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新华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新华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
基金主代码 02471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年9月1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华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新华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5年10月15日
赎回起始日 2025年10月15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5年10月15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5年10月15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5年10月15日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
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后的6天内(不含当日),投资
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后的第6天起(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本基金在开放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可在
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届满当日提出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1元;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
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
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等除
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
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需一次全部
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份之情况,不
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不再收取赎回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日常转换业务
5.1基金转换费用
(1)每笔基金转换视为转出基金的一笔基金赎回和转入基金的一笔基金申
购。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及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
取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
收取申购补差费用。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
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
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
算。
(5)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截位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5.2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第一步:计算转出金额
(1)非货币基金转换至货币基金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货币基金转换至非货币基金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货币市场基金应转
出的累计未付收益
第二步:计算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赎回费用+补差费用
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用: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
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2)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补差费用=0
第三步:计算转入金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第四步:计算转入份额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转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3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并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采取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
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名称。
(3)单笔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及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的最低余额请参考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4)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
换的基金有一方不满足上述状态要求,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基金账户冻结
期间,不受理基金转换交易申请。
(5)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最终转换份额的确认以申请受理当日转出、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6)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
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并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
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确认情况。
基金转换成功后,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转入基金。
(7)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
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
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
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8)基金转换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
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到后端收费模式的其
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受本收费模式的限制。
(9)当投资者将持有本公司旗下的货币基金份额转换为非货币基金份额时,
若投资者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全部转出,则基金账户中货币基金全部累计未付收
益一并转出;若投资者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部分转出,且投资者基金账户中货币
基金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收益,则累计未付收益继续保留在投资者基金账户;若投
资者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部分转出,且投资者基金账户中货币基金累计收益为负
收益,则根据基金转出份额占投资者所持全部货币基金份额的比例转出相应的累
计未付收益。
(10)基金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
长的基金份额,如果同一投资者在基金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提出转出基金的赎回
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11)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
换适用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
关规定。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的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
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与申购费率相同。
投资者可通过开通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投资本基金,具体办
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
述业务的公告或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7.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9层、11层
法定代表人:银国宏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郑维丹
网址: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7.2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从2025年10月15日起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ncfund.com.cn)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资料。
(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其他
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垂询相关事
宜。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务必考虑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投资收益。投资有风
险,选择须谨慎。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