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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调整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上限的公告

2025-10-25 07:18:43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调整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上限的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5年10月27日起调整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QDII)(基金简称“华夏纳斯达克100ETF发起式联接(QDII)”,A类基金份额代码:015299(人民币)、015518(美元现汇),C类基金份

额代码:015300,以下简称“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机构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上限,即自2025年10月27日起,单个投资者通过本公

司直销机构单日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华夏纳斯达克100ETF发起式联接(QDII)A(人民币)或华夏纳斯达克100ETF发起式联接

(QDII)C 的金额各类别均应不超过人民币 1 万元,单个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单日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华夏纳斯达克

100ETF发起式联接(QDII)A(美元现汇)的金额应不超过1400美元。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业务上限保持不变,即单个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单日累

计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华夏纳斯达克100ETF发起式联接(QDII)A(人民币)或华夏纳斯达克100ETF发起式联接(QDII)C的金额各类

别均应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单个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单日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华夏纳斯达克100ETF发起式联接(QDII)A(美

元现汇)的金额应不超过14美元。

如申请金额超过上述限制,本基金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投资者办理具体业务时应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各销售币种的业务开放状态遵循其各自规定。投资者于2025年10月24日15:00后提交的本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申

购)申请视同2025年10月27日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亦受上述限额限制。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

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

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