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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博时富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5-10-11 07:01:33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博时富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博

时富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决定

修订基金合同,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订内容

1、将《基金合同》中“第一部分、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由原来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将《基金合同》中“第二部分、释义”由原来的: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修改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将《基金合同》中“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八、基金份额的类别”由原来

的:

“......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的费率结构、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修改为:

“......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的费率结构、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4、将《基金合同》中“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十一、基金转换”由原

来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

二、重要提示

1、本次修订已履行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上述修订自2025年10月14起生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

三、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全国免长途话费);

(2)本公司网址:www.bosera.com。

2.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

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

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