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949 号文
注册日期:[2025 年 8 月 26 日]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于【2025】年【8】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25]1949 号文注册。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港股通 50 指数。
恒生港股通 50 指数反映可通过港股通买卖且日均成交额及市值较高的公司
之表现。
(1)选股范畴
合资格在互联互通下交易的恒生综合指数成份股
(2)候选资格
1)上市历史要求
至少三个月
2)流动性要求
投资类指数的换手率测试
(3)成份股挑选准则
1)挑选方法
合资格证券将按综合分数(0.5×6 个月日均市值排名﹢0.5×6 个月日均成
交额排名)从小至大排序,综合排名最高的证券将被纳入;
综合排名最高的 50 只证券会被选为成份股
2)行业剔除
被分类为以下任何一项恒生行业分类系统业务子类别的证券将视为不符合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资格:
代码 业务子类别
234030 赌场及博彩
3)成份股数目
固定为 50
4)缓冲区
排名 60 名以下的现有成份股将从指数中剔除,而排名 40 名或以上的证券将
加入指数;最终成份股剔除数目和证券新增数目,将按综合排名决定,以维持成
份股数目于 50
5)互联互通交易资格
南向:有
6)检讨周期
每半年(数据截至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
7)比重调整周期
每季
8)快速纳入机制
倘有证券因从第二上市转换为主要或双重主要上市而符合南向互联互通交
易资格,将对该证券进行快速纳入检讨。
在符合互联互通资格首天,倘该合资格证券的收市总市值在现有成份股中排
名前 10,该证券会于下次常规月度调整中被纳入指数或另行说明。
成份股数目会于下次定期检讨重设。
9)临时剔除成份股之替换
有,以最近一次定期检讨中排名最高的合资格公司代替被临时剔除的成份股
10)加权方法
流通市值加权
11)比重上限
个别成份股 15%;前五大成份股合计比重 60%
12)推出日期
2025 年 1 月 13 日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基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4)基值
3,000
15)货币
港币
16)指数发布
每隔 2 秒实时发布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s://www.hsi.com.hk。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投资于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
是跟踪恒生港股通 50 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特定风
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
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成份股退市的风
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
方式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交易结算模式风险、港股通的投资风险、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的风险、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参与融
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
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等。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本基金资产若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
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价格趋同变化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存在因投资股指期货而带来的风险,包括市场
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结算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信用风险、作业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股票期权投资,存在因投资股票期权而带来的风险,包括市场
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基差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可能存在杠杆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
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面临因此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及市场风险等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且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请个人投资者阅读并充分了解《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
策》(https://www.cifm.com/service/ETguide/rules/201908/t20190822_144519.html),
知晓并同意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就为您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供相应基金
业务服务之目的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
等)的要求,根据上述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收集、使用、存储或以其
他方式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
人财产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敏感个人信息。如果您不同意我们处理您的相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关个人信息,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基金账户以及相应的基金业务相关的服务。
对于机构投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源合
法并且确保管理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投资者请提
醒该第三方阅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特别地应当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告知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个人信息,并获得该
第三方同意。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6
五、相关服务机构.........................................................................................................................19
六、基金的募集.............................................................................................................................20
七、基金合同的备案.....................................................................................................................25
八、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26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7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28
十一、基金的投资.........................................................................................................................41
十二、基金的财产.........................................................................................................................4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4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59
十八、风险揭示.............................................................................................................................6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3
二十四、备查文件.......................................................................................................................123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
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恒生港股
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8、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以下简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1、登记业务:指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摩根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33、上海证券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摩
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场内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其他对价
50、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
布的恒生港股通 50 指数
51、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
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
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
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5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差额之日
63、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4、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2、港股通、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通过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港股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42 层和 43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42 层和 43 层
法定代表人:王琼慧
总经理:王琼慧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 100%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文批准,
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2005 年 8 月 12 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公司注册
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7%和摩根资产
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33%变更为 51%和 49%。
2006 年 6 月 6 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 2006 年 6 月 2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
手续。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9 年 3 月 31 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23 年 1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原股东之一上海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51%股权,与原另一股东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49%股权转让给摩根资产管理控股
公司(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从而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取
得本基金管理人全部股权。
基金管理人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发布公告,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该名称变更事
项已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Daniel Watkins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
全球投资管理运营总监、欧洲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卢森堡运营总
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及伦敦投资运营经理、富林明投资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集团亚
太管理团队成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
投资管理业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Paul Quinsee
学士学位。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美国权益投资总监、摩根全球权益投资团队投资组合经理
和客户投资组合经理,并曾在花旗银行和施罗德资本管理公司担任权益投资组合
经理。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权益投资总监、资产管理投资委员会联合主席。
董事:王琼慧
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中国区总裁、中国机构业务主管,摩根资产管理(中国)
有限公司(WFOE)总经理和法人代表。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杜猛
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一
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董事:胡海兰
学士学位。
曾任法国巴黎银行上海分行财务主管,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财务
部总监、行政部总监。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
独立董事:周元
硕士学位。
曾任布兰迪斯大学讲师、波士顿道富银行研究部主管、瑞士银行中国区主管、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和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和行政总裁、芝加哥
商品交易所亚洲业务发展总监、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首席策略官(执行委员会
成员)及财务部总监,并曾在香港铁路有限公司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担
任独立董事。
现任惠黎基金会主席。
独立董事:曾翀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会计师。
曾任香港赛马会集团财务总监,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委员,协康会名
誉司库和执行委员会和投资小组委员会成员,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警察子女教
育信托基金和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投资咨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房屋协会资金
管理特设委员会成员,另类投资管理协会(AIMA)全球投资者指导委员会成员,
以及宝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现任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退休计划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Matthew BERSANI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曾任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香港)合伙人,及保罗·韦斯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事处负责人。
现为克利夫集团合伙人、创始人。
2. 监事基本情况:
监事会主席:陈俊祺
学士学位。
曾任美国运通银行(香港)金融服务总监、嘉信理财(香港)业务发展总监
及怡富资产管理(香港)直销业务主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监事:Nora Choi-Lee
曾任瑞士联合银行董事总经理、摩根资产管理(美国) 资产和财富管理运
营执行董事、首席运营官。曾就读于美国罗格斯大学。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副首席行政官。
职工代表监事:万隽宸
学士学位。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法务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尚腾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投资董事。
职工代表监事:李凌鸿
学士学位。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曾任美国银行上海分行金融市场营运部及中台副总监、合规部副总监,摩根
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资深操作风险管理经理。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运营风险管理部总监。
3. 总经理基本情况:
王琼慧女士,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中国区总裁、中国机构业务主管,摩根资产管理(中国)
有限公司(WFOE)总经理和法人代表。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经理、市场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
刘非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任易方达基金董事总经理、渠道与营销管理总部总经理,招商基金首席市
场官兼渠道业务总部部门负责人。
刘富伟先生,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
郭海明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曾任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合规总
监。
胡海兰女士,副总经理
学士学位。
曾任法国巴黎银行上海分行财务主管,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财务
部总监、行政部总监。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摩根基金管理
(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
核部总监。
贾建国先生,首席信息官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此前还曾在思爱普(SAP)、
喜达屋集团亚太区等公司担任过多项技术管理职务。
5、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智豪先生曾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组合与量化策略研究员、资产管
理部高级经理。2020 年 7 月起加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胡迪,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韩秀一,基金经理;何智豪,基
金经理;毛时超,基金经理;曲蕾蕾,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
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2)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4)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5)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
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
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
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
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相关的议事机构,协助管理层加强公司风险
管理体系建设,推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在经营管理层授权范围内,定期审议
公司各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跨部门讨论、评估
和决策;研究和部署重大风险的防范措施;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其他事项;
推动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工作。
(4)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公司的合规运营承担独立审查、
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对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部门对在监察稽核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政策制定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框架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框
架、明确以上风险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的工作要求。
(6)运营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业务部门执行内控要求,保障运营安全,
根据法规、公司制度流程和相关业务特性,厘清各业务条线的风险点,评估其潜
在影响,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梳理,找出弱点和问题,
与业务部门确定改进方案并进行持续监控。
(7)投资准则管理部负责执行和管控投资准则,通过设立投资准则、事前
管控、事后管控,保障基金投资运作符合法规、合同及公司内部要求。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架构图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
内部控制管理委员会
督察长 经营管理层
监察稽核部
股东
董事会
运营风险管理部 投资准则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注册资本:1835132.4463 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联系人:杨宁
电话:025-58587833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近 100 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
同的行业,具有会计、金融、法律、IT 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较
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 20 年以
上金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年,江苏银行先后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
江苏银行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
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
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
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
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QDII、QFII 专户资产等。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
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现
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我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
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江苏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
察稽核人员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
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
产生。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
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
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同上)
2、基金发售协调人:基金发售协调人详见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详见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基金销售机构可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请投资者关注各基金销售机构不时发布
的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顾俊峰
电话:021-68870184
传真:021-68870311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2 期 25 楼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21-2212 2888
传真:021-6288 1889
联系人:倪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倪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其他相关公告。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 2 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具体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相关规定。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和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以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基金的面值:
每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基金销
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
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
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以及其他相关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
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相关公告。
2、认购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
账户或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 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
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 A 股账户。
②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 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
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
公司。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② 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
资者在进行认购的 1 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席位的机构投资人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3、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区间 费率
50 万份以下 0.80%
50 万份以上(含),100 万份以下 0.40%
100 万份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
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 0.8%
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4、网上现金认购
(1) 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相关公告。
(2) 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 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
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
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4) 清算交收: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
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
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将实际到位的
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5) 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认购确认情况。
(6) 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一:某投资者到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10,000份本基金份额,假设该发
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0×1.00×0.8%=80元
认购金额=10,000×1.00×(1+0.8%)=10,080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8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5、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相关公告。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
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价格×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认购价格×(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保留至整数位)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其中: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人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人须以现金方
式交纳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用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的基
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例二:某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300,000份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产
生的利息为30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300,000×1.00×0.8%=2,400.00元
认购金额=300,000×1.00×(1+0.8%)=302,400.00元
利息折份额=30/1.00=30份(保留至整数位)
该投资者所得基金份额为:
总认购份额=300,000+30=300,030份
即,若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300,000份,则该投资者的认购金
额为302,400.00元,其中认购费用2,400.00元,并可获得利息转换的份额30份,
则可得到300,030份基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与通过发售代
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相同。
(4)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
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1000 份以上(含
1000 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5)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
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
销。
(6)清算交收: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
人于 T+2 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现金认购款项在发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
的记录为准。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
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
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
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7)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
认购确认情况。
6、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
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
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账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
基金份额。
7、为了促进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与投资人利益一致,基金管理人鼓励其从业
人员认购本基金,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认购费优惠。
七、基金合同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运作情况
决定是否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则
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
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
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折算比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等安排,并及时公告。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场内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披露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和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后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非上市的契约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且因上述 1、4、5 项之一情形终止上市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购赎回清单、人民币汇率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
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
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最新成交价以及汇率公允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对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申请在包括境外
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
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
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届
时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
购对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
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后由登记机构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
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
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
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
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具体的申购、赎回确认流程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
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在 T+1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
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
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在 T+1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
管理人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7 日(指开放日)办
理赎回替代款项的交付。
如遇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休市或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暂停交易、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或港股通交易结算清算规则变更、交易所或登记
结算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
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
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结算
模式进行调整,则本基金根据调整后的模式进行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4、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
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
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
计算,并按规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5、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
序后,对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
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
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
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则,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分为 2 种类型: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
(标志为“退补”)。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
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成
份证券的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证
券,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1)关于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
的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出
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等目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
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 T 日开盘参考价并按照 T-1 日估值汇率换
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2)关于退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者申购
或赎回时代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T-1 日
估值汇率×(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
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
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
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
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收取欠缺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服务机构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
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3)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具
体的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申购申请,T 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购规模进行组合证
券的代理买入。T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组合证券的实际单位
购入成本、实际购入的相关费用、未购入的被替代组合证券的 T 日收盘价(折算
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被替代组合证券 T 日无交易的,取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收盘价)计算并确定被替代组合
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组合证券数量和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的款项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T 日后的第二个港股通交
易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
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等特殊情况,组合
证券的代理买入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
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
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成本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
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
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
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4)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赎回申请,T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
组合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成本、实际卖出的相关费用、未卖出的被替代组合证券
的 T 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被替代组合证券
T 日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收盘价)计
算并确定被替代组合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组合证券数量确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赎回替代金额。T 日后的第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
将应支付的赎回现金替代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对于 T 日因港股通临时停市、半日交易时长、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
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次顺延至下一港股通
交易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
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卖出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
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
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成本
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
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
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
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并
按规定公告。
未来如港股通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有
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
安排发生改变,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相关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
公告。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
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
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 T 日开盘参考价以及 T-1 日估值汇率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服务机构提供的标的指
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如果 T-1 日至 T 日期间存在香港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联合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T-1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调整;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
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要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若 T 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
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其 T 日收盘价以及 T 日估值汇率乘积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算交收。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
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
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
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图表:T 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列举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 年 X 月 X 日
基金名称 摩根恒生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XXXXX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X 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
位:元)
XX.XX 元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XX 元
T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
部分(单位:元)
XX.XX 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
申购上限 无
赎回上限 XXXX 份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
份)
XXXX 份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T 日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
码
证券简
称
股票数量
(股)
现金替
代标志
申购现金
替代溢价
比例
赎回现金
替代折价
比例
替代
金额
(人
民币
元)
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可
能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
制或编制不当,或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上述异常情
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当日或
单笔申购份额上限时;
10、港股通每日额度已满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投资品种的情况
下,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
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会因该等投资人违反其所适用的
法律、法规或规则等,从而可能损害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2、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10、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
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5、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
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5 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
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
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按规定公告。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相关业务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
间、业务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场内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
续费用。
十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上海证券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合同生效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
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
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
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六、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
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复制策略、替代策略及其他适当的策略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
数,实现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港股通额度受限等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
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1、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
产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对股票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所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进行相
应的跟踪调整。指数调整方案公布后,本基金将及时对现有组合的构成进行相应
的调整,若成份股的集中调整短期内会对跟踪误差产生较大影响,将采用逐步调
整的方式。
(2)不定期调整
1)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
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权重比例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2)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权
重进行配置,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选择相关股票进行
适当的替代。
3)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保证基金正常
运行,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替代策略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长期停牌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
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法律法规的限制无法投资某只成份股,或其他
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经理将配合使用其他合理的投资
方法作为完全复制法的补充,构建本基金实际的投资组合,以追求尽可能贴近标
的指数的表现,有效控制跟踪误差。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综
合考虑相关性、估值、流动性等因素挑选标的指数中其他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
行替代。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政策、市场等因素,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和投资范围内,将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以期
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
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4、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
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票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
合理的期权合约。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按照有关
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
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
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基金资产
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提高投资组合收益。本基金根据对财政政策、货
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
息差变化的预测,进行债券组合管理和动态调整。
6、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
折算率、信用资质等条件,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时,在保障基金投资组合
充足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转融通证券出
借策略按照分散化投资原则,分批、分期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分散风险。
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
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8、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
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
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
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
算;
(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该证券总量的 3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4)、(8)、(9)、(10)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港
股通额度不足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港股通 50 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即恒生港股通 50 指数收益率(经汇率
调整后)。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汇率风险和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证券经纪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
经纪机构、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
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
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
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1、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照商定的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13、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
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
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
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有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登记机构、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市场规则变更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遗漏的,由此造成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外,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经汇率调整后)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
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低于面值;
5、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分红,但满足以下条件,本
基金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收益分配:
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评价;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超额收益率。其中,超额收益率按
以下方式确定: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经汇
率调整后);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
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当超额收益率大于 0 时,本基金将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超
额收益率的 60%,基金管理人将在次季度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拟定收益分配方案;
当超额收益率小于或等于 0 时,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应于变更实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投资标的的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各项合理费用;
11、因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
期顺延。
3、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
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
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按规定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
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
公告书提示性公告刊登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规定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0、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1、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2、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基金交易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本基金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
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五)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
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
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
(十六)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十七)参与融资和转融通出借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出借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
况等,并就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基金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
(一)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二)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三)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
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的存
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由于政策、管控及其他管理人不可控因素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投资于部分
指数成份股,从而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7、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四)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港股通额度受限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
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五)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
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
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六)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
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七)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
单、人民币汇率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
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
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
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八)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
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
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
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
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
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九)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
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
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
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十)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十一)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从而导致申购失败。
(十二)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
可能导致赎回失败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
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三)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在申购赎回环节新增了“退补现金替代”方式,该方式不同于现有其
他现金替代方式,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
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极端情况下,如果使用“退补现金替代”证
券的权重增加,该方式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
于相对较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
证,现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因
技术系统、通讯链路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原则对“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十四)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故障、资格丧失、额
度限制等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
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交易方式调整
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其他代理机
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十五)交易结算模式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
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
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增加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信息系统风险、操作
风险、交易指令传输和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的风险、交
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放风险等风险。
(十六)港股通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市场,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可投
资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港币计价。由于人民币汇率在未来存在不确定性,存在因
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投资本基金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2)香港市场的风险
1)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
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因此,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
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影响更大。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
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香港市场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
对较大。且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
b.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
c.出现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
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
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
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
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
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
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
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造成支付赎回款
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的风险。
3)本基金的港股投资通过港股通进行,面临着港股通制度及其调整的风险:
a.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
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
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
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
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b.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
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
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
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c.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
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
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
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十七)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 20%,且新股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
置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门槛较高,整体流动性可能弱于 A 股其他板块;科创板
股票的投资者中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更有可能会对特定阶段的个股形成一致性
预期,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及时成交或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执行比 A 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
响。
4、价格趋同变化风险
科创板上市企业主要属于科技创新企业,其盈利、风险和业绩波动等特征较
为相似,股票更容易产生同向价格变化,可能会加剧基金的净值波动。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八)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是一种挂钩股票指数的金融衍生工具,
带有一定的投资杠杆,可放大指数的损益;同时,股指期货可进行反向卖空交易。
因此,其投资风险高于传统证券。本基金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控制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十九)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
股票期权价格主要受到标的资产价格水平、标的资产价格波动率、期权到期
时间、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投资股票期权主要存在 Delta 风险、
Gamma 风险、Vega 风险、Theta 风险以及 Rho 风险。同时,进行股票期权投资
还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二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类似于期货交易,
融资业务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其担保金的比例,以保证其不低于所要求的
维持担保比率,这种“盯市”的方式对本基金流动性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
当基金资产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
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
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
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二十一)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二十三)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
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二、市场风险
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可能面临以下市场风险:
(一)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
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二)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四)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
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
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
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虽然基金
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五)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
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六)信用风险。因债券发行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者交
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从而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
的风险,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违约风险。本基金是开放
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变化。基金
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
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
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
险。
(一)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申请申购或
赎回本基金。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人的日常申购及
赎回申请。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指数基金。在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方面,本基金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与此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流通受限资产的投资比例。本基
金为 ETF,不同于其他的开放式基金采用现金赎回的方式,其赎回对价包括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这将降低本基金因应对日常赎回的需要而变现基金
资产的压力。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普遍面临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
基金的应对赎回能力。
(二)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
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措施。如果基金管理人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中的一种或几种,
基金投资人可能会面临赎回效率降低、赎回对价延期到账以及暂时无法获取基金
净值等风险。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四、其他风险
(一)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
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
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
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
误等风险。
(二)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
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三)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五、声明
(一)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
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
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类别: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949 号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应付认购款项或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
则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参
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
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
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
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
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
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交易、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
间的调整等);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
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外,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经汇率调整后)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
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低于面值;
5、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分红,但满足以下条件,本基
金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收益分配:
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评价;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超额收益率。其中,超额收益率按以
下方式确定: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经汇率
调整后);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计算方法
参见《招募说明书》;
当超额收益率大于 0 时,本基金将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超额
收益率的 60%,基金管理人将在次季度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拟定收益分配方案;
当超额收益率小于或等于 0 时,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应于变更实
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投资标的的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各项合理费用;
11、因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
期顺延。
3、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
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
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
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
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
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
算;
(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该证券总量的 3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4)、(8)、(9)、(10)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港
股通额度不足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
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
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
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1、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照商定的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13、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
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
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
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
购赎回清单、人民币汇率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
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九、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方式
1、《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具体信息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三章)
2、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信息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四章)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
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
证券总量的 3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4、8、9、10 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港股通额度不
足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议第十六章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
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任何一方名单变更后,该方
应及时将更新后的关联方名单发送给对方,名单接收方应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接收方对上述名单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
生效。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不同,包括由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
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
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
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
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
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
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
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监督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
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2、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存款银行签署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基金管理人基金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
办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4)因投资需要在托管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开立活期账户进行投资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存款行需在投资前另行签署三方协议。
(九)本基金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审慎经营原则,配
备技术系统及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
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的监
督和复核,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及本协议约定的监督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固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证券经纪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
维护费等费用),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
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
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单独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资金账户的名称应当
包含本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收益、收取认购/申购款,均需通过该托管资
金账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
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
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资金账户建立第三方存
管关系。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
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全额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
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
存放的资金。
(七)股指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
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
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八)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应包含基金托管人指定印章。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
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
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条款或意思表示: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
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
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原则上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
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基金财
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十)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协商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量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扫描件邮件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
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扫描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有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13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登记机构、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市场规则变更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遗漏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am.jpmorgan.com/cn)查询详情。
(四)联系方式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 889 4888
网址:am.jpmorgan.com/cn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摩根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