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契约
目录
一、前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8
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0
五、基金持有人大会....................................................16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1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22
八、基金的设立募集....................................................24
九、基金的成立........................................................25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26
十一、基金转换......................................................31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31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32
十四、基金资产的托管................................................32
十五、基金的销售....................................................33
十六、基金的投资....................................................33
十七、基金的融资....................................................38
十八、基金资产......................................................38
十九、基金资产计价..................................................39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41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43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4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45
二十四、基金的终止与清算..............................................48
二十五、违约责任......................................................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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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
二十六、争议的解决....................................................51
二十七、基金契约的效力................................................51
二十八、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51
二十九、其他事项......................................................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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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
一、前言
(一)订立《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或“基
金合同”)的目的是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范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
定。
3.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契约事项变更,或相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利益无不利影
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
(二)本基金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
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
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
3.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
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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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
(三)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
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契
约的规定认购和申购了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
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
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基金契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指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指《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及基金
契约签约方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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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指《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公开说明书:指基金成立后对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契约当事人: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基金契约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
册等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人是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服务代理人: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
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
代销人
销售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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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
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
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持有人:指依法或依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
书取得基金单位的投资者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
成立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契约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
金的日期
开放日: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
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
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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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
T日: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
单位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成立后,投资者通过销售人向基金管理
人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
管理人购回基金单位的行为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
令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银行存款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及其他合法收入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
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债券利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计价: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收益的过程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博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
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
买卖博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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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
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
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
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
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
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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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
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
行银发[1987]40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实收资本:742.6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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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
(四)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
有人和基金契约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持有人作为基金契约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契约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遵守基金契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按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金
和支付相应利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契约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行为违反了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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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
(4)销售基金单位;
(5)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6)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7)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9)委托和更换销售服务代理人,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10)在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
赎回;
(11)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3)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并运用基金的全部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该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
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
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
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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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
(6)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收益;
(9)依法履行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分红款项;
(1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5)依照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发出;并保证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加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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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
立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
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5)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
(6)计算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收益及相应的收益率;
(7)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9)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10)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1)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契约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
法律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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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5)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
定;
(16)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
账户;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契约》和有关
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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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
(四)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提议召开或自行召开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4)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资料;
(5)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申购、赎回或转让基金单位;
(6)参与基金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契约规定的义务;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
求赔偿;
(9)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单位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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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二)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合并;
(6)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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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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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
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
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
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
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
3-18
基金契约
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变
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
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19
基金契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
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无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
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20
基金契约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根据基金契约规定,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管理人更换事宜;
(1)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2)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方可退任;
(3)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更换基金管理人后按规定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
3-21
基金契约
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博时”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
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按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在批准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联合公告。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中文名称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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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
基金投资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单位面值
1.00元人民币。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交易方式和场所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柜台及其他合法方式和场所认购、申购、
赎回基金单位。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以基金面值为基础计算交易价格。
(七)基金份额的分类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设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各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或
基金份额的限制不同。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相关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数额限制及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
额的升降级等相关规则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费率水平、数额限制和相关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等,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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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
八、基金的设立募集
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
(一)基金的募集期限
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二)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免收认购费。
(三)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如果基金成立,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
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的认购限制
1.投资者认购前,需要按照销售人规定的方式备足所需的认购金额。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单位,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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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
九、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
1.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
到或超过100人,则基金发起人可以宣布基金成立。
2.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3.如果基金成立,则投资者认购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并折算成基金份额,
计入该投资者基金账户。
4.基金发行期间,律师及会计师费用由管理人承担,信息披露费用从基金资产中计提。
(二)设立失败
1.设立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无法成立,
则基金设立失败。
2.如基金设立失败,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如果基金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人为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基金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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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自成立日后最迟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自成立日后最迟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基金的销售人。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价格为每基金单位1.00元人民币;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其未结转收益将被一并赎回;
5.当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导致基金账户剩余份额(含未
结转收益)低于基金账户最低持有限制时,剩余份额将被降级处理;当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
3-26
基金契约
回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和/或C类基金份额,导致交易账户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含未结
转收益)低于该类基金份额交易账户最低持有限额时,剩余份额将被一并赎回;
6.当投资者的未结转收益为负时,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交易账户剩余份额
须弥补未结转的负收益,否则登记机构可对赎回份额进行部分确认以弥补届时的负收益。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2日
内划向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契约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
开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
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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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故障或人员支持
等不充分;
(5)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或超过0.5%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契约约定的其他情形;
(10)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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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
2.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
等不充分;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契约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按时支付。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
金赎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
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
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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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
基金总份额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
应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且当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费用
(2)未发生上述情形时:
赎回金额=基金单位面值×赎回份额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有效份额单位为0.01份,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
位四舍五入。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
入。
5.T日的基金收益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不迟于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在T+2日(含
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
(十)巨额赎回的处理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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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
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资产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先确定当日接受的赎回申请总份额,并按当日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赎
回申请作无效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通知投资者,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本基金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
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按照一
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帐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帐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
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即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3-31
基金契约
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
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注册登记人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如果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
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契约各当事人确认,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作为注册登记人,保证履行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买入、卖出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
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
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基金资产的托管
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
点办法》、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订立《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
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
3-32
基金契约
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的销售
基金的销售业务由销售人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
人签订《销售服务代理协议》。《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应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以及基金管理人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订立,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
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1.本基金奉行主动式投资管理;
2.本基金要根据短期利率的变动和市场格局的变化,进行积极主动的、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和短、中、长期回购资产类属配置;同时,根据定量和定性方法,在个别回购品种、债券品种
和市场时机方面进行主动式选择,从而达到基金资产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二)投资目标
在保持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高于投资基准的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除企业债券外
的其他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3-33
基金契约
(四)业绩比较标准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五)投资管理
本基金奉行主动式的投资管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掘市场定价的非效率,
通过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实现收益率的最大化。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
实施如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5)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
3-34
基金契约
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
例限制;
(7)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5%;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6)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
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3-35
基金契约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2)、(3)、(4)、(5)、(6)、(7)、(8)、(11)、
(12)、(13)、(14)、(15)、(17)、(18)、(19)、(21)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六)产品特点和创新
1.低风险-绝对收益的波动性较低,本金损失风险较低。
2.高流动性-拟通过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及加快清算速度,保证高流动性;短期债券市场
的高流动性保证了短期债券基金的高流动性。
3.低风险高流动性基础上,相对有吸引力的收益-除去费用后的收益水平可直接与银行一年
期存款利率税后水平相比较。
3-36
基金契约
(七)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1)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置
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3)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由基金经理或者组合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投资组合
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并提供分析报告;市场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
经理决策参考;
(3)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设计;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上述
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建议,基金经理或者组合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
投资组合方案设计;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制定资产配置、类
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对投资方案进行合约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契约规定和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基金经理或者组合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单个券种
投资比例,交易指令传达到中央交易员;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交
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4.投资组合评价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风险管理
小组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监察部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
3-37
基金契约
险监控;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八)资产配置策略
现金收益基金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高流动性。为了保证现金收益基金可以随时低成本和
无成本地赎回,在资产配置时应首先充分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资产配置的重心是围绕组合的久期进行,通过控制久期在120天以内,使基金的净值保持
在1元以上。通过控制同业存单的比例,以保证基金的高流动性。
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回购资产类属配置层上,强调通过对中长期回购利率波动规律的把握
对回购资产进行时间方向上的动态配置策略。同时根据回购利差进行回购品种的配置比例调
整。在短期债券的个券选择上利用收益率利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及含权债券价值变动策
略选择收益高或价值低估的短期债券,进行投资决策。
资产配置比例表:
投资品种 计划配置比例
短期债券 20%-95%
债券回购 0%-75%
同业存单/现金 5%-80%
注:市场利率低于同业存单利率时,本基金可将除国债头寸以外的资金全部存放同业。
(九)建仓期
根据有关基金管理规定,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3个月以内。
十七、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八、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债券利息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3-38
基金契约
(二)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的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
行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
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
分。
十九、基金资产计价
(一)基金资产计价的目的
基金资产的计价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计价后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单位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单位净值,基金账面单位净值始终保持
1.00元。
(二)计价日
基金成立后,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计价。
(三)计价对象
基金依法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四)计价方法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3-39
基金契约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的债券
和票据按摊余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计价方法:
(1)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
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
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
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即使存在上述
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计价,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计
价方法。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计价。
(五)计价程序
基金的日常计价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步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将计价结果
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
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基金收益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公告基金收益: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40
基金契约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单位收益计算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收益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2.基金资产计算错误偏差达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
3.因基金收益计算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4.基金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利得的权利。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契约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收益计算错误处理;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3-41
基金契约
5.基金成立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注册登记费;
6.基金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销售服务费;
8.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不高于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7%的年费率计提。方法如下:
H=E×0.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E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R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人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其他费用
本章第(一)条中所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契约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42
基金契约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费用种类的调整
本基金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增加其他种类的基金费用。如本
基金仅对新发行的基金单位适用新的基金费用种类,不涉及已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无须召开
基金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2.银行存款利息;
3.买卖证券差价;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3-43
基金契约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
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净收益(或
净损失)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并定期结转为相应的基金
份额。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日结转,对于目前暂不支持按日结转的销售机
构,仍保留按月结转的方式。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2.同一类别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在收益结转日,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
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不对基本余额进行减少
的处理,负数部分依旧体现为未结转收益,直至累计未结转收益为正。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如因其他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确保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权体现其持有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当日
统一为所有渠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结转相应的基金份额。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
果基金成立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3-44
基金契约
认;
7.基金的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在法规条件允许下,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备资
格的机构担任基金会计,但担任基金会计责任人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
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按规定公告。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信息披露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
式》、《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格式》、基金契约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45
基金契约
(二)发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编
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三)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四)公开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文件。基金成立后,公开说明书将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
发布。
(五)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基金收益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单位当日收益(保留到到小数点
后四位,第五位四舍五入)和以最近7个日历天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百分数保留到小数点
后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
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3-46
基金契约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转换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4、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5、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6、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7、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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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
18、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单位收益计算出现错误;
2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5%或超过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四、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
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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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
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8.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
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
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
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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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二十五、违约责任
1.由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
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
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以下情况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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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
2.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其他当事人可以采取任
何适当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
3.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六、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十七、基金契约的效力
1.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并公告之日。
2.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十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其余报送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服务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契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
准。
二十八、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修改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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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
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2.基金契约的修改并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契约内
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基金契约修改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修改后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
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
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程序未能在60日内产生新的基金管理人;
8.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形。
(三)基金契约的终止日
基金终止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基金契约于中国
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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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约
二十九、其他事项
基金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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