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决定调整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不改变基金的投资目标及风险收益特征,自2025年10月15日起生效。
现将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说明如下:
章节 原文 修改后
二、释义 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
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净值=基金份额总额∏i上市后第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注:∏ 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i算比例为N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N份。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改变基金的投资目标及风险收益
特征。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修订自2025年10月15日起生效。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全文将于2025年10月15日在
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
更新。投资者可拨打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咨询、了
解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
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