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方红季鑫9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红季鑫9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5年8月26日(含)起调整东方红季鑫90天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
原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0%+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20%
调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新综合全价(1-3年)指数收益率×80%+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20%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位置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80%+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
率×20%。
其中,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编制,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
包括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具有
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新综合全价(1-3年)指数
收益率×80%+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税后收益率×20%。
其中,中债新综合全价(1-3年)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
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
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短期债券市场的
总体走势。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因业绩比较基准调整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修改。本次修改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25年8月26日起(含)生效。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公司将在规定媒介上披露更新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808,公司网址:www.dfham.com。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业务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