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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5-10-17 11:03:07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2021年11月15日,兴业证券金麒麟顶端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兴

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兴证资

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兴证资管金麒麟

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1365号)注册,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

为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5年9月11日,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

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即本基金,

并调整份额类别、运作方式、费率设置、业绩比较基准等。上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公告

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

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

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市场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操作

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

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

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等。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财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

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及宏观环境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

经营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企业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监管规

则变化的风险、集中度风险、表决权差异化风险、上市交易差异化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安排详见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中关于侧袋机制的有关内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若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

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

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

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

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需处理个人投资者的个人信息、非个人投资

者信息中的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以及基金投资者的最

终个人投资者等有关的个人信息,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即表示确认其向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提供或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收集的上述信息均属于各方为订立、履行

基金合同所必需,并理解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收集处理信息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

果。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个人信息的处理合法合规且仅限于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订

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履行的法定义务或法定职责及其他适用规定的处理场景

所必需。非个人投资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前述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承诺已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履行的程序。投资者

应实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披露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基金基本情况...............................................................................27

第七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29

第八部分基金的存续...................................................................................30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1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4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3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4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8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75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7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2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4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0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9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1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2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33

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由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注册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本基金或基金:指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

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名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的《兴证资管金麒

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指《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以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第166号令《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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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生效之日,《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原《兴业证券金麒麟顶端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基金是否暂停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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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本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本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本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本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本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A类基金份额:指原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投资者持有的上述份

额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

50、B类基金份额:指原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B类份额,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投资者持有的上述份

额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

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C类基金份额:指原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C类份额,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投资者持有的上述份

额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52、D类基金份额:指依据基金合同,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E类基金份额:指依据基金合同,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以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本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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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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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平潭县金井镇天山北路3号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栋15层11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9楼

成立时间:2014年6月9日

法定代表人:刘宇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145号

注册资本:8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5866

传真:021-68581323

客服电话:95562-3

网址:http://www.ixzzcgl.com/

联系人:肖焰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刘宇,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研究生

学历,博士学位。1991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财务部副总监、拟上市企业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西藏金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等职务。

杨华,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研究生

学历,硕士学位。1997年参加工作,历任香港溢达集团高丰纺织染联合企业有

限公司财务经理,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债券分析师,兴业银行资金

营运中心研究员、投资经理,上海恒蕴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兴业国

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业务总部、资产管理部部门总助、副总、总经理,东亚前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兴证资管副总裁等职务。

龚里,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业证券销售交易业务总部总经理、

经济与金融研究院联席院长。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2010年7月参加工作,

历任兴业证券研究所分析师、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证券研究部研究员、兴业证券研

究所总经理助理、兴业证券经济与金融研究院公共服务研究中心总经理、兴业证

券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兴业证券销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郑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本科学历,学士学位。1994年参加工作,1997年进入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历任台江证券营业部财务岗,计划财务部财务管理部经理,计划财

务部副总监,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兼会计核算部总经理等职

务。

王涵,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

家、经济与金融研究院联席院长、首席宏观分析师、经济与金融研究院经济战略

研究中心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7年参加工作,历任德国耶拿大

学博士后研究员,莫尼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济学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所首席宏观分析师,研究所副总经理,经济与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等职务。

王国刚,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教授。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1971年参加工作,历任福建龙岩特钢厂工人,

福建师范大学马列室讲师,南京大学经济系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

所研究员,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等职务。

冯根福,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届应

用经济学学科评议组成员、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

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学位委员会委员。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1982年参加

工作,历任陕西财经学院学报编辑部主任,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院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等职务。

程林,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和会

计学系主任。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1996年9月参加工作,历任烟台双一集

团职员,美国亚利桑那大学Eller商学院助教,美国亚利桑那大学Eller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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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副教授等职务。

(二)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杨华,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研究生

学历,硕士学位。1997年参加工作,历任香港溢达集团高丰纺织染联合企业有

限公司财务经理,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债券分析师,兴业银行资金

营运中心研究员、投资经理,上海恒蕴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兴业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业务总部、资产管理部部门总助、副总、总经理,东亚前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兴证资管副总裁等职务。

郭贤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公募基

金管理业务负责人。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996年参加工作,历任福州福清

虞阳中学教师,兴业证券网上业务部、经纪业务部营销岗,兴全基金筹备组成员,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综合管理部总监、

董秘,兴证全球基金市场部总监,兴证全球基金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兴证资管公

募投资部(原公募业务部)总经理等职务。

郑方镳,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权益投资总监、公募投资部(原

公募业务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1995年参加工作,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工程师,兴业证券研究发展中心首席分析师,兴业证

券研究所副总经理,阿莫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兴业证券经济与金融研

究院副院长,兴证资管总裁助理,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公募业务部公募权益投资

处总经理,公募业务部公募固收投资处总经理,投资经理等职务。

宋琳,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公募基金管理业

务合规负责人、合规风控部总经理、投融资业务审批部总经理。研究生学历,硕

士学位。2009年参加工作,历任兴业证券客户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专员,兴业

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风险控制部风控经理,兴证资管风险管理部风控经理,兴证

资管风险管理部总监,兴证资管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兴证资管监事等职务。

(三)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何斯源,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投资部(原公募业务部)基金经理。

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硕士。2016年4月加入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进

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入金融行业,历任研究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公募投资部投资经理,

公募业务部投资经理。现任公募投资部(原公募业务部)基金经理。自2022年

9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9日担任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自2025年10月20日起担任兴证资管金麒麟

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游臻,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投资部(原公募业务部)基金经理。

新加坡管理大学硕士。2012年9月进入金融行业,曾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分公司交易员。2014年10月加入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

易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公募投资部投资经理,公募业务部投资经理、

基金经理。现任公募投资部(原公募业务部)基金经理。自2021年7月29日起

至2025年2月26日任兴证资管金麒麟领先优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的投资经理,自2025年2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任兴证资管金麒麟

领先优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1年8月2日起至

2025年1月22日任兴证资管金麒麟消费升级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

理,自2025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任兴证资管金麒麟消费升级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3月4日任兴证

资管金麒麟兴享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自2021

年12月13起至2025年3月4日任兴证资管金麒麟兴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自2022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8月24日任

兴证资管金麒麟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自2025年8月

25日起任兴证资管金麒麟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2年9月16

日起至2025年10月19日担任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自2025年10月20日起担任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过往投资经理

周萌,任职期间: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9月16日。

(四)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任委员:郭贤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纪委书

记。

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委员:郑方镳,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权益投资总监、公募投

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匡伟,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刘欢,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

(五)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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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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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建立强有力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核心竞争力,确保风险可测、可控、

可承受,促进公司业务长远健康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规程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

规程等组成。

基本制度包括基本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

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覆盖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业

务运作等各方面。

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是在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各业务、各流程的

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流程等的具体说明和要求,覆盖内部控制、

投资研究、交易运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综合行政管

理、业绩考核和应急处置等各方面。

(三)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5、明晰性原则。各项控制制度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明确各项业务

流程、职责权限以及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等,避免矛盾和冲突。

(四)公司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健全投资决策授权管理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和投资额度管理,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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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公司建立科学的标的备选池、交易管理、投资业

绩评价制度,建立和维护备选池、实施交易的集中管理和控制,对基金投资组合

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基金绩效归因等进行分析。

2、会计管理制度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基金会计制度,对于公司管理的不同基

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

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3、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制定资金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层负责制定公司资金管理政策和资产配置

策略,及时根据市场变化趋势对资产配置做出调整,审议公司自有资金年度计划

及资金筹集、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定价、资产负债率和杠杆率水平、流动性

风险监控指标等做出决策及制度安排。财务负责人是资金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

责资金筹集、定价及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筹集资金和筹资成本的控制与管理,内

部资金定价的测算与调整,资金分配与划拨,资金使用效率分析,存量资金保值

与增值等,满足公司流动性管理需要。合规风控部牵头组织资金管理和流动性风

险管理的制度建设,对各单位资金运用情况实施风险监测和压力测试,评估信用、

市场、操作等各类风险对公司资金安全的影响,关注不同风险间的转化和传递。

各业务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规定提出资金计划及使用资金,实施有效资金管

理内部控制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运用安全。

4、合规稽核与风险管理制度

公司根据监管规定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基本制

度,确立风险管理三道防线,即各部门实施有效自我控制为第一道防线,合规风

控部在事前和事中实施专业的风险管理为第二道防线,监察稽核实施事后监督、

评价为第三道防线,具体执行公司“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

险、合规风险、法律风险”管理专项控制和“风险识别、风险审查、风险评估与

度量、风险处理、风险报告与反馈、风险监督与检查”全方面多维度控制。

5、员工管理制度

公司已建立员工聘用、培训、管理、绩效考核、晋升与薪酬管理、问责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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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强化员工执业行为管理、廉洁从业管理,切实提升员工合规展业意识。

6、信息技术制度

公司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日常工作需要,制定完备的信息技术相关制度,

使信息技术管理更加规范。系统维护工作完全按照一整套规范化的操作流程进行

管理,制定了每日操作流程、周和月维护操作流程、变更管理流程、专项维护流

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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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

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5年3月31日,集团总资产125,297.92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9.0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5.62%。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

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

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61人。2002年11月,经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

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

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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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资格、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资格、存托凭证试点

存托业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3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

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专业更精、

科技更强、服务更佳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

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

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

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

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

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

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

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

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

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亚洲

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

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

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

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

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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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

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

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

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

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

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

“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

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

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

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

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

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

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

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

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

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

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2月,荣

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2024年4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ETF20周年特别评选“优秀ETF托管人”

奖。2024年6月,荣获上海清算所“2023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2024年8月,在

《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2024资产管理年会暨十七届21世纪【金贝】资产管理

竞争力研究案例发布盛典上,“招商银行托管+”荣获“2024卓越影响力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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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2024年9月,在2024财联社中国金融业“拓扑奖”评选中,荣获银行业务

类奖项“2024年资产托管银行‘拓扑奖’”;2024年12月,荣获《中国证券报》

“ETF金牛生态圈卓越托管机构(银行)奖”;2024年12月,荣获《2024东方财

富风云际会》“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5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2024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上海清算所“2024年度优秀托

管机构”奖项;2025年2月,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4年度市场创新

业务机构”奖项;2025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25年指数生态圈英华典型

案例“指数产品托管机构”奖项。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

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

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

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

年5月起任招商银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兼任招商银行

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

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

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招商银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

女士1997年1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

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招商银行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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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

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598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

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

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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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

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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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

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

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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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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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平潭县金井镇天山北路3号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栋15层11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刘宇

联系人:肖焰

客服电话:95562-3

网址:http://www.ixzzcgl.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非直销销售机构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苑泽田

电话:010-59378697

传真:010-5937883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20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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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丁媛、高妍斐

电话:021-31358666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1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蔡晓晓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蔡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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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重视优秀商业模式带来的长期价值,选择

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和持续增长能力的优质上市公司,通过组合管理进行均衡配置,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原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B

类、C类份额,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投资者持有的上述份额分别

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B类、C类基金份额。A类、B类、C类基金份额

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依据基金合同,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D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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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E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D类或E类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

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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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兴业证券金麒麟顶端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2013年5月10日起向社会公

众发行,2013年5月22日结束募集并于2013年5月27日成立。2013年6月5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作出《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兴业证券金麒麟

顶端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确认函》(中证协函〔2013〕589号)。

2021年11月15日,兴业证券金麒麟顶端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

为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

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兴

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

定,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65号)注册,兴证资管金麒麟均

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5年9月11日,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兴证资管金麒麟

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即本基金,并调整份额类别、运作方式、费率设置、业绩比较基准等。上述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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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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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本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指定

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及

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每个工作日开放

赎回,不开放申购。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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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每类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

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份额先赎回,登记确

认日期在后的份额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连续计算;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7、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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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本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

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渠道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

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

2、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下限为1份,单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

余额下限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少于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本

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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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D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本基金A类、B类、C类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每个工作日开放

赎回,不开放申购。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300万元 1.2%

300万元≤M<500万元 0.8%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D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的期限连续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A类、B类、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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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N<7日 1.5%

7日≤N<30日 0.75%

30日≤N<6个月 0.5%

6个月≤N</td>0

(2)本基金C类、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0<N<7日 1.5%

7日≤N<30日 0.5%

30日≤N</td>0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

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本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时缴纳申购

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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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日)D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日)D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上述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1.5%,假设

申购当日D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0/(1+1.5%)*1.5%=738.92元

净申购金额=50,000-738.92=49,261.08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D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46,915.31份。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如果投资人赎回某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业绩报酬(如有))×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业绩报酬(如有)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730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000,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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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1.2000元,则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为1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业绩报酬=(10%-6%)×20%×1.0000×10000×730÷365=160元

赎回总额=10,000×1.2000=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160)×0=0元

赎回金额=12,000.00-0-160=11,84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730天,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000,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11,840.00元。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一)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

(二)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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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

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

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港股通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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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

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

过港股通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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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赎回申请实施全部赎回或者延期办理。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

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

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

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对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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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

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具体按照上述“(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

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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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在规定媒介公告相关的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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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

七部分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

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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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重视优秀商业模式带来的长期价值,选择

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和持续增长能力的优质上市公司,通过组合管理进行均衡配置,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股

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运行趋势和对行业与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的研究,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指标(GDP增长率、PPI、利率等)、微观经济指标

(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及预期等)、市场指标(股债收益率性价比、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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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估值水平及国际比较等)、政策(金融、财政、产业政策等)等各方面因素,

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并定期或不定期

地进行调整,同时适时调整国内A股和香港(港股通标的股票)两地股票的配

置比例和投资策略。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周期和行业比较有基本认识的前提下,遵循“自下而上”与

“自上而下”相结合的个股投资策略,利用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的资源,通过扎

实的深度产业研究,挖掘出各行业里有护城河和竞争力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紧密跟踪、长期持有。

1、个股投资策略

个股选择方面,本基金重视优秀商业模式带来的长期价值,通过定性分析的

方式评估备选公司的行业特征、经营状况、财务数据、业绩驱动因素等,从中选

择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和持续增长能力的优质上市公司。具体如下:

(1)商业模式——从产品特性、目标客群、营销方式、管理体制、组织架

构、业务流程等方面的研究,寻找通过规模优势、网络效应、无形资产、资源独

占等形成深厚竞争壁垒的公司。

(2)公司治理——从企业家价值观、股权结构、管理团队、激励机制、决

策流程等方面选择重视股东价值、能将收入和利润真正转化为价值增长的公司。

(3)行业前景——从需求空间、景气周期、发展阶段、竞争格局等方面分

析行业环境是否有利于公司快速、稳定成长。

(4)财务指标——在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本控制能力、增

长率等一系列指标中,最看重ROE和自由现金流的绝对水平、持续性、稳定性

和变化趋势,其背后反映的是影响基本面的长期因素。

(5)估值水平——可能采用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

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

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

2、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运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方法,通过对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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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宏观经济走势、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周期调

整的深入研究,尽力做到生命周期、经营周期和大类行业上的均衡布局。

3、港股通投资策略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

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遵循上述股票投资策略,优先将各行业里有护城河和

竞争力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国家货币及财政政策、资本市场资金环

境等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优化基金资产在利率债、信用债以及货币市场工具

等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

2、利率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政策环

境等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研究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

化趋势,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预测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选择

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

决定投资品种。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的宏观研究基础上,综合分析各类信用债发行主体所处行业

环境、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后,结合具体发行契

约,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类债券池,积极发掘信用利差

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

4、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积极把握新上市可交换债券的申购收益、二级市场的波段机会

以及偏股型和平衡型可交换债的战略结构性投资机遇,适度把握可交换债券回售、

赎回、修正相关条款博弈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及套利机会,选择最具吸引力标

的进行配置。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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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

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债性和股性,利用可

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并最终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发行主体和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考察,通过对抵押的

资产质量和现金流特征的研究,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出现的提前偿付比例和违

约率,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本基金将会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比例,并且分散投资。

7、积极的流动性管理

本基金会紧密关注央行对于流动性的调节以及市场的资金松紧,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现金流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日历效应等,建立组合流动性管理框架,

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四)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能出于套期保值为目的投资股指期货,以回避市场的系统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谨慎性原则,严格控制投资股指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使之与

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

收益特性。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回避市场风险为主要目的。结合国债

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收益性、流动性等情况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上述策略为本基金主要采取的投资策略,基金经理有权根据市场状况决定选

取一种或多种策略组合进行实施。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

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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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金融监督

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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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时,将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包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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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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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

值汇率折算)*2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该指数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选取300只交易活跃、代表性强的A股作为

成份股,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且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

数,适合作为本基金A股投资的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法计算,是反映香港股市价格走势最有影响的一

种股价指数。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组成,编制合理、

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

基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者推出

更权威的能够代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可对业绩

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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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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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应收的申购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

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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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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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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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

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

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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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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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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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

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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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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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业绩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

公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1)固定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为0.6%,D类和E类基

金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为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对应的管理费年费率分别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V×I÷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V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I为该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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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业绩报酬

(2.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基金投资人赎回日或本基金终止日,按基金投

资人持有的每笔A、B、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期间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本基金D、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业绩报酬。本基金分红日,基金管理人不提取业

绩报酬。

(2.2)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基金投资人赎回日或本基金终止日。以业绩报酬计提期间

的年化收益率R,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365

?=××100%

??

P=为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累计单位净值;

Q=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F=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

N=为本次计提业绩报酬区间天数,即前一次业绩报酬计提日至本次业绩报

酬计提日的间隔天数。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基金投资人赎回日或本基金终止日。从前一次业绩报酬计

提日(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推广期参与的为原

兴业证券金麒麟顶端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原兴业证券金麒麟顶端优势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参与的为参与确认当日,原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申购的为申购确认当日,原兴业证

券金麒麟顶端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因合同变更进行份额折算所获得的为份额

折算当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若A、B、C类基金份额期间年化收益率R

小于或等于6%时,基金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A、B、C类基金份额期间

年化收益率R大于6%,基金管理人对超过6%以上的部分提取20%作为业绩报

酬。

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R≤6% 0 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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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6% 20% NH?(R?6%)?20%?F?M?365

(M为参与计提业绩报酬的份额数)

如基金投资人赎回的份额为多笔参与/申购,则采用“先进先出”法分别对

每笔参与/申购的份额计算业绩报酬。开放日申购价格为受理申请当日份额净值,

红利再投资的申购价格为红利转份额当日份额净值。

业绩报酬计提时,基金管理人通过约定方式提前将计提金额等数据发送至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2.3)业绩报酬的支付

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基金管理人完成,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指令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V×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V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本基金A、B、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0.6%。C、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E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V×0.6%÷当年天数

H为C、E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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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为C、E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至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原《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管理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

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

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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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费用收取方式存在不同,各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

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其分红相

互独立、互不影响;投资者不同交易账户设置的分红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5、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

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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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十七部分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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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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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无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系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财产保管及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公募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情况。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三)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自主披露信息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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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

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

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

分的申购、赎回、巨额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依据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

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此外,在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

确定、调整申购政策,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登记机构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份额登记另

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具体安排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

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

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

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

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

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主袋账户仍按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基金费用与税收”部分的约定列

支相关费用。

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部分

的收益分配原则等约定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可据此确定主袋账户的收益

分配方案、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将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

时向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

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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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与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

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

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

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侧袋机制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九、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或相关证券交易

所、登记机构新增相关业务规则且适用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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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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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证券投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

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

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本基金,销售机构名

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其他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本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

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购买力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收益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本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时的收益率的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本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动性

影响。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

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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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股、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此外,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

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

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

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违规交易、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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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

济周期、市场环境或基金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

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

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在股票选择上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

本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个股选择风险。

2、可转换债券投资风险

(1)可转换债券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可转换债券的收益除受到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影响以外,还受转股价格、

标的股票价格、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2)转股风险

转股期内,标的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格而影响投资收益的风险;赎回条款可

能导致债券提前兑付或转股期缩短而影响投资收益的风险;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

款触发时,修正转股价格未被同意的风险;因标的股票重大事项导致暂停转股时

间超过债券存续期的风险。

(3)偿付风险

若在可转换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自身的盈利及获现能力无法按期支付本息,

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偿付风险。

(4)资信风险

如果由于发行人自身的相关风险或不可控制的因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发生

不利变化,导致不能按约定偿付贷款本息或在业务往来中发生严重违约行为,将

可能使发行人资信状况恶化,从而影响本次可转换债券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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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券持有人回售债券导致发行人集中兑付的风险。

(6)流动性风险

公司债券由监管部门批准的证券登记机构负责托管、登记及结算工作,发行

结束后,转换债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投资

者交易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无法保证转换债券的持有人能够随时并足额交

易其所持有的债券,由此可能产生由于无法及时完成交易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7)周期性风险

可转债投资具有周期性、风险特性等固有特点,因而存在持仓比例不稳定的

风险。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自主决策各类资产投资比例,

因而存在单一类型资产配置比例前后不均甚至显着偏低的可能性。

3、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

(1)可交换债券的收益波动风险

可交换债券与标的股票挂钩,其波动因素除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外,还受

换股价格、标的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

的影响。具有波动风险的收益包括:①持有期间获取利息,持有至到期被发行人

以到期赎回价格赎回而获取的赎回收益,或在存续期内被发行人按照债券面值加

应计利息赎回而获取的赎回收益;②当标的股票二级市场价格高于换股价时,通

过交换股票获取二级市场价格与换股价之间差价;③在报价系统公司以高于票面

价值转让的收益等。

(2)股票质押担保风险

可交换债券可能采用股票质押担保方式,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包

括送股、转股和现金红利)一并予以质押给受托管理人,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

股份和本期私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若标的股票价格大幅下跌,且发行人不

对换股价格进行修正时,将影响到质押股票对债券本息偿付的最终保障效果。

(3)换股风险

主要包括:①换股期内标的股票价格可能低于换股价格而影响投资收益的风

险;②债券的赎回条款可能导致债券提前兑付或换股期缩短而影响投资收益的风

险;③换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触发时,董事会未同意修正换股价格的风险;④预

备可交换的股票被限售、冻结,或因标的股票重大事项导致暂停换股时间超过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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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存续期等导致投资者无法换股的风险。

(4)发行人资信风险

若由于发行人自身的相关风险或不可控制的因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发生不

利变化,导致不能按约定偿付贷款本息或在业务往来中发生严重违约行为,将可

能使发行人资信状况恶化,发行人上述受限资产将可能用于对相关债权人的偿付,

发行人的资产将会大幅减少,并面临集中偿付的巨大压力,届时发行人的偿债能

力将严重下降,从而影响债券还本付息。

4、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基差风险。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

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系统性风险。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

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杠杆风险。股指期货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工具,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

具有杠杆性,高杠杆效应放大了价格的波动风险;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遭受较大损失。

(4)股指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需要进行

展期操作,平仓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换成其它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当股指期货

市场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时,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交易成本增

加,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5)期货盯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

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资金管理要求高。当市场持续向不利

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

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出预期的损失。

(6)到期日风险。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仓合

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

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7)对手方风险。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

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

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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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8)连带风险。为本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

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

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

损失。

5、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

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

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价差

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

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

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

险,是指资金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6、次级债券的投资风险

(1)次级性风险

次级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在发行人的普通债之后、先于发行人的股权

资本,存在次级性风险。

(2)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货币政策财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利率水

平和结构存在波动可能性从而对次级债券的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3)流动性风险

证券公司次级债采用非公开发行的形式,向不超过200名特定对象发行,发

行结束后在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转让,在债券到期之前只能在有限的投资者之间

进行转让。在上述要求下,证券公司次级债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证券公

司次级债可能存在无法随时并足额转让的风险。

(4)偿付风险

在次级债券持有期间,如发行人公司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政策和资本

市场状况等外部因素发生变化,加上公司本身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可能

导致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影响公司按期偿付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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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本息的能力,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偿付风险。

7、投资于创业板股票特有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创业板股票,由于创业板已于2020年6月15日推行试点注

册制,在上市门槛、IPO询价范围、融券交易、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盈利能力、

发行定价机制、盘中临停、盘后交易机制、涨跌幅限制以及退市制度等方面与A

股其他板块股票有所不同,可能导致本基金净值波动更大。

(1)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后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创

业板新股发行定价采用市场化询价方式。同时,因创业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

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

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创业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2)创业板注册制实施后,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

为20%,可能产生股价波动的风险。

(3)创业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

法规和业务规则,存在法律政策变动风险。

(4)退市风险方面,创业板的退市标准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从交易

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四方面指标展开强制退市规定,违反相关规定

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将直接退市,没有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两方面程序,其面临退

市风险更大,可能会给基金资产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8、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证券投资特有风险

本基金资产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

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

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

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在港股通机制下,面临超出每日额度

限制造成的交易失败风险,以及证券交易服务系统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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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结算风险(香

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以及因港股通

境内的分级结算原则造成本基金利益受损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

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

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10、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财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

系统性风险、政策及宏观环境风险等。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基金管理人,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

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

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

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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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

制度,且科创板的退市标准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违反相关规定的科创板上

市公司将直接退市,没有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两方面程序,科创板个股存在更高

的退市风险。

(4)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可能存在趋同,所

以科创板个股价格相关性可能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5)政策及宏观环境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

则的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出台,均可能对科创板股票投资带来政

策风险。此外,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国际经济形势变化等宏观环境因素也可能对

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带来影响。

11、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投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

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基金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1)中小企业经营风险

由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大部分为创新型中小企业,该类企业在持续

经营能力、核心技术、管理团队稳定性、财务数据稳定性及企业应对外部政策、

市场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由此可能导致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对

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与沪深证券交易所

的制度规则存在一定差别,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较沪深证券交易所设置

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

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企业退市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制度,上市企业退市情形较多,一旦所投资的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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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进入退市流程,有可能退入新三板创新层或基础层挂牌交易,

或转入退市公司板块,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将该企业调出投资组合,从而面临退

出难度较大、流动性变差、变现成本较高以及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可能对基金

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4)流动性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门槛较高,初期参与的主体可能较少;此外,由于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规模小,部分企业股权较为集中,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

相对较弱,若投资者在特定阶段对个券形成一致预期,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

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5)系统性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要属于创新成长型企业,其商业模式、盈利、风

险和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因此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若股票

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较大波动。

(6)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

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

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7)集中度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为新设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

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估值风险: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北交所上市企业,投资者需关注难估值的风

险。北交所上市企业多聚焦行业细分领域,业绩受外部环境影响大,可比公司较

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8)表决权差异化风险

北交所允许上市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此项安排,上市公司可能存

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

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

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出现北交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

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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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

(9)上市交易差异化风险

北交所股票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投资者应当

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风险。

北交所股票交易具有盘中临时停牌情形,设有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投资

者应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

七、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当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

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

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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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

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

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

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

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

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

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九、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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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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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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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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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对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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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9)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2)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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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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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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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年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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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者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提出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等解决方案;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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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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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

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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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投资者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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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投资者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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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投资者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决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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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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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均需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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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本节有特殊约定

的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其他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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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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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平潭县金井镇天山北路3号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栋15层11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9楼

邮政编码:200135

法定代表人:刘宇

设立日期:2014年6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8亿元

存续期限:2014年6月9日至长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

复(1987)86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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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

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股

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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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

的10%,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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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时,将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包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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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本机构

关联方名单及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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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

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发生的,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

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

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

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

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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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自身存在控制不力的过错

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

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

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

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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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银行,书面通知应加盖

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

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

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

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

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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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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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

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追偿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

责任。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

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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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

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

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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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

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

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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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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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

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

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

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资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产托管账户(也可

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

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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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

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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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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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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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年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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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需)。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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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份额交易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提供电子邮

件或短信方式对账单。客户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

更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基金管理人不对电子邮件

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

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资讯材料。

二、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目前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登录后,即可7*24小时查询个人账户资料,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情况、基金份额交易明细、基金份额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

还可修改部分个人账户资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等。

公司网址:http://www.ixzzcgl.com/

客服信箱:zcgl@xyzq.com.cn

三、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人工坐席、书信、电子

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其他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四、服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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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服电话:95562-3

2、公司网站:http://www.ixzzcgl.com/

3、客服邮箱:zcgl@xyzq.com.cn

4、其他,如邮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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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以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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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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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兴证资管金麒麟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

为准。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