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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恒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2025-10-25 11:12:11

博时恒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出具日期: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报告公告日期: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目录

1、重要提示1

1.1 重要提示1

2、基金概况1

2.1 基金基本情况1

2.2 基金产品说明2

3、基金运作情况说明2

4、财务报告2

4.1 资产负债表(已经审计)3

4.2 清算损益表4

4.3 报表附注4

5、清算情况9

5.1 资产负债清算情况9

5.2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的剩余财产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安排11

6、备查文件目录11

6.1 备查文件目录11

6.2 存放地点11

6.3 查阅方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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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博时恒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博时恒瑞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771号《关于准予博时恒瑞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于2022年2月24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一年封闭运作。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根据《关于博时恒瑞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变更基金名称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本基金自2023年2月24日起转为开放式运作,基金名称变更为“博时恒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博时恒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2025年9月9日,本基金出现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对本基金进行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25年9月9日,自2025年9月10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由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审计,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基金概况

2.1 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博时恒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博时恒瑞混合

基金主代码014554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年02月24日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总额7,560,003.29份

基金合同存续期不定期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博时恒瑞混合A博时恒瑞混合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014554014555

最后运作日下属分级基金的份额总额2,428,608.41份5,131,394.88份

2.2 基金产品说明

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获取绝对收益为核心投资目标,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组合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和其他投资策略。其中,资产配置策略是指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互相补充的方法,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相对稳定的适度配置,强调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有机结合进行前瞻性的决策。本基金资产配置不仅考虑宏观基本面的影响因素,同时考虑市场情绪、同业基金仓位水平的影响,并根据市场情况作出应对措施。股票投资策略是指将结合定量、定性分析,考察和筛选未被充分定价的、具备增长潜力的个股,建立本基金的初选股票池。

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将在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有政策驱动的、推动经济结构转型的新的增长点和产业中,以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为主,重点关注公司以及所属产业的成长性与商业模式。其他投资策略包括债券投资策略、衍生产品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策略、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等。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5%+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85%。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3、基金运作情况说明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771号《关于准予博时恒瑞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恒瑞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211,422,793.22元,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60669135_A03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博时恒瑞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2月24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11,664,333.19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241,539.97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一年封闭运作。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关于博时恒瑞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变更基金名称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本基金自2023年2月24日起转为开放式运作,基金名称变更为“博时恒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2023年2月24日至2025年9月9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正常运作。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2025年9月9日,本基金出现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对本基金进行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25年9月9日,自2025年9月10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

4、财务报告

4.1 资产负债表(已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2025年9月9日

(基金最后运作日)

资产:

货币资金11,479,231.40

结算备付金626,691.07

存出保证金16,231.66

交易性金融资产2,040,143.56

应收申购款14,960.08

资产总计14,177,257.77

负债:

应付赎回款6,503,919.32

应付管理人报酬3,906.09

应付托管费976.52

应付销售服务费1,526.95

其他负债90,000.00

负债合计6,600,328.88

净资产:

实收基金7,560,003.29

未分配利润16,925.60

净资产合计7,576,928.89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14,177,257.77

注:截止2025年9月9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总额7,560,003.29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净值1.0132元,基金份额总额2,428,608.41份;C类基金份额净值0.9971元,基金份额总额5,131,394.88份。

4.2 清算损益表

项目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0月16日

(清算期间)

一、清算收益-765.70

1. 利息收入 569.93

2.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560.00

3. 投资收益-5,895.63

二、清算费用-

1. 其他费用-

三、清算收益(损失)总额-765.70

减:所得税费用-

四、清算净收益(损失)-765.70

注:利息收入系自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0月16日止清算期间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结算备付金和存出保证金利息;

4.3 报表附注

4.3.1基金基本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771号《关于准予博时恒瑞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恒瑞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211,422,793.22元,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60669135_A03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博时恒瑞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2月24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11,664,333.19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241,539.97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一年封闭运作。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关于博时恒瑞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变更基金名称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本基金自2023年2月24日起转为开放式运作,基金名称变更为“博时恒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博时恒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恒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0%-3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5%+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85%。

4.3.2清算原因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2025年9月9日,本基金出现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对本基金进行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3.3清算起始日

根据《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恒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自2025年9月10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

4.3.4清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清算报表系按照《博时恒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估值和会计核算方法,并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编制的。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管理人编制本清算报表是为了博时恒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送博时恒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全体持有人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使用。因此,本清算报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4.3.5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4.3.5.1清算期间

本次清算期间为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0月16日。

4.3.5.2 记账本位币

本清算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3.5.3 应收款项的确认和计量

应收款项按照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4 应付款项的确认和计量

应付款项按照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5 清算收益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收益按照实际发生的收益金额或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6清算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或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4.3.6 税项

(1) 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2)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未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除外。资管产品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提供贷款服务,以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增值税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规定的比例缴纳。

(3)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 境外投资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境外投资的税项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4]81号文《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文《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其他境内外相关税务法规的规定和实务操作执行。

5、清算情况

5.1 资产负债清算情况

自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0月16日止为本次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25年10月16日),各项资产负债清算情况如下: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银行存款为人民币11,479,231.40元,其中包含应计利息人民币883.05元。清算期间,银行存款共计提利息人民币346.39元,收到银行季度结息人民币984.44元。截至清算期结束日,银行存款为人民币7,361,713.16元,其中应计银行存款利息余额为人民币245.00元,该款项将于清算结束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626,691.07元,其中上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602,630.50元,包括应计上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利息人民币670.47元;深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1,023.93元,包括应计深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利息人民币17.64元;深股通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33.46元,均为应计深股通结算备付金利息;深股通预付款为人民币5.78元,均为应计深股通预付款利息;期货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22,997.40元,包括应计期货结算备付金利息人民币60.75元。清算期间,上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调入存款账户金额为人民币601,960.03元,计提利息人民币210.68元,收到利息至托管账户人民币734.90元;深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调入存款账户金额为人民币1,006.29元,计提利息人民币0.38元,收到利息至托管账户人民币17.77元;深股通结算备付金收到利息至托管账户人民币33.31元,结息息差调减深股通结算备付金利息人民币0.15元;深股通预付款收到利息至托管账户人民币5.78元;期货结算备付金调入存款账户金额为人民币23,004.50元,计提利息人民币7.10元,收到利息至托管账户人民币67.85元。截至清算期结束日,结算备付金余额为人民币146.50元,其中上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146.25元,均为应计上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利息;深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0.25元,均为应计深交所最低结算备付金利息,该款项将于清算结束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存出保证金为人民币16,231.66元,其中上交所结算保证金为人民币11,568.78元,包括应计上交所结算保证金利息人民币9.64元;深交所结算保证金为人民币4,650.87元,包括应计深交所结算保证金利息人民币5.22元;深股通风控资金为人民币12.01元,均为应计深股通风控资金利息。清算期间,上交所结算保证金由存款账户调入金额为人民币152.35元,计提利息人民币4.19元,收到利息至托管账户人民币10.97元;深交所结算保证金调入存款账户金额为人民币1,710.31元,计提利息人民币1.36元,收到利息至托管账户人民币5.42元;深股通风控资金收到利息至托管账户人民币11.99元,结息息差调减深股通风控资金利息人民币0.02元。截至清算期结束日,存出保证金为人民币14,650.85元,其中上交所结算保证金为人民币11,714.35元,包括应计上交所结算保证金利息人民币2.86元;深交所结算保证金为人民币2,936.50元,包括应计深交所结算保证金利息人民币1.16元,该款项将于清算结束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人民币2,040,143.56元,均为债券投资,以上债券投资于清算期处置变现,变现产生的金额为人民币2,038,807.93,已于清算期间划入托管账户。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申购款为人民币14,960.08元,该款项已于清算期间划入托管账户。

6、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6,503,919.32元,该款项已于清算期间全部支付。

7、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3,906.09元,该款项已于清算期间全部支付。

8、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976.52元,该款项已于清算期间全部支付。

9、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1,526.95元,该款项已于清算期间全部支付。

10、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90,000.00元,包括应付交易费用、预提审计费、预提信息披露费、预提中债登账户服务费、预提上清所账户服务费及预提律师费。其中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7,466.64元,包括应付佣金人民币7,116.64元、应付债券结算服务费人民币300.00元、应付债券交易手续费人民币50.00元;截止清算截止日,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7,466.64元,将于清算期后支付,不计入剩余财产予以分配;预提审计费为人民币8,000.00元,该款项将于取得审计费发票后支付,不计入剩余财产予以分配;预提信息披露费为人民币55,233.36元,该款项将于取得信息披露费发票后支付,不计入剩余财产予以分配;预提中债登账户服务费为人民币4,500.00元,将于清算期后支付,不计入剩余财产予以分配;预提上清所账户服务费为人民币4,800.00元,将于清算期后支付,不计入剩余财产予以分配;预提律师费为人民币10,000.00元,将于清算期后支付,不计入剩余财产予以分配。

5.2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的剩余财产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安排

项目金额

一、最后运作日2025年9月9日基金净资产7,576,928.89

加:清算期间净收益-765.70

减:2025年9月10日确认的基金净赎回金额289,652.68

二、2025年10月16日基金净资产7,286,510.51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25年10月16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7,286,510.51元。自本次清算期结束日次日2025年10月17日至清算款划出前一日的收益和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和承担。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将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清算报告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

6、备查文件目录

6.1 备查文件目录

6.1.1博时恒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审计报告

6.1.2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时恒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事宜之法律意见

6.2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6.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博时恒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