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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5-09-19 13:30:25

银华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9月19日1公告基本信息基金名称银华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科创债ETF银华场内简称科创债ETF银华基金主代码15911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年9月17日基金管理人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华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银华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申购起始日2025年9月24日赎回起始日2025年9月24日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3日常申购业务3.1申购份额限制

基金名称 银华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科创债ETF银华

场内简称 科创债ETF银华

基金主代码 159112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年9月1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华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银华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5年9月24日

赎回起始日 2025年9月24日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

及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组合情况等因素,设定单日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

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

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

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

及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组合情况等因素,设定单日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

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

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

情况增加、减少或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

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如下: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本基金未上市交易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

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

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

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

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根据本基金现行适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赎处理规则,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

收完成后可卖出或赎回,即T日申购的ETF份额且日间完成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Time

GrossSettlement,简称RTGS)交收的,T日可卖出或赎回,而T日申购的ETF份额且

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T+1日方可卖出或赎回;T日竞价买入的基金份额,T日

可以卖出或赎回;T日大宗买入的基金份额,T日可以大宗卖出,T+1日可以竞价卖出或

赎回。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和参与各

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如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或新增设相关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RTGS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

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1)申购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

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

记机构在T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

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

算交收。

(2)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并

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2日办理现

金差额的清算交收。

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

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7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

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

法足额卖出等情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

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

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

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因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申购对

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按规

定公告。

(四)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垂询相关事宜。

(五)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

终止的风险。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面临无法继续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

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应

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三部分规定的争议

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