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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5-10-14 07:00:43

创金合信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5年10月17日

公告时间:2025年10月14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1

二、基金概览................................................................................................................2

三、基金的募集及上市交易........................................................................................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7

六、基金合同摘要......................................................................................................11

七、基金财务状况......................................................................................................12

八、基金投资组合......................................................................................................15

九、重大事件揭示......................................................................................................20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21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22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23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24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25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创金合信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

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

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

定编制,创金合信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基金托管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

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

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于2025年9月10日刊登在创金合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jhxfund.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创金合信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创金合信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创金合信中证国有企业红利ETF

3、场内简称:红利国有(扩位证券简称:国企红利ETF创金合信)

4、基金代码:563890

5、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25年10月10日,444,836,000.00份

6、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25年10月10日,1.0180元

7、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444,836,000.00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10月17日

10、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3、上市推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一级交易商,并另行公告。

三、基金的募集及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25]1736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9月19日进行发售。

5、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认购的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证券公司(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查询)。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此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

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为444,836,000.00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本基

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6,885.23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于2025

年9月24日划入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4471户,按照每

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

份额共计444,836,000.00份,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网上

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

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

金份额,于银行结息日后划入基金托管账户。

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基金份额0.00份,占基

金份额总量的0.00%。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

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

量区间为0。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及《创金合信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创金合信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5年9月24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年9月24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444,836,000.00份。

(二)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5]237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10月17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红利国有。

5、基金交易代码:563890。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44,836,000.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5年10月10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4471户,平均每

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99,493.63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5年10月10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9,779,000.00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2.20%;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435,057,000.00份,占

基金总份额的97.80%。

截至2025年10月10日,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0

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0%。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未

持有本基金。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5年10月10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基金份额的占比

1 高润冰 5200000.00 1.17%

2 李敏 3000000.00 0.67%

3 刘世强 3000000.00 0.67%

4 广东海辉华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辉华盛新经济-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400000.00 0.54%

5 陈华农 2000000.00 0.45%

6 李忆 2000000.00 0.45%

7 屈亚梅 2000000.00 0.45%

8 聂荣俭 2000000.00 0.45%

9 陈文强 2000000.00 0.45%

10 李敏 2000000.00 0.45%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

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

座36-38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总经理:苏彦祝

设立日期:2014年7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071783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09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3838973

联系人:吕阿鹏

2、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072961%

2 深圳市金合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287094%

3 深圳市金合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71950%

4 深圳市金合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160791%

5 深圳市金合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90956%

6 深圳市金合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969957%

7 深圳市金合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10331%

8 深圳市金合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635960%

合计 100%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基金管理人组织架构设置健全,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遵循高效发展、权责明

确、平衡制约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治理架构,并根据业务需要进行了合理的组织

架构及人员配置。

基金管理人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设立投资决策委

员会、风险控制办公会、考核监督小组,并设立投资研究部门、交易部门、销售

部门、信息技术部门、运营部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综合部门等。其中,投

资研究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研究、投资管理等工作;交易部门主要负责资产投资的

交易运作等工作;销售部门主要负责销售及市场营销推广等工作;信息技术部门

主要负责IT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建设运行等工作;运营部门主要负责会计估值

与核算、注册登记等日常运营支持工作;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公司法律

合规、风险研究识别与监测管控等工作;综合部门主要负责公司综合管理及经营

运作支持等工作。

4、人员情况

基金管理人共有员工387人,其中北京分公司15人,上海分公司14人。与

投研体系相关的部门107人,机构销售体系相关部门40人,银行/券商渠道部23

人,网金销售运营部门16人,交易部23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11人,基金运

营部27人,运营服务部8人,信息科技与服务62人,其他70人。

5、信息披露负责人:奚胜田

联系电话:0755-23890666

6、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截至2025年9月30日,基金管理人目前共管理99只公募基金。

7、本基金基金经理

邵立夫先生,中国国籍,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2009年8月加入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研究部分析师,2011年8月加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销售交易部高级分析师,2013年9月加入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

所,任金融工程部高级分析师,2016年7月加入江苏汇鸿汇升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任上海分公司投资部量化投资总监,2017年4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助理、投资经理,2020年9月加入上海申九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量化投资部量化投资总监,2025年3月加入创金合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经理,现任创金合信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09月24日起任职)。

(二)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托管人简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时间:1994年1月21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7,605,845,511元

存续期间:长期

联系人:罗琦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广发证券是国内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先后于2010年和2015年分别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票代码:000776.SZ,

1776.HK)。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共设立证券营业部330家。

广发证券具有完备的业务体系、均衡的业务结构,突出的核心竞争力。拥有

投资银行、财富管理、交易及机构和投资管理四大业务板块,具备全业务牌照。

公司锻造综合金融服务实力,主要经营指标连续多年稳居中国券商前列,在多项

核心业务领域中形成了领先优势,研究、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位居前列。截至

2024年12月31日,集团总资产7,587.4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

权益为1,476.02亿元,2024年营业收入为271.99亿元,营业利润为114.68亿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6.37亿元。

2、主要人员情况

刘洋先生现任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美国道富银行。刘洋先生于2000年7月获得北京大学理学学士,并于2003年7

月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均具备多年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

经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从业经验丰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托

管工作。资产托管部员工学历均在本科以上,专业背景涵盖了金融、法律、会计、

统计、计算机等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的专业从业人员队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证券于2014年5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广发

证券严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职责,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基金

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基

金托管服务。截至2025年6月30日,广发证券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

97只。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罗琦

客户服务电话:020-66338888

网址::www.gf.com.cn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蔡正轩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云晖、刘西茜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25年10月10日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资产 本报告期末(2025年10月10日;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货币资金 3,019,165.90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2,377,331.78

交易性金融资产 447,550,675.40

其中:股票投资 447,550,675.40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

其他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债权投资 -

其中: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其他投资 -

其他债权投资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应收清算款 -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26,885.23

资产总计 452,974,058.31

负债和净资产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87,729.36

应付托管费 19,495.43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投资顾问费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33,691.96

负债合计 140,916.75

净资产:

实收基金 444,836,000.00

其他综合收益 -

未分配利润 7,997,141.56

净资产合计 452,833,141.56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452,974,058.31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截至2025年10月10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47,550,675.40 98.80

其中:股票 447,550,675.40 98.8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019,165.90 0.67

8 其他资产 2,404,217.01 0.53

9 合计 452,974,058.31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码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04,989,475.00 23.19

C 制造业 77,917,944.00 17.2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809,392.00 1.72

E 建筑业 18,844,939.40 4.16

F 批发和零售业 8,284,184.00 1.8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3,594,465.00 11.8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567,659.00 2.11

J 金融业 114,187,866.00 25.22

K 房地产业 15,141,041.00 3.3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112,848.00 4.4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7,100,862.00 3.78

S 综合 - -

合计 447,550,675.40 98.83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919 中远海控 706,200.00 10,254,024.00 2.26

2 000937 冀中能源 1,563,400.00 9,427,302.00 2.08

3 601699 潞安环能 620,300.00 9,168,034.00 2.02

4 600546 山煤国际 762,000.00 7,871,460.00 1.74

5 000983 山西焦煤 1,033,200.00 7,563,024.00 1.67

6 600282 南钢股份 1,300,800.00 6,998,304.00 1.55

7 000830 鲁西化工 468,900.00 6,888,141.00 1.52

8 600971 恒源煤电 954,100.00 6,669,159.00 1.47

9 600737 中粮糖业 409,600.00 6,524,928.00 1.44

10 600188 兖矿能源 432,225.00 6,068,439.00 1.34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邯郸市丛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的情况。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上述主体所发行的证券系标的指数成份股,对上述主

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证券的发行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他发行主体本报告

期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77,331.78

2 应收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26,885.23

8 合计 2,404,217.0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2025年9月25日发布《创金合信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本基金的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

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

规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

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创金合信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的文件;

2、《创金合信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创金合信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创金合信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风险揭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

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与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就

证券经纪机构应履行的异常交易监控等职责进行约定;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和赎回对价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

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构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

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

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

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

放时间的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的调整等);

(6)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

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

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以下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1)本基金可每月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

分配利润进行评价,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

计报酬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0元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累计报酬率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

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

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每月进行1次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对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

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投资标的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4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

板、创业板、科创板、存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

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若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

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

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本基金参与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

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7)、(11)、(12)、(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的公告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