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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2025-09-26 11:09:16

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5年9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1995号文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

1、样本空间

上证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系列的样本由满足以下条件债券构成:

(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科技创新公司债,不含私募品种,债券币种为人民币;

(2)付息方式:固定利率付息或一次还本付息。

2、选样方法

在样本空间内,选取主体评级AAA、隐含评级AA+及以上的债券作为上证AAA科技创

新公司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方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债券总市值+报告期债券派息)/除数×100

其中,报告期样本总市值=Σ[(净价+应计利息)×发行量]

该指数系列计算用价格为中证估值价格,其他计算用基础数据、除数调整参见计算与

维护细则。

4、指数样本调整

(1)定期调整

上证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系列样本每月调整一次,定期调整生效日为每月首个交易日,

定期调整数据截止日为生效日前一交易日。

(2)临时调整

满足条件的新发债券自上市次日起进入指数。若样本发生摘牌等事件,视情况自事件

生效之日起剔除出指数;样本发生其他事件,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特定风险包

括:指数化投资相关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成份券违约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

回失败的风险、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

的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

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

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

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

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

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

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

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

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

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

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

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

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

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不属于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

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国

家和地区。

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6

二、释义7

三、基金管理人12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募集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3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35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6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8

十一、基金的投资49

十二、基金的财产55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56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6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66

十八、风险揭示73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8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1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5

二十五、备查文件116

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

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

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7、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2、ETF: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43、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

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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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标的指数:指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

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

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4、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简称“IOPV”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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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65、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

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6、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7、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8、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

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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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张家文(代行)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48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家文(ZHANG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3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

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兼任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理事。

(根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6月17日刊登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

事长变更及总经理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的公告》,在新任董事长履职前,由执行总裁张家文

先生代行董事长职务,并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夏军敏(XIAJunm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国银行

总行股权投资与综合经营管理部附属公司董(监)事会专职董事。夏军敏先生1990年参加

工作,金融从业年限25年,历任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宣传部干部、党务工作部主任、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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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年金管理中心助理总经理、养老金业务部副总经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文明优质服务督导

等职务。

梁晓钟(LIANG Xiaozhong)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现

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会一部、

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金贤泽(Hyun Taek Kim)先生,董事。国籍:韩国。杜克大学MBA学位,韩国延世大

学建筑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自2007年开始在贝莱德集团工作。曾先后在全球客户部负责

管理亚洲机构客户,负责亚太地区主动股票、固定收益及多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现任贝莱

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任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贝莱德证券

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公司)监察人。

王志强(WANGZhiqiang)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研究

生硕士。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研究会专家委员会主任,曾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裁,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金融和投资经验,多次获得上海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

奖,入选2012年上海领军人才;2013年被评定为上海市首批正高级会计师,担任上海市正

高级会计师专家评委,上海市高级经济师专家评委。兼任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福赛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袁淳(YUAN Chu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中央财

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创新发展学院常务副院长,在中央财经大学任职时

间超过20年,并任中国会计学会财务与成本分会常务理事、教育部工商管理教学指导委员

会会计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兼任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付磊(FU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曾任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祥林(LI,David Xiangl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统计学博

士。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金融硕士项目联席

主任。历任中国国际金融(CICC)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花旗集团和巴克莱资本信贷衍生品

研究和分析部门主管、AIG投资分析部门主管、保诚金融风险方法和分析部门主管。兼任上

海金开数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陆金所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2、管理层成员

张家文(ZHANG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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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星(CHENWeixing)先生,督察长,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

计学博士。202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

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托管投资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养老金融部副总经理。

赵永东(ZHAO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

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工会主席。历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

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长,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

品研发部总经理、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瑞洁(NINGRuijie)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硕士,

复旦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高级经济师。202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资金业务部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副总

经理、中小企业业务部总经理、战略规划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

总经理、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建(LI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2005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历

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理。曾在深圳市有色金

属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

限公司工作。

程明(CHENG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内尔大学

商业金融硕士。200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事会秘

书、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机构客户二部总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总

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机构客户二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机构

客户三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曾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担任中银国际

基金筹备组成员。

陈宇(CHENYu)先生,首席信息官。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

息官、互联网业务及客服部总经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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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科技创新部总经理、信息资讯部总经理。

邢科(XINGKe)先生,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

研究所经济学博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风控中台组组长、基金经理。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工作。历任国家外汇管

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三处债券交易员,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纽约交易室交易

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交易处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一处欧元区债券组合经

理,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投资一组副主管、主管,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委

托投资部委托一组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经理、海外与量化指数部总经

理、风控中台总经理。

3、现任基金经理:

季宬(JICheng)先生,理学硕士。曾任德邦基金研究员、招商证券分析师、南银理财

投资经理。202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专户投资经理。2025年3月至今任中

银汇享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3月至今任中银鑫呈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3月至今任中银

安心回报基金经理,2025年3月至今任中银惠利纯债基金基金经理。具有10年证券从业年

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卫军军(WeiJunjun)女士,工程学硕士。201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债

券交易员。具有9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刘筱筠(LIUXiaoyun)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债券交

易经理。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0月至今任中银嘉享3个月基金基金

经理,2021年10月至今任中银欣享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7月至2025年2月任中银聚享

基金经理,2024年4月至今任中银丰润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4月至今任中银丰荣基金基

金经理,2025年1月至今任中银智享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9月至今任中银上证AAA科

创债ETF基金基金经理。具有12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任委员:张家文(执行总裁)

执行委员:陈卫星(督察长、副执行总裁)、李建(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

其他委员:邢科(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风控中台组组长)、李丽洋(研究部总经

理)、方明(研究部副总经理)、黄珺(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陈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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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班甜甜(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冯梽(海外与量化指数部总经理)、周虹(多元投

资部总经理)、施扬(内控与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金艳(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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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

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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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

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

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

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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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

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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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强(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联系人:林彬

电话:0571-88269636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7,464,635,963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

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赵刚先生,本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赵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项目信贷处

经理,浙商银行成都分行风险管理、授信评审、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总经理,浙

商银行兰州分行风险监控官、副行长,浙商银行成都分行副行长,浙商银行重庆分行行长。

3、发展概况及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是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业,总部设在浙江杭州,系全国第13家“A+H”上市银行。开

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放眼全球,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风控

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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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以“一流的商业银行”愿景为统领,全面构建“正、简、专、协、廉”五字政

治生态,践行善本金融,坚持智慧经营,建设人文浙银,全面开展以客户为中心的综合协同

改革,以数字化改革为主线,以“深耕浙江”为首要战略,大零售、大公司、大投行、大资

管、大跨境五大业务板块齐头并进、综合协同发展,财富管理全新启航,实施“客户基础、

人才基础、系统基础、投研基础”四大攻坚,全面开启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

2024年,浙商银行营业收入676.50亿元,较上年增长6.19%;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

润151.86亿元,较上年增长0.92%。截至报告期末,总资产3.33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5.78%,

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86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21%;总负债3.12万亿元,较上

年末增长5.70%,其中:吸收存款余额1.92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87%。不良贷款率1.38%、

拨备覆盖率178.67%;资本充足率12.61%、一级资本充足率9.6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8.38%,均保持合理水平。

浙商银行在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362家分支机

构,实现了对浙江大本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环渤海、海西地区和部分中西部地区的

有效覆盖。在英国《银行家》(TheBanker)杂志“2024年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浙商

银行按一级资本计位列84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AAA主

体信用评级。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下设业务管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

中心、监督中心、数字化中心等5个二级部门,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完整与独立。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50名,估值清算合作机构派驻人

员18人。

浙商银行于2013年11月13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截至2024年12月31日,浙商银行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65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5237.68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5055.80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资产托管部专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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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

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

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

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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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发售主协调人: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网下现金、网下债券认购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法定代表人:张家文(代行)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债券发售代理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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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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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25年9月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995号文件准予

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债券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债券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债券

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

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

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

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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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最低募集金额和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含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市

值)为2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或募集并管理以本

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

相应的交易规则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九)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

“证券账户”)。

已有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

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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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

投资人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券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需要参与网下债券认购或

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A股账户。

②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

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

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②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

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发售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S) 认购费率

S<50万份 0.30%

50万份≤S<100万份 0.15%

S≥100万份 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

网下债券认购时可不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

债券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

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

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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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

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

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

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本基金网

上现金认购过程中涉及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若《业

务规则》或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清算交收规则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

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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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

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2

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

金。本基金网下现金认购过程中涉及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

关规定,若《业务规则》或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清算交收规则可视情况

进行调整。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十三)网下债券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债券认购以单只债券手数申报,用于认购的债券必须是标的指数的

成份券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券(具体名单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单只债券最低认购

申报数量为1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超过1手的部分须为1手的整数倍。

投资人可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

续,并备足认购债券。网下债券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回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债券认购,并及时履

行因债券认购导致的债券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5、特殊情形

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①已经公告的即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券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②限制个券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债券认购日前3个月的个券的交易量、价

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券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债券认购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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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临时拒绝个券认购:对于在网下债券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

券,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债券的认购申报。如果投资者的个券认购规

模超过该券在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超过构成比例的部分予以拒绝。

④募集结束前,如标的指数成份券出现调整,则调入名单中的债券将也纳入认购清单。

⑤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6、清算交收

T日日终(T日为网下债券认购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当日的债券认购数据按

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券的有效认购数量。登

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据将投资者有效认购申请相应的债券进行冻结。基

金发售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

付的认购佣金,并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然后将扣除的认购佣金以基金份额的形式返

还给发售代理机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

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债券数据,将投

资人申请认购的债券过户到本基金的证券账户。本基金网下债券认购过程中涉及的清算交收

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若《业务规则》或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

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清算交收规则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7、网下债券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份额=(第i只债券在网下债券认购期最后一日的价值×有效认购数量)/基

金份额发售面值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债券,n代表投资者提交的债券总只数,如投资

人仅提交了1只债券的申请,则n=1。

(2)“第i只债券在网下债券认购期最后一日的价值”为第i只债券在T日(网下债券

认购期的最后一日)的估值价(注:如无特别所指,则为估值净价)+(D-1日)应计利息。

若某一债券在T日至登记机构进行债券过户日(D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利息兑付等权

益变动情况,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应计利息的计算。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的债券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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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①若基金管理人在网下债券认购日前公告了限制认购规模的个券名单,则对于经公告限

制认购规模的个券,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确认方法在届时公告中列示。如果

投资人申报的个券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基金管理人则按照

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投资人提交认购的债券。

②若某一债券在网下债券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债券过户日(D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

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

应调整。

8、网下现券认购的费用/佣金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债券认购的投资人,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

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

(1)如投资人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

费用/佣金如下:

n

?i=1(第i只债券在网下债券认购期最后一日的价值×有效认购数量)/基认购份额=

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佣金=固定费用)

(2)如投资人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

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如下:

n

?i=1(第i只债券在网下债券认购期最后一日的价值×有效认购数量)/基认购份额=

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认购费率或

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费用或佣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份额和以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

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券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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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基金管理人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投资人提交

认购的债券。

9、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

10、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及时查询认购

确认情况。

11、特别提示:投资者须确保其用于认购的债券没有权利瑕疵,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及证券交易所允许以债券认购ETF的相关规定。

(十四)募集期利息与债券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通

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计

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下现金认购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将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人进行网下债券认购的,

认购债券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该债券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债券过户日的冻结期间

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具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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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含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期间的认购债券按照

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冻结与过户。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债券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冻结的债券,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

债券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

金和债券的退还工作,具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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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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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

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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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含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按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估值方法计

算的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发布基金终

止上市公告。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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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计算或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

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具体的计算方法与发布情况届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

未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

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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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部分内容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

时间、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申购赎回费用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进行。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

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

申购,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取与申购相关

的费用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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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及/或赎回。若其后基金申请上市,上市期间基

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

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

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

况。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

回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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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份额与上交所上市

的成份券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上

交所上市的成份券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

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

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合理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

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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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或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

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

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修改或更新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参数计算方法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

照新的规则执行。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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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是基金申购赎回的最基本单位。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

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

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1)关于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

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采用现金替代的其他情形。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

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该部

分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

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

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

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

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如下: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部分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

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买入被替代

证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技术系统无法实现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买入

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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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和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

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加上

按照T+2日估值全价(即T+2日的估值净价与T+2日应计利息之和)计算的未购入部分被

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期间发生付息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的1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4)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

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

算公式为:

该证券收盘价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本基金份额收盘价目前为本基

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方法或参

数设置,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通知规定为准

(2)关于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

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

数量乘以该证券参考价格。

该证券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下同):

该证券参考价格=该证券T-1日估值价(注:如无特别所指,则为估值净价)+T日应计

利息。根据债券交易市场的活跃度和流动性情况变化,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该证券参考价格”

的确定原则,并在实施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

5、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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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

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参考价格相

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参考价格相乘之和)

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

产净值”需要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若T日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相关规则调整。预估现金部分的数

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

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估值全价(即T日

的估值净价与T日应计利息之和)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

与T日估值全价(即T日的估值净价与T日应计利息之和)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

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图表: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年xx月xx日

基金名称 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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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日内容信息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日内容信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申购上限

赎回上限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是否需要公布IOPV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T日成份券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数量(手)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率 替代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此表仅为示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

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且予以公告,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予以调整。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无法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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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或IOPV计算错误。

8、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或者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

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

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

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

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10、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无法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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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赎

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

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7、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除第6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二)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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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具体见相关公告。

(十三)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单个或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

合证券或个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

则在开始执行前将予以公告。

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

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

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

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

议。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调整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

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六)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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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

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

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

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

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

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在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

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

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0%,年化跟踪误差

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

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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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

进行调整。

1、债券指数化投资策略

(1)分层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将采用分层抽样复制法对标的指数进行跟踪。分层抽样复制法指的

是采用一定的抽样方法从构成指数的成份券中抽取若干成份券构成用于复制指数跟踪组合

的方法。采取该方法可以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组合维护及再平衡所需的费

用。

本基金将首先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券的久期、信用资质、历史流动性及收益率等进

行分析,初步选择流动性较好的成份券作为备选,其次将通过对标的指数按照久期、剩余期

限、信用资质、到期收益率以及发行主体等进行分层抽样,以使构建组合与标的指数在以上

特征上尽可能相似,达到复制标的指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由于采用抽样复制,本基金组合中的个券只数、权重与标的指数可能存在差异。此外本

基金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可通过风险可控的积极管理获得超额收益,以弥补基金费用

等管理成本,控制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

(2)替代策略

当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规规定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无

法满足投资需求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外寻找其他债券构建替代组合,

对标的指数进行跟踪复制。

替代组合的构建将以债券流动性为约束条件,按照与被替代债券久期相近、信用评级相

似、到期收益率及剩余期限基本匹配为主要原则,控制替代组合与被替代债券的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3)非成份债券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

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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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

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并

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4、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

险对冲为目的,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

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

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

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

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

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在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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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10)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10)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1)本基金若投资国债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8)、(9)、(10)、(13)、(14)条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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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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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收益率。

但若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

构名称变更、指数更名等),则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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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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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信用衍生品、同业存单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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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

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基金管理人亦可采用,但将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

调整,确保估值结果的公允性;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

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6、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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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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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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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单位及登记结算公

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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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以下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

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1)本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或者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0元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

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则;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对收益分

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或确

定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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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1再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

减去1再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3位,

第4位舍去。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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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运作相关或者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支出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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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应当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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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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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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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3日前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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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5、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折

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6、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规定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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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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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4)基金份额折算;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3、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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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1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16、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

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

略。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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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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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

引起证券价格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证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进而

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

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

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

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

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

营风险就越小。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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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需求。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章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以开放方式运作。在申购、赎回时必须以一

篮子成份券换取基金份额或者以基金份额换回一篮子成份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

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同时,本基金还

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

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

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总体来看,该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情况较好。在其他可投资标的中,高信

用评级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好;但由于市场利

率环境的变化,发行主体信用资质的恶化等各方面原因也可能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面临

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基金投资人结构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

流动性及变现情况,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基金管理人将

密切监控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指标,及时调整组合持仓结构,严格控制组合杠杆比率,限制

流通受限资产比例等。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暂停基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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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实施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章第(九)条的相

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

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投资者

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对价,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

投资收益。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三章第(七)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金

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

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四)特定风险

1、指数化投资相关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债券市场的平

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债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标的指数是每天将利息进行再投资的,而组合债券利息收入只在卖券时和债券

付息时才收到利息部分的现金,然后才可能进行这部分资金的再投资,因此在利息再投资方

面可能会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另外,指数成份债券

在付息时,根据法规,持有人需缴纳利息税,因此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将低于票面利息金额,

相应的,利息再投资收益也较全额票面利息降低,该两方面差异也进一步导致基金收益率偏

离标的指数收益率和加大跟踪误差偏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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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成份债券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

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使

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7)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为了获得超越指数的投资回报,可以在被动跟

踪指数的基础上进行一些优化调整,其投资收益率可能高于指数收益率但也有可能低于指数

收益率。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债券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债券的

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

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

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之内,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但因

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

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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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

异,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券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分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分券停牌时可能发生因无法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3、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

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

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4、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5、成份券违约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发生违约,发生成份券违约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大面积违约,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券

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

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券的违约风险、其在指数中

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券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6、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券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了现金替代

比例上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券,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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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失败的风险。

7、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

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券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

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8、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券

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9、套利风险

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风

险。同时,买卖一篮子债券和ETF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

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债券中存在临时停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况时,也会由于买不

到成份券而影响溢价套利,或卖不掉成份券而影响折价套利。

10、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现

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

常进行。

1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

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

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2、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领域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

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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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为了更好的防范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13、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

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

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

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

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

强制平仓的风险。

14、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

及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

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信用衍生品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指在信用衍生品存续

期间,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

流与预期发生一定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由于创设机构

或所受保护的债券主体经营状况或利率环境发生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价格出现波动的风

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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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内幕交易、不公正披露等欺

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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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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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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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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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并与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就证券经纪机构应履行的异常交易监

控等职责进行约定;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

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介绍、发送或传递关于本基金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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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

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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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登记机构应予以

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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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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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

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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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债券、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

其真实性;

10)同意基金管理人向其介绍、发送或传递有关本基金的信息;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未来,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则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中银上

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

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

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

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

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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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

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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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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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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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

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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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冲突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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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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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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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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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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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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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张家文(代行)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848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环城西路74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强(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7,464,635,963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

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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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

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

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在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

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在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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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10)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10)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1)本基金若投资国债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8)、(9)、(10)、(13)、(14)条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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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

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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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

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

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

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

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

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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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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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

与协助,但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的

债券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

人于10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募集期间的认

购债券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债券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届满后,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对于基金

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冻结的债券,应予以解冻,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计息。托管账户的开立需遵循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

议》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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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立和管理期

货结算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在备案

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应进行配合。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

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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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

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遇特

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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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

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

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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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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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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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信息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官网(www.bocim.com)、官方微信以及官方APP查

阅对账单信息。

2、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持续信息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办理定制电子对账单、纸质对账单:1)拨打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

定制。具体查阅和定制规则可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接收持续信息服务的手

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

客服热线(400-888-5566转人工服务)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以电子账单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但继续为有需求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纸质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转人工服务)

订制纸质账单。

电子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

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基金管理人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

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

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或APP等客户端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基

金管理人也可利用其官方网站(www.bocim.com)、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或者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

载安装)等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400-888-5566,提供全天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

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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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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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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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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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注册的文件;

2、《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

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