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财通资管消费升级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好地契合基金实际投资情况,
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业绩表现,根据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和《财通资管消费升级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25年8月29日
起调整财通资管消费升级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
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原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债综合指数收
益率×25%;
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75%+中
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25%。
(二)基金合同修订内容
本次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该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修订事项已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根据上述调整方案,
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相应修订,并将按规定更新《财通资
管消费升级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相关文件。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对照表。
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ctzg.com)或拨打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400-116-7888)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9日
附件:《财通资管消费升级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表述 修改后表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7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5%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编 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因此,沪深300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范围广,适合作为最具一般性的业绩比较基准。因此,中债综合指数是衡量本基金债券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75%+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25%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由中证800指数中的主要消费和可选消费行业公司股票组成样本股,反映沪深A股中消费行业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对消费行业股票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因此,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中债综合指数(全价)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范围广,适合作为最具一般性的业绩比较基准。因此,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是衡量本基金债券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