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2025-09-30 15:55:44

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9月8日证监许可【2025】1990号文注册

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5年9月17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

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买卖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ETF基金特有

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分层抽样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

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风

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

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了本基金基金经理、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以及基金管理人章节的

其他部分信息等,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5年9月26日。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4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4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24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5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6

十一、基金的投资.........................................................................................................................37

十二、指数编制方法.....................................................................................................................41

十三、基金的财产.........................................................................................................................42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4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7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51

十九、风险揭示.............................................................................................................................56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6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6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6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65

二十六、备查文件.........................................................................................................................66

附件一.............................................................................................................................................66

附件二.............................................................................................................................................80

一、绪言

《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

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25、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1、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

算及相关业务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指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

不时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47、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即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及其未来可

能发生的变更

5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

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价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

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4、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5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行情数据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简称IOPV

5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将投

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5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郝炜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占公

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代行总经理职务。1990年7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

信贷部、营业部和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6

年1月,任工银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

记、执行董事、总裁。2020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翀先生,董事,硕士。2000年7月至2025年8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副

主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

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

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胡知鸷女士,董事,瑞银集团中国区总裁、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瑞银全球投

资银行中国区主席。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在瑞士信贷及瑞士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逾二十年,

曾担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投资银行部副主席、中国区副主席、中国区首席执

行官,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

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会德丰集团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

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

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陈忠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应

用金融系教授,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室主任,中国国家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专家,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金

融风险管理、金融监管。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国际法学系主任、国际法学教工党支部书记,北京金融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

高人民法院仲裁与司法研究基地(对外经贸大学)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

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

2、高级管理人员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风险官。2001

年4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许长勇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5年6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总行信贷管理部、授信

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处长。2017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建先生,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1996年7

月进入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计算中心工作;2002年5月至2011年11月,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山东分行开发运行中心副主任、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资深技术经理;2011年11月至

2016年8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2016年8月至2022年6月,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先后任产品创新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创新管理部产品专家、金

融科技部产品专家。2022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剑峰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2003年7月至2008

年4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张波先生,双学士学位,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营销官。1998年7月至

2001年7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分行;2001年8月至2004年7月,任华夏基金市场

部高级经理;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任天弘基金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2005年加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欧阳凯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固收投资官。2002年7月至

2006年5月,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证券研究部业务经理、固定收益证

券投资部业务董事;2006年5月至2010年3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本基金基金经理

易帆先生,硕士研究生,8年证券从业经验;2017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基

金经理。2025年5月1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尊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5年9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汪湛先生,硕士研究生,7年证券从业经验;2018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基

金经理。2022年5月1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2年7月1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债1-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彭博国开行债券1-3年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9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锐敏先生,本科,12年证券从业经验;2013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指数及量化投资

部量化资深研究员;2013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2023年2月

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深证物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3月6日至2024年7月29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12月3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沪

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

2025年2月7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3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大和日经225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180ESG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消费

服务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5月30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1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2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5年2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5年3月1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25年4月

3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25年9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剑峰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简历同上。

修世宇先生,18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民生人寿保险分析师。2012年加入工银

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牵头权益投资部工作、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8

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6

日至2018年12月17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4.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

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9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18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念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光大证券宏观分析师。2014年加入工银瑞

信,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6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4日至2023年9月22日,担任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2年11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3年1月17日至2024年7月10日,担任工银瑞信恒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月2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焦文龙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鹏华基金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2021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22年11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聚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1月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4年11月1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A5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1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A5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自2024年12月10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4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6月2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A500增

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志源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部主管。

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FOF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25年4月1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价值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谷衡先生,20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华夏银行总行交易员,中信银行总行交易员。2012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12年11月13日至2023年6月2

日,担任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28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0年7月20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尊

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28日至2014年12月18日,担任

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30日至2023年3月

29日,担任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10日至2018年2月28日,担任

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

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9日,担任

工银瑞信安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7日至2018年3月28日,担任工银瑞

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2月28日至2019年1月24日,

担任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7年9月23日起,变更为工银

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2日至2018

年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丰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

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2月28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8月14

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7日至

2020年1月9日,担任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

理。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6月11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2日至2024年4月23日,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4日至2021年1月18日,担任工银瑞信新

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8月15日,担任

工银瑞信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

31日,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日至2023年8

月15日,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13日至2024

年12月6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

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1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领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2月6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蓓女士,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联席总经理、基金经理兼任投资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12月23日,担任工

银瑞信医药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至2022年6月14日,

担任工银瑞信科技创新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25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4月9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登

记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债券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

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

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

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发展战略,监督管理层履行职责及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董事

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资格审查及薪酬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

专门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责。

公司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执行委员会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与内控

管理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审查、监督检查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

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或者隐患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司未及时

报告的,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

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

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风险管理、内控合规以及支持职能

部门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对一道防线负有监督责任;稽核审计部门是内部控制的第三

道防线,通过专项稽核审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等工作,对第一道、第二道防线履职情况

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内控稽核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

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

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

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为中国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中信银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

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禀赋优势,以全面建设“四有”银行、跨入

世界一流银行竞争前列为发展愿景,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

合规,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实施“五个领先”银行战略,打造有特色、差异化的中信金融服

务模式,向政府与机构客户、企业客户和同业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国际

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财富

管理业务、个人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私人银行业务、养老金融业务、出国金融业务等多

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政府与机构、企业、同业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4年末,中信银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70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

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

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

司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1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理财中

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中

信银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与百度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

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家私人银行中心。

中信银行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始终在党和国家战略大局中找准金融定位、

履行金融职责,坚持做国家战略的忠实践行者、实体经济的有力服务者和金融强国的积极建

设者。成立37年来,中信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9.5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5万名,

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4年,中信银行在英国Brand Finance发

布的“全球银行品牌价值500强”榜单中排名第19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

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位列18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芦苇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芦先生自2025年2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党委副

书记,自2025年4月起担任中信银行行长。芦先生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现北京分行)

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计划财务部(现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部总经理等职务;中信银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业务总监级)、

业务总监、党委委员、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香港分行筹备组副组长,总行资产负债部总经

理,阿尔金银行筹备组副组长、董事,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

委书记、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此前,芦先生在北京青年实业集团公司工作。芦先生

拥有二十五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拥有中国、中国香港、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资格,获澳

大利亚迪肯大学专业会计学硕士学位。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

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

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此前,谢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

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

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月至2019

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

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

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

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

人职责。

截至2025年第二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398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

规模达到17.25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

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

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

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

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

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陈颖华、吴曹圆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贺耀、王蕊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9月8日证监许可【2025】

1990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发售面值发售。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5年9月1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根据投资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变更

登记。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

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

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

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于2025年9月24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本基金场内资产净值(含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债券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

的价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终止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

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具体变更详见届时公告。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

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的运作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的计算与公告。具体的计算方法与发布情况届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部分内容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以外的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非现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

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5年9月24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本基金可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份额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申购、赎回应遵守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

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

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

有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

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T日日间RTGS交收+T日日终逐

笔全额非担保交收)处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

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受理后,正常情况下,如采用RTGS交收且申购资金足

额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T日日间资金不足或

日间未完成交收的,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

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2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和交收。

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

的注销,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2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和交收。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5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

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

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等情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

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反交易所和

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见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

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市前公告。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公告,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2%的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

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份额

与赎回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

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券

的必须现金替代与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0。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有2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

须”)。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成份证券的替代,替

代金额按代理买卖原则确定。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1)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代投

资人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②申购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该证券参考价格=该证券T-1日估值价(注:如无特别所指,则为估值净价)+T日应计

利息。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代投资人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或证券实际

结算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该证券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

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调整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具体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申购时,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

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

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根据债券交易市场的活跃度和流动性情况变化,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该证券参考价格”

的确定原则,并按规定公告。

③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T+2日(指开放日,下同)内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购规模

进行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入。T+2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

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和未买入的被替代证券的T+2日估值全价(即T+2日的

估值价与T+2日应计利息之和,T+2日无估值价的,取最近一次估值价与估值日应计利息之

和)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替代金额确定基

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T日至T+2日期间若该部分证券发生还本、付息等

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

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证券的操作。

正常情况下,T+5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办理交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④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T+2日(指开放日,下同)内基金管理人根据赎回规模

进行组合证券的代理卖出。T+2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

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和未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T+2日(即T+2日的估值价与T+2日应计

利息之和,T+2日无估值价的,取最近一次估值价与估值日应计利息之和)估值全价计算被

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T日至T+2日

期间若该部分证券发生还本、付息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卖出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卖出证券的操作。

正常情况下,T+5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入或者卖出及结算价格可依

次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价格不公允

的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恢复交易后价

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恢复交易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

⑤未来如相关证券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有关申购赎

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基金

管理人可对上述相关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2)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等目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

数量乘以其参考价格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该证券的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

该证券参考价格=该证券T-1日估值价(注:如无特别所指,则为估值净价)+T日应计

利息。

根据债券交易市场的活跃度和流动性情况变化,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该证券参考价格”

的确定原则,并按规定公告。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参考

价格相乘之和)

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

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T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

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

比例计算。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

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估值全价(即T

日的估值净价与T日应计利息之和)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

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赎

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失败。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目标指数代码

基金类型 现金债券ETF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是否开放申购

是否开放赎回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申购替代金额 赎回替代金额 挂牌市场 映射代码 是否实物对价申赎

说明:此表为示例。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可根据业务需要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系统升级、

规则变化相应调整,具体格式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清单模版为准,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或IOPV计算错误。

5、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况。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

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

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

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9、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的。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6、9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运转、无法接受赎回或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况。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

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

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

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4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

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实物申购与赎回

在条件允许时,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采取实物申购与赎回,即以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进行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新的申购与赎回方式开始执

行前对有关规则和程序予以公告。

(十二)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或单

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资金或组合证券或单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

进行申购。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协议。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基金管

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

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

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提前予以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注

册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新增或者调整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

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

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采用指数化投资,通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实现对标的指数的

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以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其他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分层抽样复制策略,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成份券,或选

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使得债券组合的总体特征与标的指数相似。

1、分层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通过对样本券的信用评级、历史流动性及收益率等进行分析,初步选择流

动性较好的样本券作为备选,其次在综合考虑跟踪效果、操作风险、投资可行性等因素的基

础上,通过对标的指数按照久期、剩余期限、信用等级、到期收益率以及债券发行主体等进

行分层抽样,构建与标的指数在以上特征上尽可能相似的组合,达到复制标的指数、降低交

易成本的目的。

由于采用分层抽样复制,本基金组合中的个券只数、权重与标的指数可能存在差异。在

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

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且指数编制

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

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当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律法规规定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指数中成份券及备选成

份券无法满足投资需求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外选择其他债券构建替代

组合,对标的指数进行跟踪。

替代组合的构建主要以流动性为约束条件,按照与被替代债券久期相近、信用评级相似、

到期收益率匹配为主要原则,控制替代组合与被替代债券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风险管理

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5、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

和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8)、(10)和(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

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

努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因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AAA科技创

新公司债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分层抽样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

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二、指数编制方法

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从沪深交易所上市的科技创新公司债中,选取剩余期限、

信用评级符合条件的债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相应科技创新公司债的整体表现。

(一)指数名称和代码

指数名称: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

指数简称:AAA科创债

英文名称:CSI AAA Sci-Tech Innovation Corporate Bond Index

英文简称:AAA Sci-Tech Bond

指数代码:932160

(二)指数基日和基点

该指数以2022年6月30日为基日,以100点为基点。

(三)样本选取方法

1、样本空间

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的样本由满足以下条件的债券构成:

(1)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科技创新公司债,不含私募品种,债券币种为人民币;

(2)付息方式:固定利率付息或一次还本付息。

2、选样方法

在样本空间中,选取主体评级AAA,隐含评级AA+及以上的债券作为指数样本。

(四)指数计算

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方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债券总市值+报告期债券派息)/除数×100

其中,报告期样本总市值=Σ[(净价+应计利息)×发行量]

该指数计算用价格为中证估值价格,其他计算用基础数据、除数调整参见计算与维护细

则。

(五)样本调整

1、定期调整

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样本每月调整一次,定期调整生效日为每月首个交易日,

定期调整数据截止日为生效日前一交易日。

2、临时调整

满足条件的新发债券自上市次日起进入指数。若样本发生摘牌等事件,视情况自事件生

效之日起剔除出指数;样本发生其他事件,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六)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网,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未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

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造成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对价等),基金托管

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登记结算公司、期货

公司、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因基金运作而发生的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3、在符合以下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

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1)本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0元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

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如需)、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将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6、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金份额未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规定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20)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1)基金调整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本基金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2、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

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

操作风险、ETF基金的特定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金融模型风险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水平。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

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3)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

兑付的风险。

(4)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不恰

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的情况所带来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

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

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3、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

来的风险。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

易所、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5、ETF基金的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债券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债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

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本基金主要采用分层抽样复制策略,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成份券,

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使得债券组合的总体特征与标的指数相似。因此本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券券种、数量以及权重等与标的指数都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使得基金的收益水平相对于

标的指数回报率可能出现偏离,从而导致出现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券流动性差等原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

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未来,基金管理人可以计算或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

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若

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7)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但因标的

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标的指数

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9)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0)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的风险

标的指数的当前成份券可能会被停牌、摘牌或违约,当出现前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

法及时买卖成份券,从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11)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12)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另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

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3)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

本基金目前采用现金申购、赎回模式,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代理申赎投资

者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

此外,投资者在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现暂停上市、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在短期内卖出证券,从而导致赎回周期较长或赎回对价的金额出现较大波动的风

险。

(14)套利风险

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风

险。

(15)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现

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

的正常进行。

(16)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申赎对价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

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期货

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6、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

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7、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请投资者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

的各项风险。

8、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章。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交易所开放式指数(ETF),以开放方式运作。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其

他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

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根

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

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申购/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2)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3)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对价延迟到账和无法及时获得基金的净

值数据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9、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

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

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10、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期

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

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1、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服务:4008119999(免长途电话费),服务传真:010-81042598。

(1)人工电话服务:我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

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热线

电话自助查询基金份额、基金净值等信息。

(3)电话留言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按指

定键)进行语音留言,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需求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2、网络在线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手机APP和微信服务平台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登录公司官方网站首页、手机APP或关注公司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

络在线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咨询。

(1)人工服务:在线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

则解答咨询等服务。

(2)智能客服: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在线客服

机器人对基金产品、业务规则等方面内容进行自助咨询。

3、电子信箱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ubs.com.cn)发送

邮件,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需求

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产品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

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相关资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

司官方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个人信息不定期

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网站等任一或多种方式或渠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相关的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怀等资讯及增值

服务,购买本基金前请详阅工银瑞信基金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

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三)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账户信息、产品信息、公告信息、基金资讯等查询

服务,及客户活动参与和交流等服务。

(四)关于微信服务

公司通过官方微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投资者教育等服务。投

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并关注“工银瑞信基金”(gyrx_20050621)订阅号、“工银微财

富” (gyrx_wcf)服务号、“工银瑞信投教研习社”(gyrxtjyxs-2020)投教号。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建议或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电子邮箱、信函传真等

渠道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及第(七)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

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债券、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等相关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

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

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债券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

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以

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

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

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

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或暂

停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9)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通过特殊申购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决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79.6573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

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以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其他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8)、(10)和(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

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

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发送对方。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

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

6、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后,被

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对付)的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

7、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自主

选择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对此不予监督。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投资监督范围的调整

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导致本基金投资事项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更新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

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

合理必要时间。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

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

但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仅对托管账户内的基金财产承担托管职责,对于该账户之外

的财产或已从该托管账户支付出去的财产的损失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反洗钱要求,对投资

人及其资金来源履行必要的反洗钱合规审查工作。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按基金合同约定

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由登记机构

予以冻结,并由登记机构过户至本基金的证券账户。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和证券退还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

的债券,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债券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基金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等监管部门要求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现金资产。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利率管理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

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均不得擅自出借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

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六)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开展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前,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存款账户名称同资产托管专户名称保持一致,以实际户名为准,该账户仅限向托管账户划拨

存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开户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存款银行预留基金托管人印鉴,如基金托管人

需变更预留印鉴,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并配合存款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双方约定,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办理开户、存入、支取、变更等存

款业务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证明信息等材料。如需在存款银行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

机银行等功能,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确认同意。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八)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承诺对

交接给基金托管人保管的有价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有价凭证进

行保管,不负责对有价凭证真伪的辨别,不承担有价凭证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由存款银行向基金管理人开具存款证实书,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遵守以下特别约定:

1、基金财产在开展银行存款投资业务前,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提供

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入库手续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如基金托管人对相关材料

有异议,以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并不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核实并更正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存款银行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入库保管手续。如存

款证实书要素与存款协议不符,在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核实更正前,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办理入库手续。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入库延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书面说明,并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存款证实书入库,在完成入库前,由存款证实书持有

方履行保管责任。

3、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库手续。如需提前

支取,基金管理人应出具提前支取说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应办理存款证实书置换,置

换后新存款证实书除金额、编号、存款证实书开具日期外,其他核心要素与原存款证实书一

致。

4、存款到期后,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库手续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与存款银行的存款协议中就上述情况作出相应安排,并明确存款银行应将支

取后的存款本息全部划转回基金资产托管专户。

5、如存款证实书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出现毁损、灭失,或晚于存款到期日到达存款行

等情形,导致存款无法被按时支取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相关责任,但应给予必要配合。存款证实书仅作为存款证实,不得设立担保或用于任何可能

导致存款资金损失的其他用途。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

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基金托管人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净值计算结果不

承担相应责任,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顺延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登记结算公司、期货公

司、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同时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

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调

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

国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约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9、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