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由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
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招商证券安康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招商证券安康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管理人和托管
人协商一致于2016年8月18日由招商证券智远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招商证
券智远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0年12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820号文
核准设立,自2011年2月18日起开始募集,于2011年3月18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2011
年3月23日正式成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
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的规
定,招商证券安康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
变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证券安康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2021年2月2日起变更
为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
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
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本基金,
降低D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取消D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设置,调整信用债投资比例及
投资策略,调整可转债及可交债的投资比例,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相应修改《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
法律文件。本基金于2024年11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
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88号)注册。
《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
效之日起生效,原《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自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基金份额享
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
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
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
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
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国债
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A类和C类基金份额均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
限。每份A类、C类基金份额在各自的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相应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A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相应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现将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基金服务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日常
运营;基金管理人需定期了解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
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如前述提供估
值核算的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
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10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
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届时选择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的
限制,赎回费将依据实际持有期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具体赎回安排及费率等事项
请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10月17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25年6月30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7
二、释义....................................................................................................................8
三、基金管理人......................................................................................................13
四、基金托管人......................................................................................................23
五、相关服务机构..................................................................................................27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33
七、基金的存续......................................................................................................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
九、基金的投资......................................................................................................45
十、基金的业绩......................................................................................................57
十一、基金的财产..................................................................................................5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60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6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7
十五、基金份额的折算..........................................................................................6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71
十八、侧袋机制......................................................................................................77
十九、风险揭示......................................................................................................79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8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5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1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9
二十六、备查文件................................................................................................120
一、绪言
《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
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可以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的日期,原《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同日起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招商证券智远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基
金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间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4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0、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代码,
并分别计算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为原《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新增的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A类基金份额可以申购、
赎回
5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原《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新增的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C类基金份额可以申购、
赎回
53、D类基金份额:指《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
产管理合同》生效前存续的份额。在本基金存续期间,D类基金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
申购
54、销售服务费: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本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A类和C类基金份额均设
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对于每份A类和C类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起(含)至相应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三个月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则
为对应月度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
一日的期间。每份A类、C类基金份额在各自的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
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相应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本
基金D类基金份额在每个开放日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招商资
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资管”)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A座25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17-18层
法定代表人:易卫东
成立日期:2015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
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95565
传真:0755—82960494
联系人:任安佳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张良勇先生
2023年7月起任招商资管董事长。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发展中心副总监(总监级);2022年3月至2023年5月,任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监;2021
年4月至2023年6月兼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部总经理;2020年6月
至2022年1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副总监(主持工作);2016年7月至
2020年6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21年4月兼
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一部总经理;2012年4月至2016年6月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联席总经理;2009年4月至2012年3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副总经理、管理委员会副主任;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管理委员会副主任;2003年6月至2008年3月任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分析师。
张先生分别于1995年7月、2002年6月获得上海交通大学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专业
工学学士学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
(2)易卫东先生
2024年7月起担任招商资管董事、总经理,2025年1月起兼任招商资管首席信息官。
2019年4月至2024年7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9年
4月任招商资管副总经理;2012年4月至2015年5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
部理财产品部总经理;2009年4月至2012年4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总
经理;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2007年8月至2008年4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2006年3
月至2007年8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助理;2002年10月至2006年3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系统开发与分析部经理、高级经理;1997年1月至
2002年10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部电脑维护岗、南油营业部电脑岗、振华路营业
部电脑部主任;1996年9月至1996年12月任深圳远望城多媒体电脑公司系统开发部职员。
易先生分别于1993年7月、1996年6月获得武汉科技大学工学学士学位、华中科技
大学工学硕士学位。
(3)杜凯先生
2019年7月起担任招商资管董事。2022年12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
及机构业务总部副总监;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及
机构业务总部副总监兼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综合部总经理;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
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副总监(主持工作);2019年3月至
2020年6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渠
道管理部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9年3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渠道管理部总经理;
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兼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渠道管理部总经理;2009年5月至2014年1月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筹备组组长、总经理;2008年5月至2009年5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深圳中
心总经理;2008年1月至2008年5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油大道证券营业部经
理;2005年1月至2008年1月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常兴路证券营业部营业部负
责人、副经理(主持工作)、经理;1993年12月至2005年1月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南油大道证券营业部员工、市场拓展部副主任、经理助理。
杜先生2007年7月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在职攻读)。
(4)王剑平先生
2025年3月起担任招商资管董事。2022年3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2024年5月至今兼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2025年4月至
今兼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9月至2022年3月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
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2006年5月至2017年9月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部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岗、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1998年8月至2006年4月历任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会计、财务经理。
王先生分别于1998年7月、2013年1月获得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经济学学士学
位、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管理学硕士学位。
(5)邓诚先生
2025年3月起担任招商资管董事。2011年5月至今任职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2025年6月至今兼任招商证券国际有限
公司首席风险官及执行委员会委员;2024年5月至今兼任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首席风险
官、招商致远资本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2008年1月至2011年5月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广州分所审计部高级审计员。
邓先生分别于2005年7月、2007年11月获得中南大学会计学专业管理学士学位、中
南大学会计学专业管理学硕士学位。
(6)欧阳辉先生
2023年11月起担任招商资管独立董事。2018年1月至今担任长江商学院副院长,
2013年3月至今担任长江商学院杰出院长讲席教授;2010年12月至2013年2月任长江商
学院金融学教授、瑞士银行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2008年10月至2010年11月任野村证
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2005年6月至2008年9月历任雷曼兄弟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
理、高级副总裁;2001年8月至2005年5月历任杜克大学商学院金融学副教授、助理教
授;1998年8月至2001年7月任北卡大学教堂山分校商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1993年11
月至1994年7月任香港科技大学物理化学助理教授。
欧阳先生分别于1990年7月、1998年7月获得杜兰大学化学物理学专业博士学位、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金融学专业博士学位。
(7)王树勋先生
2023年11月起担任招商资管独立董事。2019年12月至今担任南方科技大学金融系系
主任和讲席教授;2015年9月至2019年12月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保险与金融研究中心
主任、银行与金融系教授;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任瑞士日内瓦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兼研
究主管;2004年8月至2013年7月任美国乔治亚州立大学鲁滨逊商学院副教授、终身讲席
教授;1997年9月至2004年7月任法国再保险公司精算师和研究主管1994年7月至1997
年8月任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终身助理教授;1993年8月至1994年6月任加拿大康考迪亚大
学助理教授。
王先生于1993年7月获得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统计学专业博士学位。
(8)孟雪女士
2023年11月起担任招商资管独立董事。2021年12月至今担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2016年7月至2021年11月,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2014年12月
至2016年6月,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2011年6月至2014年6月任松下
电器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部专利专员。
孟女士于2011年7月获得北京林业大学外语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硕士学位。
2、监事
胡蓉女士
2025年5月起担任招商资管职工代表监事。胡女士2023年5月至今任招商资管理财
产品部总经理助理;2015年4月至2023年5月历任招商资管理财产品部产品开发岗、产品
设计岗、产品开发业务负责人岗;2008年3月至2015年4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总部理财产品部产品设计岗。
胡女士分别于2005年7月、2008年1月获得四川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士学位、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学位。
3、高级管理人员
(1)易卫东先生
2024年7月起担任招商资管董事、总经理,2025年1月起兼任招商资管首席信息官。
2019年4月至2024年7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9年
4月任招商资管副总经理;2012年4月至2015年5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
部理财产品部总经理;2009年4月至2012年4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总
经理;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2007年8月至2008年4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2006年3
月至2007年8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助理;2002年10月至2006年3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系统开发与分析部经理、高级经理;1997年1月至
2002年10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部电脑维护岗、南油营业部电脑岗、振华路营业
部电脑部主任;1996年9月至1996年12月任深圳远望城多媒体电脑公司系统开发部职员。
易先生分别于1993年7月、1996年6月获得武汉科技大学工学学士学位、华中科技
大学工学硕士学位。
(2)张亚非女士
2023年9月起担任招商资管副总经理。2021年10月至2023年7月任安信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公募部兼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任安信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公募部部门总经理;2017年11月至2020年6月,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2年9月至2017年11月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主办;2009年10月至2012年8月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投资
经理;2005年7月至2009年9月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2000年7
月至2000年12月任山东中地进出口有限公司贸易职员。
张女士分别于2000年7月、2005年7月获得山东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对外经济贸
易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3)宗鹏先生
2023年8月起担任招商资管副总经理。宗先生2019年8月至2023年8月历任平安期
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12年10月至2019年8月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渠道管理
总部总经理;2008年4月至2012年10月历任中国建银投资期货筹备组主管、市场部主
管、IB业务部负责人、市场部副经理、市场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总监;2007年11月至
2008年4月任格林期货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职员;2003年7月至2006年3月任航天科工
深圳(集团)有限公司职员;2002年11月至2003年6月任亚太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代
表处证券事务代表;2002年9月至2002年10月深圳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职员;2000年3
月至2002年8月任深圳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1994年8月至1998年8月
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西南昌市南昌县支行计划科科员。
宗先生分别于1994年7月、2006年4月获得南昌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大专学历、西安
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4)任晓伟女士
2025年8月起担任招商资管首席风险官,2024年12月起担任招商资管合规总监。
2020年7月至2024年11月,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20年5月至2020年7
月,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2014年2月至2020年5月,历任
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调查一处主任科员、调查一处副处级调研员、调查二处副处长;
2008年7月至2014年2月,任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主任科员;2004年1月至2008年
6月,任内蒙检察院(检察官学院)副主任科员。
任女士分别于2003年6月、2014年1月、2018年3月获得内蒙古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内蒙古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理学硕士学位。
(5)徐勇先生
2025年7月起担任招商资管副总经理,2024年12月起担任招商资管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2024年12月至2025年7月任招商资管总经理助理。2020年9月至2024年12
月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2006年11月入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2012年4月至2020年9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2000年7月
至2006年10月于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九新药业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
徐先生分别于2000年6月、2013年6月获得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天津大学管
理学硕士学位。
(6)张少华先生
2025年1月担任招商资管总经理助理;2019年10月至2023年11月任中银国际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板块副总经理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04年2月至2019
年10月,历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部高级风险分析师、总监,基金投资
管理总部基金经理、副总监,投资管理总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1月
至2004年1月任招申银万国证券申万巴黎合资基金项目筹备组;1999年7月至2003年1
月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经理助理。
张先生分别于1996年7月、1999年7月获得复旦大学理学学位、复旦大学经济学硕
士学位。
4、基金经理
姚彦如女士,香港中文大学硕士,10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招商资管公募投资部
基金经理。曾任长城基金固定收益研究员及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建信理财多元资产投资
部投资经理。2023年12月4日至今,任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
2025年1月3日起变更为招商资管智远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3
月18日至今,任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2024年12月30
日起变更为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为保证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程序严谨、高效、有序地运作,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投
资的科学决策,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设立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
(以下简称“投委会”),并制定了完善的议事规则。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资产配置
委员会下设的公募投资的专业管理、集体审议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决策公募投资管理的重
大事宜。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多名固定收益、权益投研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研
究、审议各自专业领域内的投资事项。投委会主任委员为总经理助理张少华先生,委员包
括基金经理李传真先生、范万里先生、郑少亮先生、曾琦先生、姚彦如女士、研究员焦一
丁先生。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确保公司全体员工落实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有效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责任;
(6)确保各项业务、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保护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公募基金(含转公
募运作的大集合产品)资产、资管计划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及依据公司章程由公司董
事会、股东审议通过的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治理活动所制定的公司治理制度;第二个层
面是规范公司各部门落实管理职能并开展经营活动的具有普遍规范作用的、需经公司董事
会审批通过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面是为贯彻公司治理制度和基本管理制度的要求,
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对公司某项管理或某项业务具有规范、指导作用的
经营管理一般规章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
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
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内部控制的主要控制点
(1)授权方面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
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
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
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投资研究方面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并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基金备选库制度,研究人员根据投资基金的特征,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不
断完善研究质量评价体系,提高研究水平。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
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
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
业绩评价体系。
(3)交易方面
公司建立集中交易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完成;建立了交易监
测和交易反馈机制相关的安全设施,建立了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核对后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4)会计核算方面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机制、凭证机制、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5)信息披露方面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建立
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
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
时提出改进办法。
(6)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合规负责人,经董事会聘任。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合规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
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合规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
规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
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
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
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
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中信银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禀赋优势,以全面建设“四有”银行、跨入
世界一流银行竞争前列为发展愿景,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
法合规,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实施“五个领先”银行战略,打造有特色、差异化的中信金
融服务模式,向政府与机构客户、企业客户和同业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
务、国际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
户提供财富管理业务、个人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私人银行业务、养老金融业务、出国
金融业务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政府与机构、企业、同业及个人客户的综
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4年末,中信银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70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
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
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
有限公司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1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
理财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
公司为中信银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与百度联合发起
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家私
人银行中心。
中信银行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始终在党和国家战略大局中找准金融定
位、履行金融职责,坚持做国家战略的忠实践行者、实体经济的有力服务者和金融强国的
积极建设者。成立37年来,中信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9.5万亿元、员工人数超
6.5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4年,中信银行在英国Brand
Finance发布的“全球银行品牌价值500强”榜单中排名第19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
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位列18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芦苇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芦先生自2025年2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党委副
书记,自2025年4月起担任中信银行行长。芦先生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现北京分
行)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计划财务部(现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部总经理等职务;中信银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业务总监级)、业务总监、党委委员、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香港分行筹备组副组长,
总行资产负债部总经理,阿尔金银行筹备组副组长、董事,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
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此前,芦先生在北京青年实
业集团公司工作。芦先生拥有二十五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拥有中国、中国香港、澳大
利亚注册会计师资格,获澳大利亚迪肯大学专业会计学硕士学位。
胡罡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胡先生现同时担
任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董事。胡先生曾任中信银行长沙分行筹备组副组长、长沙分
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重庆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上海分行党委书
记、行长及中信银行首席风险官、批发业务总监、风险总监。此前,胡先生曾先后就职于
湖南省检察院政治部,于湖南省委办公厅人事处任副主任科员,于湖南众立实业集团公司
下属北海湘房地产开发公司任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下属鸿都企业公司任副董事长,于湖
南长沙湘财城市信用社任董事长。胡先生拥有近三十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毕业于湖南
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月至
2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银行
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
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
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
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5年第三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429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
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
管总规模达到17.88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
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
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
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
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
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
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
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
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
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
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
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根据监管规定开展本基金的直销。直销相关事宜以基金
管理人开展前披露的信息为准。
名称: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A座25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17-18层
法定代表人:易卫东
联系人:郭锐
传真:0755—82960494
电话:0755-83082111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3)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5)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021-60637228
网址:www.ccb.com
(7)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8)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0)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2)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3)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14)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xzsec.com
(15)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开发区科创11街18号京东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珊珊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s://jr.jddinnovation.com/
(16)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net
(17)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9)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楼、8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楼、8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inc.com
(20)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11、12、14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1)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蚂蚁集团S空间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22)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212号腾讯数码大厦2栋(南
塔)L1401-L15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212号腾讯数码大厦2栋(南
塔)L1401-L1501
法定代表人:谭广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23)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4)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010-63158805
网址:www.hcfunds.com
(25)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26)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至20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丁媛、高妍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室地址: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恋炯
联系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003
联系人:麦嘉颖
经办会计师:洪锐明、麦嘉颖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在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份A类和C类基金份额均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每份A类、C类基金份额在各自
的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基金份额
持有人方可就相应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A类和C类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该类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起(含)
至相应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三个月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则为对应月度最后一日的下
一工作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在每个开放日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期
限连续计算。
(四)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
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D类基金份额为《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生效前存续的份额。在本基金存续期间,D类基金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本基金A类、C类和D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申购份额时可自行选择申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类别;D类基金份额不开放申
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A类和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时间,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D类基金份额不开放申购。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每份A类和C类基金份额各自的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相应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
申购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则其持有的A类或C类基金份额开放赎回的时间可能不
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
期限连续计算;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
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
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
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
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的,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1份。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
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原则上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
金D类基金份额不开放申购。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含申购费)
不收取申购费不开放申购
M<100万0.50%
100万≤M<500万 0.30%
2、赎回费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A类和C类基金份额均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
限。每份A类、C类基金份额在各自的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相应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赎回时不收
取赎回费。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在每个开放日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
注:D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原招商证券安康添利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份额或原招商证券智远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基金合同生
效前投资人持有的A类、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原招商资管睿丰
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销售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A类基金份
额,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5%,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5%)=99,502.49元
申购费用=100,000-99,502.49=497.51元
申购份额=99,502.49/1.0150=98,032.01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可得到98,032.01份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假设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C类基金份
额,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98,522.17份C类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若有)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假设某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期限大
于3个月,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800元,则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800=108,0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1.08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0-0=108,000.00 (元)
即: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3个月,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8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8,000.00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A类、C类、D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类资产及现金管理类工具,在控制投资风险
前提下,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从一级市场买入股票,也不主动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因持有可转换债券和
可交换债券所得的股票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合理配置实现严控风险、稳健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种债券类品种以及现金管理类金融品种。同时,基金管理人会在分析
宏观经济、政府经济政策变化及证券市场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基金的资产配置。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保持债券组合低波动性的前提下,综合运用多种策略参与市场所提供的投
资机会,以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更高的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本基金将在分析中长期经济变化趋势的基础上,预测未来一段时
间内利率可能的走向,以此来决定组合久期的长短。预期利率下降时延长组合久期,以获
得因债券价格上涨而带来的资本利得;预期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久期,以降低或规避债券
价格下跌所带来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型对不同期限债券
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并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进行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哑
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来决定本基金资产在长、中、短期债券间的配置比例。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
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4)骑乘策略: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
所对应的债券,随着本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
下降,从而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5)可转债与可交债投资策略
1)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的价值可分拆为一个纯企业债与一个转股期权价值之和。纯债券部分的价值是
指把可转债作为普通债券,持有转债到期,收回本金并获得利息收入,该部分价值可根据
市场企业债收益率曲线确定相应的收益率确定。而转股价值是指可转债持有者拥有在可转
债到期日前把债券转换成股票所能获得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债投资
组合。在利用可转债的债券特性规避系统性风险和个股风险、追求投资组合的稳定收益的
同时,利用可转债的内含股票期权,在股市上涨中提高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在资产配置的
方面,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证券市场未来趋势的判断,对投资组合中可转债债性和股性的
配置比例进行分配。在可转债的选择方面,基金管理人将着重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进行分
析与研究,筛选出有较好盈利能力和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转债投资,在锁定下行风险的
同时获得股价上升带来的收益。
2)可交债投资策略
可交债与可转债券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股票,而是发行
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债同样具有股性和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债券相同,
即选择持有可交债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
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债的纯债部分价值分
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6)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的策略参与信用债的投资。本基金
将在公司内外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的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
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水平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
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
本基金将投资于信用评级在AA+(含AA+)以上的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
其中投资AA+评级的信用债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AAA评级的信用债比例不低
于信用债资产的50%。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
债以及其它无债项评级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以上评级
不含中债资信评级。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基
金管理人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调整。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不受
此评级和投资比例安排限制。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
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4、现金管理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现金管理类
金融品种的组合操作,在保持本金的安全性与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通过合理有效分配本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满足本基金投资运作的要求。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投资国债期
货。本基金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
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财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
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
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能够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
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等指数的发布,或者有更
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
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2025年第2季度报告,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日为2025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项目金额(元)
(%)
1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155,201,197.78 97.53
其中:债券155,201,197.78 97.53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
比例(%)
1国家债券36,718,932.90 23.73
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56,505,135.21 36.5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10,231,383.97 6.61
4企业债券31,766,867.42 20.53
5企业短期融资券--
6中期票据13,533,122.81 8.7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6,677,139.44 10.7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21邮储银行二级
1 2128028 100,000 10,484,939.45 6.78
01
20中国银行二级
2 2028038 100,000 10,380,555.07 6.71
01
21工商银行二级
3 2128002 100,000 10,317,063.84 6.67
01
4 240202 24国开02 100,000 10,231,383.97 6.61
5 2520016 25徽商银行01 100,000 10,011,293.84 6.4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投资国债期
货。本基金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
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
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委
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持仓量合约市值公允价值变
代码名称风险指标说明
(买/卖)(元)动(元)
10年期国债
T2509期货2509 3 3,267,000.00-3,000.00-
合约
10年期国债
T2512期货2512 5 5,446,750.00-12,250.00-
合约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15,250.00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10,841.32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15,250.00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根据对中长期限国债利率走势研判,在判断国债利率可能上升时阶
段性开出国债期货品种空仓对现券持仓进行套期保值,并在判断利率上升趋势可能结束时
进行平仓操作。另外当组合仓位较低时,在判断利率可能下行而阶段性开出国债期货多头
防止踏空风险,并在仓位提升后进行平仓操作。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国家开发银行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处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
派出机构的处罚。其性质对该公司长期经营业绩未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不影响相关证券标
的长期投资价值。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
除上述主体外,未发现期末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票,因此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180,391.38
2应收证券清算款172,500.00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639.71
6其他应收款-
7其他-
8合计353,531.0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81闻泰转债946,853.33 0.61
2 113052兴业转债697,169.24 0.45
3 113037紫银转债622,868.95 0.40
4 113056重银转债622,220.68 0.40
5 118031天23转债618,452.74 0.40
6 113641华友转债618,186.35 0.40
7 128129青农转债610,612.64 0.39
8 113685 升24转债 610,568.93 0.39
19 123149 通裕转债 423,354.96 0.27
29 113615 金诚转债 313,132.61 0.2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变更生效日为2021年2月2日,合同生效日以来(截止2025年6月30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业绩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D: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基准收益
阶段率标准差基准收益①-③②-④
率①率标准差
②率③
④
2024年12
月30日至
-0.10%0.17%0.03%0.01%-0.13%0.16%
2024年12
月31日
2025年1
月1日至
1.62%0.10%-0.14%0.11%1.76%-0.01%
2025年6
月30日
2024年12
月30日至1.52%0.10%0.00%0.11%1.52%-0.01%
今
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基准收益
阶段①-③②-④率标准差基准收益
率①率标准差
②率③
④
2024年12
-0.10%0.18%0.03%0.01%-0.13%0.17%
月30日至
2024年12月31日
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C: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基准收益
阶段率标准差基准收益①-③②-④
率①率标准差
②率③
④
2024年12
月30日至
-0.09%0.18%0.03%0.01%-0.12%0.17%
2024年12
月31日
2025年1
月1日至
1.47%0.10%-0.14%0.11%1.61%-0.01%
2025年6
月30日
2024年12
月30日至1.38%0.10%0.00%0.11%1.38%-0.01%
今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
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
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
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全国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具体分红方
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的收费方式不同,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本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
算公式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支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以预提税费或者其他方式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相关应缴的税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基金份额单位净值调整为1.0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
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折算比例=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100%
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9位。
经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数=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数×折算比例
经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资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
金份额的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
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
本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
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
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净值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
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
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
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
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
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次
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
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而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
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期货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
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
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
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
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
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
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
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
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
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
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
则,保持组合的行业分散性和组合的流动性,降低投资风险。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本基
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可以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相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等措施。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
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
动定价、启用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
评估。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
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操作风险
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销售
机构、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因此宏观环境和债券市场
的变化均会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固定收益类
产品和对宏观环境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包括:(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
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
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
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3)其他风险,主要包
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3、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
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
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
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
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设置最短持有期限的风险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A类和C类基金份额均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
限。每份A类、C类基金份额在各自的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相应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A类、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相应基金份额的风险。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
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的特定资
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
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
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
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6、委托基金服务机构提供估值核算等服务的外包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估值核算等运营服务事项外包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届
时因基金服务机构不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因服务机构经营风险、技术系统
故障、操作失误等,可能使得运营服务事项发生差错,给本基金运营带来风险。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
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
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
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
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
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
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
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管理人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期货市场运行,导致
本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经履行适当程
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
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及其他需要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经履行适当
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A座2501
法定代表人:易卫东
设立日期:2015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
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95565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
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从一级市场买入股票,也不主动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因持有可转换债券和
可交换债券所得的股票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
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相应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对方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
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
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
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
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
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
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
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依照现
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
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
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
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
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
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一)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
或举证。
(三)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八)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
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
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
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基金管理人因此
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5、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一)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二)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
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四)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六)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
产。
2、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一)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
用。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3、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一)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二)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三)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一)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二)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5、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
管。
8、基金已开立的账户参照账户办理时的账户命名规则进行开立及变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一)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三)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
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
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
值。
(4)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
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基金账册的建立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二)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一)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终了后2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年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
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
定为准。
(四)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五)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3、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4、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
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3、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记录查询及对账单服务
1、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基
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可以在T+2日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查询该笔交易
成交确认单,也可以在T+2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应
根据在销售机构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以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提供对账单,但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二)基金产品及服务咨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可访问本基金管理人官网
(https://amc.cmschina.com/),或拨打电话95565。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三)客户投诉和建议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法律文件具体内容、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通过如下方式联
系,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指定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65
电子邮箱:zszgkhfw@cmschina.com.cn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招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为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管理人网站 2024-12-30
2 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管理人网站 2024-12-31
3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管理人网站 2025-01-09
4 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管理人网站 2025-01-21
5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4年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管理人网站 2025-01-21
6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管理人网站 2025-01-23
7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成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管理人网站 2025-03-22
8 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管理人网站 2025-03-25
9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4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管理人网站 2025-03-25
10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通过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及佣金支付情况(2024年度)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管理人网站 2025-03-28
11 关于警惕假冒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非法证券活动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 2025-04-09
的风险提示 证监会规定报刊,管理人网站
12 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管理人网站 2025-04-22
13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5年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管理人网站 2025-04-22
14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自有资金投资旗下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管理人网站 2025-05-14
15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取消基金纸质对账单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管理人网站 2025-06-25
16 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管理人网站 2025-07-18
17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5年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管理人网站 2025-07-18
18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管理人网站 2025-08-01
19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管理人网站 2025-08-14
20 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管理人网站 2025-08-28
21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5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管理人网站 2025-08-28
22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2025-09-16
更新旗下公募基金风险评级相关子披露网站,中国
事项的公告证监会规定报刊,
管理人网站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
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