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3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3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3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3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5月29日,投票表决时间为自2025年10月9日起至2025年10月26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情况如下:
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5年5月29日,本基金总份额为321,655,464.38份,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17,015,206.87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6.38%,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17,015,206.87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根据计票结果,本次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大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满足法定的二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与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以上表决情况达到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决议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5年10月27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2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10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3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关于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3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3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3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3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