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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5-10-29 11:09:57

银华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0月2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银华中证A500指数增强

基金主代码 02393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年9月1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华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银华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5年10月31日

赎回起始日 2025年10月31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5年10月31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5年10月31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5年10月31日

下属各类基金的基金简称 银华中证A500指数增强A 银华中证A500指数增强C

下属各类基金的交易代码 023932 023933

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 是 是

2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易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

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

可抗力、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

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

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直

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

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

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

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3.2.1前端收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8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3.2.2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并进行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本基金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

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

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

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相应类别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具体如下: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Y≥30日 0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为1.50%,赎回费用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具体如下: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并进行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按照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不含转出基

金赎回费)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

用补差。

2、基金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自转换转入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以下简称“T”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础计

算。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开通与银华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已

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且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

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将视具

体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基金转换业务。

2、办理银华旗下基金之间转换业务的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

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本基金的转换业务适用本公司《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及后续做出的修订。

4、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本基金申购、赎

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本公司公告暂停基金转换时除外)。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

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本基金不同份额之间暂不开通相互转换。

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14日起不再开通银华旗下全部基金的转换业

务。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暂不开通银华旗下全部基金

的转换业务。

6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最低不少于

人民币1元(含1元),具体业务规则请以各参加活动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6.2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

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3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网上交易网址(移动端):https://zhixiao.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4006783333

7.1.2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

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源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1.3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

换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7.2场内销售机构

无。

8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

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

询相关事宜。

2、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

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列明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人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

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

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

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

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

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