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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5-09-30 15:55:29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商汇金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9月30日起,浙商汇金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份额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类别

1、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将分设A类、C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其中,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6449】,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2570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目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与A类基金份额一致。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Y) 适用赎回费率

Y<7个自然日 1.5%

7个自然日≤Y<30个自然日 0.50%

30个自然日≤Y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5、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6、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如下:

(1)直销机构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杨丹宁

联系电话:(0571)87903793

传真:(0571)87003339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热线: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cn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3)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王芳

客户服务热线:0573-96528

公司网址:www.jxccb.com

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户服务热线:95345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

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212号腾讯数码大厦2栋(南塔)L1401-L15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212号腾讯数码大厦2栋(南塔)L1401-L1501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热线:4000-890-555

公司网址:www.txfund.com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段颖

客户服务热线: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热线: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9)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京东总部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珊珊

联系人:张华阳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董一锋

客户服务热线: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客户服务热线: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1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1层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客户服务热线:010-63158805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1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楼、8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6)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东航滨江中心1号楼1203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何源

客户服务热线: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朴美玲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11、12、14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杨樾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客服电话:400-820-993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20)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30层1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30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联系人:许木根

客户服务热线:0851-82209888

公司网址:www.hyz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更新基金合同订立的法规依据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发布及实施日期。

三、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和监管机构设置变化更新相关表述。

四、全文删除:“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及同类条款。

五、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

六、重要提示

1、本基金本次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基金修改后《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2025年9月30日起生效。本次修改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浙商汇金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基金管理人将同时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本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于2025年9月30日在本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法律文件。投资者可访问本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stocke.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345)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30日

附件:浙商汇金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浙商汇金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全文 指定网站 规定网站

全文 指定报刊 规定报刊

全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三、浙商汇金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执行。

…… 三、浙商汇金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汇金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汇金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汇金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执行)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汇金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法律法规:指中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第二部分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部分释义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序号顺延)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序号顺延)

第二部分释义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第二部分释义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

39、《业务规则》: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

38、《业务规则》: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第二部分释义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二部分释义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4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行调整

第二部分释义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第二部分释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二部分释义 -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类别: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某类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不开通相互转换业务。如后续开通此项业务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费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同时在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费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基金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4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431号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序号顺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序号顺延)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23、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并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二、《浙商汇金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全文 指定网站 规定网站

全文 指定报刊 规定报刊

全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57号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号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谷澍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三)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的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序号顺延)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的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序号顺延)

十一、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给销售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15年以上。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