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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25-09-30 15:55:28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10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3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纸面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郭宇晴

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10月10日,即该日交易所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dfund.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按附件二格式自制表决票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预留印鉴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预留印鉴章、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章节第(三)条“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5年10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3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郭宇晴

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会议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dfund.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按附件三格式自制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多次有效纸面授权,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5年10月10日以前或2025年11月3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或无法辨认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A.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B.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C.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另行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若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联系人:郭宇晴

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

网址:www.bdfund.cn

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确保表决票于规定时间内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dfund.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上海证券报》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400-085-2888)咨询相关信息。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者未能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一:

关于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随着沪港通、深港通互联互通机制的开通,公募基金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股市的范围不断扩大,为更好地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在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应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以及基金的信息披露等事项,同时调整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动及基金实际运作等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相应的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调低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时间和方式,具体安排详见《关于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及届时相关公告;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关于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对《基金合同》、《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二:

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的,在相应栏内划“√”,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如无特别说明,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3.未填表决意见、多填、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4.本表决票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dfund.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或按照本附件格式自制。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bdfund.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于2025年9月30日公布的《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符合法律和本公告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如无特别说明,则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具体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请参见《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正文。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则其授权无效。

6.授权委托书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bdfund.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并打印等方式获取,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9年4月30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本次修改事项属对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议案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及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一)本基金调整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及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维持不变,具体调整如下: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调整前:

持有期限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至30日 0.75%

30日(含)至365日 0.5%

365日(含)至730日 0.25%

730日以上(含) 0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调整后:

持有期限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至30日 0.75%

30日(含)至180日 0.5%

180日(含)至365日 0.25%

365日以上(含) 0

(二)《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简要对照表

本基金拟在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应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以及基金的信息披露等事项,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动、基金实际运作需要等对《基金合同》进行了相应的更新。《基金合同》修改前后要点对比如下:

章节(以变更后的章节为准) 基金合同原条款 变更注册后基金合同的条款

全文修改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一部分前言 新增如下内容:

八、若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九、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可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基金服务机构负责日常运营;基金管理人需定期了解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如本基金选定了基金服务机构或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投资人不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自公告之日起10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

第二部分释义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如遇非港股通交易日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如下内容:

52、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非港股通交易日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新增如下内容:

9、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新增如下内容: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优选基本面因素良好、估值水平合理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0%-50%);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删除如下内容: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中证8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是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成份股一起构成,中证800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80%+恒生指数收益率(按估值汇率折算)×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15%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中证8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是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成份股一起构成,中证800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反映香港股票市场整体表现的重要指标,指数包括市值最大及成交最活跃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二者的结合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新增如下内容: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如下内容: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如下内容:

(十四)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如暂停估值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如暂停估值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除上述关于在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条款的调整及基金实际运作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准则等陆续颁布和实施,基金管理人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修订了《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完善。

(三)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调整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调整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博道远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本基金新的赎回费率及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实施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新的赎回费率及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确定本基金新的赎回费率及法律文件正式实施的日期并公告。

其中,变更后的《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自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正式实施日起生效。

三、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34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自2019年3月28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19年4月26日结束募集,经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于2019年4月30日正式生效。

(二)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此外,本次调低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将导致归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金额相应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故需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属于一般决议的事项,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因此,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障碍

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后在技术系统运作上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基金并无明显差异,因而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四、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将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留存的联系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投票。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三)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

网址:www.bdfund.cn

特此说明。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