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9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uatai-pb.com)发布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修改基金投资范围和调整赎回费率的相关事宜。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5年10月30日。
4、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7层客户服务部
邮政编码:200135
联系电话:400-888-000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投资范围和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投资范围和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9月29日,即在2025年9月29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享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仅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本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uatai-pb.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址(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相关的业务专用章,下文所称“公章”亦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三)授权方式 1、纸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5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7层客户服务部),并建议在信封表面注明:“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在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为准。
(二)受托人(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其他新增的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向他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uatai-pb.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址(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纸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纸面授权文件应与表决票一同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规定的地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营业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纸面方式授权的服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3、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至2025年10月29日15时。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和有效性判断均以收到时间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25年9月29日前及2025年10月29日17时以后送达收件人的纸面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关于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投资范围和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0001
联系人:汪莹白
联系电话:(021)38601630
电子邮件:rainbow.wang@huatai-pb.com
传真:(021)50103016
网址:http://www.huatai-pb.com
2、监督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联系人:刘佳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uatai-pb.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888-0001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投资范围和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关于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投资范围和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五:《〈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30日
附件一:
《关于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投资范围和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升基金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本基金按照《关于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投资范围和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四)的方案,修改基金投资范围和调整赎回费率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30日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9月29日在规定媒介公布的《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投资范围和调
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则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委托人所持基金份额数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本公告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 授权委托书效力根据大会公告认定。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但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认定的,不影响授权效力,将被默认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6.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
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投资范围和
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打“√”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2、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
决意见。
3、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以大会公告为准。
4、基金账户号不填、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但不影响持有人身份认定的,不影响表决票效力。
5、如果本基金根据本公告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附件四:
《关于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投资范围和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升基金的市场竞争力,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修改基金投资范围和调整赎回费率的相关内容,并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本次修改方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方案要点
在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中新增港股通标的股票、调整赎回费率,并因法律法规更新、完善及本基金实际运作需求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修改要点如下:
(一)投资范围中增加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并据此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等相关内容;同时增加可转换债券的投资限制。
(二)本基金赎回费率调整方案
本基金赎回费率调整方案具体说明如下:
调整前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
Y〈30日 1.50%
30日≤ Y〈180日 1.20%
180日≤ Y〈1年 0.50%
Y ≥1年 0%
C类基金份额
Y〈30日 1.50%
30日≤ Y〈180日 0.80%
180日≤ Y〈1年 0.10%
Y ≥1年 0%
E类基金份额 Y〈7日 1.50%
Y ≥7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对持有期少于7日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期不少
于7日的赎回费用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对于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调整后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
Y〈7日 1.50%
7日≤ Y〈30日 0.50%
Y ≥30日 0%
C类基金份额
Y〈7日 1.50%
7日≤ Y〈30日 0.50%
Y ≥30日 0%
E类基金份额 Y〈7日 1.50%
Y ≥7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对持有期少于7日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赎回费用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对于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修改内容的生效时间
上述修订内容自基金管理人公告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修改方案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形式以及其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上述相关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本次基金投资范围修改和赎回费率调整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投资范围修改和赎回费率调整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
因此,上述相关事项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本次修改方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案》被否决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法律文件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修改投资范围和调整赎回费率后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30日
附件五:
《〈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对照表如下:
华泰柏瑞锦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无
八、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
允许投资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将承担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
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
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
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
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九、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
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第二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
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
外法人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的工作日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具体以
公司公告为准)
61、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内地
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香港联合交易所” )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
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62、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
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
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份额类别
……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
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具体以公司
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交易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
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
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港股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
9、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港股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
定;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
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
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次级
债、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次级债、
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 )、存托凭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可转换债券 (不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3、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
适度参与股票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将紧密跟踪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 综合运
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结合宏观经济发展情况、行业发展、
公司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等因素选择基本面良好、具备
长期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以实现股票投资组合
的长期稳健收益。
三、投资策略
3、股票投资策略
(1)A股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
适度参与股票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将紧密跟踪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 综合运
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结合宏观经济发展情况、行业发展、
公司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等因素选择基本面良好、具备
长期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以实现股票投资组合
的长期稳健收益。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并且重点投资于主营业务具备高
成长性以及行业竞争优势、 核心商业模式具有稳定性和可
持续性、财务状况良好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也可以根据基金
经理判断选择不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三、投资策略
2、债券投资策略
(5)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将直接
决定信用债的收益率水平。 本基金将利用内部信用评级体
系对债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评估, 分析违约
风险以及合理信用利差水平,识别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发债主体的行业发展前景、 市场地
位、公司治理、财务质量(主要是财务指标分析,包括资产
负债水平、偿债能力、运营效率以及现金流质量等)、融资
目的等要素,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本基金还将定期对上述
指标进行更新,及时识别发债主体信用状况的变化,从而调
整信用等级,对债券重新定价。
本基金还将关注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趋势, 通过对宏
观经济周期的判断结合对信用债在不同市场中的供需状
况、市场容量、债券结构和流动性因素的分析,形成信用利
差曲线变动趋势的合理预测, 确定信用债整体和分行业的
配置比例。
三、投资策略
2、债券投资策略
(5)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将直接
决定信用债的收益率水平。 本基金将利用内部信用评级体
系对债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评估, 分析违约
风险以及合理信用利差水平,识别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发债主体的行业发展前景、 市场地
位、公司治理、财务质量(主要是财务指标分析,包括资产负
债水平、偿债能力、运营效率以及现金流质量等)、融资目的
等要素,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 本基金还将定期对上述指标
进行更新,及时识别发债主体信用状况的变化,从而调整信
用等级,对债券重新定价。
本基金还将关注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趋势, 通过对宏
观经济周期的判断结合对信用债在不同市场中的供需状
况、市场容量、债券结构和流动性因素的分析,形成信用利
差曲线变动趋势的合理预测, 确定信用债整体和分行业的
配置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外部主体或债项信用等级为AA+及以上
的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不同信用等级债券 (以下含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比例限制如下:
1) 持有信用等级为AAA的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
例为50%-100%;
2) 持有信用等级为AA+的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
例为0-50%。
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
级,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
级。 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国
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
用评级。 因资信评级机构调整评级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信用债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上述比例要求,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除上述第(2)、(9)、(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可转换债券 (不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
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
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除上述第(2)、(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
率×80%+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20%。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 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
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
或变更名称,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
(人民币)收益率*5%。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 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
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
或变更名称,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适当程序后公告,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能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除需承担与境内证
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 还需承
担汇率风险以及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
的特别投资风险。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无
四、估值方法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
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0、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
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
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
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