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泰康
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泰康基金”)决定
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关事项。具
体审议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关于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相关说明。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
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鉴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较多且分散,为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充足时间行使权利,同时也
尽可能提高开会效率、维护基金平稳运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
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但最多延迟不超过一个月。如果召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将
提前另行公告,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和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将表决票及相关材料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5层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人:曲晨
联系电话:010-8962009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专
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52160966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详见《关于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
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10月15日,即在2025年10月15日下午交易时
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
1、本次会议纸质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tkfunds.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
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
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
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
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应在表决票
上签字或盖章。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
相关公告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的
复印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
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证明文件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自
2025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17:00止或召集人另行公告延迟后的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
间以前(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
下述收件人: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5层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人:曲晨
联系电话:010-8962009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专
用”。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
52160966咨询。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代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
意见。
(三)上述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基
金根据本公告“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
的,上述表决继续有效。
五、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
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
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
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或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或个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纸面、网络和短信等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纸面方式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k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
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
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
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
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
一致。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官网(www.tkfunds.com.cn)、基金
管理人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平台设立网络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网页提示进行网络授权操作,
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或其他官方平台网络授权专
区进行授权的,基金管理人将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本基金销售机构可在其指定网站或网络平台设立网络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网页提示
进行网络授权操作,授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销
售机构指定网站或网络平台进行授权的,基金销售机构将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适用。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接受个人持有人网络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投票截止
日前2个工作日)17:00。如基金管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的,则网络授权截止时间相应延
迟,届时以相关公告为准。(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
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征集授权短信的提示以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
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适用。
个人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接受个人持有人短信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投票截止
日前2个工作日)17:00。如基金管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的,则短信授权截止时间相应延
迟,届时以相关公告为准。(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通过纸面及其他非纸面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的,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
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
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
的多项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
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并由受托人告知基金管理人;
(2)如果同一委托人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非纸
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委托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
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
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并由受托人告知基金管理人;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
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
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并由受托人告知基金管理人;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
见。
7、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基金根
据本公告“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上
述授权继续有效。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
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
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
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
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开,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
于授权而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重新作出授权的,则以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确定的最新有效授权为准。
九、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5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52160966
传真:010-89620100
网址:www.tkfunds.com.cn
邮政编码:100033
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联系电话:4006195555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五号北京INN大厦2号楼7层B区706
联系人:韩康
联系电话:010-8519761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陆奇、程杨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鉴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较多且分散,为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充足时间行使权利,同时也尽
可能提高开会效率、维护基金平稳运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
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但最多延迟不超过一个月。如果召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将提
前另行公告,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和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
3、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本基金可以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如有必要,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
对本公告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附件一:《关于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关于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五:《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4日
附件一:
关于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
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泰康金泰
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泰康基金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内容包括修改基金名称、变更运作方式、修改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基金费用、增设C类基金份额、修改估值方法、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等事项,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若本议案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可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且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
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
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根据《运作办
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修订后的《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
式生效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选择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转换等业务,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
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附件四《关于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4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基金管理人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对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tkfunds.com.cn)及其他规定媒介公
布的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及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证件号码为: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
加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
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本授
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附表(注:附表每页均需签字/盖章,或者加盖骑缝章):
编号
1
2
3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附注: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
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对应的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
权意见。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
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
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
件号码的更新。
5、如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
者未持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针对本基金的授权无效。
附件三:
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审议事项
《关于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
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数以权益
登记日登记的份额数为准,本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
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且其所持全部基金
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
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上述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上述表决继续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
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为准。
见附表
见附表
同意 反对 弃权
《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表(注:附表
每页均需签字/盖章,或者加盖骑缝章):
编号
1
2
3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附件四:
关于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
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泰
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
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
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鉴于转换运作方式并修改基金合同事项属于对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变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085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姓名。
二、修改《基金合同》后产品方案要点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提升产品生命力,本基金管理人经过认真细致全面的研
究,拟对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变更,修改基金名称、变更运作方式、
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基金费用、增设C类基金份额、修改估值方法、修
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等事项,并据此修订《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以下涉及修改后文件内容中的
“本基金”指“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转换运作方式
运作方式由“3个月定期开放”变更为“3个月持有期”,变更后的内容如下:
“本基金针对每笔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锁定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登记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前已经持有的份额而言)、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基金合同生效
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份额登记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
额转换转入确认日起满3个月之月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若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
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锁定持有期内(含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后(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次日起)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三)变更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信用衍生品、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仅限于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及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全市场的股票
型ETF。不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基金的非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以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基金),拟删除中小板、权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并相应调整投资组合
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变更后的内容如下: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
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仅限于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及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
型基金、全市场的股票型ETF。不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基金的非基
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基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债券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
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
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
产的10%-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
资产包括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
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或者根据
定期报告披露情况,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季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
金。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投资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参与投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在大类资产配置上的投资研究优势,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型分
析手段,全面评估证券市场当期的投资环境,并对可以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
进行分析与预测。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基金在权益类资产与固定收益类资产上的战略配置比例,并定
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调整。
(1)经济情景分析
本基金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多年来在宏观经济分析上的丰富经验和积累,通过基金管理人自身研
发构建的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分析体系(FIFAM系统)和权益投资决策分析体系(MVPCT系统)定期评
估宏观经济和投资环境,并对全球及国内经济发展进行评估和展望。在此基础上,判断未来市场投资
环境的变化以及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预测关键经济变量。
1)FIFAM系统
FIFAM系统(定息投资因素分析模型)是基金管理人在多年固定收益研究投资的基础上,总结构
建的一套涵盖宏观经济、利率产品、信用产品的全面、系统的固定收益投资分析框架。该系统从经济
基本面、政策面、估值水平、资金面、技术面等角度全面分析利率市场环境,通过对宏观信用周期、行业
信用、估值、个体信用等方面多层次跟踪信用市场状况,从而形成对固定收益市场走势的判断和收益
率曲线变动的预期。经过多年投资实践检验,该系统已成为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类资产仓位、久期及
信用水平的决策依据,是基金管理人大类资产配置的稳定决策系统之一。
2)MVPCT系统
MVPCT系统是基金管理人在多年股票研究投资的基础上,构建的一套全面、系统的权益类资产
分析框架。该系统从宏观经济、估值水平、国家政策、资金面以及技术面等五个角度全面分析权益市
场环境,形成对下一阶段股市走势的判断,其量化打分结果作为基金管理人权益类资产仓位水平的决
策依据。目前,该系统已成为大类资产配置的稳定决策系统之一。
(2)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
针对宏观经济未来的预期情景,分别预测股票和债券类资产未来的收益和风险,并对每类资产未
来收益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将每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目前的市场情况进行对比,揭示未来收益可能
发生的结构性变化,并对这一变化进行评估。
(3)数量模型优化
运用基金管理人配置模型数量分析模块,根据股票和债券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进行资产配置
比例的优化,得到股票和债券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4)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结合上述步骤中的分析结果,拟定资产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
收益。本基金在股票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投资者情绪、认知等决策因素的影响,将影响上
市公司基本面和股价的增长类因素、估值类因素、盈利类因素、财务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精选具
有持续竞争优势和增长潜力、估值合理的国内A股及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港
股投资标的股票进行投资,以此构建股票组合。
(1)增长因素分析
首先,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因素,并参考国家统计局的“中国行业企业景
气指数”,对各行业的景气状况进行比较分析。评估产业链对各细分子行业财富效应和替代效应的影
响,重点选择处于行业成长期和成熟期的细分子行业。其次,主要考虑上市公司盈利的历史及将来预
期的增长率。 此因素不仅含有公司的历史盈利增长能力,也包含了市场预期的将来盈利增长能力。
此盈利因素组的因子有销售收入、净利润及现金流增长率等。
(2)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根据一系列历史和预期的财务指标,结合定性方法,分析公司盈利稳固性,判断相对投资
价值。主要指标包括:EV/EBITDA、EV/Sales、P/E、P/B、P/RNAV、股息率等,在全市场范围内选择增长
与估值性价比最好的公司。
(3)盈利能力分析
盈利能力是反映公司经营管理及盈利方面的能力,此因素是对估值因素的重要补充,因为市场通
常会对盈利能力强弱不同的公司给予不同的估值,在盈利能力因素组中的因子有净资产回报率
(ROE),资本投资回报率(ROIC)等因素。
(4)财务风险分析
考虑此因素可以在市场极端的情况下,寻找安全边际,有效地避免高风险投资,此因素组中的因
子有净资产负债率(Dt/Eq),总资产负债率(Dt/A)等因素。
(5)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股票的
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
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
式,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以固定收益资产投资为主的基础上,适度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以增强整体收益。
在港股通投资标的的筛选上,注重对基本面良好、相对A股市场估值合理、具备优质成长性、注重现金
分红的股票进行长期投资。股票筛选的方法上,将以基本面研究为基础,辅以量化分析,以更深入、更
全面的挖掘优质标的。
5、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走势,并形成对未
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
风险。本基金还通过市场上不同期限品种交易量的变化来分析市场在期限上的投资偏好,并结合对
利率走势的判断选择合适久期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基础上,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对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检
验和情景测试,并综合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形
成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及其发展趋势的判断,从而在子弹型、杠铃型或阶梯型配置策略中进行选择
并动态调整。其中,子弹型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高度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的某一点;杠铃型策略是将偿
还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两端;而阶梯型策略是每类期限债券所占的比重基本一致。在收益率曲
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子弹型配置;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型配置;在预期收益率曲
线平移时,则采用阶梯型配置。
(3)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
曲线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
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这样可同时获得该债券持有期的稳定的票息收入以及收益率下降带来
的价差收入;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根据市场利率水平,收益率曲线的形态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通过采用长期债券和短期回
购相结合,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可以将正
回购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基投资的收益。
(5)信用策略
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将直接决定信用债的收益率水平。本基金将利用
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评估,分析违约风险以及合理信用利差水
平,识别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发债主体的行业发展前景、市场地位、公司治理、财务质量(主要是财务指标分
析,包括资产负债水平、偿债能力、运营效率以及现金流质量等)、融资目的等要素,综合评价其信用等
级。本基金还将定期对上述指标进行更新,及时识别发债主体信用状况的变化,从而调整信用等级,
对债券重新定价。
本基金还将关注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趋势,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的判断结合对信用债在不同市
场中的供需状况、市场容量、债券结构和流动性因素的分析,形成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的合理预测,
确定信用债整体和分行业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所投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机构外部评级需在AA以上(含AA),此处信用评级机构为取得
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且不包括国外评级机构和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
司。本基金将利用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评估,分析违约风险以
及合理信用利差水平,识别投资价值。其中,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A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5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投资于信用评
级为AA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如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评级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6)个券精选策略
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信息对债券发行人主体进行评级,在此
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主要是债券担保状况)对债券进行评级。根据信用债的评级,
给予相应的信用风险溢价,与市场上的信用利差进行对比,发倔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7)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
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
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
理价格买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股票,而是发行
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债性,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
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本基金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综合考虑和
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债券收益率等要素,确定投资决
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并适当控制债券
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防范流动性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支持资产的现
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
提前偿付风险,通过信用分析和流动性管理,辅以量化模型分析,精选那些经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
的品种进行投资,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7、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
在基金投资上,本基金可投资全市场的股票ETF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和应计
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披露情况,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季末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对于股票ETF,由于具有高透明度、风格明确、费用低等多项优势,本基金将首先结合基金管理人
对市场结构走势的判断,将适合当前市场的、已开发成基金的指数产品筛选出来。当同一标的指数被
不同基金管理人开发出多只被动基金时,本基金将综合比较各只基金的基金规模、跟踪误差、费率设
置、持有人结构、交易方式(申购赎回或场内交易)等,选择优质的指数基金进行投资。
对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和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将
通过内外部研究对有关基金进行多维度分析,并获得候选基金池。在候选基金池范围内,审慎做出最
终的投资决策。
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配置策略;
(2)行业配置或轮动策略;
(3)选股逻辑;
(4)风险控制策略。
8、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
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
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
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
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并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较好的特点对冲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
回等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
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运用国债期货对冲风险。本基金将根据对债券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分
析,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发挥国债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较好的特点,
灵活运用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
险、对冲收益率曲线平坦、陡峭等形态变化的风险、对冲关键期限利率波动的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
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3)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
等。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
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
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新品种、新交易形式、
新衍生品将增加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将密切跟踪新品种及相关衍生品发展动向。如果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新品种或新衍生品,如利率远期、利率期货等,本基金将遵循届时法
律法规,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谨慎地进行投资。”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
产、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10%-30%,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存托
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
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披露情况,最
近连续四个季度季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上述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仅限于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
及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全市场的股票型ETF;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净资
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
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该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
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
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动受限基金)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19)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2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
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
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18)、(19)、(20)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第(3)、(5)、(16)、(17)、(18)、(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由“1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5%*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变更为“中债新综合全
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0%+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中证港股通
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3%+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五)基金费用
本基金的基金费用的种类与变更前相比,依据投资范围的调整,主要是新增了C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因投资相关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调整赎回费率结构等,调整后基金费用的种类内容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0.40%年费率计提);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但
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2)因投资相关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同时调整了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变更前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变更后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
Y<120日
120日≤Y<240日
240日≤Y<360日
Y≥360日
A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Y<7日
7日≤Y<90日
90日≤Y<180日
Y≥180日
赎回费率
1.50%
1.00%
0.50%
0.00%
1.50%
1.00%
0.50%
0.00%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Y<7日
7日≤Y<90日
Y≥90日
赎回费率
1.50%
0.50%
0.00%
(六)根据法律法规与投资范围要求,调整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
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
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
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
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基金以估值品种的估值全价作为估值的依据,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
税处理。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涉税处理。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信用衍生品估值方法
信用衍生品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
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责任而免除。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合理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
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基金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于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投资ETF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投资境内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投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基金的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3)若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按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
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按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
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12、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调整基金合同终止条款及解决方案:
由“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本基
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为“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八)删除与基金发售、认购和募集备案有关的内容及表述,根据此次转型事项新增“基金的历史
沿革”及“基金的存续”章节。
(九)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及各项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转型后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产品特征以及完善表述需要对《基金合同》及各项法律文件进行其他必要修改或补充。具体修改内容
请投资者关注附件五《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三、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修订后的《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以供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选
择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将进行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赎回的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将相应变更为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原基金份额持有期计入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锁定期自原基金份额登记日(对《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已经持有的份额而言)起算,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视作与原份额相同,具体
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由于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处于本基金的封闭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本基金提前结束当期封闭期,本基金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次一
工作日进入选择期;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处于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意本基金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次一工作日起进入选择期。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本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泰康金泰回
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授权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开放申购、暂停申购等控制
措施,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选择期内,本基金申
购、赎回等业务仍采用变更前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四、《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选择期结束日的次日,本基金将转型为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
金泰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修订后的《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提请投资者关注。
附件五: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第 三 部 分 基
金的基本情况
第 四 部 分 基
金的历史沿革
第 五 部 分 基
金的存续
《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条款
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指定媒介
指定网站
指定报刊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
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
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
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
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
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满3个月的最后一日。第二
个封闭期的起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一日,结束
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满3个月的最后一日。以此类推。本
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7、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
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
原则上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
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在本基金开放期内,申请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
滚动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满 3 个月的最后一
日。自第一个封闭期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
进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日为第一个开放
期结束日的次一日,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满3个月的
最后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例如,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2 月 1 日(周一)生
效。那么,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日为 2016 年 2 月 1 日(周
一),第一个封闭期的结束日 2016年4月30日(周六)。第
一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2016年5月3日(周二),其中5月1
日-5月2日为“2016年五一放假”。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有9
个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的结束日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
(周五)。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日为 2016 年 5 月 14 日(周
六),以此类推。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利用定期开放的运作特性,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
理,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
益水平。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
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
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
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
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
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
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
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
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万元的,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
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
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
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条款
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规定媒介
规定网站
规定报刊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由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准予对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五、风险揭示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
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
波动风险等,具体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关于“风险揭
示”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
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
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具体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
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
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
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
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
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
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
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
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
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
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七、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针对每笔申购或转换转入的
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锁定持有期,在锁定持有期到期日
之前(含当日),基金管理人不办理投资者相应基金份额
的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本基金开始开放赎回且每份基
金份额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后(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次日
起)投资者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
份额的风险。具体请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
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
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
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
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泰康金泰回报3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
失效
32、锁定持有期:本基金针对每笔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
份额设置3个月锁定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
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登记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前已经持有
的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
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
基金份额登记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
转入确认日起满3个月之月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
期到期日)止,若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
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锁定持有期内(含锁定持
有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
业务,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后(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次日
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基金管理
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
资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5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
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
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
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56、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
险保护的一方
57、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
险保护的一方
58、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为信用衍生品
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
额为计算基准
59、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针对每笔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
锁定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登记日(对基
金合同生效前已经持有的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
入确认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
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份额登记日、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起满3个月之月度对
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若该月度对日为非
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锁定持有期内(含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能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后(即
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次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赎
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合理配置大类资产和精选投资标的,力争在
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水平。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
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投资者可自行
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费率
及销售服务费率水平、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提前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泰康
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而来。
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602号文准予注册,基金托管
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01 月 22
日正式生效。
2025年XX月XX日,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XXXX号
文准予变更注册为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25年XX月XX日至2025年XX月XX日,泰康金泰回
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泰康金泰回
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
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主要包括修改基
金名称、运作方式、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基金费用、增设C类份额、修改估值方法、修改基金合同
终止条款等。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2025年XX月XX日起,原《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泰康金
泰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
日起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
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
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
则上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开放期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每个
开放日15点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
结束之后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的有效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日、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
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上述第7
项、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
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
上述第7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直至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
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
相应延长,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
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
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全额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
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
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
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虽有上述约定,但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
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
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
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
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
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
要增加公告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在开放期内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
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
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
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本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基金
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
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针对每笔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
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内(含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
期到期日后(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次日起)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
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已经持有的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到
期日后(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次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
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
额的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或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
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
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
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
利后果。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资人单日、单笔申购的最
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参见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
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无需
就基金份额净值精度调整事项进行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
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
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
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交
易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当发生上述第7项、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7项内容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
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
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
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交
易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在出现单个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为此单个持有人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
体为: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在当日能够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
的范围内对此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此
单个持有人其余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其他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应先将
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予以确认后,将其未
被确认的赎回申请与此单个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一并
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但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
互转换。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其它非交易过
户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且根据登记机构的规定需要办理非
交易过户的情形。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包括司法强制赎回)。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
务规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
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
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
折算,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
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第 八 部 分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第 九 部 分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程序
第 十 部 分 基
金的托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
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
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事宜以托管协议约定
为准.。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
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
产生的权利;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外;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
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
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
将可能有所不同。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
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
服务费率;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规则、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会议通知载明的
形式进行表决。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
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
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
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
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基金合同未约定的基金托
管事宜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第 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利用定期开放的运作特性,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
理,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
益水平。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债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
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
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
参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本基金在股票
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投资者情绪、认知等决策因
素的影响,将影响上市公司基本面和股价的增长类因素、估
值类因素、盈利类因素、财务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精
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增长潜力、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
票进行投资,以此构建股票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5)信用策略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本基金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
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债券收
益率等要素,确定投资决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
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并适当
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防范流动性风险。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
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
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
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
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
值,以合理价格买入。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
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
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
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
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6、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3)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
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
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或
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
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将密切
跟踪新的债券品种及相关金融衍生品种发展动向。如果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如利率远
期、利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本基金将遵循届时法律法
规,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谨慎地进行投
资。
7、开放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开放期内,基
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
化。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
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做好流动性管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本基金当期封闭期的剩余期限;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封闭期内,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0%;开放期内,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除上述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动: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5%
*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
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样本
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目前沪深300指数样
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
性。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编制,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
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
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每3个月开放一次申购赎
回,并且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中债新综合财富(总
值)指数”作为股票和债券资产投资的比较基准,并将其权
重分别设定为15%、85%,可以使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投资比例保持一致,让业绩比较基准更真实、客观
地反映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
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
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合理配置大类资产和精选投资标的,力争在
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水平。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
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仅限
于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及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
混合型基金、全市场的股票型ETF。不包括QDII基金、
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基金的非基金中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基金)、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债券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
可转债、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
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
证)、股票型基金、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等权
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和可交
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10%-30%,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本基
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
金以及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计入上述权益
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或者根据定期
报告披露情况,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季末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
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
度参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本基金在
股票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投资者情绪、认知等
决策因素的影响,将影响上市公司基本面和股价的增长
类因素、估值类因素、盈利类因素、财务风险等因素进行
综合分析,精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增长潜力、估值合理
的国内A股及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
的港股投资标的股票进行投资,以此构建股票组合。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以固定收益资产投资为主的基础上,适度参与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以增强整体收益。在港股通投资
标的的筛选上,注重对基本面良好、相对A股市场估值合
理、具备优质成长性、注重现金分红的股票进行长期投
资。股票筛选的方法上,将以基本面研究为基础,辅以量
化分析,以更深入、更全面的挖掘优质标的。
5、债券投资策略
(5)信用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机构外部评级需在AA
以上(含AA),此处信用评级机构为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
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且不包括国外评级机构
和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将利用内部信用
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评估,
分析违约风险以及合理信用利差水平,识别投资价值。
其中,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A的信用债占信用债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的信用
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如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评级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月内进行调整。
(7)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
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
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
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
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
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
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债性,本基
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
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本基金对可选的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
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债券收益率等要素,确定投资决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
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
测,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防范流动性风
险。
7、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
在基金投资上,本基金可投资全市场的股票ETF基金和
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和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
混合型基金,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
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披露情况,最近连
续四个季度季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
上的混合型基金。
对于股票ETF,由于具有高透明度、风格明确、费用低等
多项优势,本基金将首先结合基金管理人对市场结构走
势的判断,将适合当前市场的、已开发成基金的指数产品
筛选出来。当同一标的指数被不同基金管理人开发出多
只被动基金时,本基金将综合比较各只基金的基金规模、
跟踪误差、费率设置、持有人结构、交易方式(申购赎回或
场内交易)等,选择优质的指数基金进行投资。
对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和应计
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将通过内外部研究
对有关基金进行多维度分析,并获得候选基金池。在候
选基金池范围内,审慎做出最终的投资决策。
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配置策略;
(2)行业配置或轮动策略;
(3)选股逻辑;
(4)风险控制策略。
8、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3)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
对冲为目的。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
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
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
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
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
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股票
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新品种、新交易形式、新衍生品将增加
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将密切跟踪新品种及相关衍生品
发展动向。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新品种或新衍生品,如利率远期、利率期货等,本基
金将遵循届时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
资策略,谨慎地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应计
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
金资产的10%-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
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
括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应计入权益类资
产的混合型基金,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
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披露情况,最近连
续四个季度季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
上的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上述经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仅限于基
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及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
型基金、全市场的股票型ETF;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
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
元;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联
接基金除外)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
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该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
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
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应当遵守下列限
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
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动受限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
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19)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
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2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
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8)、(19)、(20)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第(3)、(5)、(16)、(17)、(18)、(19)、(20)项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
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收益率*80%+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5%+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7%+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
3%+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采用“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中证可转换
债券指数”、“沪深300指数”、“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
民币)”收益率分别作为债券资产、转债资产、国内股票类
资产、香港股票类资产的比较基准,并将权重确定为
80%、5%、7%和3%。鉴于上述指数的权威性、代表性,以
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
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及时公告,而无须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
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范围涉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特
定范围内的港股市场,即本基金是一只涉及跨境证券投
资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
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港股通投资所面临的特
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
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估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第 十 六 部 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
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
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
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
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
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
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
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
估值。
2、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
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
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
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
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
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
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
值技术的有效性。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
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
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
另行协商约定。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与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
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但需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
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证券投资基金、信用衍生品、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
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
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
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
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
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
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
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
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
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
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
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
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
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
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建议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
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
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
值全价。
(4)基金以估值品种的估值全价作为估值的依据,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
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
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
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信用衍生品估值方法
信用衍生品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
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
托责任而免除。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7、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港交所的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等主要货
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9、基金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
估值。
(2)本基金投资于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投资ETF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投资境内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基金估值
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投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基
金的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3)若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
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
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按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
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按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
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
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
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
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
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
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
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2、因投资相关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取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
取0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
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3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照《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
(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
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
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
率,但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基金管理
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
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按原份
额的锁定持有期计算;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
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七 部 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第 十 九 部 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第 二 十 部 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
力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
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的次日在
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四)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
上。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
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
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
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
免责: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
投资或不行使其投资权所造成的损失等;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
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由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且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
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五)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新增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十一)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五)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投资情况。
(十六)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应当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
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
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七)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
相关情况,包括: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
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
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以及关联方所管理
基金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中选择披露本
基金信息的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
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
延。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
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
使投资权或不行使其投资权所造成的损失等;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自2025
年XX月XX日起,《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