇联系人:王星电话:022-28451922客服电话:956066网址:http://www.ewww.com.cn/

9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祝瑞敏联系人:付婷客服电话:95321网址:http://www.cindasc.com/

9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陆涛联系人:唐乙丹客服电话:400-8888-228网址:http://www.jyzq.cn

9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80号宝地广场18-19层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法定代表人:苏军良联系人:林秋红客服电话:95547网址:http://www.hfzq.com.cn

93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层)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法定代表人:郑宇联系人:赵晓棋电话:0755-2337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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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18-40028网址:http://www.wkzq.com.cn

94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法定代表人:崔洪军联系人:彭莲电话:0755-83331195客服电话:95564网址:http://www.ykzq.com/

95 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法定代表人:宋成联系人:邢誉丹客服电话:400-618-3355网址:https://www.mgzq.com

9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3-1305室、14层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法定代表人:窦长宏联系人:梁美娜传真:021-60819988客服电话:400-990-8826网址:http://www.citicsf.com/

97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8楼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法定代表人:陈太康联系人:戴文楠电话:021-68751603传真:021-68756991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网址:http://www.qh168.com.cn

98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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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威联系人:廖晓电话:010-83561321客服电话:95399网址:www.cctgsc.com.cn

99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法定代表人:翁振杰联系人:张晖电话:010-87413731客服电话:400-818-8118网址:http://www.guodu.com

10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法定代表人:赵洪波联系人:周俊客服电话:956007网址:http://www.jhzq.com.cn/

101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住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吴玉明联系人:刘梅丽客服电话:95304网址:http://www.hxzq.cn

102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法定代表人:李刚联系人:张蕊传真:029-88365835客服电话:95325网址:http://www.kysec.cn

10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31层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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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斌联系人:孙博文电话:010-83363002传真:010-83363072客服电话:400-166-1188-2网址:http://www.new-rand.cn

10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10层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法定代表人:章知方联系人:陈慧慧电话:010-85657353传真:8610-65884788客服电话:4009200022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05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258号第10层(实际楼层第9层)02A单元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258号第10层(实际楼层第9层)02A单元法定代表人:方磊联系人:毛善波电话:021-50810687传真:021-58300279客服电话:021-50810673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106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碧乡兴业西路CCDI大楼一楼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17号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17号法定代表人:陈成联系人:唐宜为电话:18616726630客服电话:0851-85407888网址:http://www.gwcaifu.com

107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广锋联系人:谭广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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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6013388-80618传真:-客服电话:95017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或http://www.txfund.com

108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法定代表人:盛超联系人:林天赐电话:010-59403028传真:010-59403027客服电话:95055网址:http://www.duxiaomanfund.com

10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其实联系人:潘世友电话:95021传真:(021)64385308客服电话:400-1818-188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11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西溪路569号间9号楼小邮局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法定代表人:王珺联系人:韩爱彬电话:021-60897840传真:0571-26697013客服电话:95188-8网址:www.antfortune.com

11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厦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法定代表人:吴强联系人:林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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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8920897传真:0571-86800423客服电话:952555网址:http://www.5ifund.com

112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联系人:史若芬电话:028-86645380传真:028-82000996-805客服电话:400-080-3388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113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钱燕飞联系人:冯鹏鹏电话:025-66996699-887226传真:025-66996699-887226客服电话:95177网址:http://www.snjijin.com/

114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法定代表人:张俊联系人:张蜓电话:021-20219988-37492传真:021-20219923客服电话:021-20292031网址:https://www.wg.com.cn/

115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二期新浪总部科研楼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法定代表人:李柳娜联系人:邵文静电话:010-62675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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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2676582客服电话:010-62675369网址:www.xincai.com

116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7楼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法定代表人:简梦雯联系人:徐亚丹电话:021-68882280传真:021-68882281客服电话:400-799-1888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11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法定代表人:陈祎彬联系人:汤艳丽电话:021-20665952传真:021-22066653客服电话:4008219031网址:http://www.lufunds.com

118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法定代表人:肖雯联系人:邱湘湘电话:020-89629019传真:020-89629011客服电话:020-89629099网址:http://www.yingmi.com

119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55号1号楼9层30-910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55号1号楼9层30-910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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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高培电话:0371-85518395传真:0371-85518397客服电话:4000-555-671网址:https://www.hgccpb.com/

120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法定代表人:王珊珊联系人:李丹电话:4000988511传真:010-89188000客服电话:010-89187658网址:kenterui.jd.com

121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法定代表人:李楠联系人:吴迪电话:010-57319532传真:010-61840699客服电话:400-159-9288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122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尚美红树湾1号A座写字楼16楼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柳联系人:周圆圆电话:400-666-7388传真:400-666-7388客服电话:400-666-7388网址:ppwfund.com

123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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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法定代表人:王树科联系人:张爽爽电话:021-68595976传真:021-68595766客服电话:952303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124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799号506-2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法定代表人:袁雨来联系人:姜帅伯电话:021-50701003传真:021-50701053客服电话:021-50701003网址:www.licaimofang.com

125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敏联系人:邹榆电话:95384传真:0755-86700688客服电话:95384网址:http://www.webank.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梁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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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付建超 联系人 郭新华

电话 +86(21)61418888 传真 +86(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芳、姜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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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5月2日《关于核准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20号)核准募集。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除首个封闭期为13个月外,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开

放申购或赎回。每个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最短为5个工

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期满前公告说明。自每个

开放期最后一日的下一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年度对日的前一自然日,为下一封闭期。

下一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又进入开放期。依此类推,本基金持续运作。

如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2013年7月4日到2013年7月26日

2、募集方式及场所

自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和交通银行以及其他非直销

销售机构进行募集。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

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五)基金的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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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5%,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

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

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24%

100万元≤M<300万元 0.16%

300万元≤M<500万元 0.08%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300万元 0.40%

3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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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5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5=59.65元

认购份额=(9,940.35+10)/1.00=9,950.3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9,950.35份基金份额。

4、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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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30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任一开放期届满之日,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可以终止本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3、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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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在开放期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非直销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及网点,并按规定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

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确定开放期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如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

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但是,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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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除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

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

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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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或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

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具体申购最低限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

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且不得变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设下限。对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也不设下限,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24%

100万元≤M<300万元 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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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元≤M<500万元 0.08%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300万元 0.40%

3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

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人,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

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

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

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

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注:2013年9月13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开通后

端收费基金产品的公告》,自2013年9月17日起,增加开通本基金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

统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

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基金优惠后的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T) 基金网上直销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0.10%

1年≤T 0.05%

T≥3年 0.00%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非直销销售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

载的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H<7 1.50%

7≤H<30 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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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0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所收取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总额

的100%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2:两位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分别提出申购基金份额请求,申购金额分别为110,000

元和1,100,000元,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申购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额(元,A)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0.60% 0.40%

净申购金额(元,C) 109,343.93 1,095,617.52

申购费用(元,D) 656.07 4,382.48

申购份额(E=C/1.1) 99,403.57 996,015.92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具体

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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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

基金财产。

例3:假定两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

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一 赎回二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 1.4

持有时间 20天 365天

适用赎回费率(C) 0.7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4,000

赎回费(E=C×D) 82.5 0

赎回金额(F=D-E) 10,917.50 14,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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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若下

一个开放日不在本开放期内而将跨越下一个封闭期,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本开放期最后一

个开放日全部受理,赎回价格依据该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赎

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

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

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

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

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方式办理。若下一个开放日不在本开放期内而将跨越下一个封闭期,则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本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全部受理;若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本开放期最后一

个开放日仍有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则开放期相应延长且延长后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长

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仅为大额赎回申请人办理原开放期内未获

受理的赎回申请,并以实际受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发生部分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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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开放期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

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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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

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

间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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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开通与嘉实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

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交易限制及转换名单

可从各基金相关公告或嘉实官网基金详情页面进行查询。

2、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

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0申购费用基金向非0申购费用基

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0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0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

费率执行。

(3)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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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

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3、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

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查

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

最低转出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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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

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

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

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

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在开放期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c)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d)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f)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

(g)当继续接受转入申请,可能会导致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h)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i)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j)当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导致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或该投资人当日转入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转入金额上限;

(k)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转出款

项: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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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c)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d)开放日发生巨额转出;

(e)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f)发生继续接受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g)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

(h)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i)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如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临时公告)。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有

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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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是否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除首个封闭期为13个月外,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开

放申购或赎回。每个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最短为5个工

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期满前公告说明。自每个

开放期最后一日的下一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年度对日的前一自然日,为下一封闭期。

下一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又进入开放期。依此类推,本基金持续运作。

1、封闭期

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或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一个封闭期为13

个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后满13个月的第一个对日(如该对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自然日。除第一个封闭期外的其他封闭期为一年,

自每个开放期最后一日的下一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年度对日的前一自然日。

2、开放期

每个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最短为5个工作日,最长

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期满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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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审慎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下,力争当期总回报最大化,以谋求长期保值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股。本基金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

证、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

日起的6个月内卖出。对因此持有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

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远期交易、

固定收益期货(含国债期货等)、固定收益互换(含利率互换、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违

约互换等)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除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以

外的期间,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基金组合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实现良好收益率的目标。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研究经济运行趋势,深入分析财政及货币政策对经济运行的影响,结合中长

期利率走势、各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波动性及流动性等方面因素,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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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久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的比例进行最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在规避基金组合风险的

同时进一步增强基金组合收益。

2、周期轮动策略

本基金将固定收益类资产细分为信用产品(主要包括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

等)、利率产品(主要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等)和带权益性质产品(可转换

债券)。本基金依据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通过综合考虑市场环境、政策取向、各类资产收

益和风险预期等因素,在利率产品、信用产品和带权益性质产品三大类债券品种中选择未来

一段时间预期表现较好的一类品种进行重点配置。

由于经济增长疲软和通胀下降等因素,在经济发展的滞涨阶段和衰退阶段利率产品的相

对表现较好,但伴随着经济强劲增长,通胀预期上升,在经济复苏阶段和经济过热阶段则重

点配置信用类产品;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于看好的细分债券类属的配置比例不低于固定收

益资产的80%,但在市场环境变化中,基金经理对债券资产配置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可不受此

限制。

3、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以

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本

基金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通过合理

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可适当调整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

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个别债券的选择和行业配置

两方面。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的基础上,通过自下而上的策略,在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

具中进行个债的精选,结合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造和优化组合。

通过采用“嘉实信用分析系统”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分析,包括宏观信用环境分析、行业

趋势分析、管理层素质与公司治理分析、运营与财务状况分析、债务契约分析、特殊事项风

险分析等,依靠嘉实信用分析团队及嘉实中央研究平台的其他资源,深入分析挖掘发债主体

的经营状况、现金流、发展趋势等情况,严格遵守嘉实信用分析流程,执行嘉实信用投资纪

律。

(1)个别债券选择

本基金依据“嘉实信用分析系统”的研究成果,执行“嘉实投资备选库流程”,生成

或更新买入信用债券备选库,强化投资纪律,保护组合质量。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08月25日更新)

本基金主要从信用债券备选库中选择或调整个债。本基金根据个债的类属、信用评级、

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剩余期限、久期、凸性、

流动性(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等指标,结合组合管理层面的要求,决定是否将个

债纳入组合及其投资数量。

(2)行业配置

宏观信用环境变化,影响同一发债人的违约概率,影响不同发债人间的违约相关度,影

响既定信用等级发债人在信用周期不同阶段的违约损失率,影响不同信用等级发债人的违约

概率。同时,不同行业对宏观经济的相关性差异显着,不同行业的潜在违约率差异显着。

本基金借助“嘉实信用分析系统”及嘉实中央研究平台,基于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行

业发展趋势等基本面研究,运用定性定量模型,在自下而上的个债精选策略基础上,采取适

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从组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3)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实施谨慎的信用评估和市场分析、个债和行业层面的分散化投资策略,当发债企

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运用“尽早出售(first sale,best sale)”策略,控制投

资风险。

本基金使用各信用级别持仓量、行业分散度、组合持仓分布、各项重要偿债指标范围等

描述性统计指标,还运用VaR、Credit Metrics、Credit Portfolio Views等模型,估计组

合在给定置信水平和事件期限内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以便有效评估和控制组合信用风险暴

露。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中小企业私募债

收益率由基准收益率与信用利差叠加组成,信用风险表现在信用利差的变化上;信用利差主

要受两方面影响,一是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变化;

二是非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谋求避险增收。因为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佳阶段,而过热期

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差阶段。本基金运用深刻的基本面研究,力求前瞻性判断经

济周期,在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保持适当增加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在经济周期的过

热期保持适当降低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

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选择

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

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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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组合风险控制措施,纪律性地控制可转债总体投资仓位。在个债选择上,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

适用范围、期权价值、基础股票的质地和成长性、流通性,发现投资价值,积极寻找各种套

利机会,谋求在较高安全边际下获取增强收益。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但可持有因参与分离交易可转债一级市场申购而产

生的权证。对所持有的权证,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权证为本

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力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

健的超额收益。

8、其它债券投资策略

(1)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久期以及其他

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通过嘉实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型,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本基金期

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

(2)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

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

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

资期初有所下降,对应的将是债券价格的走高,而这一期间债券的涨幅将会高于其他期间,

这样就可以获得丰厚的价差收益即资本利得收入。

(3)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

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9、组合风险控制措施

“嘉实下行风险波动模型”,从组合层面以及个券层面分别度量组合潜在的下行风险,

根据宏观环境以及证券市场表现,设置一定的阀值,将组合可能的下行波动控制在较小范围

内。在组合层面,本基金使用下方波动率、CVAR(条件在险价值)等指标,结合情景分析和

压力测试的方法,评价组合在未来一段时间发生下行波动的可能性及幅度。在个券层面,对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将通过凸度分析法,将债券的凸度与宏观环境相联系,当预

期未来进入加息通道、债券市场收益率水平持续上移时,本基金根据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目

标,通过凸性分析选择波动特性最优的债券,从而降低组合可能面临的下行风险。

10、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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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

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

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根据嘉实中央研究平台、嘉实信用分析系统等流程规定,进行

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并依据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

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管

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进

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

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除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以外的期间,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

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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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6)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12)、

(17)、(1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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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按照调整后的规定进行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0.5%

上述“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是指当期封闭期的第1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反映本基金绝对回报型债券基金的产品定位,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易于被投资人广泛理解,因而较为适当。

如果今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投资组合以公

平的市场价格进行相互交易。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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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5年7月17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5年6月30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646,701,847.40 99.57

其中:债券 1,646,701,847.40 99.5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680,345.21 0.40

8 其他资产 488,835.54 0.03

9 合计 1,653,871,028.1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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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84,488,618.78 23.5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00,588,402.92 33.1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1,700,705.38 5.10

4 企业债券 245,969,980.18 20.3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0,312,161.10 2.50

6 中期票据 534,784,764.36 44.1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50,557,920.06 12.4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46,701,847.40 136.0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30004 23附息国债04 700,000 76,973,701.66 6.36

2 220019 22附息国债19 600,000 64,489,173.91 5.33

3 2500002 25超长特别国债02 600,000 60,464,491.80 5.00

4 250206 25国开06 600,000 60,257,835.62 4.98

5 250003 25附息国债03 600,000 60,225,057.53 4.9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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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或/及处罚的情况。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1,103.0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47,732.5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88,835.5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42 上银转债 9,726,481.20 0.80

2 123250 嘉益转债 8,658,331.74 0.72

3 128138 侨银转债 6,262,873.24 0.52

4 127042 嘉美转债 5,797,589.04 0.48

5 113066 平煤转债 4,861,489.75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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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13056 重银转债 4,397,005.36 0.36

7 127106 伟隆转债 4,291,563.11 0.35

8 113043 财通转债 3,983,011.59 0.33

9 132026 G三峡EB2 3,760,550.96 0.31

10 110087 天业转债 3,651,830.86 0.30

11 127027 能化转债 3,643,057.34 0.30

12 111005 富春转债 2,610,624.89 0.22

13 123196 正元转02 2,545,970.09 0.21

14 127092 运机转债 2,520,774.10 0.21

15 123120 隆华转债 2,516,888.88 0.21

16 123149 通裕转债 2,491,568.45 0.21

17 127035 濮耐转债 2,489,291.89 0.21

18 127041 弘亚转债 2,470,389.53 0.20

19 128136 立讯转债 2,463,057.53 0.20

20 111002 特纸转债 2,460,798.51 0.20

21 118003 华兴转债 2,460,164.38 0.20

22 128141 旺能转债 2,455,572.69 0.20

23 123121 帝尔转债 2,446,582.03 0.20

24 113064 东材转债 2,433,044.09 0.20

25 118000 嘉元转债 2,431,305.92 0.20

26 111000 起帆转债 2,427,810.48 0.20

27 118023 广大转债 2,427,400.65 0.20

28 113658 密卫转债 2,427,161.91 0.20

29 123054 思特转债 2,425,527.40 0.20

30 118024 冠宇转债 2,423,384.62 0.20

31 111010 立昂转债 2,423,020.44 0.20

32 123215 铭利转债 2,420,461.46 0.20

33 123147 中辰转债 2,419,853.00 0.20

34 127016 鲁泰转债 2,410,582.28 0.20

35 123230 金钟转债 2,409,788.17 0.20

36 127040 国泰转债 2,404,845.58 0.20

37 123174 精锻转债 2,369,879.84 0.20

38 110090 爱迪转债 2,364,124.12 0.20

39 127018 本钢转债 2,350,492.21 0.19

40 123165 回天转债 2,172,061.82 0.18

41 127060 湘佳转债 1,589,849.41 0.13

42 113597 佳力转债 1,580,813.33 0.13

43 123128 首华转债 1,298,074.71 0.11

44 127070 大中转债 1,246,967.01 0.10

45 127083 山路转债 1,230,993.48 0.10

46 127075 百川转2 1,225,022.90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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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23107 温氏转债 1,223,224.84 0.10

48 128132 交建转债 1,199,167.55 0.10

49 113675 新23转债 1,189,788.76 0.10

50 128133 奇正转债 1,184,420.56 0.1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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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年7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00% 0.05% 1.50% 0.01% -0.50% 0.04%

2014年 11.43% 0.18% 3.53% 0.01% 7.90% 0.17%

2015年 7.86% 0.30% 2.65% 0.01% 5.21% 0.29%

2016年 3.83% 0.09% 2.03% 0.01% 1.80% 0.08%

2017年 0.08% 0.15% 2.02% 0.01% -1.94% 0.14%

2018年 3.76% 0.11% 2.02% 0.01% 1.74% 0.10%

2019年 4.41% 0.09% 2.02% 0.01% 2.39% 0.08%

2020年 5.45% 0.13% 2.01% 0.01% 3.44% 0.12%

2021年 6.98% 0.10% 2.00% 0.01% 4.98% 0.09%

2022年 1.27% 0.07% 2.00% 0.01% -0.73% 0.06%

2023年 5.25% 0.06% 2.00% 0.01% 3.25% 0.05%

2024年 4.31% 0.09% 2.01% 0.01% 2.30% 0.08%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1.10% 0.06% 0.99% 0.01% 0.11% 0.05%

该时间区间历任基金经理

刘宁女士,管理时间为2013年7月30日至2014年9月19日;万晓西先生,管理时间

为2013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19日;胡永青先生,管理时间为2014年3月28日至2019

年9月24日;曲扬女士,管理时间为2019年1月8日至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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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

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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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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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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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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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行为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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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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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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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三个月最少分配一次,每年收益

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申购不受封闭期限制);选择采取红利

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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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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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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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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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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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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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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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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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着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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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其所提

供的文本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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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情况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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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2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

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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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特定资产的运作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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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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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

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

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

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

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

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宏观信用环境变化,影响同一发债人的违约概率,影响不同发债人间的违约相关度,影

响既定信用等级发债人在信用周期不同阶段的违约损失率,影响不同信用等级发债人的违约

概率。同时,不同行业对宏观经济的相关性差异显着,不同行业的潜在违约率差异显着。

本基金借助“嘉实信用分析系统”及嘉实中央研究平台,基于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行

业发展趋势等基本面研究,运用定性定量模型,在自下而上的个债精选策略基础上,采取适

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从组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

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

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开放

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开放期内,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

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

情况良好。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形式运作,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可在进

入开放期前对资产进行必要的变现,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同时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

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

的波动。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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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

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单个赎回

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

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

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巨

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

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

序。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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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非直销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首先,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再有,中小

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不能公开

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

台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

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相关信用债(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八)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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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或备案

后起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任一开放期届满之日,本基金开放期期满,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

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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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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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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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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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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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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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A.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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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B.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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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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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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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二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计票人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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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G.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可以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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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J.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理由、程序

A.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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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任一开放期届满之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B.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C.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D.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F.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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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

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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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A.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5588

B.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股。本基金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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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

日起的6

个月内卖出。对因此持有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远期交易、

固定收益期货(含国债期货等)、固定收益互换(含利率互换、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违

约互换等)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为:除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和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以外的期间,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B.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以外的期间,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

购或增发新股;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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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6.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除上述第2、12、17、18

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C.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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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D.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E.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F.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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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针对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制定了《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以下

简称“《风控制度》”),以规范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与基

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风控制度》提供给基金托管人,若基金管理人对此制

度进行修订,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风控制度》以及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风控制度》,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可以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前述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未尽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对基金财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G.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

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H.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

方面进行监督。

I.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

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

J.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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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B.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C.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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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B.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产的验证、入账或退款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托管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之日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日起

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

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

协助。

C.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

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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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6、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余额。

D.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

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E.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

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F.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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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该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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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

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可暂停估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B.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第(一)条“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中

的估值方法的第1-5、7项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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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上述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C.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D.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E.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F.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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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约定的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

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

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

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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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

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

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本协议约

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不一致,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

准。

B.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

机构、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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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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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或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n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

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65215577。

2、网站和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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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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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规定媒介(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1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三次收益分配公告 2024年7月17日

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年9月19日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恢复履行职务的公告 2024年9月30日

4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四次收益分配公告 2024年10月16日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24年11月16日

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年12月4日

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年12月19日

8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第一次收益分配公告 2025年1月15日

9 关于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一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5年3月13日

10 关于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开放期的公告 2025年3月27日

11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第二次收益分配公告 2025年4月16日

1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5年5月22日

1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5年7月5日

14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第三次收益分配公告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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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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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