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现金增值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现金增值货币市场基金由中信证券现金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中信证券现金增值货
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中信证券现金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
更而来。根据中信证券2023年11月1日发布的公告《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资
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的公告》,中信证券根据监管要求及相应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
将原中信证券管理的19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变更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现金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2年6月27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现金管理产品试点并核准设立中信证券现金增值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873号),并于2012年7月30日开始募集,2012年9月
3日成立。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操作指引》,中信证券现金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于2022年4月11日取得中国证监会证
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准予中信证券现金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
部函【2022】648号),并将中信证券现金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变更为“中信证券现金
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后的《中信证券现金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合同》自2022年6月29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
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
信证券现金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中信证券现金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变更为华夏现金增值货币市场基金。中信证券现金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变
更注册已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6月12日证监许可〔2025〕1223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2025年7月29日,中信证券现金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信证券现金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
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华夏现金增值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中信证券现金增
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管理人由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现金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华夏现金增值货币市场
基金,即本基金;并进行相关调整。上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自2025年8月25日起,《华夏现金增值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中信证券现
金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变更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券现金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基金的变更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
方式。
本基金是以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的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能给投资者证券
交易、取款等带来习惯改变。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基金
份额不等于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
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较
大,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
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投资者同意,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将本基金相关信息提供给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或关联
方。
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规定,
三方一致同意自投资者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投资者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
名基金合同的,视为签署基金合同,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0
第六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23
第七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24
第八部分基金的存续...................................................................................................................25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6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3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41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4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6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4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2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58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7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68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69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71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72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73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88
第一部分绪言
《华夏现金增值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现金管理产
品运作管理指引》(以下简称“《现金管理产品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华夏现金
增值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销售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现金增值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现金增值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现金增值货币市场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夏现金增值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9、《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现金管理产品指引》:指《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2、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夏现金增值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中信证券
现金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原中信证券现金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3、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签约:指投资者充分了解本基金并通过销售机构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基金合同。投
资者签约后,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通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权限
39、解约: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申请解除基金合同,销售机构审核确认后为投资者解除
基金合同,销售机构为投资者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并关闭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权限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暂估净收益
48、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指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暂估净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过程
53、影子定价:指参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建议的估值处理标准
确定的货币市场基金各投资品种的估值
54、偏离度:指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影子定价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7、自动申购: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基金指令,将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
基金份额
58、自动赎回:指当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
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基金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使《基金合同》当
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瘟疫、流行病及其他突
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现金增值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号院北辰中心C座5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2.2%
MackenzieFinancialCorporation 27.8%
QatarHoldingLLC 10%
合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张佑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
事、董事长,兼任中信集团、中信股份及中信有限总经理助理,中信金控副董事长。曾任中
信证券交易部总经理、襄理、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董事、长盛基金总经理,中信证券总经理,
中信建投总经理、董事长,中信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中证国际董事,中信证券国际、中
信里昂(即CLSAB.V.及其子公司)董事长,中信里昂证券、赛领资本董事,金石投资、
中信证券投资董事长等。
J Luke Gregoire Gould先生:董事,学士。现任迈凯希金融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任IGM Financial Inc.的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MackenzieInvestments的首席财务官、InvestorsGroup的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等。
陈颖行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卡塔尔投资局咨询(亚太)公司大中华区总监。曾任中
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二部团队负责人,都铎资本(新加坡)公司分析师,BP新加坡公司
量化分析师,渣打银行(新加坡)有限公司风险分析师等。
史本良先生:董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委
员、财富管理委员会主任、战略客户部行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资产管理业务核算会计主管、联席负责人、行政负责人,中信证券财务负责人等。
薛继锐先生:董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产品开发小组经理、研究部研究员、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线产品开发组负责人、
股权衍生品业务线行政负责人、证券金融业务线行政负责人、权益投资部行政负责人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兼任华夏
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经理、数据中心行政负
责人(兼),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华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刘霞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战略研究会经济战略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大学经济社
会研究院特聘兼职教授及广西南宁政府咨询专家。曾任职于国家人社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
殷少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最
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高级法官,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
员会委员,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西壮族自治
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副区长,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
伊志宏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资本市
场。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中法学院院长,享
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届、第八届工商管理学科评议组召集人、
第五届、第六届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教育部工商管理专业教学指导委员
会副主任委员、西班牙IE大学国际顾问委员会委员。曾兼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副会长、欧洲
管理发展基金会(EFMD)理事会理事、国际高等商学院协会(AACSB)首次认证委员会委
员等。
侯薇薇女士:监事长,学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Power Pacific Corporation Ltd)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加拿大鲍尔集团旗下PowerPacificInvestmentManagement董事、投
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加中贸易理事会国际董事会成员。曾任嘉实国际资产管理公司(HGI)的
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首席业务发展官和中国战略负责人等。
西志颖女士: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行政负
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统计主管、总账核算会计主管、B角、B角(主
持工作)等。
唐士超先生:监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B角。曾在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从事风险分析、风险计量、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执行总经理、
行政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
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客户运营服务部行政负责人(兼)。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
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
人。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B角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郑煜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基金经理等。曾
任华夏证券高级分析师,大成基金高级分析师、投资经理,原中信基金股权投资部总监,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纪委书记等。
孙彬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投资经理等。曾任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张德根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兼),硕士。
曾任职于北京新财经杂志社、长城证券,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人(兼)等。
李彬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法律部行
政负责人。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合规部行政负责
人等。
孙立强先生:财务负责人,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行政负责人、华夏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曾任职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
B角、财务部B角等。
桂勇先生:首席信息官,学士。兼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科技部行政负责人。曾
任职于深圳市长城光纤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行政负责人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飞先生,硕士。2010年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管理部交易员、现
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华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0日
起任职)、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0日起任职)、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0日起任职)、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
月28日起任职)、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17日起任职)、华夏财富
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3月4日起任职)、华夏现金增值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25年8月25日起任职)、华夏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8月25日起任职)。
历任投资经理:2022年6月29日至2025年8月24日期间,李天颖女士(中信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
3、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范义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投资
经理。
成员:李一梅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孙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曲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市场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刘明宇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柳万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联席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张驰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
化暂估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
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
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
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
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
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
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
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
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
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
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
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
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设立日期:2001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51号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电话:4008058058
联系人:俞淼
2、主要人员情况
宋晓东先生,曾任中国结算基金业务部副总监、总监,现任中国结算副总经理。
朱立元先生,曾任中国结算债券业务部总监,现任基金业务部(资产托管部)总监。
二、托管经营情况
2011年5月,以配合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创新试点为契机,经证监会批准,中国结算
为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提供托管服务。11月8日,中国结算资产托管业务正式上线运营。
2014年3月,中国结算获得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募基金托管牌照。截至2025年6月,中国结算托
管产品共计42只,均为货币型产品。
三、托管人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结算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是中国结算业务风险全面管理的组成部分,包括托管
业务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遵循“健全性、合理性、制衡性、
独立性”原则,实现托管业务内部组织管理及各岗位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遵
循“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则,规范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的管理方法、控
制措施与操作程序等。
中国结算的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制度完善、措施严密,内部控制工作贯穿托管业务各环
节,通过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控制稽核等措施,防范托管
业务风险,保护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四、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产品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托
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产品合同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
并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监管机构。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郑慧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电话:0532-85725062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赵如意
网址:sd.citic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
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电话:020-88834780
传真:020-88836914
联系人:郭杏燕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官网查询销售机构信息。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周莉
电话:(010)50938617
传真:(010)50938907
三、出具变更注册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至20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86(10)85533756
传真:86(10)85185111
联系人:管祎铭
第六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夏现金增值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
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第七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夏现金增值货币市场基金由中信证券现金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中
信证券现金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中信证券现金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中信证券现金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2年6月27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现金管理产品试点并核准设立中信证券现金增值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873号),并于2012年7月30日开始募集,2012年9月
3日成立。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操作指引》,中信证券现金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于2022年4月11日取得中国证监会证
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准予中信证券现金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
部函【2022】648号),并将中信证券现金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变更为“中信证券现金
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自2022年6月29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
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
信证券现金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中信证券现金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变更为华夏现金增值货币市场基金。中信证券现金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变
更注册已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6月12日证监许可〔2025〕1223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2025年7月29日,中信证券现金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信证券现金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
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华夏现金增值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中信证券现金增
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管理人由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现金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华夏现金增值货币市场
基金,即本基金;并进行相关调整。上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自2025年8月25日起,《华夏现金增值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中信证券现
金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八部分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相关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官网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原则上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具体时点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25年8月26日起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当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其当期收益将在分红时结转进行分配;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份额申购采用自动申购方式,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基金指令,将
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设置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预留资金额度内的资金不自动申购基金份额。资
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的设置时间要求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有手动赎回和自动赎回两种方式,自动赎回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时段
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基金指令,将基金
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但需要在当日清算交收的品种无法通过自动赎回基金
份额的方式进行业务操作。除自动赎回方式以外的赎回为手动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运作情况及技术系统准备情况,适时推出手动申购方式。手动
申购方式的推出以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投
资者赎回(T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
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笔或单日申购基金份额上限、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单日的申购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对于前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金额为10,0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份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当投资人部分赎回时,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未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
假设该部分赎回份额在分红日对应的结转收益为5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可以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0.00元,结转收
益将于分红日结转。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适当
调低销售费率,并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本基金出现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
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
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二)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部
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转让持有的基金份额,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资金投资于各类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力争取得相对较高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
(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
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超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其中基金投资于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
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
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如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信用评级下降导致本基
金持仓资产不符合上述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形成对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权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等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
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债权类资产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密切关注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济运
行关键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宏观经济运行及货币财政政策变化跟踪与分析,对未来市场
利率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2)个券选择策略
构建不同券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在综合考虑风险收益
匹配水平及流动性的基础上,投资于各类属债券中价值低估的个券。在保证投资组合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前提下,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投资环境的变化相机调整,尽可能提升组合的收
益。
3、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预期
收益水平、银行存款的期限、债券逆回购的预期收益率来确定现金类资产的配置,并定期对
现金类资产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市场失衡;
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衡。这种失衡将带来一
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研究其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改
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天;
(2)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实施如下
调整:
①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②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
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9)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1
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10)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5%的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对该交易对
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
外;
(11)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
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本基金
投资的同一金融机构的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
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10%;
(12)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5%;
(16)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1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20)本基金投资于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
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
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13)、(14)、(15)、(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低于最高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主体信用评级低于最高级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
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组合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平均剩余期限或平均剩余存
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本基金作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
性的特征。根据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
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体现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
名称,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并按照下列方法每日确认各类金融工具的暂估收益:
(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分红期末按累计收益除
以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期内遇银行存款提前解付的,按调整后利率预提收
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
(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预提收益;
(3)债券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
内平均摊销,每日预提收益。
2、基金管理人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
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计算基金的暂估净收益时,在基金预提收入的基础上扣除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
用。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暂估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
日(含节假日)的暂估净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百
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或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收益支付方式为现金分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为基准,每日计提当日暂估收
益,并在分红日根据实际净收益每季度结转收益,将当期实现的实际收益全部支付。
4、当进行收益支付时,如投资者的实际结转收益为正,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现金
收益支付;如投资者的实际结转收益等于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如投
资者的实际结转收益为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遇投资者剩余基金份
额不足以缩减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内部应急机制替投资者垫付资金保障基金平稳运
行,并保留向该投资者追索相应资金的权利。
5、当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当期收益将在分红时结转进行支付。
6、投资者分红日前解约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将按解约日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
率对该投资人进行收益支付,其实际投资收益与支付收益的差额(损益)由基金资产承担。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
工作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
8、收益支付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收益支付、赎回
基金的相关税负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可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
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每季度支付一次,即以一个季度为分红期,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按照公告分配方案、发起权益登记、
执行权益分派的顺序,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及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与招募说
明书的“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6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若以0.65%/年的管理费率计算的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小于或等于2倍活期存款利率,
基金管理人将调整管理费率为0.3%/年,以降低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为负并引发销售机构
交收透支的风险,直至该类风险消除,基金管理人方可恢复按0.65%/年的费率计提管理费,
上述管理费率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费率调整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并进行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并进行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并进行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照《中信证券现金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相关标准执行。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或
电子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现金管理产品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交易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上一交易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
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交易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
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当日基金的暂估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Ri/7)×365/10000]×100%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i?1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采用
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3、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本次分红期净收益/本次分红期份额累计积数×10000
其中:
投资者份额累计积数=∑本次分红期该投资者每日份额,
本次分红期份额累计积数=∑本次分红期全体投资者份额累计积数。
7
ri )×365/10000]×100%/77日年化收益率(%)=[(?
i?1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分红当日)的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实际7日年化收益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三)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四)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情形;
2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
融工具;
28、本基金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
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
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净值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以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的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能给投资者证券
交易、取款等带来习惯改变。但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基金份额亦不等于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每日暂估收益将根据市场状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
可能为负值,存在亏损的可能性。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险主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基金收益水平随之发
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如市场利率因资金供求
情况出现下调,而央行制定的存款利率没有下调,由于本基金的投资工具是在短期债券市场
上,其收益取决于市场各金融产品的收益率,投资者会面临投资本基金的收益率没有存款利
率高的风险。当市场利率上升时,本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
3、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因债务人、交易对手或持仓金融头寸的发行人未能履约(包括未能按时足额还
本付息、未能按时全面履约等)或信用资质恶化而给基金资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
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8、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中国今后出现物价水平持续上涨,通货膨胀率提高,货币型基金的投资价值会因此
降低。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会密切关注通胀水平,一方面在投资券种选择上考虑通胀因素的
影响,另一方面在投资风险分析上,也会将通胀水平作为考核的参考因素,促使组合投资实
现真实收益。
9、杠杆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组合收益波动,对组合业绩
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率水平,在市场下行或杠杆成本异
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相关投资品种一般情况下具有良好的流动性,但在特
殊情况下,也存在部分投资品种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赎回量较大,可
能会影响本基金的流动性。
此外,本基金对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确保高流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
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大额赎回被迫减仓的个券,若市场流动性弱,变现冲击成本较大,会
造成变现损失,降低资产净值。例如,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基金可能保留大量的现金,
而现金的投资收益最低,从而造成基金当期收益下降;又或投资定期存款时,如果基金提前
支取将可能不能获取定期利息,从而导致基金当期收益下降等风险。
上述在日常运作中,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交易活跃程度和价格的
连续性等情况,控制投资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集中度,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
以满足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
回基金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征收强制赎回费、暂停基
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
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
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
险。
2、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但在估值过程中发生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本基金可能暂停接受申
购申请。
本基金的估值过程中,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
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
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由此,本基金面临基金资
产净值波动的风险,或者本基金终止的风险。
3、本基金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
4、特殊交易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申购为自动申购,赎回有手动赎回及自动赎回。其中,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
动生成申购基金指令,将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基金份额,自动赎回是指投资者在
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基金指令,
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本基金申购、赎回方式可能给投资者证券交易、
取款等带来习惯改变。正常情况下基金T日申购份额T+1日可赎回,T日赎回资金T日可用于
证券交易,T+1日可提取。
在本基金尚未开通手动申购前仅接受自动申购,该种情形下可能存在投资者资金账户可
用资金自动申购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导致投资者资金无法及时取出的风险。投资者如需取款,
可于技术系统要求的时间内根据系统规则提前设置(或调整)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资金
账户预留资金额度不自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在手动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并于基金管
理人支付赎回款项后才能取款。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的设置时间要求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
告为准。
在产品规模控制、投资者申购金额限制等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高于投资者资金账户
预留资金额度的资金部分无法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情形。
此外,需要在当日清算交收的品种无法通过自动赎回基金份额的方式进行业务操作。
投资者需正确理解每种申购、赎回方式,并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自己的申购、赎回
方式,若投资者不能正确理解和选择申购、赎回方式,则可能导致资金无法正常使用的风险。
5、收益分配的风险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为基准,每日计提当日暂估收益,
并在分红日根据实际净收益每季度结转收益,将当期实现的实际收益全部支付。本基金收益
每季度支付一次,而非每日进行收益支付,当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其当期收益
将在分红时结转进行支付,因此存在投资者赎回时不能及时获得收益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为现金红利,但因自动申购功能的设置,可能存在投资者
已获得的现金分红在本基金的开放日自动申购成为基金份额。
特别的,投资者分红日前解约情形下,将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分红日对该投资者进行
收益支付(如有),因此,基金管理人将按解约日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该投资
人进行收益支付,其实际投资收益与支付收益的差额(损益)由基金资产承担。因此,可能
存在因投资者解约导致其收益下降或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下降的风险。
6、银行存款分红期内提前解付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分红期内遇银行存款提前解付的,
按调整后利率预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当投资者集中赎回本基金或遇市场
极端情况时,可能通过解付方式将银行存款提前变现,因此,可能存在因提前解付导致银行
存款利息收入下降的风险。
7、应急机制相关风险
当进行收益支付时,如投资者的实际结转收益为负,则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
减相应的基金份额,遇投资者剩余基金份额不足以缩减的情形,需要基金管理人采取应急机
制替投资者垫付资金以保证投资者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保障基金平稳运行,投资者同意并
认可基金管理人代其垫付资金的行为,基金管理人保留向该投资者追索相应资金的权利,有
权在不通知投资者且未取得投资者同意的前提下,自行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扣减投资者资
金账户余额等方式来受偿。
8、投资者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订基金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在基金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
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数据传输失败甚至损坏或丢失等,导致电子基金合同无法
及时签订或提交失败等风险,从而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签约、解约,其申购、赎回权限无法
及时开通或关闭,并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或取现需求。
《电子签名约定书》签订后,若投资者凭密码进行交易,投资者通过密码登陆后所有操
作均将视同本人行为,如投资者设置密码过于简单或不慎泄露,可能导致他人在未经授权的
情况下操作投资者账户,给投资者造成潜在损失。
9、管理费调整的风险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0.65%/年,若以0.65%/年的管理费率计算的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小
于或等于2倍活期存款利率,基金管理人将调整管理费率为0.3%/年,以降低每万份基金暂估
净收益为负并引发销售机构交收透支的风险,直至该类风险消除,基金管理人方可恢复按
0.65%/年的费率计提管理费,上述管理费率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可能存
在管理费率在下调为0.3%/年后,经基金管理人判断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为负并引发销售
机构交收透支的风险已消除而恢复按0.65%/年的费率计提管理费,进而影响投资者收益。
五、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
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
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4、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描述不同于产品风险等级、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之间的产
品风险等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风险收益特征描述不等同于本基金的风险等级,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
特征的描述是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而本基金的风险等级是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基金的相关
要素信息、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和程度等、运用自身所使用的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确定并各
自披露的。
此外,由于基金管理人与外部销售机构之间以及不同的销售机构之间采用的产品风险等
级划分方法均可能存在不同,因此基金管理人与各外部销售机构各自确定的本基金风险等级
均可能存在不同,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推介本基金时,所依据的
本基金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投资人在购买本基
金时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信息,按照要求完成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选择产品风险
等级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进行购买。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至少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二)电子邮件及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准确的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将不定期
通过邮件、短信形式获得市场资讯、产品信息、公司动态等服务提示。
(三)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热点问题、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
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四)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APP、微信公众号、微官网等渠道获得在线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
2、自助服务
在线客服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查询最新热
点问题、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3、人工服务
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
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
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五)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
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信证券现金增值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为华夏现金增
值货币市场基金的批复。
2、《华夏现金增值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现金增值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
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
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成立时间:2001年3月30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251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
暂估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20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至少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四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五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100年
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成立时间:2001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投资于前款第(4)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
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发
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如主体信用评级或债
项信用评级下降导致本基金持仓资产不符合上述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外;
(4)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低于最高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主体信用评级低于最高级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
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3、基金投资的逆回购交易对手管理及质押品管理按照下述要求进行监督:
(1)对不同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根据交易对手和质押品资质审慎确定质押
率水平,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
(2)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5%的交易对手,管理人对该交易对手及
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
外;
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述比例:
(1)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240天;
(2)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实施如下
调整:
①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②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
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9)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
1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10)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5%的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对该交易
对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
易除外;
(11)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
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本
基金投资的同一金融机构的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
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10%;
(12)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16)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1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0)本基金投资于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
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发行人同时有两
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13)、(14)、(15)、(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对本托管协议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
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
性。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
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
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基金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与存款银
行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明确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立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
划拨、文件交换与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就
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与存款银行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明确相关资金金额、存款利率、结息
方式等内容,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
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5、本基金选择存款银行进行账户开立前,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基金托
管人同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并反馈意见。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回函同意后,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在相应存款银行开立账户。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更新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名单及存款账户名单,并通过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名
单。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范围的规
定发生调整,或者市场环境、存款银行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协商调整已开展银行存款业务的存款银行范围。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
(三)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有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应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基金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
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相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财产在预定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向相关方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
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其托管业务系统中开立基金托管专户,用于记录本基金
资金余额、收付明细及利息等货币收支活动。该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基
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托管人应在有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资格及证券资金结算资格的商业银行以本
基金名义为托管业务单独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的存放与收付。专用资金账
户的托管资金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金严格分开。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须通过该专用资金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人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1、因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存款银行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与本基金名
称保持一致,用于本基金投资资金的存放。该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刻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办理该
账户的资金划拨。基金托管人应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事宜。
2、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需
要,除此以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对于已被银行转为久悬户、长期不动户的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存款银行不属于
核心存款银行名单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存款银行范围的本基金专用存款
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依据业务实际需求办理销户等。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结算备付金账户管理、清算交收等相关事宜遵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为基金办理银行间市场的债券结算业务。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相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清所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
以邮件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重大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暂估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是按季支付的,7日年化暂
估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暂估净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
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
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二)保管责任、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并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三)交接时间和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后5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地区、中国澳门地
区和中国台湾省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存在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