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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信保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基金份额精度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5-10-20 07:00:37

关于中信保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基金份额

精度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中信保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10月20日起调整旗下中信保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精度并对基金合同和《中信保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基金份额精度

  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估值精度,调整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精度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调整托管协议中资金清算及投资监督部分条款,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本次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精度并据此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并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访问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精度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本金安全。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中信保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内容 内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

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

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

路16号19层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

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

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附件2:《中信保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改前后

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内容 内容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

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

路16号1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路16号19层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监督权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

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

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行使监督权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

险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

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 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

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

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是否遵守

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

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

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资

产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

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

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

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

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

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

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

任。

删除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

责任界定

3、 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前将申购净额

(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户。 如申购净额

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由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

追偿基金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赎回净额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

令在T+2日(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划至

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划付。 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

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界定

3、基金管理人应在约定的清算交收日将

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户。 如

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赎回净额的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

指令在约定的清算交收日(包含赎回产生的

应付费用)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若赎回金

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

承担。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

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