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5年9月18日
公告日期:2025年9月15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3
二、基金概览............................................................4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9
六、基金合同摘要.......................................................15
七、基金财务状况.......................................................16
八、基金投资组合.......................................................18
九、重大事项揭示.......................................................21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22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23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24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25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26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联安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
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
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
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
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25年8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上
的《国联安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其后续更新。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国联安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证券简称:A500低波,扩位简称:A500红利ETF。
3、基金代码:560570。
4、基金运作方式和基金类型: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5、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6、2025年9月11日基金份额总额:1,246,541,221.00份。
7、2025年9月11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1元。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246,541,221.00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9月18日。
11、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推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5、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若本基金有新增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5]1576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9月5日公开发售。其中,网下
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9月5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5年8
月25日至2025年9月5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认购直销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
(2)网下现金认购代理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网上现金认购代理机构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
理。
8、基金募集情况
验资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25年9月10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2,116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元) 1,246,391,000.00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元) 152,852.87
募集份额(单位:份) 有效认购份额 1,246,391,000.00
利息结转的份额 150,221.00
合计 1,246,541,221.00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2025年9月10日
注:(1)《基金合同》生效前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及其他费用从基金
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用基金财产支付。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
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3)我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
(4)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二)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5】21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9月1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证券简称:A500低波,扩位简称:A500红利ETF。
5、基金代码:560570。
投资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
易。
6、本基金管理人自2025年9月18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
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方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246,541,221.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
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5年9月11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116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为589,102.66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5年9月11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本基金总份额1,246,541,221.00份。其中,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233,146,221.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8.93%;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3,395,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1.07%%。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25年9月11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编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 1,150,146,055.00 92.27%
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00.00 2.01%
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0 1.60%
4 长江金色交响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0,222.00 0.80%
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0,222.00 0.80%
6 上海旭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原旭诺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000,000.00 0.40%
7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企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999,861.00 0.40%
8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999,861.00 0.40%
9 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传烽火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000,000.00 0.24%
10 宋瑞珍 1,000,000.00 0.08%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
息编制。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3、总经理:唐华
4、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6、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36030A
8、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同意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考核
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建立了完善的内控体系,实行投资分析、决策和操
作、核算相分离的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由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
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组成,对基
金重大投资进行决策、监控及事后分析;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
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监控防线,公司督
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
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11、人员情况
截至2025年8月31日,公司正式员工178人,其中71.91%(128人)的员工具有
硕士及以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李华
咨询电话:400-700-0365
13、本基金基金经理
章椹元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基金经
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9年5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量化
投资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2020年5月起担任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8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和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1年2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5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起兼任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0月起兼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1月起兼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2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
4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消费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1
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12月起兼任国
联安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
6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A5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8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9月
起兼任国联安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欣先生,硕士研究生。2003年10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
品开发部经理助理、债券投资助理、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等职。2010年4月起
担任国联安中证A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10月由国联安中证10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的基金经理;2010年5月至2012年9月兼任国联
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11月起兼任上证大宗商
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上
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6月
至2017年3月兼任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8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
2023年1月兼任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8年
3月至2019年7月兼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5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9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1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2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证
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5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
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
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起兼
任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5月起兼
任国联安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3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3年4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消费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4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9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21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招商证券是具有百年历史的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传承了招商局集团
长期积淀的创新精神、市场化管理理念、国际化运营模式及稳健经营的风格,经
过三十余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招商证券
具有稳定持续的盈利能力、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全面专业的服务能力。拥
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在国内设有259家证券营业部,拥有5家一级全资子公司
——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以香港公司为国际化平台,在英国、新加坡、韩国设
立子公司,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招商证券致力于
“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最佳投资银行”,将以卓越
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长,推动证券行业进步,立志打造产品丰富、服务一
流、能力突出、品牌卓越的国际化金融机构,成为客户信赖、社会尊重、股东满
意、员工自豪的优秀企业。
2、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多人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经验,以及大型IT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
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100%,高级管理人员均拥有
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开
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
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除此之外,
招商证券于2014年1月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成为业内首批可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券商之一,
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截至2025年1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66只公募
基金。
4、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
经营理念。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
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
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
运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
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最高风险决策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公司全面
风险管理制度、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及各类风险限额指标,全面审议公司
的风险管理情况。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及稽核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稽核人员,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
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健全、
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
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有独立的托管业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
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
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3081853
联系人:程思瑜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四)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人:石静筠
电话:021-22284283
传真:021-22280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石静筠、骆文慧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25年9月11日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国联安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5年9月11日资产负债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 产 本期末 2025年9月11日
资 产:
货币资金 1,246,640,806.07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其中:股票投资 -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
其他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清算款 -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1,246,640,806.07
负债和净资产 本期末 2025年9月11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1,953.61
应付托管费 1,707.66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投资顾问费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3,362.84
负债合计 17,024.11
净资产:
实收基金 1,246,541,221.00
其他综合收益 -
未分配利润 82,560.96
净资产合计 1,246,623,781.96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1,246,640,806.07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25年9月1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46,640,806.07 100.00
8 其他各项资产 - -
9 合计 1,246,640,806.07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指数投资股票。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指数投资股票。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
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指数投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其他资产。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积极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
九、重大事项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
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
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承诺: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联安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联安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本基金已符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规定的上市要求,推
荐其上市。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联安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国联安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三)《国联安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四)《国联安中证A5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
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设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联系电话:(021)38992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向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21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
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
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9)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以下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1)本基金可每月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
配利润进行评价,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
酬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0元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累计报
酬率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
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每月进行1次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对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
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科
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央行
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
凭证)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
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
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因未平
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
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
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11)、(12)、(13)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或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第(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
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
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
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机构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