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宝盈祥庆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9个月持有混合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5-08-27 11:05:18

宝盈祥庆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9个月持有混合A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5年8月23日

送出日期:2025年8月2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宝盈祥庆9个月持有混合 基金代码 011736

下属基金简称 宝盈祥庆9个月持有混合A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11736

基金管理人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8月3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其他开放式 开放频率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9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该基金份额;自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该基金份额。

基金经理 吕姝仪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1年8月20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12年7月1日

基金经理 蔡丹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3年6月10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10年7月19日

注:《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

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

程序。

根据2025年8月23日披露的《宝盈祥庆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邓栋

自2025年8月23日起不再担任宝盈祥庆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可以阅读《宝盈祥庆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把握债券、股票市场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5%,其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和股指期货投资策略等。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汇率风险和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认购费 M 0.60%

1,000,000≤M<2,000,000 0.40%

2,000,000≤M<5,000,000 0.20%

M≥5,000,000 1,000元/笔

申购费 (前收费) M 0.80%

1,000,000≤M<2,000,000 0.50%

2,000,000≤M<5,000,000 0.30%

M≥5,000,000 1,000元/笔

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费用由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认购/申购A类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1.0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20%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 18,000.00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00元 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用 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

注:本基金证券交易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其中,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

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金额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

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宝盈祥庆9个月持有混合A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持有期间 1.37%

注:基金运作综合费用包含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其中,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

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的风险、合规风险、人员流失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国债期货投资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其他

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特殊运作方式的相关风险、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存托凭证

投资风险、基金合同终止风险等。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

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yfunds.com);投资者也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300)咨询有关信息。

1、宝盈祥庆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宝盈祥庆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宝盈祥庆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5、基金份额净值

6、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7、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1、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