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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5-09-30 15:56:44

富兰克林国海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5年9月24日

送出日期:2025年9月30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国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

基金简称基金代码018374

年持有期混合发起式(FOF)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年12月25日-

基金类型基金中基金交易币种人民币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

购,但在目标日期(即2045

年12月31日)之前(含该

运作方式其他开放式开放频率

日),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

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

的最短持有期限。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5年9月3日

经理的日期基金经理赵星宇

证券从业日期2017年7月3日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发生变化,上述

终止规定被取消或更改的,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

定执行。2、自目标日期2045年12月31日次日(即2046年1月1日)起,在不

其他

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汇

盈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置三年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

前申购本基金,至目标日期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三年的,可以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

日)的开放日提出赎回申请,亦不受三年最短持有期限的限制。转型后“富兰克林

国海汇盈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相关内容请见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自2025年9月30日起,WU XIAN(吴弦)不再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了解详细情况。

本基金通过将资产分别配置于权益类资产和其他资产,控制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水平,

投资目标并通过优选各类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构建组合,力争获取超越业绩基准的收益,

实现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

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投资范围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的6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

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QDII基

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

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资产配置策略;2、基金投资策略;3、股票投资策略;4、债券投资策略;5、资产

主要投资策略支持证券投资策略;6、风险控制策略;7、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8、存托凭证投

资策略。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95%+恒生指数收益率*5%)*X+中债国债总指数收益率(全价)

业绩比较基准

*(1-X),其中X的取值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中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

风险收益特征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目标日期型基金,2045年12月31日为本基

金的目标日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会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逐步降低。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注:以上为报告期末各资产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4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持有期限(N)

金额(M)单

M<500,000 0.80%

位:元

申购费

500,000≤M<2,000,000 0.60%-

(前收费)

2,000,000≤M<5,000,000 0.40%-

M≥5,000,000 1,000元/笔-

赎回费

在目标日期(即2045年12月31日)之前(含该日),投资人需至少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满三年,在三年持

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持有满三年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0.60%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0.15%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

10,000.00元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

50,000.00元规定披露报刊

露费

其他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

相关服务机构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1、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

0.60%年费率计提。

2、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

3、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其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

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

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4、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5、本基金的审计费用和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

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81%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如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

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1、市场风险;2、信用风险;3、管理风险;4、流动性风险;5、操作和技

术风险;6、合规性风险;7、存托凭证投资风险;8、其他风险;以及

9、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本基金具有如下特有风险:

1、基金运作的特别风险

(1)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的目标日期为2045年12月31日,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目标日期止,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

期收益水平将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投资者应特别关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情况,选择在风

险收益特征符合本人需求的前提下投资本基金。

(2)遵循既定投资比例限制无法灵活调整的风险

本基金在不同时期均设定了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投资比例范围,并在此设定的范围内进

行资产配置。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本基金由于需遵循既定的投资比例限制可能难以根据当时市场环境灵

活调整,面临基金净值产生较大波动以及资产损失的风险。

(3)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可能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出现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在目标日期到期前采用目标日期策略进行资产配置;实际运作过程中将根据市场的情况适当调

整目标下滑路径,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可能与预设的目标下滑路径存在差异,使本基金面临实际运作情况与预

设投资策略存在差异的风险。

(4)目标日期之后基金转型的风险

自目标日期2045年12月31日次日(即2046年1月1日)起,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自动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汇盈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置三年最短

持有期限。由前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转换、投资事项等变更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转型

后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与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不匹配,投资者在基金转型后继续持有本基金可能面临无

法实现投资目标的风险。

(5)持有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

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本

基金所持有的基金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

被投资基金本身特有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QDII基金,因此本基金可能间接面临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法律和政

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等风险。并且,由于本基金可以投资于QDII基金,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确

认日、支付赎回款项日以及份额净值公告日等可能晚于一般基金。

(7)持有基金收取相关费用降低本基金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托管费和管理费等,本基金对相关费用的支付将对收益水平造成影

响。

(8)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估值、净值披露时间较晚的风险

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款项的到账时间,赎回资金

到账时间较长,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较晚。

本基金持有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其估值须待持有的公开募集证券基金净值披露后方可进行,因

此本基金的估值和净值披露时间较一般证券投资基金为晚。

2、在目标日期(即2045年12月31日)之前(含该日),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年的最短持有

期限,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

下一工作日(含)起可以就该基金份额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

资本基金后三年内无法赎回的风险。在基金转型日(2045年12月31日次日,即2046年1月1日)之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至目标日期不足三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的开放日可以就该基金份

额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不受三年持有期限制。自本基金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汇盈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之日起不再设置三年最短持有期限。

此外,本基金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可能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

回、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对价或暂停估值,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

金品种,本基金可能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估值。

3、流动性风险

(1)在基金建仓时,可能由于所投资基金的流动性不足等原因而无法按预期进行建仓,从而对基金运

作产生不利影响。

(2)在所投资基金暂停交易或者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

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4、持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相关风险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5、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流通受限证券,由于流通受限证券具有锁定期,存在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可能

在本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无法卖出所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

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6、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具有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

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

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7、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A股市场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

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

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

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

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

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

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

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

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港股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

于如下特殊风险:

1)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2)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

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

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市场,基于两地市场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

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5)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

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

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

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

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

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存在若干交易限制,该等限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本基金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所

持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资产估值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以及现行的港股通规则调整所

带来的相应风险。

(5)基金资产投资港股标的比例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8、发起式基金及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

不低于三年。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

回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人

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9、其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本基金具有其他投资风险。

(二)重要提示

富兰克林国海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FOF)(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2023年3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23】633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

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定期公告等披露文件。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sfund.com,客户服务热线:400-700-4518。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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