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
称“本基金”)根据2025年7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关于准予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474号)注册并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QDII基金、
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
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证券(包括股票和ETF)、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
资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
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商品基
金(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QD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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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
比例中枢为20%,该比例可上浮不超过5%,下浮不超过10%,即本基金权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10%-25%。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
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
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为目标风险系列FOF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稳
健的基金。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
金不保本保收益,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
年的最短持有期限,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一年,在最
短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请投
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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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港股通业务
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
易的风险)、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
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
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
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其他境外市场的风险等。本基金投
资港股的具体风险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
制相关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9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1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5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5
第十六部分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72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75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7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7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9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6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2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4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25
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
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
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及《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
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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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严选
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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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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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
持有期限。即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
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
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37、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实际不
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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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
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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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
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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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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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
层
法定代表人:于泳
设立日期:2013年10月29日
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耿馨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文核准设
立。基金管理人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85.03%;National
Mutual Funds Management Ltd(.国家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4.9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泳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总裁、董事,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
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
书记、党委委员、副总裁、总裁助理,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副总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保险部总经理助理等。
高嵩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
心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
理,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基础设施事业部厦门分部经理等。
鄂华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
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书记、副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副
总经理等。
叶蕾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执
行董事、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
处长、澳大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等。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中
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龙江元盛和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会计学院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北
京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主任,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智慧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等。
罗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
授、博士生导师,《经济评论》副主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博士后,武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等。
2、高级管理人员
鄂华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王东旭先生,副总经理,法学学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事部处长,中
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中国人寿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工会工作部主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现任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王文英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经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财务负责人。
韩占锋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境内基金资产
核算组主管,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国
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张琦先生,股票投资总监,硕士。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
金经理助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及
基金经理。
王福新先生,总经理助理,博士后。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教师、大公国际资信
评估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
站研究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高级主管、投资管理部评估分
析处经理、人民币投资管理处高级经理、委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现任国寿
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岳海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自2009年以来,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主监管员,中国工商银行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总行资产
管理中心资本市场部负责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金融投资部总经
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20年7月加入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3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3、本基金基金经理
龙南质女士,硕士,CFA。2011年7月至2013年11月就职于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助理。2013年11月加入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宏观策略研究员,2019年3月担任投资经理。2021年9月1日起
任国寿安保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2022年8月起任国寿安保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鄂华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王晓曲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研究部总经理。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桑迎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兼货币投资二级
部总经理。
王录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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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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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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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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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
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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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
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
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
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
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
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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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
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
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
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
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
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
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
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
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
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
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
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
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
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
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
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
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
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
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
告。
(5)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管理部和监察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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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合规管理部进行合
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合规管理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
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合规管理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合规建
议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合规方面的培训。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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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十五号鑫茂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时间:1988年7月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9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发展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63号
联系人:倪彤欣
联系电话:(010)65169618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217.9亿元。
三十余年来,广发银行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
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广发银行总资产3.64万亿元、总负债3.35万亿
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92.37亿元、净利润152.84亿元。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
门,内设客户营销处、保险与期货业务处、增值与外包业务处、业务运行处、内
控与综合管理处,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
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田卫来先生,经济学学士,经济师,具有二十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综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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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公司信贷等领域均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2013年4月加入广发银
行,先后担任支行行长、分行公司金融部总经理、总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2023
年7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临时负责部
门工作。
胡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从事银行资管业务管理工作十八年,资管行业经
验丰富。曾任头部大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中心总经理、机构理财部副总裁,
私募股权公司高管,大型股份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历任支行副行长、行长,二级分
行副行长等职务。2019年加入广发银行,2021年1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
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安琦瑜先生,工学硕士,国际内审师,从事保险资管业务十四年,具有基金、
期货和会计从业资格。曾任国寿资管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助理、普华永道和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25年4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
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原银监会核准
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托管资产规模41,964.27亿元,其中托管74只证券投
资基金,规模4,567.72亿元。广发银行建立了一只优秀、专业的托管业务团队,
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的领先地位。目前,广发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完
善的产品线,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
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托管、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信托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QDII托管、交易资金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中介资金托管等,能
为托管产品提供全面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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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
运营部门,专设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和托管系统。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
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
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完善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
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资产托管业务基金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风格等情况进行
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
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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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着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
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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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法定代表人:于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网址:
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
售本基金。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10、11、12层
法定代表人:于泳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966
联系人:干晓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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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联系人:蔡晓慧
经办注册会计师:蔡晓慧、柴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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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7月11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严选稳健
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1474号)注册进行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
年的最短持有期限,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一年,在最
短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
额申购确认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
3、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1、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3、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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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4、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
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
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三、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至2025年10月24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
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的,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
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认
购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单笔追加不得低于1元(含
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
账户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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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金
额的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4、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T+2日到销售机构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
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和前端收费模式。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元) 认购费率
M<100万 0.50%
100万≤M<300万 0.30%
300万≤M<500万 0.1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认购金额。
(2)本基金的认购费由基金份额认购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投资者在认购期之内多次认购的,需按单一交易账户认购期累计认购
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4)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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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中列支。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50%,假设该笔认
购产生利息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50%)=9,950.25元
认购费用=10,000-9,950.25=49.75元
认购份额=(9,950.25+3)/1.00=9,953.25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50%,假设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3元,则其可得到9,953.25份的认购份额。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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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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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年度对日(如不存在该年度对日或该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含)
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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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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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机构在T+3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单
笔追加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
分不设金额级差;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基金份额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均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含申购费),
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
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一次全
部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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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4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多次申购的,需按单一交易账户当日累计申购金额对应的
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在
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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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6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137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申购份额=9,940.36/1.1370=8,742.62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6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370元,则其可得到8,742.62份的申购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超过一年,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060=11,06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超过一年,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06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
并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港股通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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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适合本基金投资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
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
的基金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上限、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
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
形。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9、10项之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9、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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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港股通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延期办理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对价时。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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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20%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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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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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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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定量与定性相
结合的方法精选不同资产类别中的优质基金,结合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市场环
境合理配置权重,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QDII基金、
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
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证券(包括股票和ETF)、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
资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
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商品基
金(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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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中枢为20%,该比例可上浮不超过5%,下浮不超过10%,即本基金权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10%-25%。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
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
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基金投资策略、风险管理策略、股
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等。本基金属于目标风险策略基金,目标风险水平为稳
健,基金管理人根据该风险偏好设定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并在一定范围内
动态调整以维持基金相对恒定的风险水平,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精选基金品
种,控制基金下行风险,力争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1)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SAA)
本基金的战略资产配置将结合风险预算策略与MVLPS五因素模型来确定。
1)风险预算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整体的目标风险(目标波动率、最大回撤等),确定各大类资
产的风险预算,通过风险预算得到各类资产的基础配置比例范围,当组合的实际
风险偏离风险目标时,通过调整权益类资产的风险暴露进行管理,以符合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
2)MVLPS五因素模型
MVLPS五因素模型是从基本面、估值、流动性、政策和市场情绪五个方面
对资产类别进行打分,根据打分结果确定大类资产的相对强弱关系,进而对战略
性资产配置结果进行调整。
基本面是影响资产配置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在综合打分中占据的权重最大。
本基金重点考察全球经济发展状况、国际间贸易和资本流动、国际间贸易壁垒和
文化差异等定性因素和中国劳动力分布、GDP、CPI、PPI、投资、消费、进出口、
货币流动性状况、利率、汇率等定量因素,结合投资时钟的分析框架,评估宏观
基本面变化趋势及对固定收益投资品和权益类投资品的影响,识别经济周期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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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转折点,从而及时转换资产,做出适当的资产配置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估值因素主要从风险溢价、历史估值分位数等方面,横向和纵向综合评价各
类资产当前的估值水平,进而优选更具估值优势的大类资产。
流动性因素主要是考察宏观流动性变动以及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子类资产
的流动性变化情况。
政策因素方面主要关注政府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变动趋势,评
估其对各行业领域及资本市场的影响;关注资本市场制度和政策的变动趋势,评
估其对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影响。
市场情绪因素主要是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考察市场情绪的变动及其对资
产价格的影响。
(2)战术性资产配置策略(TAA)
在确定本基金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短期市场环境
的变化,通过择时及类别配置等方式调节各类资产之间的分配比例,优化管理短
期的投资收益与风险,其中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可依据基准上浮不超过5%、下
浮不超过10%。
战术配置策略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轮动策略和风格轮动策略。
1)行业轮动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周期分析,对不同行业进行跟踪分析,同时辅
以对积极型行业和防御型行业轮动特点的趋势研究,形成行业配置的策略框架。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跟踪行业超额收益的趋势状态,对均衡的行业权重进行调节,
使得组合达到最优的风险收益比。在确定重点投资行业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考
量基金的流动性、跟踪误差、信息比以及基金费用等指标,精选相关行业ETF
及行业指数基金进行投资。
2)风格轮动策略
本基金从选股风格上来看可分为成长型、价值型和均衡型,从市值风格上来
看可分为大盘、中盘和小盘。本基金将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对不同风格的基金品种
进行研究和跟踪分析,形成风格配置的策略框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不同风
格基金的超额收益情况,对组合的风格暴露程度进行调节,使得组合达到最优的
风险收益比。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考量基金的收益率、风险调整后收益、波动率、
回撤管理、信息比、夏普比、流动性、跟踪误差以及基金费用等指标,精选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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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且稳定的基金进行投资。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基金精选,形成多级基金
池,进而确定投资标的。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筛选基金公司
对于基金公司的筛选,本基金将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对基金公司调研
以及其他形式的沟通获取到的信息进行定性分析。定性和定量分析指标包括基金
公司整体实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基金公司的整体实力包括基金公司的成立时间、资产管理规模、股东结构和
管理层、公司文化、基金产品线分布、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等;
基金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投资理念、基金投资决策机制、投资团队的稳
定性、投资人员的从业经历、基金产品的过往业绩等;
基金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包括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危机处
理机制等。
(2)筛选基金经理及其管理标的
基金品种选择侧重以人为本,以基金经理为考察的重点。将基金经理历史管
理的基金进行连贯加权,获得基金经理个人净值曲线。
基金品种核心池的构建基于基金经理的选股能力、择时能力、风控能力等多
维度指标,以模型计量,计算综合得分,形成不同风格下的核心基金池。对于核
心基金池中的标的,研究员需要进行包含并不限于以下的工作:①基金业绩定期
跟踪分析;②每季度、年度结束后完成基金跟踪报告;③基金出现净值或收益率
异常波动情况的,相关研究员应当在与该基金公司及时沟通后,对该情况做分析
说明。
具体而言,权益类基金投资策略如下:
权益类基金主要分为被动型基金和主动型基金,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投资回报
的稳定性、持续性与成长性,结合市场的风格和结构特征,通过精细化风险管理
和组合优化技术,实现被动型与主动型基金的均衡配置,从而实现风险调整后收
益的最大化。
被动型基金的评价体系,主要依据指数风格特征、偏离程度、增强效果和各
项费率等指标。基于投资时钟的风格、行业轮动特性是选择指数标的的重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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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
主动型基金的评价体系,包括中长期核心基金精选方法、短期量化指标方法
等。
1)中长期核心基金精选方法
在对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品种风险管理指标的约束下,精选中长期的核心基
金。基于中长期的基金经理的历史业绩,持续、系统分析基金经理和基金品种超
越市场的能力和稳定性。根据实践检验,不断调整、优化指标体系。
2)短期量化指标方法
主动型基金的收益可以分解为各项风险因子的Beta收益以及基金经理创造
的Alpha收益。针对市场、市值和动量等因子做回归分析,计算基金在不同因子
上的暴露,筛选Alpha值和Alpha值稳定性较高的基金,同时随不同市场环境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整体风格偏好,获取风格轮动收益。
投资者普遍对动量、波动率、估值和市值因子比较敏感,应用多因子模型对
基金定期报告的持仓进行分析。基于持仓数据应用横截面回归模型,分析基金经
理的投资风格,同时结合历史记录监测投资风格的一致性,为筛选基金投资提供
依据。
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策略如下:
固定收益类基金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将采用“自上
而下”的投资策略,对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并在此框架下进行
具有针对性的基金类型和基金品种选择。
在投资时钟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
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以及结构调整因素对固定收益投资市场的影
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
属配置策略,力争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债券基金产品特征、基金管理人的整体债券投资管理能
力、基金经理团队的债券投资管理能力,过往业绩、红利分配等因素,通过定性
和定量的细致研究,在基金投资备选库中精选优秀品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运
用多种灵活策略,充分利用市场机会,不断积累投资收益。合理进行期限安排,
保持组合较好的流动性,满足投资者对产品的流动性需求,平滑组合规模变动对
投资策略实施的影响。密切关注基金投资备选库中的基金,以实地调研、访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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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变动情况以及基金的投资组合、基
金经理的投资策略的改变,结合宏观经济及市场情绪,积极主动对投资组合进行
动态监控和调整。
3、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采用较为稳健的风险管理方法,在严格控制风险资产的最高比例同
时,通过动态跟踪权益、固定收益、货币、商品等多类资产的持仓比例做固定时
间以及固定比例的再平衡管理,平抑组合单一资产的波动。同时,本基金还将采
用风险预警的方式控制组合的回撤,当基金资产从任意时间点出现的最大回撤超
过设定的风险阈值时,管理人将严格降低风险资产的比例到较低水平,直到风险
指标修复之后再平衡到SAA的中枢配置结构。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方法,通过定量与定性相
结合的分析方法,筛选出估值合理、基本面良好且具有良好成长性的股票进行投
资。定量分析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本基金主要从盈利能力、
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定性分析从持续成长性、市场前景以及
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的精选。
5、港股通标的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
(包括股票和ETF)。本基金将自下而上精选具有健康的商业模式、领先的行业
竞争优势、良好的公司治理、广阔的发展空间、估值合理的港股通标的证券及行
业纳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6、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较
好的国债、央行票据等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证券市场变化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变化,
结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7、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含权债券品种,该类债券赋予债券
投资者某种期权,比普通债券投资更加灵活。本基金将综合研究此类含权债券的
债券价值和权益价值,债券价值方面综合考虑票面利率、久期、信用资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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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财务状况及公司治理等因素;权益价值方面仔细开展对含权债券所对应个股
的价值分析,包括估值水平、盈利能力及未来盈利预期,此外还需结合对含权条
款的研究综合判断内含期权的价值。本基金力争在市场低估该类债券价值时买入
并持有,以期在未来获取超额收益。
8、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
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
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
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10、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基金资产配置策略,针对公募REITs的底层基础资产所
属的行业周期(供需结构、运营收入和资产价格波动等)、以及其他可比投资资
产项目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来判断公募REITs持有基础资产项目当前的投资价
值以及未来的发展空间,同时结合公募REITs流动性及估值等因素,研究并精
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
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也可以选择不投资公募
REITs。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15%+恒生指数收益率×5%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其样
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央行票据
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
势。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表征A股市场走势的权威
指数。该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
成份股指数。其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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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
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
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
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
投资策略,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
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为目标风险系列FOF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稳
健的基金。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
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QDII基金、香港互
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商品基金(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15%;
(3)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的比例中枢为20%,该比例可上浮不超过5%,下浮不超过10%,即本基金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10%-25%,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
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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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
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7)本基金不得持有分级基金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以外,被投资基
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
本基金投资于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
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
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
资基金)(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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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以不受
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项、第(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第(4)项、第(5)项、第(6)项、第
(7)项、第(16)项、第(20)项及第(21)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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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
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的处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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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或其他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保护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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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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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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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当前
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3)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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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股票、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
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
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
调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估值
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上市基金估值
1)ETF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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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
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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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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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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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将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在T+3
日内公告。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1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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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
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依据《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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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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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
身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剩余部分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
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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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
身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剩余部分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
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应当通
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
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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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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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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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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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3
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规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的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投资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十五)投资于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六)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
持有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所持有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表决意见。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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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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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持有基金的相关情况
本基金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所持有基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该基金的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交易及持有基金
产生的费用情况、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
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等。
二、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
1、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种类
(1)本基金申购其他基金的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其他基金的赎回费;
(3)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管理费;
(5)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托管费;
(6)本基金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7)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持有基金的《基金合同》的
约定,在所持有的基金的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的具体费用种类、费率标准、计算规则及保留位
数等事项,以所交易及持有的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等文
件为准。
2、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的计算方法说明
(1)本基金申购其他基金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1)本基金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ETF除外),应当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申购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
算方法应遵循被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本基金赎回其他基金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1)本基金赎回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ETF除外)不收取赎回
费(按照相关法规、所持有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
赎回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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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赎回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
算方法应遵循被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3)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1)本基金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ETF除外),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得收取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持有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产生的销售服务费按照被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约定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管理费
1)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管理费(包括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以及非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按照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从被投资基金
基金资产中提取,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
理费。
(5)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托管费
1)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托管费(包括本基金托管人托管以及非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的托管费)按照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从被投资基金
基金资产中提取,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
管费。
(6)本基金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按相关交易所和证券经
纪公司的规则和费率标准处理,从本基金财产中列支。
(7)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持有基金的《基金合同》的
约定,可以在所持有的基金的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按照实际支出列入或摊入当
期费用,由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承担。
(8)所持基金产生的费用的调整
如果本基金所持的基金收取的相关基金费用发生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对基金中基金支付所持基金相关基金费用的规则发生变更的,即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本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发生的重大事件
本基金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所持有的其他基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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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等情况。
四、投资于关联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中披露相关基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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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
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
管理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
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
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等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
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
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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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
金不保本保收益,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
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和其他风险。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场风
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
而操作风险可以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以管理。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波动也可
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其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在利率波动时,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
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
本基金将面临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也
属于信用风险。
4、再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面临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
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
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招募说明
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投资时严格遵守投
资限制分散投资,在相对稳定的长期配置中枢上动态调整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
资产的配置比例,通过基金优选体系对不同资产匹配最优的基金品种构建投资组
合,并根据组合的流动性需求确定不同的基金配置比例。目前公募基金的市场容
量较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此外,本基金采
用较为稳健的风险管理方法,将有效管理极端市场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因此,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合规管理
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
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
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
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
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a)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
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
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
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c)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
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
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d)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
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
统故障等风险。
7、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8、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
资产最终实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按
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
情况。
9、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
金,将面临基金投资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致力于满足投资者的养老资金理财需求,但养老目
标基金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非保本产品,存在
投资者承担亏损的可能性。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
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
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
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
比例中枢为20%,该比例可上浮不超过5%,下浮不超过10%,即本基金权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10%-25%。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
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
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
年的最短持有期限,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一年,在最
短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由于本基金所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本基金资产净值;或者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
金份额或适合本基金投资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
停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或其他可能对本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本基金可能拒绝或暂停申购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
将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
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但
如果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申购非自身管理的基金的,将会承担本
基金以及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基金份额的相关费用,本基金对上述费用的支付将
对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本基金投
资流动受限基金将面临所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可能在本基金需要变现资
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无法卖出所持有的流通受限基金,由此可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QDII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QDII基金所面临的海外市场
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会计核算风险及税务风险等
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商品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商品基金可能面临的商品价格波
动风险、投资商品期货合约的风险、盯市风险等商品投资风险。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
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
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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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
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
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这类证券的风险主要与资产质
量有关,比如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高低、债务人行使抵消权可能性的高低,资产
收益受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的影响程度,资产收益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的相关
性等。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受上述因素的影响程度低,则资产风险小,反之则风险
高。
(4)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
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或损失。
(5)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因此本基金面临自动终止的风险。
10、投资港股的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
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
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
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
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汇率风险。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
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
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
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3)境外市场的风险。
①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
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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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
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②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
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b)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
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c)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
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
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
出,但不得买入,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
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
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
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e)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
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
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11、投资公募REITs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公募REITs,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
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公募REITs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
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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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REITs以获取
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
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
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
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公募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公募REITs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
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
引起公募REITs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
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
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
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可直
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
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4)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REITs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等原因导致基金停牌,在停牌期间存
在不能买卖基金的风险。此外,公募REITs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
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5)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
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
与基金收益。
(6)公募REITs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
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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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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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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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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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
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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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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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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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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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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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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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和规则等;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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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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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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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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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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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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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
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本基金基
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
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
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且相关基
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
不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且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仅
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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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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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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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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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2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于泳
成立时间:2013年10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30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鑫茂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日期:1988年7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292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9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
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
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业务;离岸金融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监会
等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QDII基金、
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
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证券(包括股票和ETF)、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
资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
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商品基
金(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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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
比例中枢为20%,该比例可上浮不超过5%,下浮不超过10%,即本基金权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10%-25%。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
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
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投资新增投资品种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
系统支持等方面确认一致,确保双方均准备就绪方可投资。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
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
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
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
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QDII基金、香港互
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商品基金(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
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过基金资产的15%;
(3)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的比例中枢为20%,该比例可上浮不超过5%,下浮不超过10%,即本基金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10%-25%,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
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
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7)本基金不得持有分级基金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以外,被投资基
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
本基金投资于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
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
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
资基金)(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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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以不受
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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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项、第(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第(4)项、第(5)项、第(6)项、第
(7)项、第(16)项、第(20)项及第(21)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项下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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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
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
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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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
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
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
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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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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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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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单独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资金账户的名称应当
包含本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款、支付计划收益、收取认购/申购款,均需通过该托
管资金账户进行,同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及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账
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
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4.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
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5.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6.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7.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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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
(六)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
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
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
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
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办理。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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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
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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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限
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
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
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其中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在获得管理人主动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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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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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管
辖。
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电话
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历史交易申请与确认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客户服务传真:010-50850777
二、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sfunds.com.cn)通过“在线客服”
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国寿安保基金,微信号gsfunds)“在线客服”栏目
进行业务咨询或留言。在线客服提供基金产品信息查询、基金业务咨询、服务投
诉和建议等服务。
在线咨询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资讯服务
1、资讯查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等途径获取基
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账户信息、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
热点问题等。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gs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gsfunds.com.cn
2、资讯信息定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服电话提
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交易确认、对账单服务
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四、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语音留言、人工电话、书信、电
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五、资料提供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申购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关资料。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下通过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客户
服务电话或其他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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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sfunds.com.cn)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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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注册的文件
(二)《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三)《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国寿安保严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