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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加科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2025-08-29 07:49:25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加科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加科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中加科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08月29

日起,对旗下中加科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调整债项评

级的部分规则,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中加科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内容。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

1、在《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投资”章节中修改条款:将“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采用主体评级”修改为“无债项评级的以及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采用主体评级,对于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均没有的信用债,基金管理人需结

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断结果为准”。

2、根据法律法规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等修订了《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相关内容。

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公告附表:《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

照表。

二、其他相关提示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本次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

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部分条款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其他修订事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亦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就上述调整事项,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5年08月29

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一并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投资者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者可以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bbns.com)或拨打客户服务

电话(400-00-95526)咨询有关事宜。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在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文件,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08月29日

附件:《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法定代表人:夏英(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二、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法定代表人:杨琳(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二、基金托管人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3、债券投资策略(4)信用债投资策略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为AA+(含)及以上,除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债采用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采用主体评级,本基金投资信用债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三、投资策略3、债券投资策略(4)信用债投资策略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为AA+(含)及以上,除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债采用债项评级,无债项评级的以及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采用主体评级,对于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均没有的信用债,基金管理人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断结果为准。本基金投资信用债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财产 三、估值依据及原则1、估值依据估值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三、估值依据及原则1、估值依据估值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估值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公告[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基协发[2014]24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公告[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基协发〔2022〕566号《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此外,《基金合同》中的部分内容做了加粗的格式调整,不涉及内容调整,

具体请见合同正文。

(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夏英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杨琳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四)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1.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流动性受限资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流动性受限资产的释义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产的释义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一)档案保存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