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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5-10-13 07:01:18

交银施罗德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交银施罗德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交银施罗德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25】1600号文予以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

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

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不开

通互相转换业务。如后续开通此项业务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5、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即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

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手机APP,下同)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

他销售机构(以下或称“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本公告中如无特别说明,

销售机构即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九、本

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下“(三)销售机构”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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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

6、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2025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通

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

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

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以下合称“投资人”或“投资者”)。

8、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

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募集总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规

模上限,本公司将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并于次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未确认部分的

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9、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首先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的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

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

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

或其他障碍。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

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本公司的基

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

即可。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可能

导致开户失败。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完成,但认购申请的

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0、认购限额: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万元,追

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万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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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

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

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人在募集期

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登记

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11、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和/或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

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

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提供电

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400-700-5000,021-61055000)联系。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5年10月13日在本公司网站

(www.fund001.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披露的交银施罗德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fund001.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

金募集相关事宜。

14、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

询。

15、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或(021)61055000咨询基金认购事宜。

16、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工作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7、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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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

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

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汇率风险(汇率

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

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

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

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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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预期。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以及不适当的估值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

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

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基金投资流动受限证券将面临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

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

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

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本基金可根据

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

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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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

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

或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

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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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者可自

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不开通互相

转换业务。如后续开通此项业务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7、基金代码及基金简称

(1)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25189;基金简称:交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

利指数A

(2)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25190;基金简称:交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

利指数C

8、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募集期

间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认购业务。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项下“(三)销售机构”中“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

10、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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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本基金募集期自2025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期间面向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

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发

行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

行。

本基金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结

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若募集期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

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人已

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1、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截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

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面值、认购价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为1.00元/

份。

(2)认购费率: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A类基

金份额的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

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基金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

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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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非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0%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6%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

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认

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特定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2%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12%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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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金

额产生利息50.0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50.00/1.00=99,059.90份

即:若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元,可得到

99,059.90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12%。假

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1+0.12%)=998,801.44元

认购费用=1,000,000.00-998,801.44=1,198.56元

认购份额=998,801.44/1.00+50.00/1.00=998,851.44份

即:若该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

元,可得到998,851.44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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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

请被全额确认。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00/1.00+50.00/1.00=100,050.00份

即:若该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

请被全额确认。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元,可得到100,050.00份本基

金C类基金份额。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客户同期发售。

2、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万元(含100万元),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万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

低金额为单笔1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其他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

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基金登记机构

受理不得撤销。

5、本基金销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及其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和除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如果个人投资者首次认购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可以选择到

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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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募集期每日的9:00-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

假日不受理)。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申请需本人亲自到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

料:

1)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个人);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3)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复印件(如有);

4)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正反面;

5)同名的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需要正反面签字,反面签名栏需有

签字);

6)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两份;

7)填妥的《传真委托协议书》两份(如需开通);

8)填妥的《开放式基金电话交易协议书》两份(如需开通);

9)填妥的《CRS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0)填妥的《受益人非美国个人身份声明》;

11)如非本人亲自办理,则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签名)

和本人的授权委托书;

12)以上表格复印有效,但需客户本人亲笔签名。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个人投资者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

入本公司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并确保交易日下午16:00之前到账: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交银大厦支行

账号:310066577018150012847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1001202919025740042

或者:

交银施罗德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0007558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04421

2)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交银施罗德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的名

称;

②投资者汇款时,可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

括在用途栏内注明“用于认购交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

③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的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

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交银施罗德直销柜台。传真号码:(021)61055054。

2、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认

购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

行卡及各银行卡认购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司网站。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

(二)各销售银行

各销售银行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银行相关规定为准。

(三)各销售券商

各销售券商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券商相关规定为准。

(四)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柜台

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

司直销柜台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募集期每日的9:00-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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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不受理)。

2、一般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申请时,应由指定经办人赴直销网点或

寄送、传真并提供下列资料:

1)加盖公章或者预留印鉴章、经办人签字的《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机

构)》;

2)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3)加盖公章的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复印件(如

有);

4)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三证合一版本);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请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加盖单位公章的注册登

记证书复印件(需有最新的年检记录);

5)加盖公章、法人章、经办人签字的《CRS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如机构类型为消极非金融机构,需要额外提供加盖公章、法人章、经办人签字

的《CRS机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6)加盖公章、法人章、经办人签字的《机构客户纳税身份声明文件》;

7)加盖公章、法人章、经办人签字的《交银施罗德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8)加盖公章的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面);

9)印鉴卡一式两份(一份机构留存,一份本直销柜台留存,预留印鉴盖章

人的盖公章证件需要提供);

10)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

(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需清楚显示开户银行、账户名、账号并加盖公

章;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

立该指定银行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11)加盖公章、法人章、经办人签字并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两份;

12)加盖公章并填妥的《传真委托协议书》两份并加盖公章(如需开通)。

13)加盖公章的公司股权架构信息、高管信息的文件

14)加盖公章的公司金融许可证/业务许可证等证明

15)加盖公章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并更具表单填写内容提供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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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说明文件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投资者需指定一银行

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账户。

其他年金账户、信托账户等开户所需材料,具体请见《直销业务办理指南》。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机构投资者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

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并确保资金于交易日下午16:00之前已经划出: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交银大厦支行

账号:310066577018150012847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1001202919025740042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0007558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04421

(2)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交银施罗德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的名

称;

②投资者汇款时,可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

括在用途栏注明“认购交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

③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的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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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交银施罗德直销柜台。传真号码:(021)61055054。

(二)各销售银行

各销售银行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银行相关规定为准。

(三)各销售券商

各销售券商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券商相关规定为准。

(四)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本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完成。

六、退款

1、个人及机构投资者认购失败(指投资人的认购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

认)时,其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划出。

2、在募集期结束后,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七、基金的验资与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募集期届满后,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认购数据,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的

有效认购资金和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利息扣除认购费用后一并划入本基金

存款账户。由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本基金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基金存款

证明后,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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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若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

金合同生效。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八、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费用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律师

费、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宏良

成立日期:2005年8月4日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联系人:何佳妮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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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成

成立日期:2005年11月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5〕219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775669.4797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6135357

联系人:邱珂磊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张宏良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及本基金认购等业

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刘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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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邱珂磊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范瑞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张宏良

电话:(021)61055461

传真:(021)61055064

联系人:陈方强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20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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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