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62号)注册募集,《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21年12月6日正式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约定:“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旗下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农牧渔ETF,基金代码:159275)已于2025年9月19日成立,并于2025年9月2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2025年10月10日起,将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更为联接基金
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上述约定,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将进行相应修订和补充。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简称由“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发起式A”变更为“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ETF发起式联接A”,基金代码不变;“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基金简称由“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发起式C”变更为“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ETF发起式联接C”,基金代码不变。
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均保持不变(销售机构对费率实施优惠的,从其规定)。
二、修订后的《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和《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自2025年10月10日起生效。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系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ETF联接基金而作出,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司于公告当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将进入调仓期,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申购赎回ETF份额等方式逐步调整持仓结构,将现有组合资产转换为目标ETF份额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调仓期间ETF标的指数可能出现短期价格波动,调仓期间的买卖操作或加剧基金净值波动。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交易成本等因素分阶段实施。
4、本公告仅对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sfund.com)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5、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fsfund.com)或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400-820-5050)咨询相关情况。
6、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9日
附件:《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如下:
基金合
同涉及
修改章
节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封面 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由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全文 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
删除“募集” 、“认购” 、“发售”及类似表述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
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2号一一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华宝中证全
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华宝中证
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六、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
分 释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中证全指农牧
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
定期期限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
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本基金的资金。 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且发起资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不低于三年
5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
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由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原《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33、存续期:指《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
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
与认购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低于三年
5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华宝中证全指
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新增:
15、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ETF” ),该ETF和本
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 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
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16、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
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与目标ETF的投资目标类似,紧
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
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更。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费。
九、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持有期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
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且持有认购
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
份额不能赎回。 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 其持有期限的
承诺不受影响。
十、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认/申购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收取认/申购
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申购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称为C类基金份额。
…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七、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持有期限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且持有认
购份额的期限自《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
回。 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
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
自《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计算。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且收取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称为A类基
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
购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C类基金份额。
…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新增:
九、目标ETF
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十、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
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
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
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
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
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则与
其他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
按“未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可能引发
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 目标ETF作为一种
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
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仍需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 目标ETF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
基金净值影响较小; 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
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第四部
分 基
金的历
史沿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指定的
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
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A类基
金份额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具体情况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
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具体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
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
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62
号)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中证全
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
12月6日正式生效。
2025年9月19日,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华宝中证全指农
牧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成立。 根据《华宝中
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
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使本基金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
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决定将华宝
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宝中
证全指农牧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并据此修订《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2025年10月10日起,《华宝中证
全指农牧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
分 基
金的存
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
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
币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
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
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时,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
内,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 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
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
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
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者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8、9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份额登记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10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增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7、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目标ETF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二级市场
交易停牌,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XIAOYI9HELEN9HUANG(黄
小薏)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郑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夏雪松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新增: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7)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9)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新增:
鉴于本基金和目标ETF的相关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基金份额和
表决票数时,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
的参会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
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折算为目标ETF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ETF的每
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
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
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
标ETF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中证全指农牧
渔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
动指数化投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除上述第(2)、(7)、(14)、(16)、(17)项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六、业绩比较基准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
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
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
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十、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
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调整为该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
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须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 标的指数即中
证全指农牧渔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 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
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目标ETF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可以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成份股实物形式
申购及赎回目标ETF基金份额, 也可以通过券商在二级市
场上买卖目标ETF基金份额。 本基金将根据开放日申购赎
回情况、综合考虑流动性、成本、效率等因素,决定目标ETF
的投资方式。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以申购和赎回为主:当收
到净申购时,本基金构建股票组合、申购目标ETF;当收到
净赎回时,本基金赎回目标ETF、卖出股票组合。 对于股票
停牌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的剩余成份股,
本基金将选择作为后续实物申购目标ETF的基础证券或者
择机在二级市场卖出。 本基金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ETF
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
踪误差的目的。
2)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 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
管理,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
标ETF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上
述第(1)、(2)、(7)、(14)、(16)、(17)项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ETF暂停申
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业绩比较基准
由于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与目标ETF具有
相似的投资目标, 因此本基金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
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并且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
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九、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标的
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
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则基
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 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
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
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
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5)目标ETF与其他基金合并;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
部 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目标ETF基金份额、 各类证
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 股票、 股指期货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新增: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基金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若当日无目标ETF基金份额净值的,以目
标ETF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第十五
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9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9、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
ETF的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费用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
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
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取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
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
则取0)的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取0)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第十六
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
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
准;
第十七
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
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
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22、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5、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
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为使投资者在该对
应日之前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三年后的对应日之前,若本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
低于2亿元,基金管理人将在该对应日之前发布临
时公告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可能终止的风险;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临时报告
21、本基金变更目标ETF或变更标的指数;
24、《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
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
终止。 为使投资者在该对应日之前谨慎作出投资决策,在
《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之前,若本基金资产规模接近
或低于2亿元,基金管理人将在该对应日之前发布临时公告
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可能终止的风险;
新增: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应
当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目标ETF以下情况, 并揭示相关
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目标ETF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
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更新)中
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目标ETF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
管理基金的情况。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
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自2025年10月
10日起,《华宝中证全指农牧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华宝中证全指
农牧渔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