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10月15日发布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
讯会议方式召开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93号文准予注册的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3
月12 日成立。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9月 18日证监许可【2025】2082号文准予变更注
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
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17:00止(投票表
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层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10月15日,即在2025年10月15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
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
www.fullgoal.com.cn)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从相关
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照附件二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业务公
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
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
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
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
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
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
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
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
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
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
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
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2025年10月16
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
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
日期为送达日期。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层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4、如果本基金根据本公告“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章节的规定,就
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则上述表决票继续有效,按其于二次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以下简称“二次开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比例进行计
票。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25年11月14
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
基金管理人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
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
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
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本公告“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4、授权效力的认定如下: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既进行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的,则以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授权视为无效。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
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
的多项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
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
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表决票。
(3)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的,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
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
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
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4)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
授权意见。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
权无效。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
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
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二次开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
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
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的有效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会务常设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层
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傅匀
联系电话:021-6255855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陈颖华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议案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在调整前披露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改后基金合同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的次一工作日起生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均免长途话费)咨询。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期间基金业务办理事宜,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6日
附件一:《关于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关于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提议调整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同时相
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估值、信息披露等条款,增
加侧袋机制,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有
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
书》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5日
附件二: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关于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选择
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
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
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
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
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4、本表决票可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自制。
5、如果本基金根据本次持有人大会公告“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且二次开会权益登记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登记在册的,本表决票继续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
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表决截止日为
2025年11月14日的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或本机构)对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
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集审议相
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本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进行授权的,应当
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
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5年3月
12日生效。考虑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富国
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关于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提交有效
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
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变更注册后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主要修改内容
(一)修改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删除权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内容,根据相关
法规变更删除中小板股票、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并调整相关表
述。
(二)修改基金的投资策略
因上述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调整,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相应增加港股通标的投资策略,删除权
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相关内容。
(三)修改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
因上述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调整,在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中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
例限制,删除权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限制等内容。
(四)修改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中证8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变更
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
率×10%”。
(五)修改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由“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修改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六)修改基金的估值条款
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估值方法,删除估值方法中权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并购重组私
募债券的相关内容,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增加本基金的估值原则,调整部分品种的
估值方法。
(七)修改基金的信息披露条款
因上述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调整,在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条款中增加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
披露,删除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信息
披露等内容。
(八)增加侧袋机制并相应补充相关条款
(九)取消后端收费模式
对于投资者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后端收费模式申购的基金份额,如其选择
在变更后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针对该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但仍
根据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赎回费率收取赎回费用(如有)。
(十)修改基金的其他内容
根据上述修改,相应修改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基金费用与税收等相关内容。除上述主要
内容的调整及其他与上述修改相关的内容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外,基金管理人根
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及基金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说明书之附件《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
表》
三、《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的次一工作日起,修订后的《富国新兴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
效。
修订后的《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披露,提请投资者关注。
四、《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
人意见,结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的规定拟定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议案公
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方案
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
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议案,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附件:
《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二部分 释义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修改前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
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
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
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
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修改后
六、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
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
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
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
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
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
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八、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若本基金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
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等。
九、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
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
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
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
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
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
为准)
5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
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
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
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
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1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93 号)。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年3月12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自2025年XX月XX日至2025年XX月
XX日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
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
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
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
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
交易系统、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外
汇市场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9、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
每日额度不足,或者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
化、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
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
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0、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
管理人设定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或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除第4、7、10项以外的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
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
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六、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
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计票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外
汇市场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廖林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
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计票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
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
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
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
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
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
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
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
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
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
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
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并购重
组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
新兴产业相关股票及存托凭证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
整。
三、投资策略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
围绕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展开。久期控制
方面,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
整组合的久期。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
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处行业、增信措施以
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
露。流动性控制方面,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
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在力求获取较高收益
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6、金融衍生工具投资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
资。在权证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采取有
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
风险的工具。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新兴
产业相关股票及存托凭证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
标准建构组合: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
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
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
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除上述第(2)、(13)、(20)、(21)条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
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
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
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
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
种。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
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
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
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
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
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基
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
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固定收
益类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等)以
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其中投资于新兴产业相关股票及存托凭证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
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
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将
自下而上精选具有健康的商业模式、领先的行业竞
争优势、良好的公司治理、广阔的发展空间、估值合
理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6、金融衍生工具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本基金
定义的新兴产业相关股票及存托凭证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
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
比例限制;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
守下列要求: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除上述第(2)、(9)、(13)、(14)条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
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中证港
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0%。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范围广,具有较强
的代表性和权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
绩比较基准。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编制,该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
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港
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具有良好
的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
前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
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机构停止编
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
数时,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
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
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需承担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
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
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
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
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
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
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
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
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
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
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
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
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
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
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
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
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
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
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
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
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
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
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
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
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
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
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
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
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
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
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12、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
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
与港币的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
率。
13、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
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
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
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
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
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
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
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
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