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泰康金泰回报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下转D22版)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5年10月14日在《证券日报》及本公司网站(www.tkfunds.com.cn)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
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泰康基金”)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关事项。具体审议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
《关于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及其相关说明。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10 月 16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7:00 止(以
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鉴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较多且分散,为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充足时间行使权利,
同时也尽可能提高开会效率、维护基金平稳运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但最多延迟不超过一个月。如果召集人决定延
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将提前另行公告,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和最终投票表决截
止时间。 2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将表决票及相关材料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
地址: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人:曲晨
联系电话:010-8962009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
010-52160966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详见《关于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
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5 年 10 月 15 日,即在 2025 年 10 月 15
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
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
1、本次会议纸质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kfunds.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3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
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
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
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
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
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受托人应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
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相关公告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
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
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证明文件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
关文件自 2025 年 10 月 16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7:00 止或召集人另行公告延迟后
的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以前(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
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人:曲晨
联系电话:010-8962009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专用”。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
010-52160966 咨询。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代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
额的表决意见。 4
(三)上述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
如果本基金根据本公告“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上述表决继续有效。
五、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
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遵守
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大会公告发布之日起可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投资者在权
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基金登
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或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
定的机构或个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纸面、网络和短信等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纸面方式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k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
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5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
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
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
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
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
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
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
送达要求一致。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参 与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www.tkfunds.com.cn)、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平台设立网络授权专区,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按网页提示进行网络授权操作,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或其他官方平台网络授权专区进行授权的,基金管理人将核实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本基金销售机构可在其指定网站或网络平台设立网络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网
页提示进行网络授权操作,授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指定网站或网络平台进行授权的,基金销售机构将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适用。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接受个人持有人网络授权的截止时间为 2025 年11月 12 日(投
票截止日前 2 个工作日)17:00。如基金管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的,则网络授权
截止时间相应延迟,届时以相关公告为准。(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6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
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征集授权短信的提示以回复短
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适用。
个人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接受个人持有人短信授权的截止时间为 2025 年11月 12 日(投
票截止日前 2 个工作日)17:00。如基金管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的,则短信授权
截止时间相应延迟,届时以相关公告为准。(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通过纸面及其他非纸面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的,不论授权时间先
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
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
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
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并由受托人告知基
金管理人;
(2)如果同一委托人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的,以
有效的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委托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
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授权
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
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并由受托人告知基金管理人;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
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
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并由受托人告知基金管理人;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
为无效。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
授权意见。
7、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
本基金根据本公告“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7
集持有人大会的,上述授权继续有效。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
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
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
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8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
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
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
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的,则以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确定的最新有效授权为准。
九、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52160966
传真:010-89620100
网址:www.tkfunds.com.cn
邮政编码:100033 9
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联系电话:4006195555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五号北京 INN 大厦 2 号楼 7 层 B 区
706
联系人:韩康
联系电话:010-8519761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陆奇、程杨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鉴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较多且分散,为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充足时间行使权利,
同时也尽可能提高开会效率、维护基金平稳运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但最多延迟不超过一个月。如果召集人决定延
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将提前另行公告,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和最终投票表决截
止时间。
3、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本基金可以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如有必要,泰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可对本公告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附件一:《关于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10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附件四:《关于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五:《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15 日11
附件一:
关于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
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
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规定和《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泰康基金
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内容包括
修改基金名称、变更运作方式、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基金
费用、增设 C 类基金份额、修改估值方法、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等事项,并相应修改《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若本议案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可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且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
进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也将进行必
要的修改或补充。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修订后的《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交易日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做出选择。选择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
等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附件四《关于泰康金泰回
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相关
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14 日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基金管理人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对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www.tkfunds.com.cn)及其他规定媒介公布的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相关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
的有关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证件号码
为: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对相
关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2
《授权委托书》附表(注:附表每页均需签字/盖章,或者加盖骑缝章):
编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1
2
3
4
附注: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
人,代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对应的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
的授权意见。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
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
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的证件号码
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投资者未持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针对本基金的授权无效。 3
附件三:
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见附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见附表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
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数以权益登记日登记的份额数为准,本表决意见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视为弃权表决,计入
有效表决票,且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
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上述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
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上述表决继续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
以最新的有效表决为准。
4
《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表(注:
附表每页均需签字/盖章,或者加盖骑缝章):
编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1
2
3
4
5
附件四:
关于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
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
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泰康
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
通讯方式召开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关于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
2、鉴于转换运作方式并修改基金合同事项属于对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变更,经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085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
行,且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
能。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姓名。
二、修改《基金合同》后产品方案要点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提升产品生命力,本基金管理人经过认真细致全
面的研究,拟对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变更,修改基金名称、
变更运作方式、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基金费用、增设 C
类基金份额、修改估值方法、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等事项,并据此修订《基金合同》等信6
息披露文件,以下涉及修改后文件内容中的“本基金”指“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泰康金泰回
报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转换运作方式
运作方式由“3 个月定期开放”变更为“3 个月持有期”,变更后的内容如下:
“本基金针对每笔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设置 3 个月锁定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登记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前已经持有的份额
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份额登记日、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起满 3 个月之月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
期到期日)止,若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锁
定持有期内(含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锁定
持有期到期日后(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次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
务。”
(三)变更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信用衍生品、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
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仅限于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及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
金、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不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基金
的非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基金),拟删除中小板、权证、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并相应调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变更后的内容如下: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
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仅限于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
票型基金及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不包括 QDII 基金、香港
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基金的非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基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债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行7
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应计入
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
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 10%-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
的 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应计入权益类
资产的混合型基金,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披露情况,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季末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投资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投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在大类资产配置上的投资研究优势,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
定型分析手段,全面评估证券市场当期的投资环境,并对可以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
的风险收益状况进行分析与预测。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基金在权益类资产与固定收益类资产
上的战略配置比例,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调整。
(1)经济情景分析 8
本基金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多年来在宏观经济分析上的丰富经验和积累,通过基金管理人
自身研发构建的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分析体系(FIFAM 系统)和权益投资决策分析体系(MVPCT
系统)定期评估宏观经济和投资环境,并对全球及国内经济发展进行评估和展望。在此基础
上,判断未来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以及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预测关键经济变量。
1)FIFAM 系统
FIFAM 系统(定息投资因素分析模型)是基金管理人在多年固定收益研究投资的基础上,
总结构建的一套涵盖宏观经济、利率产品、信用产品的全面、系统的固定收益投资分析框架。
该系统从经济基本面、政策面、估值水平、资金面、技术面等角度全面分析利率市场环境,
通过对宏观信用周期、行业信用、估值、个体信用等方面多层次跟踪信用市场状况,从而形
成对固定收益市场走势的判断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预期。经过多年投资实践检验,该系统已
成为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类资产仓位、久期及信用水平的决策依据,是基金管理人大类资产
配置的稳定决策系统之一。
2)MVPCT 系统
MVPCT 系统是基金管理人在多年股票研究投资的基础上,构建的一套全面、系统的权
益类资产分析框架。该系统从宏观经济、估值水平、国家政策、资金面以及技术面等五个角
度全面分析权益市场环境,形成对下一阶段股市走势的判断,其量化打分结果作为基金管理
人权益类资产仓位水平的决策依据。目前,该系统已成为大类资产配置的稳定决策系统之一。
(2)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
针对宏观经济未来的预期情景,分别预测股票和债券类资产未来的收益和风险,并对每
类资产未来收益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将每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目前的市场情况进行对比,揭
示未来收益可能发生的结构性变化,并对这一变化进行评估。
(3)数量模型优化
运用基金管理人配置模型数量分析模块,根据股票和债券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进行
资产配置比例的优化,得到股票和债券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4)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结合上述步骤中的分析结果,拟定资产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以
增加基金收益。本基金在股票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投资者情绪、认知等决策因素
的影响,将影响上市公司基本面和股价的增长类因素、估值类因素、盈利类因素、财务风险9
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精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增长潜力、估值合理的国内 A 股及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港股投资标的股票进行投资,以此构建股票组合。
(1)增长因素分析
首先,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因素,并参考国家统计局的“中国
行业企业景气指数”,对各行业的景气状况进行比较分析。评估产业链对各细分子行业财富
效应和替代效应的影响,重点选择处于行业成长期和成熟期的细分子行业。其次,主要考虑
上市公司盈利的历史及将来预期的增长率。 此因素不仅含有公司的历史盈利增长能力,也
包含了市场预期的将来盈利增长能力。 此盈利因素组的因子有销售收入、净利润及现金流
增长率等。
(2)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根据一系列历史和预期的财务指标,结合定性方法,分析公司盈利稳固性,判断
相对投资价值。主要指标包括:EV/EBITDA、EV/Sales、P/E、P/B、P/RNAV、股息率等,在全
市场范围内选择增长与估值性价比最好的公司。
(3)盈利能力分析
盈利能力是反映公司经营管理及盈利方面的能力,此因素是对估值因素的重要补充,因
为市场通常会对盈利能力强弱不同的公司给予不同的估值,在盈利能力因素组中的因子有净
资产回报率(ROE),资本投资回报率(ROIC)等因素。
(4)财务风险分析
考虑此因素可以在市场极端的情况下,寻找安全边际,有效地避免高风险投资,此因素
组中的因子有净资产负债率(Dt/Eq),总资产负债率(Dt/A)等因素。
(5)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并根
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
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
合的方式,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以固定收益资产投资为主的基础上,适度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以增强整
体收益。在港股通投资标的的筛选上,注重对基本面良好、相对 A 股市场估值合理、具备10
优质成长性、注重现金分红的股票进行长期投资。股票筛选的方法上,将以基本面研究为基
础,辅以量化分析,以更深入、更全面的挖掘优质标的。
5、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走势,并
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
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
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本基金还通过市场上不同期限品种交易量的变化来分析市
场在期限上的投资偏好,并结合对利率走势的判断选择合适久期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基础上,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对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历史数据进
行分析检验和情景测试,并综合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
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及其发展趋势的判断,从而在子弹型、杠铃型
或阶梯型配置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动态调整。其中,子弹型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高度集中于收益
率曲线上的某一点;杠铃型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两端;而阶梯型策略是每
类期限债券所占的比重基本一致。在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子弹型配置;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型配置;在预期收益率曲线平移时,则采用阶梯型配置。
(3)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入期限位
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这样可同时获得该债券持有期的稳定的票息收
入以及收益率下降带来的价差收入;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
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根据市场利率水平,收益率曲线的形态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通过采用长期债券
和短期回购相结合,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
益率时,可以将正回购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基投资的收益。
(5)信用策略 11
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将直接决定信用债的收益率水平。本基金
将利用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评估,分析违约风险以及合
理信用利差水平,识别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发债主体的行业发展前景、市场地位、公司治理、财务质量(主要是
财务指标分析,包括资产负债水平、偿债能力、运营效率以及现金流质量等)、融资目的等
要素,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本基金还将定期对上述指标进行更新,及时识别发债主体信用
状况的变化,从而调整信用等级,对债券重新定价。
本基金还将关注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趋势,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的判断结合对信用债在
不同市场中的供需状况、市场容量、债券结构和流动性因素的分析,形成信用利差曲线变动
趋势的合理预测,确定信用债整体和分行业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所投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机构外部评级需在 AA 以上(含 AA),此处信用评级机
构为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且不包括国外评级机构和中债资信
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将利用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
评估,分析违约风险以及合理信用利差水平,识别投资价值。其中,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
为 AAA 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的信用债占信用
债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5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 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评级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6)个券精选策略
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信息对债券发行人主体进行评
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主要是债券担保状况)对债券进行评级。
根据信用债的评级,给予相应的信用风险溢价,与市场上的信用利差进行对比,发倔具备相
对价值的个券。
(7)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
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
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
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 12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股票,而
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债性,本基金将通过对目
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本基金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综
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债券收益
率等要素,确定投资决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
分析和监测,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防范流动性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支持
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通过信用分析和流动性管理,辅以量化模型分析,精选那
些经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7、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
在基金投资上,本基金可投资全市场的股票 ETF 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
和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
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披露情况,
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季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对于股票 ETF,由于具有高透明度、风格明确、费用低等多项优势,本基金将首先结合
基金管理人对市场结构走势的判断,将适合当前市场的、已开发成基金的指数产品筛选出来。
当同一标的指数被不同基金管理人开发出多只被动基金时,本基金将综合比较各只基金的基
金规模、跟踪误差、费率设置、持有人结构、交易方式(申购赎回或场内交易)等,选择优
质的指数基金进行投资。
对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和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本
基金将通过内外部研究对有关基金进行多维度分析,并获得候选基金池。在候选基金池范围
内,审慎做出最终的投资决策。
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配置策略;
(2)行业配置或轮动策略;
(3)选股逻辑; 13
(4)风险控制策略。
8、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
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
趋势,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并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较好
的特点对冲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本基金参与国债
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运用国债期货对冲风险。本基金将根据对债券现货市场和
期货市场的分析,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发挥国债期货杠杆效应
和流动性较好的特点,灵活运用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
统性风险、对冲收益率曲线平坦、陡峭等形态变化的风险、对冲关键期限利率波动的风险;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3)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本基金将根据所
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
投资金额、期限等。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
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
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新品种、新交
易形式、新衍生品将增加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将密切跟踪新品种及相关衍生品发展动向。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新品种或新衍生品,如利率远期、利率期货
等,本基金将遵循届时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谨慎地进行投资。”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4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
等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
的 10%-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的权
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计入
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
的混合型基金,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披露情况,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季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均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上述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仅限于基金管理人旗
下的股票型基金及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不超过被投资
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该投资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同一
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5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 3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动受限
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
(18)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19)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2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8)、(19)、(20)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内
进行调整。
除上述第(3)、(5)、(16)、(17)、(18)、(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四)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由“1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5%*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变更为“中
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0%+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5%+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7%+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3%+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五)基金费用 17
本基金的基金费用的种类与变更前相比,依据投资范围的调整,主要是新增了 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
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因投资相关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调整赎回费率结构等,调整后基
金费用的种类内容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0.40%年费率计提);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售
服务费),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2)因投资相关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同时调整了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变更前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Y<120 日 1.50%
赎回费率 120 日≤Y<240 日 1.00%
赎回费率 240 日≤Y<360 日 0.50%
赎回费率 Y≥360 日 0.00%
变更后赎回费率结构 18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7 日 1.50%
赎回费率 7 日≤Y<90 日 1.00% 7 日≤Y<90 日 0.50%
赎回费率 90 日≤Y<180 日 0.50% Y≥90 日 0.00%
赎回费率 Y≥180 日 0.00%
(六)根据法律法规与投资范围要求,调整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
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
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基金以估值品种的估值全价作为估值的依据,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9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信用衍生品估值方法
信用衍生品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
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责任而免除。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采
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等主要货币对人民
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基金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于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投资 ETF 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投资境内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投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基金的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20
(3)若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按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
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按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
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 1)至第 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2、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调整基金合同终止条款及解决方案:
由“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21
议”变更为“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八)删除与基金发售、认购和募集备案有关的内容及表述,根据此次转型事项新增“基
金的历史沿革”及“基金的存续”章节。
(九)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及各项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转型后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以及完善表述需要对《基金合同》及各项法律文件进行其他必要修改或补
充。具体修改内容请投资者关注附件五《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三、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修订后的《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以供各基金份额
持有人做出选择。选择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
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将进行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赎回的泰康金
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将相应变更为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原基金份额持有期计入泰康金泰回
报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锁定期自原基金份额登记日(对《泰
康金泰回报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已经持有的份额而言)起算,
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视作与原份额相同,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由于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处于本基金的
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本基金提前结束当期封闭期,本基金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计票日次一工作日进入选择期;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处于本基金的开
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本基金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次一工作日起进入选
择期。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本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泰
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
款,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22
开放申购、暂停申购等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
落实相关事项。选择期内,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仍采用变更前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四、《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选择期结束日的次日,本基金将转型为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修订后的《泰康金泰回报 3 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提请投资者关注。
23
附件五: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
《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全文 指定网站 规定网站
全文 指定报刊 规定报刊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
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
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泰康
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准予对泰康金泰回报 3 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进行
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24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
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五、风险揭示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
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
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
波动风险等,具体请参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
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
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具体请参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关于“风险揭示”的
相关内容。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
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
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
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
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
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
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基金
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
金,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
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
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
现。 25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
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
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七、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针对每
笔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设置 3
个月锁定持有期,在锁定持有期到期
日之前(含当日),基金管理人不办理
投资者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及转换转
出业务。本基金开始开放赎回且每份
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后(即锁
定持有期到期日次日起)投资者可就
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
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
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具体请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
第二部
分 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金泰回报 3 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康金泰回
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
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26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
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
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6、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
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日为该封
闭期起始日满 3 个月的最后一日。第二
个封闭期的起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
日的次一日,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
满 3 个月的最后一日。以此类推。本基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
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
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日,《泰康金泰回报 3 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2、锁定持有期:本基金针对每笔申
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设置 3 个月
锁定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
定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登记日(对基金
合同生效前已经持有的份额而言)、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基金合同生效
后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
入确认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转换转
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27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7、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
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
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
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在本基金开放期内,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 20%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日),至基金份额登记日、基金份额申
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起满 3 个月之月度对日前一日(即锁
定持有期到期日)止,若该月度对日
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锁定持有期内
(含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后(即锁定持有期
到期日次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基金管理
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
回及转换业务)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28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5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
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
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
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
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
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5、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
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
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56、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
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57、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
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58、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
是一笔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
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
金额为计算基准
59、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
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
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
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本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针对每笔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
金份额设置 3 个月锁定持有期。 29
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满 3
个月的最后一日。自第一个封闭期结束
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第
一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日为
第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一日,结束日
为该封闭期起始日满 3 个月的最后一
日。以此类推。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
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
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例如,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2
月 1 日(周一)生效。那么,第一个封
闭期的起始日为 2016 年 2 月 1 日(周
一),第一个封闭期的结束日 2016 年 4
月 30 日(周六)。第一个开放期的起始
日为 2016 年 5 月 3 日(周二),其中 5
月 1 日-5 月 2 日为“2016 年五一放假”。
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有 9 个工作日,则第
一个开放期的结束日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周五)。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日为
2016 年 5 月 14 日(周六),以此类推。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利用定期开放的运作特性,通过
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在合理控制风险
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
益水平。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执行。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基
金份额登记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前已
经持有的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
认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购份额而
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份
额登记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
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起满 3 个月之
月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
日)止,若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锁定持有期内(含锁定持有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
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到
期日后(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次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赎回或转换
转出业务。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合理配置大类资产和精选
投资标的,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水平。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
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
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
份额类别。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30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
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
整基金申购或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
率水平、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
告。
第四部
分 基
金的历
史沿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
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
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而来。
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2602 号文准予注册,基金托
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康
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01 月
22 日正式生效。
2025 年 XX 月 XX 日,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XXXX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为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5 年 XX 月 XX 日至 2025 年 XX 月
XX 日,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及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主要包括修改基金名称、运作方
式、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31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
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限制、基金费用、增设 C 类份额、修
改估值方法、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等。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25 年 XX
月 XX 日起,原《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失效,《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
日起生效。
第五部
分 基
金的存
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
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
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32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
一日日终,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
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的,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一、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33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
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
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
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
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每个
开放日 15 点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
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或赎回,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
港股通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
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
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针对每笔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
金份额设置 3 个月锁定持有期。锁定
持有期内(含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赎回或转换转
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后(即锁
定持有期到期日次日起)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
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已经持有的份
额的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后(即锁定持
有期到期日次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
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如果投资人多次申
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
额的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或赎回的开始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34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的有效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
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
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
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
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
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
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35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日、单
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
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等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不利后果。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资人单
日、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参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等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
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36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0%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计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上述第 7 项、
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基金份额净值
的精度,无需就基金份额净值精度调
整事项进行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
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计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7
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
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
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7 项内容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修改上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
延长,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
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直至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0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
每日额度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
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
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交
易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当发生上述第 7 项、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
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
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7 项内容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修改上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
7、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
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
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
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进行交易的情形。 38
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
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
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全额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符合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当
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
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
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虽有上述约定,但在开放期内,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且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
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
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如延
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
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
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
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39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但
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在开放期内开办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开放日在出现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为此单个持有人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可优先确认其他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能够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
申请的范围内对此单个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按比例确认,对此单个持有人其
余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其
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
被全部确认,则应先将其他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予以确认后,将
其未被确认的赎回申请与此单个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一并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40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
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
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
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
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
换。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其它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且
根据登记机构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41
过户的情形。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司法强制赎
回)。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
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届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
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
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 42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
折算,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二十、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
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
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届时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
提前公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
生的权利;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43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外;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44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
可能有所不同。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
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
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规则、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
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45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
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进行表决。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
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
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
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
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
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
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
条件和
程序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
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46
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
金托管费。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事宜以托管协议约
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基金合同未约定的基金托管
事宜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利用定期开放的运作特性,通过
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在合理控制风险
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
益水平。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
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
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债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行票
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
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合理配置大类资产和精选
投资标的,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水平。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
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
通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仅限于
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及应计
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全市场
的股票型 ETF。不包括 QDII 基金、香
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
资基金的非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以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基金)、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债
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
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
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等权47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
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权益类资产的
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本基金在股票
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投资者
情绪、认知等决策因素的影响,将影响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股价的增长类因素、
估值类因素、盈利类因素、财务风险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精选具有持续竞争
优势和增长潜力、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股票进行投资,以此构建股票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5)信用策略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本基金对
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
筛选,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
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
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
计为基金资产的 10%-30%,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
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
资产包括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
基金以及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
基金,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
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
基金,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披露情况,
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季末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均在 60%以上的混合型
基金。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
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权益类资产的
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本基金在股票
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投资者
情绪、认知等决策因素的影响,将影响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股价的增长类因素、
估值类因素、盈利类因素、财务风险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精选具有持续竞争
优势和增长潜力、估值合理的国内 A
股及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下的港股投资标的股票进行投
资,以此构建股票组合。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以固定收益资产投资为主的
基础上,适度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
资,以增强整体收益。在港股通投资
标的的筛选上,注重对基本面良好、48
偿债能力、债券收益率等要素,确定投
资决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
和监测,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
的久期,防范流动性风险。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
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
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
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
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
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
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
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
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
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
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
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
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
风险。
相对 A 股市场估值合理、具备优质成
长性、注重现金分红的股票进行长期
投资。股票筛选的方法上,将以基本
面研究为基础,辅以量化分析,以更
深入、更全面的挖掘优质标的。
5、债券投资策略
(5)信用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机构
外部评级需在 AA 以上(含 AA),此
处信用评级机构为取得中国证监会证
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且
不包括国外评级机构和中债资信评估
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将利用内部信
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
债券进行信用评估,分析违约风险以
及合理信用利差水平,识别投资价值。
其中,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A
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的信用
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50%,
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 的信用债占信
用债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如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评级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7)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
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
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
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
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
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
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
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
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
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
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49
6、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3)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
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
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
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
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
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
其他金融工具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
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
加债券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将密切跟
踪新的债券品种及相关金融衍生品种发
展动向。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如利率远期、
利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本基金将遵
循届时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
目标的投资策略,谨慎地进行投资。
7、开放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
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
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开放期内,基
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因此本基金在开
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
股性和债性,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
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
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
策。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本基金
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
进行筛选,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
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
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债券收益率等
要素,确定投资决策。本基金将对拟
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并适当控
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防范流
动性风险。
7、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
在基金投资上,本基金可投资全市场
的股票 ETF 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
的股票型基金和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
混合型基金,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
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
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或者根据定期报
告披露情况,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季末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 60%
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对于股票 ETF,由于具有高透明度、
风格明确、费用低等多项优势,本基
金将首先结合基金管理人对市场结构
走势的判断,将适合当前市场的、已
开发成基金的指数产品筛选出来。当
同一标的指数被不同基金管理人开发
出多只被动基金时,本基金将综合比
较各只基金的基金规模、跟踪误差、
费率设置、持有人结构、交易方式(申
购赎回或场内交易)等,选择优质的
指数基金进行投资。
对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主动管理的
股票型基金和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
合型基金,本基金将通过内外部研究
对有关基金进行多维度分析,并获得
候选基金池。在候选基金池范围内,
审慎做出最终的投资决策。 50
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
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 30%;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配置策略;
(2)行业配置或轮动策略;
(3)选股逻辑;
(4)风险控制策略。
8、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3)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将按照风险
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本
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
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
金额、期限等。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
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
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
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
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
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
的准入管理。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
性变迁,更多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
新品种、新交易形式、新衍生品将增
加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将密切跟踪
新品种及相关衍生品发展动向。如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新品种或新衍生品,如利率远
期、利率期货等,本基金将遵循届时
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
的投资策略,谨慎地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
证)、股票型基金、应计入权益类资产
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可转换
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和可
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
10%-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51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封闭期
的剩余期限;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封闭期内,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开放期内,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50%。
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
(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应计
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计入上
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
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或者根
据定期报告披露情况,最近连续四个
季度季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均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上述经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
集的基金仅限于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
票型基金及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
型基金、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
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单只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不
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
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该投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包括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
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
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2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开放期内,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除上述第(2)、(12)、(18)、(19)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
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
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53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5%*中债新综合财富
(总值)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
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样本选
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目
前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
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旨在综
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
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
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每 3 个
月开放一次申购赎回,并且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中
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作为股票
和债券资产投资的比较基准,并将其权
重分别设定为 15%、85%,可以使业绩
比较基准与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比例
保持一致,让业绩比较基准更真实、客
观地反映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
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
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
等流动受限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8)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
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
信用衍生品;
(19)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
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
债券面值的 100%;
(2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
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8)、(19)、(20)项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内进行调
整。
除上述第(3)、(5)、(16)、(17)、(18)、
(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54
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
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
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新综合
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0%+中证
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中证港股通综合指
数(人民币)收益率*3%+金融机构人
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采用“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
指数”、“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沪
深 300 指数”、“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
(人民币)”收益率分别作为债券资
产、转债资产、国内股票类资产、香
港股票类资产的比较基准,并将权重
确定为 80%、5%、7%和 3%。鉴于上
述指数的权威性、代表性,以及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选用该业
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
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
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及时公
告,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5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
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范围涉及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投资的特定范围内的港股市
场,即本基金是一只涉及跨境证券投
资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
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
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港
股通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
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三
部 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
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6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
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
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
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
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
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
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
指导价格估值。
2、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
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
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
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
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
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
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
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
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
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
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
技术的有效性。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证
券投资基金、信用衍生品、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
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
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
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
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
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
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
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
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
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
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
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
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
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
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
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
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57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
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
价值的方法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
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
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
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
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
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
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
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
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
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
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
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
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
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
值全价。
(4)基金以估值品种的估值全价作为
估值的依据,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58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
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
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
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与国债期货
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
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
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 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
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
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
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信用衍生品估值方法
信用衍生品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
托责任而免除。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
准则的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7、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
日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
及到港币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5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为准。
9、基金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证券投资基
金的估值:
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
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于上市证券投资基金
的估值:
1)投资 ETF 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
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投资境内上市的开放式基金
(LOF),按所投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
值估值。
3)投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
闭式基金,按所投基金的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
(3)若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
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按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
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按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
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
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
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
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
述第 1)至第 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
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60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
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
允价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
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及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61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
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
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
易费用;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
费、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禁止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2、因投资相关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
理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62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但需按照法律法规
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
余额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
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
则 E 取 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
额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
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
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
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63
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
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金持有人的服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3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照
《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
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
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
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
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
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但
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六
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
投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按原份额
的锁定持有期计算;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本基金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64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第十七
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
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65
露的信息资料。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备案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
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由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
来,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且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
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66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五)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
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7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四)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十五)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23、新增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
(十一)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
易目标等。
(十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五)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68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
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十六)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应当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
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
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七)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
金的相关情况,包括: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
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
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
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
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以及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本基金信息的媒介。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
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69
第十九
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
延。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二十
部 分
违约责
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
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
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70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
直接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
可以免责: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投资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所造成的损失等;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
于直接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
人可以免责: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投资权或不行使
其投资权所造成的损失等;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
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自 2025
年 XX 月 XX 日起,《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原《泰康金泰回报 3 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同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