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
《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及《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和后续
发布的提示性公告的有关内容,现将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A类010916;C类015595)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5年8月27日起至2025年10月13日15: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
的时间或移动网络投票系统记载的时间为准)。2025年10月14日,在本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印嘉琪
和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可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
38,604,998.14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763,738.40份的76.05%。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满
足法定会议召开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
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交
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38,604,998.14份,其中,同意票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数为38,604,998.14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为0份,弃权
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为0份。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25,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35,0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10
月1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终止条款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
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
根据《关于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
款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交银施罗德臻选回
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并据此修订了《交银施罗德臻
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修订后的《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之日,即2025年10月15日起生效;同时,原《交
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臻选回
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臻选回
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臻选回
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公证书》
公证书
(2025)沪东证经字第7741号
申请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
(裙)。
法定代表人:张宏良。
委托代理人:郝婷婷,女,1992年10月14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10月10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
开的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
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5
年8月26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于2025年8月27日、8月28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交
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申请
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
奇和工作人员印嘉琪于2025年10月14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
国金中心二期21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吴岿的监督下,由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派的代表郝婷婷、孙文婷进行计票。截至2025年10月13日15时,收
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38,604,998.14份,占2025年8月26日权
益登记日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50,763,738.40份
的76.05%,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38,604,998.14份基金份
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
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与《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
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2025年10月14日
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
召开,审议了《关于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
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
登记日为2025年8月26日,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5年8月27日起至2025
年10月13日15:00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监督人、公证员的现场监督
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
下: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共计38,604,998.14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763,738.40
份的76.05%。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8,604,998.14份,占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总
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符合法律法规及《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孙文婷、郝婷婷
监督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吴岿
公证员:林奇、印嘉琪
见证律师:李晓露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